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0.04•【文号】计电[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1999]96号1999年10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指导各地及时安排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秋粮收购价格安排原则。
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要注意与夏粮收购价格水平相衔接。
二、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
根据当前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适当调低玉米收购保护价格,玉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可在每50公斤40元--46元(水分18%)之间安排。
为利于地区间的有序流通,辽宁可以安排略高一些,黑龙江可安排略低一些。
具体价格水平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华北地区的玉米收购价格要按与东北地区保护合理地区差价的原则安排。
中晚稻的保护价应基本稳定在去年水平,定购价格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凡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等内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保护价格均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严禁停收、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禁止将低等级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将其收购保护价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政府。
个别地区已将等内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定价权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要立即纠正。
四、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1003070207杜洋环境102班粮价的波动往往会伴随政策的调整或制定,建国60年中我国粮食价格经历了4次较大波动,相应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粮价波动造成的不利因素。
11949-1952年间,粮价剧烈波动到基本稳定时期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国营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自由贿销政策由于旧中国长期遭受战争破坏和多年恶性通货膨胀留下的后患,造成粮食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加之私营粮商乘机兴风作浪,一再掀起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
以上海为例,1950年2月每石大米从1949年5月的200元(指旧人民币)上涨到28万元,上涨了60多倍。
党和政府为平抑粮价,1950年3月作岀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决定,统一公粮的管理和调度,统一全国粮食贸易,有效地打击了投机,遏制了粮价涨势,到1952年底.粮食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以1950年3月全国粮食批发价格指数为100,1951年和1952年底,均为88左右,稳定了粮食价格,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这个时期粮价稳定仍是暂时的和相对的稳定。
1952年粮食总产量达16390万吨,比1949年增长44.8%,但人均占有粮食仅为285公斤,仍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在粮食贸易中出现了购少销名,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
为了缓解供不应求的矛盾,保证国家经济建设,195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从此,以政府定价代替了市场价,使粮食价格脱离了市场,远离了供求,也掩盖了粮价波动。
2.1984午〜1989年间,卖粮难致使粮价下趺;市场需求扩张,又导致粮价上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大幅度增长,粮食供给量超过了需求量。
出现了建国35年来第一次“卖粮难”,使粮食市场价低于国家收购价。
1984年粮价下跌,给农民传递了“粮食多了”的信息,导致1985年比上年减产2820万吨.减幅达6.92%•使供给量呈递减趋势。
与此同时,市场需求却不断扩张。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增大了对商品粮的需求;酿造和饲料工业的发展,扩大对原料粮食的消耗;1985年〜1986年净出口粮食150万吨,扩大了粮食需求。
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回顾与经验启示

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回顾与经验启示杜政;亢霞【摘要】粮食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后乃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粮食供求形势和粮食市场价格情况,围绕保证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总目标,制定了不同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宏观调控的制度变迁,并研究提出几点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启示。
【期刊名称】《粮食问题研究》【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4页(P4-7)【关键词】粮食宏观调控;经验启示;政策变迁;粮食市场价格;粮食供求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政策【作者】杜政;亢霞【作者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11粮食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后乃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粮食供求形势和粮食市场价格情况,围绕保证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总目标,制定了不同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宏观调控的制度变迁,并研究提出几点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启示。
一、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1949年~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因长期战乱导致粮食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粮食产需、供求矛盾突出,粮食价格乃至物价波动剧烈。
面对严峻的粮食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组织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根据当时个体商贩和私营粮食商业的实际情况,暂时实行了过渡时期的粮食自由贸易政策。
同时,初步建立了国营粮食经营系统、制定国家粮食牌价、粮食管理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框架。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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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各市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精神,现将我省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劣质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在坚持粮食定购制度的前提下,我省今年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定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
各市按照省定收购目标指导价和定价原则,并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三、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品级差价,做好价格平衡衔接工作。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拉开优质稻谷与早、晚籼普通稻谷之间的品质差价。
以鼓励农民多生产优质稻谷,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优质粮的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近年市场形成的各品质稻谷等级差价,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大户,经报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内直接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产销合同,其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17•【文号】国办发明电[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_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并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市场粮食价格开始止跌回升,改革初步见到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粮食收购、销售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现将几起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事例通报如下:黑龙江省绥化市粮食局将粮食调往外地销售,截留粮食调销款,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1996年9月,绥化市粮食局自行决定从下属粮库调出价值1.2亿元约10万吨粮食运往大连储存。
为隐瞒事实,逃避监督,既未作出库处理,也没有在帐面上反映。
同时,违反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的规定,在绥化市工商银行开立新的帐户。
此后,将这批粮食的大部分以低价销售,将9587万元销售货款存人工商银行的帐户,并继续要求下属粮库不体现销售,不冲减库存。
上述调销回笼款中,已有9191.14万元被挪用于建宾馆、办公楼、宿舍,购车和借给下属企业。
此外,绥化市粮食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还通过在市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将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的粮食收购资金提走2656万元。
湖北省老河口市粮食局在粮食收购价格上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
老河口市粮食局公然违反国家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于1997年夏、秋两季,按照比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每公斤低0.16元的价格收购小麦626万公斤,比保护价每公斤低0.14元的价格收购稻谷469万公斤。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46f6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bd.png)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644d8708aef8941ea66e0539.png)
国家计委1283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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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56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5.26
【实施日期】1999.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计价格[19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合理安排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研究确定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原则是:(1)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2)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3)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
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合理确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
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各地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
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