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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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深圳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4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4~6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15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00~1500
1500~3000
3000~6000
<
~1
1~2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 m2。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9班
2400~3000
2700~3200
~1
12班
3200~3900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1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4000~6000

4~6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21600~24300
40500~45900
3~
5
小学
18班
5300~6100
11300~13700
<
用地面积14~17 m2/座,建筑面积~7.5 m2/座。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不足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 3 -
- 4 -
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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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8 -
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 9 -
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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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泰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泰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
响制品等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
产品和小
商店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000~1200
小区500~1000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800~1500
19、便民店
小百货、
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设施等
——
300~500
300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欲其他建筑内
30~50
——
34、开闭所
——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 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医疗卫生
5、医院
含社区
卫生服
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照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零售、洗染、
美容美发、
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
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是指建设主体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应建设内容及要求,与相应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以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公共自行车等设施,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
求。

2.公共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设施,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
质和技能水平。

3.公共卫生: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施,以保障人们的身体
健康。

4.公共文化: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设施,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5.公共体育:包括体育馆、健身房等设施,以增强人们的身体素质。

6.公共安全:包括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7.公共环境: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在制定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人口规模和分布:不同地区的人口规模和分布不同,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也不
同。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人们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
求也较高。

3.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要求也不同。

4.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要求也不同。

总之,公共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满足人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汇编(doc 29页)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汇编(doc 29页)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汇编(doc 29页)24班10200~1260021600~252003.5~4.530班12800~1580027000~315004.5~5.536班15300~1890032400~378005.5~6.53 初中18班7200~855013500~16200<3 建筑面积8~9.5 m2/座,占地面积15~18m2/座。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24班9600~1140018000~216003~430班12000~1430022500~270004~5学班12200 27500 3 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100~200 m2器械场地。

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4 九年27班10800~1220020200~23000< 1.5用地面积15~○○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学班12200 27500 3 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100~200 m2器械场地。

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一贯36班14400~1620027000~306001.5~217 m2/座,建筑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学班12200 27500 3 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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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工作站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就业服务工作站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教育
托幼(儿)园
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一处,人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
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卫生
卫生室
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2、公共设施配套布局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1+6”的配建标准,新村应配置村庄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同时加强村内文化产业设施的配置,如电影院等。
表5-2区域新村的各项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如下表
类别
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管理
新村管理用房(村委会)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财务、社保等功能用房
没有布设污水管网的村庄设置
在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指导下,根据斑竹林村新村建设的人口规模及现状条件对该村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如下配置:
全民健身设施(场地)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占地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村庄取下限值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市政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公厕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
村级客运招呼站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村庄设置
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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