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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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论文一、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但《继承法》对于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一)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

但录音遗嘱有其自身的缺陷。

比如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

《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主要体现在:1.见证人见证的内容、程序不清,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录音遗嘱的效力。

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

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2.录音遗嘱内容的真伪难以辨别。

录音遗嘱是使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录入磁带用以保存的,但人的声音经过录音后,会发生一定量的音变,录放设备以及磁带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录音效果,这是其一。

其二,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时,如果处于患病期间,也会影响发音,使录音遗嘱听起来与遗嘱人平时的发音有所不同,而引起争议。

其三,录音遗嘱使用的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录音遗嘱磁带的音质。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引起诉讼争论,影响遗嘱的执行。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录音遗嘱的条文作如下修正完善:1.录音遗嘱应记载遗嘱人以及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录音遗嘱应当记载作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3.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4.录音遗嘱实施时,见证人应当在继承人或受遗嘱人、遗嘱执行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启封存的录音遗嘱载体,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

继承遗嘱的范文

继承遗嘱的范文

继承遗嘱的范文
《继承遗嘱》
继承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一个人去世后财产的分配方式。

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健康状况良好的时候起草,其中规定了财产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额。

遗嘱旨在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分配过程更加公平和有序。

在现代社会,继承遗嘱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它不仅能够保障遗产的合法分配,也能够避免家庭纠纷和财产争夺的发生。

继承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遗嘱可以确保遗产的分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分配,这可能与遗嘱人的意愿不符,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其次,遗嘱能够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

由于财产问题常常是家庭纠纷的根源之一,有了遗嘱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为财产分配问题而争吵甚至发生法律诉讼。

最后,遗嘱也有助于遗产的及时清理和分配。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处理遗产的程序可能会变得非常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尽管继承遗嘱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没有及时起草遗嘱或者不重视遗嘱的内容。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继承遗嘱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并及时制定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

总之,继承遗嘱对于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纠纷、和促进财产的公平分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
重视起草和执行遗嘱,确保遗产的分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从而实现对家庭成员和财产的双重保护。

遗嘱继承文书范文(精选3篇)

遗嘱继承文书范文(精选3篇)

遗嘱继承文书范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立遗嘱人:***,男,**岁,***省***县人,住***县***小区***号。

我今年**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全部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的后妻***现共有以下财产:一、原籍***省**县**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平方米;家具共有**件,其中**********(注:别的财产)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三、后妻***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丢失劳动力。

我们结婚**年,她对我关怀备至。

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全部的部分。

一间一厅**平方,存款中的*****元归后妻***全部,**********(注:写明个别财产)。

四、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1.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子***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女***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子***,女***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证明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签名盖章)遗嘱继承文书范文(篇二)合同标题:遗嘱继承文书范文摘要:本文是一份遗嘱继承文书范文,包含摘要和正文,以提供参考。

本文的目的是明确遗嘱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继承过程,确保遗产顺利转移。

实施此遗嘱继承文书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正文:遗嘱继承文书范文鉴于我的法定继承人愿意通过遗嘱将我个人的财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我特此制定了以下遗嘱继承文书。

遗嘱继承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遗嘱继承人作为我财产的继承人,享有以下权益:1. 对我所有财产的继承权;2. 受益于我所有保险金、债权等权益;3. 负有债务、税款等义务。

法学专科论文参考资料(遗嘱继承方向)

法学专科论文参考资料(遗嘱继承方向)

法学专科论文参考资料(遗嘱继承方向)
理论方向:口头遗嘱能否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论证材料内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
张某收养了一儿一女。

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

1984年张妻病逝。

张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

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张某,并常去看他。

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张某结此十分不满。

1988年张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张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

张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具体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张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

张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

遗产继承公证论文(3篇)

遗产继承公证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继承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护遗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遗产继承公证的背景、重要性、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遗产继承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在我国,遗产继承公证是维护家庭关系、保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复杂,遗产继承公证在现代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遗产继承公证的背景1.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不断积累。

与此同时,遗产继承问题也逐渐凸显,遗产纠纷、家庭矛盾等问题层出不穷。

2.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遗产继承公证需求增加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在遗产继承方面不断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遗产继承公证需求不断增加。

3. 公证机构职能拓展,遗产继承公证成为重要业务近年来,我国公证机构在继承、遗嘱、赠与等领域的业务不断拓展,遗产继承公证成为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三、遗产继承公证的重要性1. 维护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遗产继承关系,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2. 保护遗产权益,减少遗产纠纷遗产继承公证对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证明,有助于防止非法继承、篡改遗嘱等行为,保护遗产权益,减少遗产纠纷。

3. 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

四、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继承公证的范围和程序针对遗产继承公证中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继承公证的范围和程序,为公证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遗嘱继承法论文

遗嘱继承法论文

遗嘱继承法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每一项立法都是在实践与探索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改完善的,遗嘱继承法也是如此。

