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现有模版进行,或者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区域的检查,确保符合动火要求,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人员。
第二章动火环境的检查与准备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区域内的环境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物质(包括危险化学物质)的存放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有适当的储存容器,并确保容器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区域周边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通风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灭火设备的有效功能,并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方案的编制与核定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原因和目的;2. 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3. 动火作业的具体过程和控制措施;4. 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人员和具体职责;5.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6. 动火作业的结束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方案的核定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核定内容包括:1. 动火区域的合理划分和警示标识设置;2.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人员配备;3. 环境检查和准备工作的合理安排;4. 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程度;5.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执行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执行前,应按照动火方案的要求准备好所需工具、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应按照动火方案的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有关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人员包含安全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搭配开展作业。
第八条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时间、地方及涉及的不安全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 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3.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准备情况;4. 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5. 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四周没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不安全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告知作业人员有关作业的不安全性,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需依照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资产利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动火作业行为,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包含有机化工企业、石油加工企业、化学品仓储企业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无明火、爆炸不安全源,并确认动火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已就位。
2.动火作业前必需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含动火位置、时间、任务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应责任人核实和审批。
3.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并通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各项措施合理可行。
第四条动火区域的划定1.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定,使用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行标识,保持区域的清楚可见。
2.动火区域应进行充分的隔离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人员管理1.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作业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动火作业程序或决策。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包含防止火灾、防止爆炸、防止中毒等措施。
2.在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器材的有效性。
3.在不安全场合相近应设置火警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和修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的监控与记录1.动火作业应配备专人进行监控,确保动火作业过程的掌控与安全。
2.动火作业需进行认真记录,包含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动火区域的特点、可能产生的不安全性和应对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其他热源进行施工、维修、清洗、消毒等工作的操作过程。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火源,如果管理不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极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由企业的主管人员负责,并委派专人进行具体管理。
企业主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确保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人员培训企业必须保证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经过必要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火作业的危险性、防火措施的要求、应急处置等。
培训完成后,必须进行考核,确保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动火作业申请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动火作业申请表。
申请表中必须包括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所需设备和工具等信息。
企业管理人员根据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动火作业。
4.动火许可证经过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必须发放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中必须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时间、防火措施等要求。
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前,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火许可证。
5.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立合适的防护措施。
首先,必须清除作业现场的可燃物,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其次,必须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另外,必须设置合适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火源和安全区域。
最后,动火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进行监督,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动火作业必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防火措施,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首先,必须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无泄露和故障。
其次,必须使用防火涂料进行涂抹,阻止火焰的蔓延。
最后,必须采用防护罩、防护网等措施,避免火花飞溅引发火灾。
7.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尽管动火作业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但仍然存在发生火灾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同时需要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作业区域划定出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动火设备和材料: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动火设备和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使用适当的点火方法、控制火焰大小和温度、正确使用防火器具等。
5. 火灾应急措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准备好应急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疏散人员。
6. 动火作业记录和监管:动火作业必须有合格的监管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人员的姓名、时间、动火内容等。
7. 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对规定进行审查和更新。
危化品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的项目、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专人负责、严格监管。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与分级第四条动火作业按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分为以下等级: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一般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如下: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经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审,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经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审,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 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措施等。
2. 动火作业单位将《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3.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对动火作业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
4. 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检查,消除火灾、爆炸隐患。
2. 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
4. 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确保空气流通。
5. 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手套、防毒面具等。
2. 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沙袋等。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点燃等工作的过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前,应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位置,包括作业区域的界限和相邻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动火时间,包括具体的作业时间和完成时间;(三)动火工具和设备,包括所需的焊接、切割、喷灯等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情况;(四)工作人员安排,包括动火作业人员的具体安排和岗位职责;(五)安全措施,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防火装置和防火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区域和相邻区域进行评估,确保环境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动火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动火作业的知识、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帽、眼镜等。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情况,并进行试验确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火源和危险化学品的距离,保持安全的工作间距。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禁止饮酒、吸烟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人看管,保持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区域应进行彻底的灭火处理,确认灭火彻底后,方可离开现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