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慎刑举措
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中国古代的刑事政策那可老有意思啦。
咱先说秦朝的刑事政策。
秦朝那可是以严刑峻法著称呢。
在秦朝啊,法律特别严苛,轻罪都可能重罚。
为啥这样呢?这就和当时秦朝刚刚统一六国,想要快速建立起稳固的统治秩序有关。
比如说,你要是乱扔垃圾,在秦朝那可就不是小事,可能就会受到很重的惩罚呢。
这种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让秦朝的社会秩序快速建立起来,不过也让老百姓每天都过得战战兢兢的。
汉朝就有点不一样啦。
汉朝有一段时间推行的是“德主刑辅”的刑事政策。
这就是说,道德感化为主,刑罚为辅。
这就比秦朝那种单纯的严刑峻法要人性化多啦。
汉朝的统治者们发现,光靠打压老百姓是不行的,还得让老百姓从心里服你。
所以呢,就提倡用道德来引导大家的行为。
要是有人犯了错,先看看能不能用道德的力量让他改正,如果不行,再动用刑罚。
这就像一个严厉的家长,开始先好好和你讲道理,实在不行才打你屁股。
唐朝那可是中国古代的一个盛世,刑事政策也很有特点。
唐朝的法律那是相当完备。
它的刑事政策讲究“宽严适中”。
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比如谋反啥的,那肯定是严惩不贷。
但是对于一些小的过失,就比较宽容啦。
而且唐朝的法律还很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比如说,对于老人、小孩、残疾人犯罪,处罚就会轻一些。
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人道主义精神。
就好像唐朝这个大家庭,虽然有规矩,但是也很照顾家里那些比较弱小的成员。
宋朝的刑事政策呢,又有了新的变化。
宋朝的时候,经济发展得很快,商业很繁荣。
在刑事政策上就有了一些适应商业发展的内容。
比如说对于商业纠纷的处理就更加细致啦。
而且宋朝的刑事政策也比较重视证据。
不能随便就给人定罪,得有足够的证据才行。
这就像现在咱们说的,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宋朝人在这方面还是很有超前意识的呢。
到了明朝,刑事政策又有点向严厉的方向发展了。
明朝有很多特务机构,像锦衣卫啥的。
这些机构在监督犯罪的时候权力很大。
而且明朝的刑罚种类特别多,有些还特别残忍。
这可能和明朝的皇帝们想要加强中央集权有关系。
我国古代的死刑慎用思想及慎用死刑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死刑慎用思想及慎用死刑的特点陈高杨【摘要】从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分析了我国古代重视人命、慎用死刑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阐述了死刑慎用思想在古代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方面的表现和特点.认为古代慎用死刑的基本思想和防止错杀无辜的一些制度,对于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仍具有借鉴意义.【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3页(P70-71,77)【关键词】死刑;慎用;死刑适用;死刑复核权;古代;中国【作者】陈高杨【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从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灭亡,纵观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都颁布了各种残酷的刑罚,表现出重刑主义特点,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开明的统治者强调礼法并用,约法省刑,把儒家和道家的思想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
儒家思想中的“慎刑”主张,不仅有谨慎量刑的意思,也含有减省刑罚之意,蕴涵轻刑化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
任何一种观念的产生和制度的构建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中国古代死刑慎用思想也不例外。
(一)死刑慎用思想的经济根源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农业社会。
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重农抑商”政策,我国古代的工商业不发达,在整个国家经济中所占比例也不大,农业是整个国家的经济支柱。
同时,由于王朝更替、地方割据、少数民族入侵等原因,古代发生的战争也比较频繁。
又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人们在瘟疫、自然灾害面前往往束手无策,这些原因经常导致人口锐减。
在科技极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替代性。
人口的减少往往会导致大量土地无人耕种而荒芜,农业产量随之降低,社会财富也随之减少,这不利于统治阶级追求经济繁荣和国家强大的愿望。
死刑是一种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从而消灭一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刑罚。
死刑的实施导致犯罪人肉体的消灭,也就减少了劳动力。
中国古代慎刑矜恤思想及其实践

