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储量管理细则条例

合集下载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提高煤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煤矿储量管理工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目标是根据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矿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性和公开透明性原则。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煤矿储量调查规范、制定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开展煤矿储量调查、发布储量公告、储量资料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矿储量调查规范第六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煤矿储量调查的目的、任务、调查面积、调查方法和煤矿储量调查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煤矿储量调查应采用权威、科学、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三章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第十条储量评估应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包括储量评估的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储量评估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二条储量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四章煤矿储量调查第十五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调查规范、调查方法和调查任务进行,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煤矿储量调查应包括野外地质调查、样品分析和矿床评价等工作内容。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煤矿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储量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下属煤矿的煤矿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储量指煤矿所处地层或露头区的煤炭资源总量,包括且不限于经济可采储量、预测储量和探明储量等。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四条本企业的煤矿储量管理目标是:科学的储量评估,有效的储量开发,合理的储量利用,保证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有效进行煤矿储量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二)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储量开发计划;(三)制定储量保护规划,保护煤矿储量资源的永续利用;(四)科学合理的制定储量利用政策,保障煤炭供应需求;(五)规范煤矿储量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煤矿储量评估第六条煤矿储量评估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煤矿储量估计与计算的过程。

储量评估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评估结果应具备可比性、可验证性和持续性。

第八条煤矿储量评估应由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方法和工作方案应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储量评估应充分利用现场勘察、测量、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和矿山开拓等资料,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按照开发性和可采性进行划分,并对每个区块或工作面的储量进行估算。

第十一条煤矿储量评估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正。

第四章储量开发第十二条储量开发应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开发开采。

第十三条储量开发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确定开发区域和开发方式;(二)制定开发计划和开采工艺;(三)组织设备购置和施工;(四)实施开采和生产管理;(五)随时调整开发方案,确保开采效益。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矿业生产中,矿井储量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生产矿井储量的概念和意义矿井储量指矿床中可开采的矿石数量。

矿井储量的管理是指通过对矿井储量进行勘探、评估、计算及储量评价,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矿产的持续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战略安全等等。

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开采矿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应当严格管理矿山储量,保护矿山资源。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矿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和保护。

2. 地方法规•《矿山安全规定》:该规定要求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管理合理有效。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倡导科学保护储量,遵循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 勘探工作勘探工作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矿业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探工作,对矿井储量进行准确评估。

2. 储量计算勘探工作完成后,矿业企业应当对矿井储量进行计算,确保计算数据准确可靠。

3. 储量管理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储量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储量变化情况。

4. 矿井开采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开采矿井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控制合理开采范围,保证储量的合理保护。

5. 储量审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储量审计,建立储量动态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6. 储量披露矿业企业有必要及时披露有关矿井储量及其变化情况,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保障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规、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矿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保持矿井储量的合理储存和长期优化开发。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应按照矿井改造、储量探明、储量评价、储量分类、储量计划、储量动态监测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二章矿井储量评估第六条矿井储量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分类与试行标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等。

第七条矿井储量评估工作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井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井的预测储量、可采储量、探明储量、预测储量回收率等指标。

第九条矿井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更新,并在矿井的管理和开发决策中加以参考。

第三章矿井储量分类第十条根据矿井储量的可开发性和经济价值,将其分为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和可开采储量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探明储量是指通过地质勘查和实际开采等手段,对矿井储量进行确认的储量。

第十二条可采储量是指在保证安全、合理、高效生产的情况下,矿井储量允许的计划开采量。

第十三条可开采储量是指考虑资源丰度和开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经济开采的储量。

第十四条矿井储量的分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矿井储量计划第十五条矿井储量计划应根据相关矿井的储量评估结果和开采能力进行制定。

第十六条矿井储量计划应包含开发目标、开采方法、开采时间、开采规模、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计划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计划。

第五章矿井储量动态监测第十九条矿井储量动态监测应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矿井储量的变化进行监测和预警。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三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三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矿井储量管理是矿业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1.确定制定目的和意义。

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度和可行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矿产产值。

其意义在于为矿井企业提供储量管理的依据,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2.召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会议。

会议应邀请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讨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事宜。

3.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

根据矿井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定的制定过程和进展有条不紊。

4.搜集资料和调研。

为了确保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需搜集大量的矿井储量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

5.制定初稿和修改稿。

根据资料搜集和调研结果,初步制定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修订完善。

6.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

完成初稿和修改稿后,需进行内部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层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听取相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的意见。

7.正式发布和宣传。

完成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后,将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并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宣传,向矿井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广泛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1.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包括准确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储量管理的组织管理。

包括矿井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3.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包括矿井储量计算制度、储量报告制度、储量调整制度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矿井储量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矿山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工作,提高储量的开发和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储量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准确测定和评估矿井的储量,并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储量管理需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测定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公正性原则:储量管理需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可持续性原则:储量管理需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4) 安全性原则:储量管理需充分考虑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

