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 规范要求:加热器加热后应在 10min内达到设定的165℃±2 ℃温度。(HJ/T 399-2007)
• 核查方法:1、现场查看消解参 数设置,一般消解温度不小于 165℃,消解时间不小于15分钟 。具体参数要求参考仪器说明书 。2、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应满足HJ/T 355-2007标准表1 的性能要求。
仪器测量量程
• 常见问题9:采用修改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设定数据上下限 等方式,使仪表历史数据长期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波动。备注:仪器的 斜率一般在1左右,通常在0.8~1.2之间;截距一般在0左右,最大 变化幅度通常不超过±10。常见的作假方式是:将斜率值设置得很小 ,将截距设置成常见排放浓度,从而使仪器显示数值为截距附近很小 范围内的一个值(显示值=截距+斜率×实际水样浓度)。例如,斜 率设为0.1,截距设为25,如实际浓度为100,则显示值为 25+0.1×100=35。
采样探头长时间未清洗,导 致严重堵塞
• 废水采样环节常见作假手段:
• 1、利用自来水等对样品进行稀释。2、采 用低浓度水样替换样品。3、对样品进行预 处理(如过度过滤)。4、利用采样间隔排 放高浓度废水。
• 检查要点:排查采样管路;注重突击检查 。
COD分析仪
常见的COD分析仪包括重铬酸钾法、TOC法、 UV法。
• 常见问题7:光源老化或故障。
• 影响:无法正常测量,导致数据异常。
• 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易耗品。(HJ/T 355-2007)
• 核查方法:1、查阅运维记录,检查是否定期更换光源。 (光管更换周期需参照仪器说明书。)2、手Leabharlann 测量,观 察比色单元发光管是否发光。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XX集团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 术语自动监控系统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4 管理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沟通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及对比监测工作。
各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负责在线设备所需备件、材料等申报工作,确保及时供应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物资。
5 管理办法基础工作管理在线监测使用单位必须有至少一人获得由林省环保厅颁发的从业证书。
在线监测设备及站房归使用单位所有,使用单位需保证站房内灭火器、空调等设施完好。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需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并设专人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运行工作,明确职责,并将制度悬挂在在线监测站房内;同时还应制定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每季度需上报在线监测自查情况,内容包括运营单位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填写情况,数据异常及处理情况。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烟气监测平台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完善。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负责在线监测站房内清洁,站房内不得堆放其它与监测无关的物品。
在线监测运行管理在线监测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环保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与在线监测联网的设备,是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线。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 X X X X X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 X X X X X(以下简称“X X X X”)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在线设施”)的管理,保障在线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建龙在线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停用和回收过程,企业与之有关的所有生产单位、职能处室和项目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线设施定义在线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承德建龙现有在线设施包括水、气两类,均由采集系统、测量系统、控制系统、辅助系统和传输系统五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承德建龙在线设施的运维执行自运营管理模式。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线设施,其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在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在线设施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在线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环保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在线设施的全面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在线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在线设施管理机制,保证在线设施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本办法的落实和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在线设施相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过程参与在线设施的运维管理,对在线设施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职责(一)环保管理部门1、参与并指导在线设施招标、现场端建设,确保在线设施选型合理,现场端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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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
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又由非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日常监管。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识、异常报备、监控因子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对受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安装联网第九条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单每年更新。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三)法津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
第十条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鼓励未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具体鼓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点位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需要实施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排放口;(二)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明确要求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四)设备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五)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需要纳入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相关污染物指标应当纳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
排污单位可以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等情况,将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纳入自动监控管理,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一)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国家规定可以暂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
视频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环节。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
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以及调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二)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受委托开展比对监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认定;(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保存期限科导少于5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计量校准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收集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者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相关污染物(PH除外)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时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在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一)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三)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方式删除、修改、增加自动监测数据的;(四)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的;(六)法津法规规定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的;(二)采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环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