孔子说 : “ 道之 以政 , 齐之以刑 , 民免而无耻 ; 道 之 以德 , 齐 之 以礼 , 有耻且格。 ” 用 德 治 教化 人 民 , 用 礼 制来规 范人 民 , 人 民既懂得廉耻不犯法 , 又遵守 行为准则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 日: “ 如杀无道 , 以就 有道如何 ? ” 孔 子对 日: “ 子 为 政 焉 用 杀 ?子 欲 善 而 民善矣 。君 子之德风 , 小人之德 草 。草 尚之风必 偃! ” “ 子张 日: 何谓 四恶 ; 子 日: 不教 而杀谓之虐” 。 其 中第一句话的意思是 : 君子从德教以仁善之心对 民, 这 种 德 政 之 风 刮 向 民众 , 民众 必 像 遇 风 的草 一 样, 都 倒 向德 的一 方去 了。 综上儒家 的慎刑矜恤观是让 道德 教化 成为首 要 的治 理社会 之手段 , 使 其能达到 预防犯 罪的 目 的, 而对 于犯 罪 适 用 刑 法 应 谨 慎 , 要 以德 为 先 做 到
2 0 1 4 年9 月
西昌学院学报 Βιβλιοθήκη 社会科学版 J o u na r l o f Xi c h a n g C o l l e g e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Vo 1 . 2 6. N0- 3
Se p . , 2 01 4
之意 , 刑罚执行上应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慎 刑矜 恤 思想 的 内涵及 在各 个 时期 的具 体 体 现
一
、
( 一) 西 周 时期 周 公总结 夏商 两朝 亡 国的历史教 训后 , 认 为
“ 保民” 很重要 , 于是在告诫将要去封地 的康叔时说 不能一味的酷杀。 道: “ 惟乃丕显考文王 , 克明德慎罚 , 不敢辱鳏寡 , 庸 罚当其罪 , 三) 汉代 时期 庸, 祗诋 , 威威 , 显 民… …” 让 庶 民 了解 他 们 的 这 种 ( 汉 代 儒 家 代 表 人 物 董 仲 舒 在 儒 家 思 想 上 融合 治 国之 道 , 彰显 这 种 明德 慎 罚 的道 理 来 教 育 民众 。 阳为德 , 主生 ; 阴 其 中“ 明德慎罚” 指的就是崇 尚德教而谨 慎地使用 那 一 时期 的 阴 阳五行 学 说提 出 了“ 为刑 主杀 ” 。并 根 据 天 人 感 应 学 说 , 世 俗 的 统 治者 刑罚 。 就必须遵循天理 , 以 阴辅 阳 。 即 以 周朝 的很多记载都反映了这一点 , 如《 尚书 ・ 吕 要 治 理 好 国家 , 刑罚惩罚为辅 , 贯彻先礼后刑 , 德主 刑》 中“ 士制百姓于刑之 中, 以德祗教 ” , “ 故 乃明于 德礼教化为主 , 刑 之中 , 率又 于民荣彝 ” , 用刑得 当, 就会使 民众乐 刑辅礼法结合的原则 。 在《 汉书 ・ 董仲舒传 》 中就记 载着董 仲舒宣扬 : 于服 从 法 律 。其 中就体 现 “ 刑 之中” 的 目的就 是 教 天 道 之 大 者 在 阴 阳 。 阳为 德 阴 为 刑 , 刑 主杀 而德 育 民众 敬 德 拥 护 法 律 , 而 事 实 上 在 周 初 也 确 实 以 “ “ 明德慎罚 ” 为其立法 、 执法的指导 , 使殷末 动乱 的 主生 …… 由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王者承 故任德教而不任 刑。刑者不可 以治世 , 社会 快速稳 定下来 , 社会 经济也得 到 了恢 复和繁 天意从事 , 犹 阴者 不 可 任 以成 岁 也 。 为 政 而 任 刑 , 不 顺 于天 , 荣, 达到了“ 成康之治” 的社会局面。 故先 王莫 之 为肯 为也 。 ” ( 二) 春 秋 战 国时期 贾谊 也极力强调 , 刑 法 固然 重 要 , 但 最 根 本 的 在“ 大变 革 ” “ 大 动荡 ” 的春 秋 战 国时期 , 各 个 思 以礼 仪 治之 者 积 想流派百家争鸣 , 社会各 阶层都对社会变革 提出 自 的还 是 要 靠德 治 。他 说 一 个 国家 “ 礼仪 , 以刑罚积之者积刑罚 。刑罚积而 民怨背 , 礼 己的看法和主张 , 当然各派也都有 自己的“ 慎刑矜 ” 汉成帝时经学家刘向在《 说苑政理 恤” 观, 其 中以儒家孔子提 出的“ 德主刑辅 ” 观点最 仪积而民和亲 。 篇》 中说 : “ 政有三 品 , 王者之政化之 , 霸者之政威 引 人注 目。
古代中国慎刑的历史作用

《古代中国慎刑的历史作用》今天咱们来聊聊古代中国慎刑这事儿,可有意思啦!你可别觉得古代的法律啥的离我们远,这里面的门道对咱现在都有影响呢!我有个朋友特别喜欢看古装剧,有一次我们一起看一部讲古代审案子的剧。
剧里有个县官在审一个盗窃案,小偷被抓了个现行,人赃俱获。
那县官一开始可生气啦,拍着桌子大喊:“大胆窃贼,竟敢在本县境内行窃,按律当重罚!” 小偷吓得直哆嗦,旁边的师爷却凑过来,小声对县官说:“大人,慎刑啊,此案还需细细审问,莫要仓促用刑。
”县官皱着眉头问:“为何?这证据确凿,还有何可审?” 师爷不慌不忙地说:“大人,虽说人赃俱获,但说不定其中有隐情。
也许此人是被胁迫,或是有其他缘由。
若贸然用刑,屈打成招,冤枉了好人,可就坏了大人的名声,也有违圣意啊。
” 县官听了,觉得有道理,就压了压火,开始仔细审问小偷。
这小偷一开始还嘴硬,啥都不说。
县官就耐着性子问:“你为何要盗窃?家中可有难处?” 小偷看县官态度缓和,就哭着说:“大人,小的实在是饿极了,家中老母生病,无钱医治,小的这才出此下策。
” 县官一听,和师爷对视一眼,都觉得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于是,县官派人去小偷家核实情况。
派去的衙役回来后,向县官禀报:“大人,那小偷所言属实,他家徒四壁,老母重病在床,确实可怜。
” 县官听了,感慨地说:“若不是慎刑,险些酿成冤案。
” 师爷在旁边点点头说:“是啊,大人,慎刑可保公正,让真正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能避免无辜之人受苦。
”在古代,慎刑还有其他作用呢。
就说在一个小镇上吧,有个商人被怀疑在买卖中欺诈。
镇里的官员没有立刻抓人用刑,而是先去调查市场行情,询问其他商人。
原来啊,是因为最近物价波动大,商人的账本计算有些混乱,才引起了误会。
要是一开始就用刑,那这个商人的生意可就毁了,他本来是个诚信经营的人呢。
而且啊,慎刑对社会风气也有影响。
大家知道官府不会轻易用刑,不会冤枉好人,就会更加信任官府。
百姓们之间有了纠纷,也更愿意找官府解决,而不是私下用暴力。
中国古代慎刑的政治思想

中国古代慎刑的政治思想“慎刑”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一星火花。
