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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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最新)-完整版

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最新)-完整版

教育部禁止补课规定(最新)-完整版第一,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

根据2015年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禁止学校组织有偿补课,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等6种行为。

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严肃查处,实行“零容忍”。

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教师要发挥表率作用,家长也要积极配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管控各种变异违规培训方式。

针对新出现的“高端家教”、“众筹私教”、“分时段补课”等变种补习方式,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全面监管检查等手段严厉整治,堵截变异违规培训方式的蔓延。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打击新型违规培训方式。

第三,加强对重点场所和机构的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特别是重点机构的全面监管。

严令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坚决防止其成为违规培训的温床。

对居民楼、咖啡厅开设的培训点也要积极监管。

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发布典型违规案例,增加震慑力度。

第四,强化家长和学生的教育引导。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引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妥善安排孩子的课外生活。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理性选择孩子的课外活动,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过度依赖校外补习。

学校要组织家长会,面对面解答家长疑问,增强家长的主体意识。

第五,分类规范校外培训。

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2019年《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指导,严禁其开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检查频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综上,孩子课外补习活动将全面规范。

这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加强教育引导,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轻松的校外学习环境。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教师作为教育的重要执行者,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成长。

然而,近年来,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教师的形象。

为了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的公平性,有必要对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定义和性质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补习服务,包括私下开设补习班、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师的正常工作。

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1. 行政处分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的行政处分。

轻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重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同时,对于涉及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 经济处罚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应当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较高的罚款,以示惩戒。

3. 职业限制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职业限制。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晋升、评优评先等职业发展机会。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应当予以解聘,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4. 法律处罚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罚程序1. 举报和调查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鼓励社会各界进行举报。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2. 听证和处理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应当给予教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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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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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和各级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有偿补课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1、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2、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的3、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组织的第三条发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取消学校当年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发生违规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初次违规的教师,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取消一年绩效工资;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2、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应当由聘用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5年内学校不得受理其教师职务聘任。

3、对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应当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依《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对参与有偿补课的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第六条由于教师个人的有偿补课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由于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承担责任,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
背景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研究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教育部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课外负担过重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规定细则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具体细则如下:
1.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教师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以保障学生平等的研究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禁止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导师应专注于在校教学工作,确保学生获得规范的教育。

3. 推动课后辅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部将推动课后辅
导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提供更加丰富的研究资源和培养机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4. 建立监督机制:教育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导师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若违反规定的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教
育部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和开除等。

结论
教育部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导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旨在
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推动课后辅导与
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我们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学生提供公正的
教育机会。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明确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初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终止有偿补课活动。

2. 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一定比例,以免过重处罚。

3. 组织调整: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进行组织调整,如调离原任教职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或学校。

4. 解聘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聘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做法需依法依规进行,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需要合理权衡教师的违规情节和教育惩戒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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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和各级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有偿补课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1、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
2、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的
3、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组织的
第三条发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取消学校当年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发生违规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初次违规的教师,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取消一年绩效工资;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2、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应当由聘用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5年内学校不得受理其教师职务聘任。

3、对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应当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并依《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对参与有偿补课的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第六条由于教师个人的有偿补课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由于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承担责任,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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