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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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单选题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A、规范性B、利导性C、任意性D、国家意志性【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法的特征包含: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包括可预测性)、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P2、3)2.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月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电脑B、张某和甲公司C、张某要求甲公司4月10日交货的权利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本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张某和甲公司。

(P4)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法的效力等级为:(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P10)4.下列对法的分类中,属于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选项A: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2)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3)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P11、12)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华绿网(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私权。

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

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

隐私的内容(1)享有个人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又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身高、体重、病史、婚姻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的法律工具,也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隐私权是指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私有性和保密性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个人人格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消费者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具有以下意义:1.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面临着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的风险。

经济法通过确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有效限制了个人信息的泄露,保障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还可能引发经济纠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还可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进步。

二、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原则和法律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济法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法律措施,有效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披露行为。

1.信息自主原则。

消费者应当有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的自由,以及对已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随时修改、删除的权利。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明示告知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2.合法合规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披露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

同时,经济法规定了一些特定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如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

3.安全保护原则。

经济法要求企业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经济法来规范企业和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经济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意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的自主控制权。

它是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权的基础。

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既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环境的公平与健康发展。

经济法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1. 数据保护法规数据保护法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和平台在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合法处理原则、信息主体权利以及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法律规定了商家或平台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隐私信息的要求。

同时,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法律的存在促使企业和平台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违法成本。

3. 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要求,要求商家或平台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收集,并限制了信息滥用的行为。

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更加放心。

三、经济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和挑战尽管经济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制定和完善与新科技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法律规定偷看别人隐私(3篇)

法律规定偷看别人隐私(3篇)

第1篇导语: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偷看别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探讨其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隐私权的法律地位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保护权等。

2.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此外,《民法典》第1032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偷看别人隐私的法律规定1.偷看别人隐私的定义偷看别人隐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窃听、偷窥、偷拍等方式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2.偷看别人隐私的法律规定(1)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偷看别人隐私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将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1、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把人身权放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

《民法总则》在立法时调整了顺序,把民事权利放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权放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前面。

这不仅仅是顺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立法理念。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人是第一位的,再发达的经济、再多的财产,没有人都是没用的。

过去拜金主义、守财奴的思潮和现象,已经被大多数国人所摈弃。

近年来兴起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足以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经历了从贫穷到富裕后的理性回归和人文复兴。

全国人大正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唤,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调整法律结构,让《民法总则》起到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2、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涉及民事权利,是个遗憾。

《民法总则》吸取教训,把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起到了提纲挈领作用。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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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隐私权经济法之隐私权采自《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作者王利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具体人格权摘要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一直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

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 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5人格权法6 中得到规定。

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 未来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

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

在看完《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这一部核心期刊之后,我获得了很多感受和体会,也对隐私权这个看似飘渺的抽象概念有了一个大概的印象与看法。

因为隐私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不可分离的,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了解隐私权对我们的生活有着一定的帮助。

书中介绍到,自美国学者沃伦( Wallen) 和布兰代斯( Brandeis) 于1890 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 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多年的发展, 人们虽然对隐私的概念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但在一些领域, 仍然存在争议。

例如, 在最初将隐私作为“独处权”加以理解的基础上, 现代学者逐渐扩张了隐私的内涵, 将其扩大到信息隐私、空间隐私以及自决隐私等领域, 但对隐私权的边界究竟如何确定, 人们始终未达成一致。

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 有关隐私概念的学说林林总总, 众说纷纭。

作者认为,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如何准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与性质, 已成为人格权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从中,我了解到了隐私权这个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充实内容,不断得发生变化,而且隐私权的地位也不断得上升,得到了人们的重视。

所以,我们作为一名21世纪的新时代青年,隐私权的重要性,对于我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在学好隐私权之后,才能在生活中更好的通过法律武器,通过官方的渠道更好的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纠纷。

不要轻视隐私权,作为人在社会中的立身之本,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的活着,而要获得尊严,不光是要有能力,还得要有保障。

于是,就有了《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的存在!一、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书中提到:隐私权究竟属于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在美国,隐私权提出的时候,最初是通过判例将其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

但是之后,美国法院又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并将其归入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 作为各州及联邦法令违宪审查的依据之一。

也就是说在美国,隐私权由原来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

有了宪法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也在不断的更新内容。

美国的隐私权现在已经算比较完善。

在我国,隐私权还未被上升到宪法权力。

但是,毫无疑问, 通过宪法对隐私的保护是符合我国《宪法》的宗旨和原则的。

虽然我国《宪法》未确立隐私权, 但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应受保护, 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宪法基础。

另外, 我国《宪法》关于通信秘密的规定,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是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可以说, 民法确认的隐私权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

从这一点出发, 民法规定隐私权内容和宪法是不冲突的。

所以, 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 隐私权当然具有其宪法基础。

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 隐私权应植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隐私权的保护应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完成。

将其归结为宪法权利本身并无助于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也无法替代关于隐私权的民法规范。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呢,作者认为:不宜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

