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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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2016年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二)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1. 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 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 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 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

(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特点(5个)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当事人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c、不对等性d、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e、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有其特殊性。

(3)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特点:普遍性、基础性和特殊性(2)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1、2、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012年司考笔记-行政法

2012年司考笔记-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公民权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企业内部为私人行政 任何一个机构垄断一个权利仍为专制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如税法,权责一体)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种类裁量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产生原因是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从依法治国 司法机关的权利也讨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①是否有法律依据②合理性看社会效果,利弊衡量三、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 回避: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效率: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民: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撤销→违法→赔偿;废止→合法→补偿(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维护公共利益) 六、权责统一原则效能:法律授予行政执法权,政令有效。

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责任。

众合教育2012年真题解析班行政法讲义(李佳)

众合教育2012年真题解析班行政法讲义(李佳)

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12012年真题解析班讲义行 政 法李 佳众合网校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 .z h o n g h e e d u .co m2011年行政法真题解析班讲义李佳第一部分题目类型及应对一、行政法的题目类型(一)案例形式的题目1.出题方式09-98.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

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

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

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

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C.被告为县国税局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09-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84.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

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

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

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

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

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解题方式先审题干、后审题肢、肢干相连、以干求肢05-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

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应对方法: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李佳: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插入相应的句子,比讨论题好。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必须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被告人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的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惯常居住地和受限制的人身自由。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单方面行政权力行为。

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审理对象)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实施临时限制或者临时控制其财产的行为,避免伤害,控制危险的扩大。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李佳行政法背诵卷文件

李佳行政法背诵卷文件

李佳行政法背诵卷文件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公法的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的基础。

1.2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政府行为的法律化。

行政法是对政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体系,使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2.行政法的强制性。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3.行政法的专门性。

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的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行政法的公共性。

行政法规范的是公共事务,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法。

2.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2.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保持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3.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3.2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监督权等。

3.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不作为责任等。

3.4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四、行政法的发展与应用4.1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法治思想的兴起、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化、行政程序的完善等阶段,逐步形成了现代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点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点

1.1行政法基本理论◆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讲解◆本章内容知识树结构框架考情分析本章内容抽象;学习好本章内容以理解为主;考试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2011年本章分值是5分,预计2012年考分在5分左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原则、渊源、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内容。

本章基础班内容讲解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以下四层含义: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行政诉讼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解释:行政合法原则讲的是无法律无行政的问题,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与此相比,公民权叫法无禁止即自由。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有()情形的,属于违反实质合法性原则。

(2010年)A.违反法定程序B.超越行政职权C.明显考虑不相关因素D.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答疑编号358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理性原则。

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口头问题总结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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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二)一、行政法中涉及期限的除外条款。

二、含有“也可以”三个字的法条(听过逆向思维的课程的同学应该懂得这个法条的可考性)。

1.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2.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3.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4.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5.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6.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7.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布是为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8.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9.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10.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11.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2.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14.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5.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16.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17.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8.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9.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0. 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23.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4.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5.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6.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27.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28.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三、不得1.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6.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7.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8.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9.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10.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11.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2.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3. 公务员处分,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4.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15.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16.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17.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18.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1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20. 授权立法,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21.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3.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4.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5.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6.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7.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8.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9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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