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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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圈的骗子投资公司与其行骗特征

融资圈的骗子投资公司与其行骗特征

真正的投资公司:第一,他们会来实地考察,但是费用都是他们自己出。

第二,他们会做评估,但是都是他们自己去做,或者是他们自己委托去做。

什么意见书和调查报告都是他们自己去做,因为这些东西都是给他们自己看的。

第三,介入早中期的投资公司不会要求你去做包装,上市前期的公司会为了上市包装那是另外一回事。

第四,对财务报告等需要你去做,但是那也是只要按照一定标准做出来就可以,比如财务报告只要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就可以,公证书只要是律师或者公证处出具就可以,投资人不会指定任何所谓的“有水平”的机构。

假的投资公司:第一,他们会来考察,但是要你承担考察费用(比如路费、住宿费、招待费等);第二,他们会做评估,而是让项目方到他推荐的地方去做。

其他地方做的要么不合格要么不合适需要重做。

第三,介入早中期的投资公司也会要求你去做包装。

第四,财务报告之类需要项目方到他指定的“有水平”地方去做。

评点:第一,投资方都是有钱的,而投资项目就是为了他们自己挣钱,难道为了挣钱连路费都出不起?第二,评估一个项目,本来就是投资人自己的事,因为作为项目方来说,肯定都会说好,而且项目方委托第三者评估,第三者也有被收买的可能,这样出具的评估报告难道不危险?第三,需要指出的是早中期的包装是做给投资人看的,中介公司帮项目方做给投资人看的,难道投资人自己做给自己看?是不是比较好笑。

第四,财务报告等法律性质的文书,只要是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都可以出具。

同等效率,而且他们格式也一样,不存在什么高低之分。

再来看真假投资中介公司:真正的投资中介:第一,他们不是什么项目都会为你介绍,只有他们认定有介绍价值的项目才会去介绍。

第二,他们与投资人一样,不会要你出具任何评估报告之类,因为他们知道真正的投资人不需要这些。

第三,他们会协助你做融资包装,但是他们除了顾问服务费用外不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所有的包装开销都是花在你自己项目上。

第四,真正的融资中介都会预先收取一定的顾问费用,免费的大多是没有实力或者有诈骗倾向的(注:这点非常有意思),在成功后他们也会按照约定收取一定提成,但是他们不会在这两样之外再向你收取任何费用。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运作机制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成因、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来欺骗受益人,使其误以为收到了真实有效的支付承诺。

这种伪造可能包括信用证的格式、签名、印章等方面,让人难以辨别真伪。

2、变造信用证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内容进行篡改,如金额、货物描述、有效期等,以达到骗取货物或款项的目的。

3、软条款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中包含一些模糊不清、难以执行或单方面赋予开证申请人过多权利的条款。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在未满足某些条件时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

4、利用虚假单据诈骗受益人提交虚假的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这些虚假单据可能在货物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存在欺诈。

5、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证犯罪分子冒用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从而骗取货物或款项。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成因1、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这就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用证制度的漏洞尽管信用证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基于表面一致性,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对于软条款的界定和处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3、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

4、金融机构监管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时不够严格,对可能存在的诈骗迹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信用证诈骗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和防范措施。

某公司在与国外贸易中,需要向对方出口商品并获得相应的货款。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该公司选择了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在与对方协商后,对方提供了一份看似正规的信用证,公司便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了货物装运并提交了相应的单据。

然而,当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索取货款时,却被告知信用证为假。

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发现对方所提供的信用证是伪造的,对方并没有真正的支付意愿。

最终,公司不仅无法获得货款,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的成本和相关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的一些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往往会伪造信用证,制造看似合法的支付保障,诱使受害者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货物装运。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国际贸易环境下的交易,利用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来掩盖其犯罪行为。

最后,一旦受害者发现信用证的问题,往往已经无法追溯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导致难以追究责任和维权。

针对信用证诈骗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选择信用证支付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充分了解,避免与信用不佳或不良信誉的对方进行交易。

其次,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当及时与银行核实信用证的真伪,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最后,在货物装运前,企业应当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与对方的约定一致,避免因为信用证的不明确或模糊条款而导致的纠纷。

总的来说,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认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全球化的经济大舞台上,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如同任何金融工具一样,信用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的手段。

这不仅给贸易参与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一、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的开证行、信用证号码、金额、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试图蒙骗受益人。