其内容包括:第一,用刑必须准确,要罪刑相符,证据确凿;对用刑可重可轻者,则从轻处罚。
第二,对死刑的使用要格外慎重,可杀可不杀者,则不杀;对罪证有疑者,可免去死罪。
第三,断刑者要心存怜悯之心,对犯人以宽大为怀,不可网罗罪名,随意入人之罪。
“慎刑”思想最早见于《尚书》。
其中载有“罪疑从轻,功疑从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
意思是说:罪行有疑惑的应当从轻处罚,功劳有疑惑的应当从重奖励;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愿漏惩有罪之人。
“慎刑”思想在古代司法制度中多有体现。
例如,在死刑中建立有复奏制度,即凡判处死刑的案子,在执行前须再三向皇帝奏闻。
多数朝代实行三复奏,贞观初年,唐太宗李世民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一度将在京的死刑案件,由三复奏改成五复奏。
再如,在狱政制度中建立有录囚(亦称虑囚)制度,即由皇帝或者是地方长官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了解其对自己的判决是否认为公正以及悔罪态度,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冤狱。
古代社会一些清明的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这一思想。
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写到,他父亲为吏时夜里审读案件卷宗屡屡停下来叹息。
母亲问他为什么叹息,父亲说这是一件死刑案,我一直在为他寻找一线生机,却实在找不到啊!母亲又问能否从案卷中为他找到生路,父亲感叹说寻求生路而不得,那么死刑犯和我都没有遗憾。
也确实有求一条生路,因而救活一个人的,就知道不去求生路而死者会有遗恨。
就这样经常求生路,一不小心,仍旧会处死刑,而世上人常常希望这些人死去。
关于“慎刑”传统,欧阳修与苏轼还有一段故事:一年,欧阳修主持科举考试,出的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
在收上来的卷子中他看到一份答卷上写着:“可以赏可以不赏,赏之,过乎仁。
可以罚可以不罚,罚之,过乎义。
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
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
”对此论,他很赏识,想判这个卷子为第一名,因为怀疑这份卷子可能是弟子曾巩的,为避嫌疑,改为第二名。
宋代刑罚制度

宋代刑罚--在唐律基础上的发展有人说:“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
但是三百多年的历史变迁,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假如照抄《唐律》,显然不能够适应宋朝当时的社会需要。
因此《宋刑统》在《唐律》延续的基础上必然也有改变和创新的地方。
宋初“慎刑”是刑罚立法的直到思想,折杖法、刺配制度的本意都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仁宗后期,社会矛盾激化,“重法地”法应运而生,也是“刑乱世用重典”思想的体现。
一、《宋刑统》对唐律的延续由于唐律完备化所具有的封建法典的楷模地位,唐宋两个朝代相隔很近,经历五代十国法律上的延续,以及宋代君臣立法者的模式思维,使得《宋刑统》“贯彼旧章”十分明显。
《宋刑统》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一)《宋刑统》的主体构成是《唐律疏议》《宋刑统》在结构上,沿用《唐律疏议》采用法律条文、疏议、问、答的形式,用疏议、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刑律之书,自汉、魏、六朝至隋,因革损益繁矣。
及唐律出,后世咸以为最善。
宋因唐律法,故刑统于唐律引用无疑。
”唐律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很大的一部法典,关于刑律的法典从汉、魏、六朝到隋朝,变革非常的频繁,唐律的出现改变了频繁变更法典的现象,后代都认为唐律是最完备的法典,宋代立法者显然延续了唐律,在立法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延续。
(二)《宋刑统》书名、体例来自《大周刑统》从汉代的九章律开始,历代刑书都称作“律”,而后周、北宋刑书命名及体例却发生巨大变革,这可以溯及唐末立法的创先。
唐宣宗时,对法律按照类别区分开来,把相近的法律归纳到一起,并且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
之后,五代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大周刑统》都以综合性刑统模式编纂,律疏令式通行。
《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本身又是以《唐律疏议》为基础,《宋刑统》在书名体例上又延续了《大周刑统》。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慎刑,是指在实施司法刑罚时,必须慎重审慎,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刑罚公正合法的思想与实践。
慎刑的思想深深根植于我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基石之上,贯穿了从古至今的司法实践。
慎刑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和国家治理的需要。
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文明发展历程中,慎刑思想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早在《周礼》中就有“刑奸慎,杀人不急”“善恶之不明,不可刑也”的规定;《礼记》中有“刑告曰:如其毋亲,则刑毋赦”“罚金之数,悉从司寇”的记载。
