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全辑---银行业(第1-8期案例)

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全辑---银行业第一批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案例基本情况(一)存款利率市场化创新案例:放开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主要内容:从今年3月份开始,人民银行放开了自贸试验区内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中国银行为一名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人员办理了首笔个人小额外币存款业务,利率经双方商量确定。
突破点:放开了自贸试验区内小额外币(300万美元以下)存款利率上限,实现了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应用价值:在自贸试验区实现外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培育和提高金融机构外币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完善市场供求决定的外币利率形成机制,为下一步复制推广,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积累经验。
(二)企业融资创新案例:境外人民币借款主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
例如: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为交银租赁自贸区子公司和自贸区企业办理了境外人民币借款。
突破点: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往需要扣减相应的外债额度,而中资企业申请外债额度需要以个案报批),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
应用价值:从境外借入资金可以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
目前,境外借款利率远低于境内利率水平,对于借款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支付结算创新案例:为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可以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结售汇业务。
例如:中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江铜国际物流公司合作,办理了自贸试验区首笔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签订了以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为商品标的的3个月期限场外远期合约,共计交易1000吨,约合40手。
突破点:允许境内银行为企业提供境外市场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的结售汇业务。
应用价值:为国内大宗商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
(四)资金管理创新案例1: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主要内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便利企业在境内外进行资金的双向调拨。
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方式课件

直接融资租赁
• 租赁期通常与设备的使用寿命相当。
直接融资租赁
01
优势
02
03
04
为承租人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
降低承租人的初始投资需求。
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售后回租
• 定义: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现有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 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处租回该设备。
售后回租
特点 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释放固定资产。
租赁公司获得资金收入和租金收入。
售后回租
• 承租人保持对设备的使用权。
售后回租
优势 优化承租人的财务报表。
为承租人提供现金流支持。 降低承租人的税负。
杠杆租 赁
• 定义:杠杆租赁涉及到一个租赁协议,其中租赁公司购买设 备的部分资金由第三方投资者提供,租赁公司负责偿还投资 者的本金和利息。
联合租赁
多个出租人联合起来为 一个大型项目提供融资
租赁服务。
02
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的重 要性
资金来源的共享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拥有大量的资金需求,而银行则拥有丰富的资金资源。通过合 作,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银行可以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或直接投资,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收益 的增加。
05
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的未 来展望
金融科技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融资租赁与银行合 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大数据、 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提升信息 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推动融资租赁与银 行合作模式的创新,例如智能合约、 在线融资平台等。
金融科技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提高融资租赁和银行业务的运营效率 和客户体验。
融资租赁公司十二种主要业务模式及案例

融资租赁公司十二种主要业务模式及案例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一共有12种为主,本次我们主要阐述并分析这十二种业务模式,从而方便读者更好的理解并区分这12种模式!经和信整理1、直接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案例:云南建工集团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其子公司融资亿元采购其急需的建筑设备盾构机。
云南建工集团本次采用直接租赁购买价值亿元的两台盾构机,主要是供其中标天津地铁项目的施工所用,云南建工集团为了能够实现项目设备投资与项目成本回收周期的正向匹配,选用了直接租赁的方式,由租赁公司委托其自行购买设备后,以租赁的方式获取此设备的使用权,此次融资模式有效的缓解了企业在项目前期的资金压力,实现项目资金的有效搭配。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银租合作内保外贷简介