三、储量测定和评估1. 储量测定:(1) 选取适当的测量方法和技术,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建立完善的测量数据记录和管理系统,对测定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

(3) 定期对矿井的储量进行测量,保持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储量评估:(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2) 考虑矿山地质条件、资源品位、工艺技术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储量评估。

(3) 定期对矿井的储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储量开发和利用1. 设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合理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储量的高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开采效率和安全性。

4. 加强储量管理与生产管理的协调配合,确保开发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储量变动管理1. 储量变动的原因包括矿床补充、开采损失、技术进步等,需及时记录和评估。

2. 储量变动需经过科学的验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变动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储量变动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六、储量保护和修复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矿井的储量资源。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1. 引言为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营和合理开采,制定本管理规程。

2. 矿井储量确定2.1 全面测量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量,确定矿井储量。

2.2 纠正计算偏差发现矿井储量计算有误,应当立即纠正并调整开采计划。

2.3 矿井储量保密矿井储量属于企业竞争机密,不得外泄。

3. 矿井储量管理3.1 储量动态跟踪矿井储量管理需定期跟踪动态,及时了解矿井开采和储量消耗情况。

3.2 储量纪录每一次开采后,应记录实际采出的煤炭或其他矿物品种和数量,以及储量变化情况。

3.3 储量核算计量部门要对储量进行定期核算,将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4. 矿井储量保护4.1 合理开采开采过程中要根据储量变化及时调整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储量资源。

4.2 矿井支柱支撑矿井支撑工作应当得到重视,避免矿井坍塌损失储量。

4.3 废煤利用废煤可以进行再利用,废煤的利用可以延长矿井的使用寿命,保护矿井储量。

5. 矿井储量评估5.1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评估,确定矿井储量。

5.2 储量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制作出评估报告并公示。

6. 矿井储量消耗预测6.1 定期预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消耗预测。

6.2 预测结果分析和调整预测结果要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7. 矿井储量保障7.1 资金保障矿井储量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

7.2 设施保障矿井开采需使用各种设施,设施的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7.3 人员保障矿井开采需要足够的人员进行支撑。

8. 矿井储量更新8.1 储量更新要求矿井每次更新后,应当更新储量数据,重新确定储量。

8.2 数据更新要求更新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9. 矿井储量审定9.1 定期审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审定,确定矿井储量。

9.2 审定结果公示审定完成后,应制作出审定报告并公示。

10. 矿井储量保障责任10.1 生产部门责任矿井储量保障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欢迎阅读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资源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现根据“规程”规定要求,结合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开拓布置方式和技术管理状况等,编制本细则。

第2 条本细则的内容是根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BG-1999)对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规定。

凡本次未作规定的仍按“规程”执行。

第3 条矿井必须建立独立的地测机构,并配备1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储量管理工作。

第4 条矿井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回采率考核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第二章资源储量估算第5 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1.矿井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相一致。

在现阶段,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最大深度,基础储量一般不超过1300m,资源量一般不超过1600m。

2.凡分水平开采的矿井,应分生产水平、延深水平、深部水平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3.生产采区或己有批准的采区设计,均应按采区估算资源储量;无采区设计的延深水平和深部水平,一般延用勘探地质报告的块段,分块段估算后按划分的水平进行汇总。

4.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必须进行换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不必进行换算。

第6 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不分煤种和煤层倾角,厚度0.55m 以上均可估算资源储量。

第7 条资源储量估算公式资源储量估算块段是储量估算的最小单位。

估算公式是:Q=S×M×d式中:Q—估算块段的资源储量(t );S—估算块段的真面积(m2); M—估算块段的煤层平均真厚度(m);d—煤层的视密度(t /m3)第8 条资源储量估算在经济基础储量中,各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均按下面的公式估算储量。

Q采=Q基×(l-n )× k式中:Q采——储量(t);Q基——经济基础储量(t );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k——采区回采率(%)。

储量估算公式中参数的确定:(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类比法求得,即用历年累计实际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估算。

估算公式为:各生产矿井必须分煤层估算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凡未开采煤层则采用相邻矿井相同煤层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每8~10 年修改一次。

(二)采区回采率1.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特殊开采方法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2.全矿性临时煤柱,后期开采的采区上下山煤柱,遗留在老空区的边残块段、挂账煤等,其采区回采率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3.经验证,井田内不含(导)水的大中型断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留设断层保护煤柱。

(三)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93%,综采放顶煤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80%。

第9 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示方法1.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在基础表上以吨(t )为单位。

汇总时须将每个块段先换算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资源储量在煤层底板等高线或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的表示方法:直径20mm的圆圈,分四行(下两行分为两列),分别标注块段编号、块段面积、资源储量、储量、煤层厚度和煤层倾角。

