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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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境方便旗船成为了国际贸易与物流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形式的航运业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便捷的贸易运输特点为各国间的经贸合作提供支撑。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特别是船员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现状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工作环境的恶劣、社会保险及福利的缺失等。

当前,全球的航运市场在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跨境方便旗船船员的权益保障常常出现盲区。

尽管各国都试图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船员的权益,但由于管理分散、执法难度大等因素,使得船员权益的保障状况并不理想。

三、船员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一)劳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由于跨境方便旗船的特殊性,其船员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管辖范围。

在劳动法律适用上,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船员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往往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环境恶劣部分跨境方便旗船由于经济效益考虑,常常忽略对工作环境的改善,如长期在高强度工作状态下运作,且存在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

这些都会对船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及福利的缺失由于管理上的疏漏和法律适用的困难,许多跨境方便旗船的船员往往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一旦发生事故或生病,往往只能依靠自己的积蓄或者船舶公司有限的补偿来度过难关。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各国应加强在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统一的国际法规和标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跨境方便旗船的船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改善工作环境与提高待遇船舶公司应重视改善船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待遇水平。

同时,各国政府应加强对船舶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扣押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对在他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或维护国家安全。

船舶扣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国际海上贸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船舶扣押的国际法规定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航行中若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以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避碰规则,以减少海上交通事故。

根据COLREG公约,若船舶违反避碰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3.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海上劳动条件。

根据M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4.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规定了船舶造成油污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根据C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导致油污损害,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事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NCLOS公约,各国政府有权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扣押违反公约规定的船舶。

三、船舶扣押的国内法规定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法律制度。

根据《海商法》,我国政府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扣押船舶:(1)船舶所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船舶所有人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3)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发生事故,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海事司法中扣押方便旗船的可行性及途径探析

海事司法中扣押方便旗船的可行性及途径探析

文献 标 志码 :A
( 以下简称 《9 9 1 9 年扣船公约》)目 , 前, 两大法系有关船
舶 扣押 的立 法逐 渐 趋 于 统 一 , 对物 诉 讼 与对人 诉 讼 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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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1 — 8 2 1- 2 1 1 第一作 者简介 : 袁雪 (9 2 ) 女, 1 7 一 , 黑龙江黑河人, 副教授, 法学 博 硕士生导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海商法 、 国际私法。 基金项 目: 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 务经费项 目, 课题 编号: E C 2 1 10 ; H U F 0 0 3 1 教育部 留学回国人员科 研启动基 金, 课题编号 : 6 10 3 0 1 10 2 10 0 ; 黑龙江省教育厅 2 l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 00 课题编号 : 15 0 5 l54 8 中国海事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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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法律问题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资船舶海外移籍的现象愈加严重,中资船舶的大量外移不仅影响到我国航运大国的地位和形象,而且也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使我国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更重要的是使整个航运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种现象在美国、英国等传统的航运大国中也出普遍存在,如何应对船籍外移已成为一项世界课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新的船舶登记政策以应对本国船籍外移。

文章在全面分析中资方便旗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中资方便旗外移对我国的影响。

通过对主要国家应对船籍外移的最新立法和政策的深入比较,就如何完善中资方便旗回归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中资方便船产生之原因分析,从我国现行的航运政策这一大环境出发,通过对经济因素和政治外交因素这两方面的研究,深入的分析中资方便旗船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中资方便旗对我国海运的影响,文章先介绍船籍外移对国家、航运业的影响,再说明船籍外移使船舶、船员缺乏安全保障,最后指出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查事故责任人,使其逃避法律责任,由大到小层层剖析,深刻的揭示出船籍外移对我国各方面的影响。

第三章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和实践,通过对国外船舶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国际社会对船籍外移所作出的努力,分析第二船舶登记制度对该国船籍外移问题取得的效果。