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古代尊重生命、人性化、讲求公正的司法观念,明确规定了只有真正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才能适用死刑。
可以说,慎刑的思想基本被反映在了我国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在历史上,慎刑的实践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唐朝时期,吐蕃入侵安史之乱中悍然杀戮百姓,朝廷支持在充分了解事件真相后进行必要审判,结果确定罪犯清单并得到了即时制裁;明代朱元璋建国初年,面对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相对于当时的刑法惩罚,朱元璋推崇慎刑,他认为刑罚如过重会让群众产生恐惧心理,收效不彰。
所以明朝刑律虽有死刑,但对其适用要求很高。
慎刑的这种做法,在其后的清朝时期得到吸收、继承和发展,致力于以惩罚犯罪为上,以人为本,努力维护国家的社会和谐稳定。
慎刑的理论和实践穿越时间和空间,不断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未间断地推进矫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工作。
在保障个人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人民群众也享受到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
但也不能否认,当前我国一些司法领域仍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司法不公、程序不合法、回避问题等现象,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不得当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正在加强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度和司法透明度的建设,以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和谐。
总之,我国古代慎刑的思想和实践,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法律文明的宝贵财富。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明德和慎罚。
明德,就是指加强自我克制,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
这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是指适用刑罚手段时要谨慎,主张避免滥刑、禁止滥杀无辜。
具体来说,就是多行恩惠,少用刑罚。
这是对明德的补充和落实。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即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和刑罚适中宽缓。
这一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之上,是对商代统治合法性解释“帝祖合一”的破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国古代法制史》等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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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籍之一《尚书》中的《康诰》、《舜典》等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1000余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等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强调统治者要像关心自己病痛一样关心百姓的疾苦,执法的人要自己带头守法,处理案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天子说要杀,执法官也不能不依法律而杀,“惟刑之恤哉”。
周公等古代政治家的这一思想,后来就成为历代士大夫阶层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理论基础,以及统治阶级的重要刑事政策之一。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在推行“仁政”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以德服人”、“宽则得众”、“省刑罚”的主张。
汉代以后,经历了贾谊的“省刑恤罚”、曹操的“慎刑”、诸葛亮的“执法公允”,西晋杜预、刘颂、张斐等人的“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理直而刑正”,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民命尤重”、“惟刑之恤”等等的主张。
至唐代,“慎刑恤罚”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成为唐初君臣的共识。
以李世民为首的唐王朝统治集团,亲身经历了强大的隋王朝,由于没有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极度压榨农民,破坏法制,滥杀无辜,穷奢极欲,在短短的几年间就被推翻了的过程。
