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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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企业员工。

2015年5月,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018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不幸遭遇意外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某家属保险金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李某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投保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人身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15年5月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终身寿险产品,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017年8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在家中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询问其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张先生回答称自己身体健康,没有患有任何疾病。

然而,张先生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在投保前一个月的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张先生患有高血压。

2. 法律适用(1)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因心脏病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但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投保后,某甲因患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治疗,经过诊断,某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某甲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以某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未及时解除合同的,不得免除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某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补正。

投保人未补正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未及时解除合同的,不得免除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补正。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和保险费后,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告知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

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保险单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身意外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身意外险的案例,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人身意外险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的跌倒。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某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就医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而且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在康复期间,他还能够得到一定的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小红的交通事故。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司机,某天她在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她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她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而不用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

同时,她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意外身故赔偿和伤残赔偿,帮助她和家人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案例三,小李的工地意外。

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天在工地上不慎受伤。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问题。

这让他在受伤后能够更加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而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意外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还能够帮助我们度过因意外事件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因此,我强烈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人身意外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重视人身意外险,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和帮助。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乙,甲的妻子,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生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乙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在投保时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情况。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该病史与心脏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

因此,甲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后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过错。

同时,甲在投保时并未故意隐瞒病史,而是因疏忽大意未告知。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乙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保险理赔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义务。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后及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过错。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一、杀妻骗保案。

有个男的,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呢,整天游手好闲,还欠了一屁股债。

他就动起了歪脑筋,盯上了老婆买的人身保险。

这保险啊,要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能赔不少钱呢。

老张开始精心策划,有一天,他带着老婆去河边散步。

那河边啊,看起来挺美的,可背后隐藏着老张的险恶用心。

走着走着,老张趁老婆不注意,猛地把她推下河。

可怜的老婆在水里挣扎,老张还假装呼救,其实就是做做样子。

后来警察介入调查,老张那点小把戏哪能经得住查呢?警察发现他欠了好多钱,而且他老婆死亡这件事他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他老婆水性还不错,怎么就突然溺水了呢?再一查他的通话记录、经济状况,老张最后只能承认自己为了骗保杀害老婆的罪行。

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为了钱连自己的枕边人都下得去手,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二、伪装伤残案。

还有个小李,这人也是想钱想疯了。

他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然后就琢磨着怎么从保险公司弄一笔钱。

他想到一个“妙招”,假装自己伤残。

他先是找了一些江湖郎中,搞了些假的受伤证明。

然后把自己的腿用绷带缠得严严实实的,拄着拐杖就去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不是吃素的,一眼就觉得有点不对劲。

理赔员要求小李去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

小李这下慌了,可还是硬着头皮去了。

医生一检查,发现他的腿啥事没有,健康得很。

保险公司立马报了警,小李这才知道自己的小聪明彻底玩砸了。

他以为能轻松骗过保险公司,没想到人家有一套严谨的审核流程。

最后小李因为诈骗未遂,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这就告诉我们,别想着靠歪门邪道去骗保险的钱,保险公司可不是好糊弄的。

三、带病投保案。

再说说老周。

老周知道自己得了重病,这治病得花不少钱啊。

他呢,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病情就去投保了人身险。

过了一段时间,老周就去申请理赔,说自己突然得了这个病。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投保之前就已经患病了。

老周还狡辩说自己不知道病情,可是保险公司调出了他的就医记录,证据确凿。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15日,张三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1)原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份。

② 张三的死亡证明一份。

③ 张三的病历资料一份。

(2)被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的投保单一份。

② 张三的体检报告一份。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但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被告陈述保险公司认为,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3. 法院审理(1)关于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

同时,被告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张三患有慢性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慢性疾病。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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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索赔案
某小镇居民高瑞华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瑞华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高瑞华与刘晓月结婚,11月高母病故。

1999年4月高瑞华因患心肌梗塞身亡,高父和刘晓月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因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瑞华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瑞华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刘晓月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

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瑞华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瑞华又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瑞华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瑞华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瑞华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瑞华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2005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

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

2005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

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是一样。

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

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索赔案
1997年11月6日,A省某市居民陈建刚在M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

被保险人陈建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弟弟陈建明。

但是,陈建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陈建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虽经邻居劝开,但遭到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

到了晚上,白柔还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

她趁陈建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陈建刚系其妻子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陈建明向M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然而,M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陈建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陈建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2003年3月,陈建明将M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保险金。

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索赔案
1999年3月,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周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00年5月,周某与郑某结婚。

2001年2月,被保险人周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20万元人身保险金。

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

周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1/2部分。

而周某的旗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10万元再有其本人与周某的父亲两人均分。

保险公司认为,本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项下为空白,即未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周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周某的妻子郑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这笔人身保险金应由郑某,周某的父亲两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受领。

郑某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种分配方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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