资源储量单位采用万吨,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对于不足0.1 万吨的块段,可合并到相邻块段估算。

3.储量块段着色及注记。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把固体矿产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 种类型。

基础储量中(111b)、(121b)、(122b)三种类型着红色,(2M11)、(2M21)、(2M22)三种类型着蓝色,资源量中(2S11)、(2S21)、(2S22)三种类型着黄色;(331)、(332)、(333)、(334)?四种类型着绿色。

第10 条“三下”压煤资源储量估算1.“三下”压煤即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需要经过专门研究设计和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后,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凡资源储量块段类型为“全矿性永久、全矿性临时、挂帐煤的块段等,不估算“三下”压煤量。

2.“三下”压煤量估算步骤⑴.将井田内每个建筑物、水体、铁路在地形图上圈出围护带范围;⑵.根据煤层埋藏深度、上覆新生界和基岩的移动角,用计算或作图的方法,在储量估算图上圈出压煤范围。

⑶.在压煤范围内,按各基础块段实际面积估算压煤资源储量。

第11 条煤层厚度类型的划分极薄煤层——煤层厚度0.3 ~0.5m薄煤层——煤层厚度﹥0.50 ~1.3m中厚煤层——煤层厚度﹥1.3 ~3.5m厚煤层——煤层厚度﹥3.5m当煤层的储量块段厚度分布比较均匀时,一般按平均厚度划分类型。

如某煤层储量块段的平均厚度大部分在1.3 ~3.5m 之间,其厚度类型应划为中厚,虽然有少部分储量块段平均厚度<1.3m 或>3.5m,但这部分储量块段的厚度类型仍应划为中厚。

特殊情况下,如井田的两翼或不同水平,煤层储量块段平均厚度有明显差异时,可以划分几个厚度类型。

第12 条复采的规定复采是指己参加过损失量估算的储量块段,后来又进行回采的。

凡复采块段的煤量,只估算采出量,不再估算损失量。

其采出量不参与当期的损失率估算,但参与历年累计损失率估算。

第三章资源储量动态与损失第13 条矿井资源储量变动审批制度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的增减,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资料齐全,并有足够的工程量证实,数据要准确可靠,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文件。

第14 条资源储量增减的几种类型1.补充勘探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生产矿井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2.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对比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3.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⑴.原来的估算错误,进行更正;⑵.视密度数据改变;⑶.资源储量估算标准的工业指标发生了变化。

第15 条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升级、降级、注销和报损处理1.升级:由于开采技术、开采条件、销售对象的改变,使原资源储量,达到了基础储量的标准,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开采的均可升级。

2.降级:指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经批准可降级为资源量。

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不经济,经批准也可以降为资源量。

3.注销:在已开拓区域内,揭露证实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也达不到资源量的标准经批准后即可按注销处理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标准要求,但有销售对象,或者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求的不能注销。

注销的储量不参与采区回采率的估算。

4.报损:在已经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⑴.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⑵.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⑶.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块段;⑷.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相邻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资源报损的储量只参与矿井回采率估算。

第16 条办理储量变动审批的必备资料根据储量变动的内容,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注销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质测量部门主办,资源储量报损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

资源储量变动报批的申报资料应有:1.文字部分:申报的理由,资源储量块段的地质资料、煤质化验结果、估算范围及估算结果;2.图纸部分:申报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图及有关图件。

第17 条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1.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和注销,凡一次20万t 以下者(包括20万t),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凡一次超过20万t 者,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一处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在5O00t以下者(包括5000t),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出具审查(论证)意见,报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备案;超过5000t 、低于20 万t 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20万t 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处报损5 万t 以下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5万t、低于30万t 者,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 万t 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各矿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的审查意见和论证资料,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凡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次性办理批准手续;专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其不合理损失的部分,按破坏浪费资源处理。

3.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⑴.同一采矿权人所属相邻煤矿间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⑵.不同采矿权人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变动引起资源储量增减,要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⑶.同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多井口的矿,其井与井之间井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以该矿设计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18 条采出量的估算l 、能实际测算的采出量估算公式:Q=S×H×D-R式中:Q——采出量(t);S ——实际采空面积(m);H ——实际平均采厚,不包括厚度大于 0.05m 的夹石层 (m ),D ——煤层的视密度 (t /m 3) ;R ——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t )2、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用统计产量代替时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 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进行矸石量改正。

进行水分量、灰 分量改正的公式是:矸石改正后的采出量: Q=Q ′× (1- 原煤含矸率 ) 统计产量和煤质化验数据必须采用同一计量环节的数据。

3、采用在线灰分仪计量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统计产量为在线灰分仪计量的统计产量。

第 19 条 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 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