然后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深入分析我国借鉴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章我国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实践及其完善,阐述了我国当前应对船籍外移的实践,主要分析了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切实贯彻真正联系原则,从而达到对中资船舶实施有效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方便旗船舶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真正联系原则ABSTRACTRecently, the phenomenon of Chinese investment vessels transferring their nationality to abroa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vere,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image and statue of China as a leading shipping country, but also diminishes the state's capacity of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as well, makes the huge sum of fiscal revenue flow away,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it is a huge crash to the entire shipping system. This phenomenon universally exists in the traditional shipping countrys, such as America and Britain,ect. How to deal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has been a world-wide issue, the countrys all over the world formulated and promulgate the brand new ships' registration policy to deal with national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This essay based on the underground of fully analysing the reasons of sino-investment convinient flags' existing, deeply digging to the affect to our country, proposing the advice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convinient flags' returning by deeply comparing the latest legislations and policys of the main-stream country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This essay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Chapter one analyse the reason of the convinent flags' existing, beginning with the whole atomosphere of China's shipping policy: through taking consideration of the two elements of economy and political and diplomatic strategy, deeply analyse the reason of the Chinese vessel convenient flags' existing.Chapter two the affect the Chinese vessel convenient flags to China's shipping: mainly describe the affect of sino-investment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to our country. Firstly, discussing the affect of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to the country and shipping industry; then, going to details of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making the vessels and crews lack of safety guarantee; lastly, pointing out that once the problem occur,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the person who should bear liability to the accident. As narrowing the scope of discussion, far-reaching revealing theaffect of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to our country's many aspects.Chapter three foreign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n dealing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abroad: by comparing other foreign countrys' ships'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describing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s endeavor to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abroad, analyseing the effect of second ships' registration system on dealing with the said issue. Then, from the basic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oroughly approaching the feasibility of our country reference to this system.Chapter four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about the returning of sino-investment convenient flag vessel: describing the practice on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mainly focusing on the feasibility of ship tax-free registra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actically implement of 'bona fide relation' principle in order to give arise to the advice of effective control on the sino-investment vessels.Liao jianan(International Iaw)Directed by Associate Professor She Shaofeng KEYWORDS: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 the second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genuine link目录引言 (1)第一章中资方便船产生之原因分析 (2)第一节中资方便旗产生的经济原因 (2)一、国内不合理的税收政策 (2)二、国内策滞后的造买船融资政策 (4)三、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5)四、规避法律风险 (5)五、雇用船员的需要 (7)第二节中资方便旗产生的政治原因 (7)一、中资方便旗便于通航台湾海峡 (7)二、中资方便旗便于通航于尚未建交的国家的海域 (8)第二章中资方便旗对我国海运的影响 (9)第一节船籍外移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9)一、船籍外移消弱我国的宏观调控力 (9)二、船籍外移减少财政收入 (9)三、船籍外移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9)四、船籍外移造成“海运空洞化”现象 (10)第二节船籍外移对我国的法律影响 (11)一、方便旗船舶威胁海上航行安全 (11)二、方便旗船舶的船员权益得不到保障 (13)三、方便旗船舶所有人容易逃避法律责任 (14)第三章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和实践 (15)第一节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 (15)一、美国的“实际控制”原则 (15)二、挪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16)三、英国马恩岛船舶登记制度 (19)四、法国克尔格伦登记制度 (21)第二节国际社会应对船籍外移的努力 (22)一、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 (22)二、国际劳工组织 (23)三、国际海事组织 (24)四、“真正联系”原则在国际组织中的最新发展 (26)第四章我国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实践及其完善 (32)第一节我国当前应对中资方便旗船的实践及评价 (32)一、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32)二、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与第二船舶登记制度以及船舶保税登记制度的主要区别 (32)三、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作用分析 (33)四、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3)第二节我国鼓励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措施的探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34一、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效果有限 (34)二、我国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缺乏明确的政策目的 (35)第三节我国鼓励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措施的探讨——我国引入“真正联系”原则 (36)结论 (39)参考文献 (40)致谢 (43)引言目前我国航运企业经营的国际、国内海运船队的总吨位约4555万载重吨,居世界第5位,但其中在境外登记注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就有2237万载重吨,约占总吨位的一半。

方便旗的法律后果(3篇)

方便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方便旗的概念方便旗,又称悬挂方便旗、经济船旗,是指船舶所有人为了规避原籍国(或原登记国)的税收、劳资、环境保护、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而在国际上某个国家(或地区)悬挂该国(或地区)的国旗,以此获得该国(或地区)的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二、方便旗的法律后果1. 税收后果(1)税收减免:方便旗国家为了吸引船舶所有人注册方便旗,通常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方便旗船舶在境内进行运营时,可以享受较低的船舶注册费、船舶吨税、船舶燃油税等。

(2)税收规避: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通常具有较低的税收政策,这使得船舶所有人可以通过注册方便旗来规避原籍国的税收负担。

然而,这种税收规避行为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甚至可能触犯国际税收协定。

2. 劳资后果(1)劳动条件: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劳动条件、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不合理的劳动条件。

(2)劳动权益:方便旗船舶的船员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他们在原籍国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此外,一些方便旗国家可能对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导致船员在船上遭受不公平待遇。

3. 环境保护后果(1)污染排放: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措施。

(2)环境保护责任:方便旗船舶在原籍国可能不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例如,原籍国可能无法对方便旗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也无法追究其环境污染责任。

4. 安全后果(1)船舶安全: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船员培训、船舶设备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的安全措施。

(2)船员安全:方便旗船舶的船员可能没有接受充分的安全培训,导致他们在航行过程中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

浅析方便旗船制度

浅析方便旗船制度

浅析方便旗船制度作者:刘阳阳来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2期摘要:方便旗问题由来已久,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政治、各国航运立法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

