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合集下载

苏州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基本做法

苏州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基本做法

理 房产过 户手续 和银行 贷款 手续 。
2.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托 管 范 围 包 括 购 房 定 金 、 存
首 付款 、 房贷款 等全 部房款 。 购
3.存量房 交易 资金托 管工作 由各 房产 登记机 构
负责 实施 。
4. 各房 产 登记 机 构 ( 以下简 称 托 管机构 ) 应在 银 行开 设存 量房 交易 资金托 管专 用帐 户 , 该帐户 专 门用 于存 量房 交 易资金 的存储和 支 付 , 管 资金不 得支 取 托
维普资讯
呖 鼻
苏 州 市从 2 0 0 7年 9月 1日起 正 式 开展 存量 房 交 易 资金托 管 工作 , 月来 ,共 办理 资金 托管 手续 7个 20 9 0多份 , 托管 资金超 过 9. 1亿元 。


建 立与逐 步 完善存 量房 交 易资金托 管 的有关
现金 。
5. 产 买入 方 应将 交 易资 金存 入 或转 入 存量 房 房
交 易资金 托管 专用 帐户 , 涉及 银行贷 款 由银 行将贷 款
转入 该专 用帐 户 。交 易完成 后 , 由托管 机构通 过 转帐 的方 式划 入房产卖 出方 的个 人银行 结算帐 户 。 易未 交 达成 时 , 由托 管机构 通 据 建 设部 、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关于 加 强 房地 产经
纪 管理规 范交 易结 算资 金帐户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文 件精 神 , 0 7年 4月 ,苏 州 市房 管局 和 中 国人 20 民银 行苏 州分 行联 合下 发 了 《 关于 开展存 量房 交 易资 金托 管 工作 的通知》 ,明确 了开展存 量房 交 易资 金托 管 的有关 规定 。 1. 本市 实行存 量房 交易 资金托 管制度 。 量房交 存 易资金应 当实行托 管 , 凭存 量房 交易 资金托 管凭 证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房[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13〕5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货币资本金监管具体执行标准.2010年,按照不同类型房屋工程造价,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建筑(7层以下)200元/平方米,中高层建筑(7层至11层)28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2层以上)360元/平方米。

所监管的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保函、信用证等冲抵。

第三条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建筑层高超过2.2米的房屋包括阁楼、车库及地下室,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纳入货币资本金监管范围。

第四条体现企业市场信用监管.按照市政府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优惩劣的要求,除执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对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足5年的开发企业,近两年内无市场投诉且上年度纳税额进入所在市、区前10名或综合实力进入苏州市房地产企业20强的,可以按项目申请执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权力;对近两年内市场投诉多且处理不及时的开发企业,货币资本金应施行全程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一个月后方可解款.第五条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市级分行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主管部门•银行),确定监管银行资格并定期公布名单便于开发企业选择;开发企业应与选定的专户开户银行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

一个项目的货币资本金监管必须是同一家银行。

第六条监管银行的检查与管理。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可对委托监管银行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下年度监管银行资格.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督促所属各分支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苏州资金监管流程

苏州资金监管流程

苏州资金监管流程
苏州作为经济发达的城市,资金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苏州的资金监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预算管理
在每年年初,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需报请市政府审批。

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方案使用资金。

如需调整,也必须报批。

2. 资金拨付管理
各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取资金拨付。

拨付资金进入使用部门后,由出纳员进行接收、登记。

3. 资金使用管理
使用部门在进行各项支出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报账。

任何超出预算或违反规定的支出都将被追责。

使用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 资金结余管理
各部门要在财年结束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将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部门将核对资金收支情况,以确保部门资金使用
规范。

5. 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将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以确保资金安全。

苏州通过完善资金监管流程和制度,强化部门监督合作,保证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有效维护了资金安全。

这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苏价房地字[1997]第76号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苏价房地字[1997]第76号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苏价房地字[1997]第76号)一、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市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等)。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政府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省建委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政策、规定,并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幅度。

市、县级市物价局会同建设、房产部门实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制定实施细则,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省核定的销售价格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并保持合理的楼层、朝向等差价。

具体价格构成如下:(一)住房成本: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安置补偿、补助等费用。

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扣减拆除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残拆迁补偿费应扣减拆除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残值。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正式开工前所发生的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和测绘,“数通一平”等费用。

3.住宅建设及设备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

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其中材料差价按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联合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苏价房[1997]15号、苏建定[199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从简单到复杂的全面评估
导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各地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地
产资金监管政策,以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态势。

作为中国重要的经
济中心之一,苏州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监管房地产市场资金流动。

本文将以"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为主题,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式,
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政策概述:
1.1 背景介绍:
苏州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
房价呈现上涨趋势,引发了市场对于房地产泡沫的担忧。

为了遏制房
地产市场过热的态势,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1.2 政策目标: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目标是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防止
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保护购房者权益,提升市场健康发展水平。

二、政策内容:
2.1 购房资格限制:
为了调控市场需求,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采取了购房资格限制措施,包括入学证明、社保连续缴纳证明等文件的提交要求,限制了非苏州户口信息人员购房。

2.2 贷款政策调整: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首付比例、限制商业贷款额度等举措,以控制购房者的杠杆风险。

2.3 资金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引入了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开发商将购房者的资金交由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购房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2.4 限购政策:
为了控制投资性购房,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实施了限购措施,限制购房者的购房数量和频次。

三、政策评估:
3.1 优点: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抑制房价上涨、稳定市场具有积极影响。

限制了投机性购房行为,保护了刚需购房者的权益,提升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缺点:
然而,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策实施过程中,购房者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外地购房者面临购房资格限制,可
能降低了市场活力。

政策可能会影响开发商的资金回笼速度,对房地
产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一定的压力。

3.3 政策展望:
未来,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政府可以根
据市场需求和形势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也需
要权衡好稳定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政策的长期效果,实行因地制宜的政策。

结语: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是为了稳定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而出台的
一系列政策举措。

这些政策在防止房地产泡沫,控制市场购房炒作等
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政策也存在限制购房者等问题。

我个人
认为政府应该在政策实施中,平衡稳定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苏州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中,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 限制购房者的限制:尽管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的炒作
和泡沫,但其中一项限制购房者身份的规定可能会降低市场的活力。

特别是对于外地购房者来说,由于购房资格限制,他们可能会有更多的障碍和限制。

这可能导致市场需求的缩减,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 开发商资金回笼速度的受限:政策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回笼速度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由于购房者购房资格的限制,购房需求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会导致开发商房屋销售的速度变慢。

这将影响开发商的资金回笼速度,对于开发商来说,资金回笼的速度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面对上述问题,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政府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形势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放宽限购政策,尤其是对外地购房者的限制,来促进市场的活跃。

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购房者,扩大市场需求,提高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

政府也可以考虑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能力和购买意愿。

通过放宽贷款政策,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解决购房资金的问题,提升购房市场的活力。

在完善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过程中,政府还需权衡好稳定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

过于严格的监管政策可能导致市场过冷,影
响投资者的信心。

政府应该与市场参与者充分沟通,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反馈,以制定更为合理的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在维护市场稳定、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市场活力和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长期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