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施工管理 (2)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与 (5)第四章安全管理 (8)第五章法律责任 (10)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绿色、文明施工,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活动。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现场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所占用的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予以确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其他负有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曲政办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7日曲靖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及小城镇承载能力,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快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曲发〔2022〕6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推动高品质城镇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道路交通畅行、市政设施完善、环境美化与保护三类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到2024年,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得到显著提升,城市美、山水美、人文美成为普遍形态,曲靖美丽宜居城市享誉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道路交通畅行工程。
通过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提高道路承载能力,使道路通行更加有序顺畅,让人民群众出行更方便、更舒心、更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2022—2024年,全市计划实施道路交通畅行项目120个,计划投资187.77亿元。
其中,市级统筹实施9个、计划投资61.57亿元;中心城市统筹实施64个、计划投资73.45亿元;宣威市统筹实施12个、计划投资9.01亿元;陆良县统筹实施16个、计划投资19.09亿元;师宗县统筹实施1个、计划投资0.99亿元;罗平县统筹实施6个、计划投资6.59亿元;富源县统筹实施4个、计划投资6.87亿元;会泽县统筹实施8个、计划投资10.2亿元。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重工〔2007〕252号)以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市经委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曲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中心城市规划区。
先在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内试行,一年后在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内实行,逐步扩大到整个规划区。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曲靖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7日曲靖市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从3个以上的竞争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范围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装修、绿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拟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属于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除外。
县(市)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可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四条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五条竞争性发包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曲政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城市居住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关部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应当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
第三条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联合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验收,与其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城市综合管理和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公共设施整合方案,配套建设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曲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7日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规〔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曲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深入落实麒沾马一体化发展和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曲靖中心城市一盘棋、一体化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模式,加快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土地市场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支持曲靖中心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政府依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周边土地使用功能,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曲靖中心城区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
曲靖中心城区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曲靖中心城区是指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县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曲靖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建筑行为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有房屋建设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第四条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县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曲靖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曲靖中心城区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统筹属地综合执法、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认定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七条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市纪委负责监督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违法建筑认定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号)等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曲靖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握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机遇,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工作出发点,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为工作主线,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全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自2019年8月1日起,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20年,曲靖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
鼓励曲靖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曲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的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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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5号
现公布《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23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重工〔2007〕 252号)以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第四条市经委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曲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中心城市规划区。
先在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内试行,一年后在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内实行,逐步扩大到整个规划区。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置、新建、分立、合并、歇业、变更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十一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建成区范围内一次混凝土浇捣量100m3(含100m3)或建筑面积1000m2(含1000m2)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自2009年1月1日起,沾益县、马龙县建成区范围内一次混凝土浇捣量100m3(含100m3)或建筑面积1000m2(含1000m2)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第十二条在控制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在招标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登记,经现场核实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的散装水泥。
禁止使用机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
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按照预拌混凝土使用量退返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在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概算、编制预算(标的、标函)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用量和工程造价。
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注明。
监理单位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为监理内容。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宜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外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后的15日内,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运输操作规程、质量责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督,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和搅拌、运输泵送等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
因现场准备条件不足而延误浇筑造成的混凝土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散装水泥运输车、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需入城运输预拌混凝土的,按相关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区主要街道一般不予行驶,确需通行的应尽量安排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通行,其他街道通行时间必须避开车流高峰期。
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减征养路费按照《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迅速处理后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