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大全5篇)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大全5篇)第一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的行为及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管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与证券,基金子公司设置程序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还属于银监会代销规定中认可的持牌机构。
第五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提及私募办法,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仍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范畴,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却没有列举《证券投资基金法》,令人不解。
第六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管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协会对资管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设立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期货公司持有资管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超过50%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总则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四条【托管】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五条【财产独立性】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协会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的行为及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管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与证券,基金子公司设置程序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还属于银监会代销规定中认可的持牌机构。
第五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提及私募办法,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仍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范畴,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却没有列举《证券投资基金法》,令人不解。
第六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管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协会对资管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设立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期货公司持有资管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超过50%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四)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合格投资者进行宣推介的情形除外;(七)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但已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授权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关联交易情况(如有)等行为;(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10.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协会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协会邮箱*******************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附件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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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的行为及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管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与证券,基金子公司设置程序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还属于银监会代销规定中认可的持牌机构。
第五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提及私募办法,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仍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范畴,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却没有列举《证券投资基金法》,令人不解。
第六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管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协会对资管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设立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期货公司持有资管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超过50%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期货公司与其资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四)具备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登记申报表;(三)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资管子公司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四)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六)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撤销资产管理部、设立资管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应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并应至少包括存续资产管理计划的后续运营方案、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协商情况、尚未完结的风险事项说明(如有)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自律承诺书;(二)资管子公司信息登记表;(三)资管子公司公司章程;(四)资管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持有资管子公司5%(含)以上股权出资人的股权结构图,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投资目的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六)资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关键岗位的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资格证明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中第(二)至(七)项发生变更的,资管子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控股权变更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变更后的股东期货公司应按照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管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管子公司备案不应早于期货公司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五条资管子公司与其股东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与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同类业务。
--什么是利益冲突,需要明确。
第十六条资管子公司不得兼营除资产管理业务外的其他业务。
--此条意味着期货资管子公司属于专业子公司,经营范围明确。
第十七条资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资管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资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将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十八条资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三)误导或欺诈客户;(四)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五)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将自有账户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出借、授权给他人使用;(六)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八)直接或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九)从事实体业务,但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除外;(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资管子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等。
第二十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自律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与资管子公司之间、资管子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三条资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股东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资管子公司不得下设子公司。
前述子公司是指由资管子公司控股50%以上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的子公司。
--此条明确对期货孙公司进行了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资管子公司经营需求,指导资管子公司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资管子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立和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亮点。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将资管子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对资管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对资管子公司风险的监测监控,防范资管子公司的风险向期货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传递。
第二十七条资管子公司与其股东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与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人员、场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隔离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资管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业务隔离、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委托股东期货公司提供合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资管子公司委托股东期货公司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资管子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资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资管子公司的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条资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应当事先向资管子公司及其所属期货公司申报。
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防范其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防止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资管子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三十三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分析市场价格风险、流动性及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资管子公司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此条意味着期货资管子公司净资本要求将由证监会出台。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控机制,对资管子公司业务的风险敞口进行联动分析和监控,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对资管子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合规运营、风险控制、业务和产品设计、交易执行、客户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七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资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管子公司应当定期编制并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月度报表、季度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内容。
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业务总体运营情况、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