这种伪造的信用证往往在外观上与真实的信用证极为相似,让受益人难以辨别真伪。

一旦受益人发货并提交单据,却无法从所谓的开证行获得付款,才发现上当受骗。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几乎无法满足这些条款,从而导致无法获得付款。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设置一些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条款,使得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有很大的裁量权,从而拒绝付款。

3、冒用他人信用证诈骗者通过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证信息,然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骗取货物或货款。

4、涂改信用证对真实的信用证进行涂改,更改关键信息,如金额、有效期等,然后将涂改后的信用证提交给受益人,以此达到诈骗的目的。

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1、经济损失对于贸易中的卖方来说,可能已经发货但无法收到货款,导致货物和资金的双重损失。

对于买方来说,可能支付了货款却无法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

2、信用受损一旦发生信用证诈骗事件,参与贸易的各方信用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受诈骗影响的企业可能在未来的贸易中面临合作伙伴的质疑和不信任,增加交易成本和难度。

3、破坏贸易秩序信用证诈骗的频繁发生会使国际贸易参与者对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失去信心,转而寻求其他更复杂、成本更高的支付方式,或者减少国际贸易的规模和频率,从而阻碍全球贸易的发展。

三、信用证诈骗发生的原因1、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差异,交易双方在信息掌握上往往存在不对称。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国际商会“UCP 500”规定,该惯例也适用于备用信用征。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

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

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6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备用信用证是担保银行向贴现或贷款银行承诺到期为借款方偿还债务,如果借款方到期偿还了贷款,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而不用,如果,借款方到期不归还贷款,那么,备用信用证就起作用,担保银行就要为借款方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备用信用证有无条件兑付信用证和有条件兑付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样本1:T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From: XYZ BANKDate: 20 DECEMBER 2004Standby Letter of Credit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Partial drawing and multiple drawing are allowed under this standby L/C.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e engage with you that upon receipt of your draft(s) and your signed statement or tested telex statement or SWIFT stating that the amount in USD represents the unpaid balance of indebtedness due to you by the borrower, we will pay you within 7 banking days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your statement or SWIFT. All drafts drawn hereunder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XYZ Bank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810LC040000027D dated 20 DECEMBER 2004.This standby letter of is credi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20 DECEMBER 2004 and expire on 09 DECEMBER 2005 at the counte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 SHENYANG branch.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备用信用证样本2: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From: XYZ BANKDate: 20 DECEMBER 2004Standby Letter of Credit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Partial drawing and multiple drawing are allowed under this standby L/C.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e engage with you that uponreceipt of your draft(s) and your signed statement or tested telex statement or SWIFT stating that the amount in USD represents the unpaid balance of indebtedness due to you by the borrower, we will pay you within 7 banking days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your statement or SWIFT. All drafts drawn hereunder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XYZ Bank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810LC040000027D dated 20 DECEMBER 2004.This standby letter of is credi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20 DECEMBER 2004 and expire on 09 DECEMBER 2005 at the counte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 SHENYANG branch.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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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转载 2016-07-27 10:04:51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油价大幅度下跌,国外的炼油厂日子也不是很好过。

据中国各路媒体报道,中国由于金融体系暂时和国际尚未完全接轨,因此目前看来好像影响还不是很大。

国际著名金融大鳄索罗斯也夸咱中国国力强大,经济稳定,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呵呵,总之现在的中国繁荣昌盛,地球人都知道。

话说既然地球人都知道了,国外燃料油供应商当然也不会不知道。

中国可是风景这边独好啊,现在欧美经济不景气,东西不卖中国来卖哪里啊?可不是么,您瞧瞧,国内一家炼油厂的业务员小王刚在网上发了个询盘,立即就有国际大公司来接洽了。

美国的,英国的,俄罗斯的,香港的......看到这么多供应商上门来联系,小王觉得很高兴,可以货比三家,好好砍砍价格,为公司争取个好条件!这几家供应商的名片上都是大公司,来的人也都是衣冠楚楚,相貌堂堂,气派非凡,浑身上下一身国际名牌,硕大无比的钻戒之类的首饰,五星级以上酒店套间的住宿。

俩英国绅士更是叼着烟斗带着礼帽,一口伦敦腔,让咱国人又好好地见识了一下英国绅士的派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交流,小王和他的经理打算和这家英国公司深入地谈判。