本文主要介绍方便旗制度,重点分析方便旗制度的弊端与对策。

关键词:方便旗制度弊端对策一引言方便旗一词被世界海运界广泛使用,即船公司为将本公司的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并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规避有关法规,而将自己的船舶悬挂登记宽松国家的国旗即称之为方便旗。

方便旗在带给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经济上的利益的同时,有时也给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二方便旗船制度概述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其特点是:第一,该船舶所有人的投资者不是船旗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虽然有的船舶所有人属船旗国企业,但其注册资金却来源于国外,因此,在经济上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的联系。

第二,船舶所有人并不直接经营该船舶。

第三,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之间,没有光船承租、定期租船或挂靠经营等。

第四,船舶所有人多为单船公司,少有姐妹船的情况,也少有其他财产。

第五,船舶所有人多为独资企业,少有共同投资设立的情况。

第六,船舶发生事故或被扣押后,多数是由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出面处理的,少有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出面交涉的,尤其是中国的方便旗船。

三方便旗船存在的弊端船旗国对船舶的控制应包括船舶登记、船舶适航性及其检查标准、本国船舶船员的雇佣条件以及持证船员的配备资格和条件等。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方便旗船旗国往往忽视对方便旗船的有效管辖与管制,导致方便旗船存在大量问题,给世界航运安全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方便旗船旗国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方便旗实质是向外国人、外国公司所有并管理的船舶提供开放登记,因而对船舶登记的条件非常宽松;方便旗船旗国提供开放式登记主要以吸引船舶入籍、收取登记税为目的,本国普遍缺乏有效的船舶安全立法,也不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即使参加部分公约,也没有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导致方便旗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其船舶监管不力,或随意降低船舶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三)船舶污染水域;(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六)租船合同;(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八)共同海损;(九)拖航、引航;(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十四)海上保险合同;(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关键 词 : 海事部门 扣押船舶
财产 权
以采 用 扣 押 有 关 财 产权 证照 并 通 知 有 关 产权 登 记 部 门不 予 以办 理 该项 财产 的转 移 手 续 的 财产 保 全 措 施 ; 必要时 , 也 可 以查 封 或 扣 押
该项 财 产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扣押 船舶 的 含义 和种类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 0 1条 、 《 物权法》 第 6条 、 第2 4条 以 及 《 论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公 示法 律 制 度 》 等, 船 舶 属 于 特定 的动 产 。
近年来 , 由于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 航 运 与 船 舶 制 造 业 持 续 低迷 , 业 内不少企业濒 临破产 , 涉 及 船 舶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大 幅 上
升 。 由于 被 扣 押 船 舶 缺 少 甚 至 失 于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隐患 大 , 监管 难
“ 活扣押” 和“ 死扣 押 ” 之类 名词 。 船舶 “ 活扣押” 是 指 法 院通 知 海 事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该 船 舶 的 买
院执行。 ) , 扣 押 船 舶 的 主 体 只能 是 海 事 法 院 及 其 上级 法 院 ( 海 事 法 院 所 在 地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地 方 人 民法 院 与 海 事法 院没 有 统 一做 法 ,考 虑 管辖 权 是 法 院 系 统 内部 问题 , 对 管 辖 权 把 握 的 主 体 是法 院 , 海 事 部 门 对法 院发 出 的协 助 扣 押 船 舶 请 求 一 般 给 予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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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摘要]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

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方便旗船;船舶扣押;海事请求;经营模式在国际海上航运中,船舶都需要进行船舶登记而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在海上航行,该船受登入籍国的管辖,存在法律隶属关系。

无论是新船订造还是二手船的买卖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船东都需要确定船舶的登记地,由此而产生船籍港并取得航行权。

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登记直接关系到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及租赁权等船舶权利。

当船舶发生诉讼请求时,对于船舶的扣船诉讼涉及的请求权也形成几种不同的表现权利,为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船舶扣押,而其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

因为根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方便旗船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

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分析方便旗船的经营模式后,可以分几种情况应对方便旗船的扣押诉讼问题。

一、扣押方便旗船存在的问题方便旗船可以认为是开放或半开放登记制度的产物,船东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与经营便利会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进行船舶登记。

方便旗船在经济上、经营管理上、所有权上以及法律上,往往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真实的联系。

方便旗船的产生及存在基于发达国家与开放登记国家之间的很多利益契合点上,发达国家的船东倾向于开放登记国低廉的登记费用和吨位税而悬挂该国的旗帜,同时可以雇佣国外廉价的劳动力,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而登入船籍国家可以获得很可观的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

对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方便旗船同样也有很多方面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之所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于船舶的多种经营方式导致背后的多重角色关系,而不便于针对确定的债务人提出扣船的请求。

有的方便旗船的船舶所有人(即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即投资者)并非同一人,那么对于方便旗船产生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等几种不同形式的权利。