并且列举出了几点原因。

1.隐私权如果是一种宪法上权利, 则应当在宪法中做出特别规定, 这就需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实现这一目标。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也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生命健康权还要优先于隐私权予以保护, 如果将隐私权纳入宪法予以保护, 那是否上述其他的人格权也都要纳入宪法予以保护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宪法又是否有足够的容量来实现这一目标呢?以上是作者的观点之一!但是在我看来,隐私权应当被作为一种宪法权利。

隐私权包括人格权,人格权是对于人来说很重要的权利。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人格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是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人需要人格权的保障才能更顺利的投入建设社会的其他工作中去。

而如何保障人格权?当然就需要将隐私权列入宪法,用法律进行保护。

当然,作者说的法律需要足够的容量也不无道理,但是,隐私权被列入宪法也是有前提的!不可能说只要是隐私就被宪法所保护,那样的话宪法容量当然不够,所以,隐私权被列入宪法之后都要加上一定的前提,如在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不能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在不能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受保护等等...2. 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国家或政府在尊重、保护公民隐私方面就不负有相关义务。

相反,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包括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予以尊重的。

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 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隐私权, 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实现。

现实中, 也存在政府违法侵犯或者限制公民隐私的行为, 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而无必要在此之外确立宪法上的隐私权。

以上也是作者的观点之一!我个人认为,隐私权在没有被上升到宪法权利之前,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不被看重,是受轻视的。

虽然民法中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事迹表示,民法的力量还是比较小的,在社会上也就能引起舆论上的争议,要想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必须下重手,出狠招。

将隐私权纳入《宪法》之中,隐私权也就是属于根本大法中的一条根本规定,之后处理这类事件也就有了更好的保障,后盾。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2. Samuel D·Warren and Louis D·Brandeis, 《Right to Privacy》4 Harv,L·Rev, 1890.3.美国《宪法》第4和第5修正案二、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在我国《人格权法》制定过程中,将其规定为一般人格权, 不无争议。

应当看到, 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随着时代的发展, 人们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 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 隐私已经成为人们保障自己私生活的独立性、保持私人生活自主性的重要权利。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例如针孔摄像机、远程摄像机、微型录音设备、微型窃听器、高倍望远镜、卫星定位技术的出现, 过去科幻小说中所描述的在苍蝇上捆绑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在今天已成为现实, 个人隐私无处遁身, 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在网上搜集、储存个人的信息资料变得极为容易, 而一旦传播, 所引发的后果却是任何纸质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所以,就以现在这个社会背景的条件下,隐私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位置。

隐私权不仅在人格权体系中, 甚至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 地位都在不断地提升。

那么隐私权是否因为其重要性的提高就可以替代一般人格权概念呢?在这种条件下,我与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权是为人格权提供兜底性保护的一种权利, 是人格权体系保持开放性的特殊形式, 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是哪一种具体人格权可以随便代替的。

即便某些具体人格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因为其有特定的含义和适用对象, 所以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权的作用。

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 上), 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六期。

三、隐私权应当是《人格权法》所确认的权利隐私权在我国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究竟是应该在《人格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 这是未来《民法典》制定中需要探究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 尽管《民法通则》专设第 5 章“民事权利”规定了各项人格权, 但并没有承认隐私权, 此后有关立法虽然规定了保护隐私, 但也没有规定隐私权。

学理上通过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保护隐私权, 逐渐形成了隐私权的概念。

09年,《侵权责任法》第 2 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 从而将隐私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这不仅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承认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而且将隐私权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这一举措有了进步性的意义,它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格权体系。

隐私权首先应当通过《人格权法》加以确认, 然后再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

但是,《侵权责任法》毕竟只是简单承认了隐私权的概念, 并没有完整的制度性规定, 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隐私权的分类、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等, 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人格权法》是一部极其复杂的有着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法则,范围巨大,实在不好归纳。

例如, 隐私权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

就私人生活秘密而言, 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

甚至根据不同的场所, 又可以分为公共场所隐私和非公共场所隐私等。

以上隐私因为类型上的差异,导致了权利和侵权的差异。

美国有学者指出, 许多法学家简单地认为, 隐私权不过是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但事实上, 隐私权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领域, 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侵权责任法。

•虽然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诸多法律领域的协力, 但人格权法作为确立人格权制度的重要法律部门, 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特点。

而不能被侵权责任法所代替。

1.中国《人格权法》2.《侵权责任法》2009年修正版四、隐私权应以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作为其基本内容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从两方面来构建隐私权的内容。

第一: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指,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

我国2002 年《民法典草案》( 第一稿) 第4 编“人格权法”中隐私权关于“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的保护其实都涵盖了对公民“生活安宁”的保护。

但是作者认为,用“生活安宁”的话,概念更为清晰。

生活安宁权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排除对私人正常生活的骚扰。

2.禁止非法侵入私人空间。

3.对个人自主决定的妨碍。

第二:生活秘密生活秘密涵盖的范围很宽泛, 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 也包括个人家庭中有关夫妻生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如离婚史等) 、是否为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夫妻关系是否和睦、个人情感生活,订婚的消息等。

而且这个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变化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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