因此,他们就以“安人宁国”为基本国策,注意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慎刑恤罚”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慎刑恤罚”,讲得通俗一点,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慎重、小心、严谨,关注人的生命,严格依法办事。
其潜台词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在对案子有疑问,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搞清楚的情况下,不要急于抓人,已经抓了的,不要急于判案,如《尚书》所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二是在犯罪事实搞清楚了的情况下,定罪量刑可重可轻时,用轻刑;可罚可不罚时,不罚。
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
三是对于宣告死刑这种人死了不可复活的重大案件,必须用严格的、周密的程序,使冤死的情况尽可能地降到最低程度。
在这方面,中国古人更是动足了脑子,想尽了办法,因此值得做进一步论述。
首先,中国自汉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如“乞鞫”和“录囚”等。
前者的内容是:一件刑案定罪量刑之后,当场将囚人传呼过来,把所认定的罪状告诉他;如果犯人称冤,就允许其上诉,进行更为详细的审讯。
后者的意思是:皇帝、郡守以及刺史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所属各地监狱,对已经在押的犯人尤其是死囚进行审讯,了解对其的定罪量刑是否合法适当,如发现冤曲,“即时平理也”。
这些制度,均被后世承继了下来(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对此有详尽的考证),成为“慎刑恤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由于死刑事关人命,人死不可复活,所以,在中国古代,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更是慎之又慎,要有多重上奏、复奏的程序。
在汉代,这种程序称为“上具狱”。
至唐代,这种程序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并在统治阶级“慎刑”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三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形成于北魏,三复奏制度出现于隋):即死刑核准以后,在执行死刑罪犯前,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由皇帝在死刑犯人的名字上勾决,才能执行,这种核准复奏的程序一共要履行三次。
贞观五年(632年),唐太宗李世民在盛怒之下,错杀了不构成死罪的大理丞张蕴古。
为了防止再错杀,他下诏规定:“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之后,唐《狱官令》对三复奏、五复奏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死刑案件,在京者,行决之前必须五复奏(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京外者,刑部三复奏(决前一日之内,刑部连续向皇帝奏请三次)。
唐代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为明清两朝继承了下来。
清代在此基础上,还创造了“秋审”制度,即每年一度对被判死刑监候的案犯,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启动
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这样,使被冤的死刑案犯的纠正又多了一道防线。
再次,为了使“慎刑恤罚”的政策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中国古代对违反此政策的各级官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唐律疏议·断狱》“死囚复奏报决”条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三千里。
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这里,期限未满时行刑的责任,明显大于过了期限再行刑的责任,可见其“慎刑恤罚”的坚定立场。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司法官吏不遵守法定程序行刑,或违反上报复核奏决行刑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国古代虽然提出了“慎刑恤罚”的思想,并将其规定在法典之中,体现了尊重生命和实施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但在实际生活中,能真正做到这一点的王朝和皇帝并不是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法律的运行、制度的遵守,都是以君主的人治为转移的,因此,“慎刑恤罚”的政策并没有能够得到一以贯之的实施,即使在最为强盛、开明的唐王朝时期,也是一样。
然而,尽管如此,中国古人关于“慎刑恤罚”的思想,以及为了实现这一思想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对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仍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一笔珍贵的法律文化历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