我国现行继承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完善修正。

这不光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在不断地讨论与修正中使其越来越完善全面,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群众【关键词】遗嘱形式;成立要件;不足与缺陷对我国遗嘱继承法的不足与缺陷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理论体系,对遗嘱继承法的进一步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公民的遗嘱纠纷问题,消除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对和谐社会与幸福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我国遗嘱继承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与缺陷。

一、遗嘱形式设立的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中对于一些遗嘱形式设立的程序和标准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融洽,也违背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初衷。

具体存在的不足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对录音遗嘱的有关规定太过于刻板缺乏灵活性我国继承法规定,录音遗嘱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这一法条仅仅规定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见证的内容和程序,故见证人的作用不能够很好地体现。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录音遗嘱是否应该密封、如何密封等内容,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录音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此外,由于录音遗嘱载体片段的特殊性,容易被伪造或模仿,因此很难区分真实和虚假的记录之间的遗嘱,容易引起争议,影响遗嘱的执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它的可信程度和效力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给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代书遗嘱的有关规定存有缺陷代书遗嘱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行为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但是实际上代书行为和见证行为,往往只有一个人,一个见证人还不足以监督代书人,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的有关证词就可能成为一面之词,很难去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继承遗嘱的范文

继承遗嘱的范文

继承遗嘱的范文
遗嘱继承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委托为遗嘱执行人的,我在这里提交一份遗嘱继承的申请。

根据遗嘱法
的规定,我代表遗嘱的受益人请求法院对遗产进行继承。

遗嘱的起草人是我亲爱的父亲,他在去世前为了保障家人的未来,特意起草了
这份遗嘱。

在这份遗嘱中,他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指定了遗产的受益人和分配方式。

我作为遗嘱的执行人,将尽职尽责地执行遗嘱的内容,确保遗产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

根据遗嘱的规定,遗产的受益人包括我的母亲和我。

遗产主要包括房产、存款、投资和其他财产。

按照遗嘱的规定,我将会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我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遗产的合法合理继承。


会按照遗嘱的规定,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确保遗产的继承过程合法公正。

我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遗嘱的执行顺利进行。

我在此申请法院对遗嘱进行继承,希望法院能够审理并判决遗产的继承事宜。

我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遗产的继承过程合法合理。

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保障遗产的继承权益。

最后,我再次申请法院对遗嘱进行继承,确保遗产的合法合理继承。

我会尽最
大努力确保遗嘱的执行顺利进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法院能够审理并判决这起案件,保障遗产的继承权益。

此致。

敬礼。

遗嘱执行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新修继承法中遗嘱的有效性探讨11200字

新修继承法中遗嘱的有效性探讨11200字

新修继承法中遗嘱的有效性探讨11200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规定有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制度,但对"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规定却几乎没有,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新修继承法中遗嘱有效性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引言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通过并实施,是目前实施时间最长,也从未被修订过的民事法律。

近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改善,与之紧密相关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85年颁行的《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此,《继承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本文结合遗嘱形式、遗嘱内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方面对继承法修订中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和阐述,对有关疑难和争议的问题发表见解。

一、遗嘱效力的概念和内容(一)遗嘱效力的概念。

遗嘱的效力,即指遗嘱的法律约束力。

具体是指遗嘱是否可被作为法律依据的合法财产的来源或途径。

由于继承发生时,立遗嘱人即财产的原所有人已经死亡,所以这种法律约束力是针对于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而言的。

(二)遗嘱效力的内容。

遗嘱效力包含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对遗嘱效力造成的影响。

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依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也受其直接的影响,因为遗嘱继承人也必然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起到了补充的作用。

法定继承在效力上是低于遗嘱继承的,继承开始后,只有在不能或无法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法定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知,法定继承同时对遗嘱继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第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问题。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均是立遗嘱人所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其不同之处在于对遗嘱内容的改变程度不同,前者是一部分,后者则是全部。

在遗嘱设立后未生效前,立遗嘱人可随时无须任何理由即可变更或者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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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每一项立法都是在实践与探索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改完善的,遗嘱继承法也是如此。

我国现行继承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完善修正。

这不光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在不断地讨论与修正中使其越来越完善全面,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群众
【关键词】遗嘱形式;成立要件;不足与缺陷
对我国遗嘱继承法的不足与缺陷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法
律理论体系,对遗嘱继承法的进一步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公民的遗嘱纠纷问题,消除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对和谐社会与幸福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我国遗嘱继承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与缺陷。

一、遗嘱形式设立的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对于一些遗嘱形式设立的程序和标准没有具体明
确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融洽,也违背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初衷。

具体存在的不足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录音遗嘱的有关规定太过于刻板缺乏灵活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录音遗嘱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这一法条仅仅规定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见证的内容和程序,故见证人的作用不能够很好地体现。