——银租贸易融资合作简介
2015年6月
第一部分:
国内商业银行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
商业银行眼中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 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 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享有 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人留购,续租或 退回出租方。
主流融资租赁业务类型
பைடு நூலகம்
直接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 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 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 式。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 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 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
第二部分:
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 业务下银租合作模式
(一)银租合作跨境融资
银租合作跨境融资
银租合作内跨境业务定义
银租合作内跨境融资指我行依据我行授信客户(以下称为承租人) 与其选定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回租协议》,且租赁公司向我 行提供回租业务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风险缓释措施后我行出具以承 租人为申请人,境外融资行为受益人,租赁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融资性 保函/备用信用证,境外融资行凭借该保函/备用信用证向租赁公司发 放贷款(主要为外币贷款),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回租协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等法律文本与租赁公司办理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我行负责对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外债资金 使用、租赁款回款进行监控,保证资金封闭运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融资租赁业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引言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引导商业银行与租赁服务公司的金融合作,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规模化经营,也能为商业银行带来一些正向能效:一方面能够改善银行信贷结构,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拓宽了资金投放的渠道与方式,在增强信贷资金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商业银行内部的信贷结构。
另一方面加强信贷优势互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与租赁公司的专业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取租赁公司优质的客户资源。
二、业务发展存在的不足之处1.协同效应有待加强。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展了较深入业务合作,但合作尚未形成深入一体的合作机制,两者之间的协同效应影响力也较为有限,虽然一些商业银行所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本银行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但在客户渠道开发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采取的是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而售后回租的模式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较为相近,因此在该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有限。
2.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一方面商业银行为了加快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各商业银行积极抽调内部人员,组建专业化的业务团队,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主体较多,且风险影响因素也较为复杂,而银行内开展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就显得相对匮乏,大多数从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缺乏系统的学习,对于业务熟练度较低,都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步培养和积累经验,难以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管理。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因融资模式与实现难易程度,更愿意选择做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部分商业银行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模式的占比高达90%以上,而对于直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却较少涉及。
3.增信措施存在一定局限性。
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资质较好的租赁物生产方相对强势,不愿意过多提供回购担保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保证,特别是行业地位较高的央企、国企作为承租人的时候,其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是市场的较为优质的业务机会,但这类企业的对外担保又异常严格,因此通过传统回购和担保来增信的业务模式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越是优质的承租人或租赁物生产商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越低,但是这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较为可控,现有的增信措施的局限性已然凸显,适当通过其他的增信措施来促成融资租赁业务的成功办理已成为摆在邮储银行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词解释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词解释融资租赁公司是一类独特的金融机构,它们为企业提供融资和租赁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资产的灵活获取与管理。
融资租赁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它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渐传入世界各地。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业务模式、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区别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是一种提供“除权益类融资之外的其他一切”融资服务的机构。
它们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对实物资产的租赁融资,而非传统的借贷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或租赁各种设备、机械、船舶、飞机等资产,再以租赁形式向企业出租,收取租金,从而实现对企业的融资支持。
这种融资模式在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设备或扩大产能时非常有吸引力,因为它能够将资产和借款解耦,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在业务模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存款与贷款的放贷利差来赚取利润,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主要通过租赁业务获得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与制造商或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直接购买或委托制造商生产设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然后,它们将资产以租赁形式提供给客户,收取租金,并按照租期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入。
这种业务模式有助于降低风险,因为资产是实物,具有稳定可预测的价值。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
它们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双边关系,既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项目。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通过发行证券或证券化方法将租赁资产转化为金融产品,从而通过证券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资金的充实程度,还可以向广大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对于市场前景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追求快速扩大规模,但受限于资金短缺,很难实现这一目标。
融资租赁公司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形式研究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拟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
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效劳,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
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开展阶段,商业银行开展相对成熟,讨论两者的合作形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形式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开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效劳的形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效劳,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
这种形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形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效劳,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效劳。
这种形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效劳的形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工程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给收租赁款的保理效劳。
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
这种形式下,银行承当信誉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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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研究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
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
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
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
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
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
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
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
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
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
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
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
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但银行承担声誉风险和间接信用风险,也需要采取和保理模式一样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
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1、内保外贷的模式。
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
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内保内贷的模式。
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
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未来的合作前景分析
着眼未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转型基础上,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将逐步开展。
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更加密切,协同效果发挥充分。
非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会更加深入、广泛。
具体的合作前景为:
(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深度合作开发产业链条模式。
这是指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产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开发产业链条。
一是两者相互配合,介入彼此以前不熟悉的客户和行业,逐渐实现产业链条的开发。
二是商业银行与那些大企业集团下设的租赁公司合作,如浙江物产租赁公司、北车集团租赁有限
公司、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能够深化与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对大集团的合作。
(二)银行主导,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模式。
这是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其租赁牌照的独特价值,作为银行的业务通道,配合商业银行为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即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银行,租后管理也委托给银行。
这种模式发挥融资租赁作为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作用。
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缺乏扩展零售业务的能力,而美国融资租赁的80%承租人是中小企业。
通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用更灵活有效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三)围绕直接租赁的业务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入。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层次。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个领域进行的。
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的独特行业价值,在控制贷款用途、掌握所有权、享有自力救济便利发挥优势。
因此,随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主要会在杠杆租赁、转租赁等方面合作。
(四)资产保全方面的合作会进一步深入。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在租赁物管理经营方面建立核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