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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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本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居民(常住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

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土动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其主要职能: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关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便民综合服务中心(站点)构建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便民综合服务中心(站点)构建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便民综合服务中心(站点)构建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七次全会精神,以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更加注重强化基层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在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便民综合效劳中心〔站、点〕,实行“一站式”效劳,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和基层站所职能转变;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效劳基层群众工作合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效劳和社会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行为标准、机制健全、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便民利民效劳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为构建“和谐某某”、实现经济社会开展历史性跨越奠定更加坚实的根底。

〔二〕工作目标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要求,至2022年4月底前,全省所有乡镇〔街道〕要建立便民综合效劳中心,将各职能站所直接面向党员、群众的审批和效劳事项纳入便民综合效劳中心办理;村〔社区〕要建立便民综合效劳站〔点〕,为基层群众办理事务提供有关效劳。

着力加强便民综合效劳中心〔站、点〕标准化建设,使办公设施标准化、效劳事项公某某、效劳流程标准化、办事制度程序化,逐步形成基层便民利民效劳网络体系,努力把便民综合效劳中心〔站、点〕打造为效劳群众的绿色某某、脱贫致富的信息基地、化解矛盾的前沿窗口。

〔三〕指导原那么——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科学设置效劳事项和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效劳。

——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

在明确市、县党委、政府及其各级相关业务部门领导责任的根底上,进一步强化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的职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的工作格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对象。

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效配置,综合保障能力稳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确保全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基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统筹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着力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分配、保障制度和规范的药品购销新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降低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坚持突出重点,配套实施,因地制宜,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改革内容(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其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政府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浙政发[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2002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精神,积极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在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省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浙卫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4]14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8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原则(一)分类配备与功能适宜原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置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的适宜设备,满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

(二)条件具备与严格审批原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购置医疗设备的,应具备业务用房、防护设施等基本条件,并配备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

购置设备前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采购。

(三)资源共享与实用高效原则。

医疗设备的购置要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和设备使用效率。

推广建立县域临床检验中心、影像诊断中心、心电会诊中心等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区域医疗设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配置效率。

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有无咨询服务措施,方便居民咨询、就诊记录;
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是否上墙公示。
二、服务功能完善
42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20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分。
2.门诊均次医疗费用小于所辖县(市、区)乡镇(中心)平均水平,2分。
3.小病进社区比例达到50%以上,小病进社区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诊疗人次/(常住人口数×4次)×100%,3分。
4.医疗文书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楚,用词规范,药品用量、用法合理,合格率≥90%,3分;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等护理操作规程,2分。
5.院内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理、一次性医疗物品管理符合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分。
6.积极引进并推广使用2种以上社区卫生适宜技术,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2分。
6.安全管理制度,0.4分。
7.差错、事故防范预案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0.4分。
8.院感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0.4分。
9.服务质量管理制度,0.4分。
10.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0.4分。
每一个制度,扣0.4分,缺少实施记录,酌情扣分。
1.查阅相关文件、制度、预案等;
2.查看实施记录。
各项制度汇编及落实情况:
一、服务网络健全
20
(一)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10
1.提供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3分。
2.对照规划,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规划设置率达到90%,4分。
3.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率≥70%,3分。
1.无规划,扣3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体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突出重点,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定性”、“定编”改革为基础,理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各试点县(市、区)要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以下6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一是明确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

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明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切实做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工作。

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财政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补助经费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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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
要求;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农村居民能公平、均等地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中心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
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探索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运行的管理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工协作机制,以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整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政府应当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机构,实行财务独立管理。

三、主要职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农村社区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二)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三)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六)社区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调整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移交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落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设置适量的急诊观察和护理康复床位,中心集镇或边远、海岛地区,可设置适当的住院床位,床位数一般控制在50张以内。

四、编制标准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

现阶段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原则上按每万服务人口13~15名的标准配备,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生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0%。

按规划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

对基本医疗任务较重或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可适当增加,但是增加幅度一般不超过总编制数的10%。

具体某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应根据其承担的职责
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财政
适当补助。

五、编制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工作。

县(市、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各地应严格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编制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要实行县(市、区)域内统筹管理,人员分步到位。

在具体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时,要在本区域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适当向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倾斜。

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人员准入条件,新进人员的招聘和录用,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农村卫生人员的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的统一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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