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录音遗嘱是否应该密封、如何密封等内容,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录音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此外,由于录音遗嘱载体片段的特殊性,容易被伪造或模仿,因此很难区分真实和虚假的记录之间的遗嘱,容易引起争议,影响遗嘱的执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它的可信程度和效力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给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代书遗嘱的有关规定存有缺陷
代书遗嘱的代书行为以及见证行为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但是实际上代书行为和见证行为,往往只有一个人,一个见证人还不足以监督代书人,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的有关证词就可能成为一面之词,很难去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一个代书人、一个见证人且代书人与见证人往往为同一人时,很容易出现代书人与他人合谋篡改遗嘱内容的情况。

因此,在新的遗嘱法修订的过程中可以规定增加见证人的数量,且严格规定代书人与见证人不能为同一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遗嘱订立的有效性。

(三)口头遗嘱的一些规定不太完善,存有不足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情况危急的时候,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待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录音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遗嘱的,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这一概括式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危急情况很难界定,没有具体而统一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观性较大,理解可能会产生偏差。

2.没有具体规定见证人应该以什么方式记录遗嘱的内容。

口头遗嘱没有确定的表达形式,而是完全靠见证人的表述,这容易歪曲遗嘱的相关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引发争议。

3.对于见证人的数量要求偏低,两名见证人如果串通,很可能会发生遗嘱欺诈。

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

我国的继承法没有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多长时间后,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只是粗略地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常常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这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查询,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进而影响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对于密封遗嘱方面缺少一些具体可行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的遗嘱形式仅指传统五种遗嘱形式而不包括密封
遗嘱这一形式。

目前我国对于密封遗嘱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遗嘱必须密封才能保证有效性,有人则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密封。

而我认
为,密封遗嘱有公证遗嘱证明力强、公信力高等方面的优点,而且符合我国公民保守遗嘱秘密的传统观念,理应成为我国继承法的有效形式之一。

如果遗嘱订立之后不经过密封,很容易泄露遗嘱的内容,使一些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或是篡改遗嘱或是销毁遗嘱,更有甚者,还会危及到订立遗嘱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新型遗嘱的有关形式与规定没有纳入到继承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新型遗嘱形式,我国的相关法律缺乏有效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电子遗嘱的有关规定存在立法欠缺
我国继承法对电子遗嘱的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

现代社会,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短信、电子邮件、QQ、博客和其他新的遗嘱形式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人们日常生活,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人观念比较先进,认为电子遗嘱既方便又快捷,可以达到与其他遗嘱形式同样的效果与目的,因此往往会采取此种遗嘱方式,而且,这种遗嘱方式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

但是,由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法律效力往往不被法院承认,最终会被判决无效,影响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初衷,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也增加了法院的讼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解决现实中的有关遗嘱纠纷问题,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有关法律中具体规定此类遗嘱形式,以备公民了解运用以及司法实践中作为案件得以裁判的依据。

同时,将电子遗嘱纳入立
法之中,可以丰富遗嘱的相关形式,以使遗嘱继承法更加完善,更好服务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对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没有做有关的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一种新型遗嘱形式,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打印遗嘱这一方式,但是由于打印遗嘱很容易被篡改、伪造,一旦发生了纠纷,很难辨别真假,故我国法律对打印遗嘱未做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分歧,有些法院认为此类遗嘱有效,也有的法院认为无效,造成司法运用中的混乱,难以起到保护公民财产的立法初衷。

因此,如何使打印遗嘱发挥应有的作用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则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化社会亟需解决和面对的新问题新挑战,遗嘱继承法的规定与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纠纷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会采用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由于打印遗嘱一般是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的,一般都会有存档,会造成伪造篡改现象,而且还有可能会存在内容不同的同一遗嘱人订立的数份遗嘱,这很难辨别真假,在司法实务中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巨大困难,没有依据可以查询,甚至会使伪造篡改者受益而使真正应该受益者受到损失。

况且,这样也会促使一些人走上伪造篡改甚至犯罪的道路。

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遗嘱继承法也会被束之高阁,弃之如敞履,失去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可参考性。

(三)公正遗嘱效力的界定有失科学
我国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无疑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则其他遗嘱形式就不再考虑,不管遗嘱订立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只能执行公证遗嘱,只有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原公证遗嘱。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失科学性,公证遗嘱的这一绝对效力不利于遗嘱人意思自治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有些公民为死后能够使自己的财产得到有效的处分,往往会通过一些严格的程序和手续订立效力最高的公正遗嘱。

但是,由于外部客观条件的改变以及人的主观意思的变化,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后来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甚至与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初的意思完全相左。

遗嘱人有撤销原遗嘱的意思,但是由于遗嘱继承法对于公证遗嘱的撤销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要重新订立公正遗嘱才能撤销,其他情况不可随意撤销,这就导致一些遗嘱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重新订立公证遗嘱或者一些心怀不轨者恶意阻止遗嘱人重新订立遗嘱,这就使得最终的公证遗嘱违背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每一项立法都是在实践与探索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改完善的,遗嘱继承法也是如此。

我国现行继承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完善修正。

这不光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发挥社会
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在不断地讨论与修正中使其越来越完善全面,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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