据英国公司来人乔治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成立于1980年,主要业务是大宗商品的买卖,他们自己并不是生产商,但是是投资商。

他们由于资本运作,控制了中东和俄罗斯的几家炼油厂。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他们损失很大,现在手头有一些燃料油已经在库,急需出售,愿意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小王的公司。

这英国的公司到底是国际大公司,操作一板一眼的,规范得很,不像咱们国内很多公司,货都运到对方指定的地点了,合同还没签呢。

咱们国内公司到底见识少,所以这次业务,对小王和他经理来说,不仅是低价位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机会,也是一个学习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做生意的机会,不是要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嘛!英国公司先请小王的公司出具一个LOI与BCL。

LOI是什么东东?Letter of Intent的缩写,购买意向书呗。

BCL什么东东?Bank Capacity Letter 或者Bank Confirm Letter的缩写,也就是买方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买方有能力购买这么大金额的货物。

写购买意向书没问题,反正小王的公司本来就打算买燃料油嘛,因此小王他们很快按照乔治的要求,写了LOI,主要内容有: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目标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签字盖章。

BCL有点麻烦,咱们中国的银行都不愿意出这个文件,也没几家银行出过这个文件。

哎!谁让咱中国的金融业和国际还不完全接轨呢!不过,没关系,小王他们公司和银行关系挺铁的,让银行的哥们儿按照英国公司的格式要求,拿张信签纸打印一下,敲个银行的业务章不就行了么?反正作为买家,小王的公司又不是没有这笔钱来买货,而且写封购买能力证明,又不是存款证明,更不是把帐上的钱给划走了,怕什么呀?这一步做好了,英国公司就立即向小王他们出了FCO。

FCO又是什么东东? Full Corperate Offer 的缩写,也就是“全面合作的负责任的报盘”的意思,只要小王他们接受这个FCO,交易就成立了, FCO 就变成了合同了。

(外贸里面的报盘不仅仅报价格,而是报的成交成立的所有条件)该英国公司实力强大,价格优惠,办事正规,哪有不接受FCO的道理?因此小王他们公司就签约了,同时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NCND,Non-Circumvention, Non-Disclosure的缩写)。

签约时,英国公司考虑到合约金额较大,为了规避双方的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提出了以下的操作程序:第一、小王的公司先开个Draft SLC,这个SLC是standby L/C的意思,也就是备用信用证,就好像汽车的备用胎一样的,其他轮胎有问题才用的,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的。

Standby L/C也是一般情况下不用的,买方支付出了问题才用的。

Draft是草稿的意思,也就是买方的银行先给卖方的银行一个备用信用证的样本看看,让卖方核实一下备用信用证的条件是否合适。

第二、如果备用信用证的样本上的条件合适,那卖方就通过银行,向小王的公司开立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

第三、卖方公司提供POP。

POP又是什么东东? Proof of Product的缩写,意思是产品证明,证明卖方确实有这些货物。

POP由卖方的律师或者卖方的银行出具,送达买方的银行,第四、若小王的公司收到对方通过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以及对方银行送来的POP之后,审核无误,就通过银行,向对方正式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五、卖方收到备用信用证之后,装运货物运往小王公司指定的目的港。

对于这样规范的业务,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对方又有银行履约保函,又有货物证明,交易的安全性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这么好的价格,不买货不是傻嘛?各位看官,如果你是小王,是否也就签约了?您不妨也来找找这笔业务的漏洞。

国际上的一些投资公司,顺便进入利润丰厚的产品的贸易领域和生产领域是正常的。

因此这家英国的公司如果真的有实力的话,能控制几家中东或者俄罗斯的炼油厂也未必没有可能。

这个业务为何注定是个骗局,主要就是成交的过程特别是结算方式有问题。

先说说LOI的问题。

LOI是Letter of Intent的缩写,购买意向书的意思。

在国际贸易中,一家公司如果想买什么东西,会提出一个询盘(Inquiry),中文也翻译成询价。

国际贸易中的询盘,不仅仅询问的是商品的价格,而是询问的完整的成交条件,比如:需要购买含铁63.5以上的铁矿砂4万吨,产地印度,目的港中国日照,支付方式即期信用证,最迟装船期期xx年xx月xx日,请报CIF价格之类。

有意销售的卖家会发出一个报盘(offer),这个报盘就是针对询盘的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报盘被对方接受,那么双方的交易就达成了。

