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三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有权追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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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出轨本身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却受道德的约束,今天的的案例中丈夫出轨被发现,夫妻二十年感情付之一炬,夫妻协议离婚未约定财产划分,丈夫婚内赠予小三的房子、车子能要回来吗?天津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张某和李某2001年结婚,婚后通过夫妻俩多年的打拼,也有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可爱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2018年张某在一张商业聚会认识了比自己小十五岁的王某,双方都知道对方已成家,但还是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期间张某为王某支付过车款40余万,房产首付款36万,以及其他转账、汇款等,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将张某和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双方赠予合同无效。

隔日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

除了对车款和房产首付款无争议外,张某和王某对转账、汇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拿出确凿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某赠予王某款项合计92万余元。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划分,张某也承认赠予王某的款项支出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予款项为夫妻共有。

张某在于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予行为也未得到李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

无效的法律合同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王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张某的赠予,显然不是善意的,所得赠予财产应予以返还。

以上就是我这位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做出的解答,夫妻之间要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处置。

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财产,给第三者买房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财产,给第三者买房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张浩结合案例分析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案情】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

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

王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孙先生,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小姐购房。

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丁小姐行为的有效性。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而制定该法规目的为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小姐,损害了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120万元应全额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以案说法】孙先生未经其配偶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丁小姐属于无权处分,在赠与后,被王女士否认,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应予返还。

理由如下:首先,孙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孙先生与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或者拥有各自清晰个人财产,因此可推定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财产属于孙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共有。

其次,孙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是无权处分。

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家庭案例:能否要回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婚姻家庭案例:能否要回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案情介绍]2001年2月,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饮泉村王某因车祸致死,其妻叶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与一陈姓女子签订了一份中止“朋友”关系的协议和以陈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

于是,叶某遂以陈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1年7月30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

现年29岁的陈某早在7年前就到王某开办的企业内做临时工。

第二年初开始,她就与已有妻女的王某发生两性关系。

当时,两人先后到上海、牡丹江等地姘居生活。

王某的“越轨”行为马上引起了叶某的警觉,夫妻间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于1997年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陈某要他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

于是,王某邀请张某等3人见证与陈某签立字据,断绝“朋友”关系。

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据。

[案情分析]性与道德及法律的关系,涉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及性关系的自由化及市场化。

本案中第三者因解除不正当性关系而获得的“青春补偿”,在法律上系属何种性质?其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德的违反,进而应当返还原主?此类问题在性关系日益开放的背景下,实值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一、“青春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合同”,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此点即便为不具法律知识的一般民众亦能预料。

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

这些“协议”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1)于从事不正当性行为前给予财物,期能建立不正当性关系;(2)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维持不正当性关系;(3)于建立不正当性关系后给予财物,期能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虽然在上述情况下,“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这些附款要求受赠方同意建立、维持或解除不正当性关系。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默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同样拒绝鉴定案法院判决各不同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

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

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

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现代社会中,出轨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夫妻也因此陷入矛盾之中。

随着出轨事件的增加,关于夫妻赠与“小三”的权利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那么,当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主张全额返还?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及道德层面进行阐述。

1.法律层面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婚外情的条款。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有期不同居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着婚外情,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时,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时,该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妻子就只能在财产分割中进行索要。

如果丈夫已经将财产转让给了“小三”,那么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或赔偿。

当然,如果“小三”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前就已经出现了,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系与他人有婚姻关系,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小三”介入,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道德层面除了法律层面,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道德层面上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赠与“小三”财产是对婚姻伦理的破坏,是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返还。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妻子无权要求丈夫返还赠与“小三”的财产。

首先,在夫妻关系还没有正式结束之前,妻子也不能保证自己没有过错。

如果妻子在夫妻关系中存在着严重过错,比如重度吸毒或暴力行为,那么她就没有权利要求丈夫返还。

此外,赠与财产也是一种自由行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丈夫是有权赠与给任何人的。

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

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

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一、一方私自赠与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可以要回吗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送给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关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钥匙权。

这种是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小事,比如买菜钱的自主决定权,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决定。

2、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这是对于夫妻之间较重大的一些事项的处理方式,比如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等,此种是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协商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赠与第三者房屋的效力:1、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他人的,经另一方追认后,赠与行为有效。

2、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认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价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场价格来合理购买房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知道,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夫妻间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无权作出处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一般情况下,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会是通过支付同等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来的。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义的房产:婚姻中出轨的一方除赠与房子外,还可能会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再要回房屋,但是可以通过之前的买房付款记录以金钱折价的方式返还购房款。

小编最后提醒:送给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是可以要回来的,即使房屋已过户登记在了他人名下,那么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通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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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新解释三丈夫为小三买房妻有权追回案

婚前付清房款婚后对方无权分割
董先生:早在多年前,父亲的单位分房子,他和父亲共同付完了所有的房款,房产证上也是父亲的名字。

后来,父亲再婚,而房产证也是在父亲再婚后才发下来的,现在父亲的再婚配偶提出,房子应该有其一半,该怎么办?
解答:首先,由于房产证上为董先生父亲的名字,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房屋产权人为董先生的父亲。

其次,虽然房产证是在其父婚后才办下来,但由于婚前该房屋的房款已全部付清,那么该房产在婚前已经可以确定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董先生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再婚配偶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房产证上加名属于意愿行为
张女士:女儿和男朋友准备明年结婚,现在男方家已买好了婚房,房产证上写的也只有男方的名字。

虽然女方没出钱,但婚后肯定会分担按揭,想问是不是要去给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给房产证上加名字与不加名字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如果在男方愿意的情况下,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当然是最好的,因为加上女方的名字后,该房产就是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不加的话,根据《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的,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只能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得到一定的补偿。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有权追回
李女士:丈夫背着自己在外贷款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和丈夫到了离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其情人买的房子?
解答:有权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女士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婆用儿媳名义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孟先生:几年前,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自己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还闹了矛盾,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虽然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名字,也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个问题中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
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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