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在船舶扣押和诉讼中,如果将方便旗船作为一般船舶对待的话,往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也难以维护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利益。

[1]因此在国际航运中扣押方便旗船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能使扣船获得理论上的支持,以及海事请求权人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二、国际海运实践中方便旗船的几种经营模式方便旗船所涉及的不同角色包括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并且会出现彼此之间都不是同一人的现象。

在当前的国际航运界,大量方便旗船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即其实际的船东与其登记船东处于不同国家,而其登记船东与船舶经营毫无联系,这样发生争议想让登记船东承担责任就非常困难。

[2]在开放登记国家登记的船舶可以是新造船或是二手船。

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的关系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光船租赁关系;仅表面上存在租赁或经营协议;没有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方便旗船的各关联人之间是连续的租赁合同关系。

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扣押有诉讼请求的方便旗船,因为它的所属是不同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例如比较复杂的就是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租船合同关系,实际所有人对船舶进行经营管理,那么申请扣船所指向的船舶属于与债务人(即经营者)没有光船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的船舶,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实践中如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采取扣船的行动。

其一,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但是他们之间存在实在的租船合同或协议,形成光船租赁关系,由实际所有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登记所有人为出租人,实际所有人为承租人。

登记所有人将出租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移给实际所有人。

其二,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表面上的租赁协议,目的是使其作为可以对付海事申请人申请扣船的合法伪装手段。

具有丰富的航运从业经验的登记所有人来充当实质上的管理者,而实际所有人仅仅充当形式上的管理者,在光船租赁合同关系下作为出租人的登记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实际所有人在名义上和实质上进行角色互换。

其三,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为同一人,而实际所有人并不是通过租船合同或协议将船舶的技术或管理交由另一经营者,他们之间不存在租船合同关系,但船舶的实质营运和商业运作还是由实际所有人操控。

事实上,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这种经营模式和我国的挂靠关系很类似,实际所有人相当于被挂靠者,经营人相当于挂靠者,船舶的所有权是登记在被挂靠者的名下,而非挂靠者(经营者)。

其四,与方便旗船关联的各方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以及经营者之间是通过连续的租赁合同形成的层层租赁关系,事实上船舶是由其中的某一主体经营。

三、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我国1994年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扩大了扣船的范围,修改后的扣船范围主要包括,海事请求人可以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对扣押和拍卖船舶这两种主要的海事请求保全形式作重点规定的是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其结合海事审判实践,在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因此根据上面分析的四种方便旗船经营方式,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会得到是否可以扣押方便旗船的不同的结果。

第一,比较显明的是有海事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担保性质的债权,或者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可以扣押该方便旗船。

第二,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是光船租赁关系,即方便旗船第一种经营模式,那么有海事请求权的申请人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扣押该方便旗船。

第三,对于第二种运营模式,即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表面上的租赁协议,因此有海事请求权的申请人申请扣船的可行方法只有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该表面上的协议,那么申请人的责任是能够证明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和船舶的真实联系并非如协议内容完全一致,那么协议便为无效,由此得出的结果便是可以扣押负债务的方便旗船。

第四,针对方便旗船的第三种运营模式,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并不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将船舶的经营交给营运人的,此时如果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那么扣船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的所属为与债务人(经营者)没有光船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的船舶。

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方便旗船的实际所有人与该船之间是事实上的经营或者代理关系,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并没有对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加以限制,同时《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并不否认当事人对船舶的实际所有,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能证明方便旗船为债务人实际拥有控制,且该船与债务的形成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申请扣船。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判定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经营的方便旗船进行清偿。

第五,对于第四种层层租赁关系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三个当事人中主体的角色。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在这种重重租赁关系中,关键的问题是将哪一方主体列为诉讼的当事人,当然对于扣船申请人来说,最困难的便是举证。

事实上,在这层层复杂的租赁关系中包含着上面讨论过的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船舶的请求权为担保性质的债权,或者有关船舶所有权及占有的海事纠纷;二是方便旗船存在光船租赁关系。

至于第一种情况,就可以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

因为实践中关于担保性质、所有、占有的债权请求的案件中,多数是与船舶实际所有人有密切的关系。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扣船是由于光船承租的债务,那么便可以将光船承租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四、结语方便旗船在国际海运界中受到指责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方便旗船发生诉讼纠纷后,因为层层的复杂关系而隐瞒了与案件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从而不能有效、充分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分析了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可能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后,便明确了在哪种经营模式下可以扣押方便旗船以及如何举证,同时,在船舶扣押法律规定中得到了可以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1]吴勇奇.试论方便旗船的扣押与诉讼[J].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179-181.[2] 张湘兰,向明华.中国船舶扣押制度50年回眸与展望[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6(2),275-276.袁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私法;孙谊,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课题编号:HEUCF20101301;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课题编号:160120130001;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155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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