这里的接受,必须是受盘人的接受,而且是全盘接受。

国际贸易中,接受的含义就是全盘接受,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接受,保函附带文件的接受,也都是必须全盘接受。

部分接受视为不接受。

这和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习惯是不太相同的。

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老是教导我们去伪存真,吸收精华去其糟粕,学校老师批改作业也有半对半错的说法,让我们中国人即使反对对方的说法,也是很婉转,比如:“对,您说得对,但是......, 这种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和老外相处倒也没什么问题,但是用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可就麻烦了。

所以一定要牢固树立接受就是全盘接受,部分接受就是拒绝的观点。

LOI是一个公司购买的意向,一般说来,意向仅是一个想法,和正式的询盘在法律上不可具有同等的意义。

因此在传统的国际贸易观念里面,LOI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也是很多中国公司在国际上采购的时候,当对方要求提供LOI的时候,比较愿意出具LOI的原因。

但是这里面又遇到了观念的冲突问题。

因为在国际贸易里面,判断一个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看文件的名称,而是看文件的内容。

一些国家的判例表明,如果LOI的内容,已经表明了明确的购买意图,而且内容涵盖了成交的所有条件,那么这个LOI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Inquiry。

一旦接收到这个LOI的人,按照这个LOI的内容,有了实际行动,那么这笔交易就成立。

理由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达的一致。

在咱们中国,合同是需要书面表达的,这是我国司法对合同成立的条件的一个保留。

在国际贸易里面,口头一致也可以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当然口头合同若事后出现问题,取证比较麻烦。

回到这个案例,中方提供了LOI,中方认为是不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提供了也就提供了,但是事实上从这个时候开始,主动权就在英方了。

因为只要英方拿到了LOI,如果中方在这个业务中继续走下去,英方可以耐心地等到签约的那一天;如果中方不愿意和英方玩了,英方可以起诉中方违约或者诈骗,只要英方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按照了LOI行事了,用自己的行动表明接受了LOI的条件,那么这个业务就达成了,中方不继续走下去,就是违约或者诈骗。

因此在这一点上,建议中国的公司如果以后还打算向国外的公司出具LOI的话,那么必须在LOI上增加条件,比如注明:本LOI仅表明我公司的近期需求,并不意味着我公司一定会向收到本LOI的人购买;或者注明:本LOI仅是我公司的购买的初步打算,并不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这些约束条件,使LOI 变成一个不确定的询价,而不是一个铁板定钉的询盘,让国际供应商不再有空子可钻。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BCL。

BCL是 Bank Capacity Letter 或者Bank Confirm Letter的缩写,也就是买方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买方有能力购买这么大金额的货物。

这个和我们个人出国需要的存款证明不是一个概念。

BCL并不需要买方有和合同金额相等的资金存在某银行,只要银行愿意出具这个文件证明买方有购买能力就可以。

由此可见,这个文件和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者银行担保也是不同的。

出具BCL的银行,并不需要对成交之后买方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

况且买方有购买能力并不说明买方一定要购买,更不说明买方一定要向这个供应商买。

因此BCL在一般贸易中,并不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文件。

这笔业务的最大问题出在支付方式。

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确实有点像汽车的备用胎,正常情况下是不用的。

那么备用信用证什么时候用?当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的时候,卖方就可以凭备用信用证到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去兑付。

如果买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了货款,备用信用证就不使用。

问题是这是正向思维,我们要善于逆向思维。

好比汽车的备用胎,如果你的汽车轮胎没有出问题,你偏偏就是要先用用备用胎,也没有人会制止你。

因此如果卖方收到了备用信用证后,不管买方是否履约,直接拿了备用信用证到指定银行兑付,也没有人能约束卖方。

事实上, Standby L/C 和BG(银行保函)有很多的共同点,Standby L/C的起源本身就是美国银行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产物。

何以这么说?因为美国的法律曾经不允许美国的银行向境外开立银行保函,美国的金融精英们就打了个擦边球,编了个“standby L/C”这个名词,以示开出的不是银行保函,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信用证。

实际上,Standby L/C 和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结算工具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Standby L/C 主要用于债权债务的担保,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担保或者融资,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业务的担保和融资。

对于我国的进口商来说, Standby L/C一旦开出去了,也就意味着这些钱就不属于自己的控制了。

因此凡是进口商要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一定要想想对方是否值得你这么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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