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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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2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办工作运行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甘肃专员办首问负责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首问人是指有关人员到本办事处办理相关业务或打电话给本办,被询问到的或接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人的责任:(一)所问事项在首问人的职责范围内的,能立即解决的应及时办理;一时不能解决的,应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一次性告之有关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详细记录询问的内容,并向处室领导汇报。

(二)所问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热情接待。

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责任人;如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征得办事人同意,首问人应负责填写登记单,详细记录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并负责转交责任人,提醒责任人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也可向处室领导报告。

属于本办事处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与何处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处室或责任人。

(三)所问事项不属于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我办内部网站建设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9号)机关党委、各处室:内部网站(以下简称内网)是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务管理的重要平台,自建立运行以来,起到了促进我办政务公开、加强对外宣传的作用。

为进一步利用好内网,做好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务管理工作,经专员会议研究决定:一、成立甘肃专员办内网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王国利,副组长:吴伟刚、张麟,成员:康海民、鲁怀忠、房斌、谭红梅、雷永红。

日常工作由张麟主抓,雷永红、谭红梅负责。

工作小组成员:张文丽(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张晓慧、杨哲、张建军、XXX荣。

二、加强内网建设,适应甘肃专员办信息化建设需要。

及时更新内网,积极发挥内网的传递文件、内部政务管理和对外宣传作用,努力将内网建设成为我办的办公平台。

三、内网内容及相关刊登程序(一)上级文件的刊登。

与专员办业务、政务关联度较强的文件,由办公室签发直接在内网上刊登。

(二)政务信息的刊登。

1、各类工作简报、会议材料、专员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等,由有关责任人签发直接在内网上加密刊登。

2、会议通知、通报材料、公示、公开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汇报材料等,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详见附件),经审签后加密刊登。

(三)宣传报道信息的刊登。

办领导工作动态、大型活动报道、各处室工作动态等,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经审签后刊登。

(四)内网信息刊登的审核程序。

一是各处(室)内网信息联络员填制《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处(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各处(室)内网信息联络员将经过初审的《甘肃专员办内网信息刊登审签单》和信息材料报送办公室或四处进行编辑,经办领导审核签发后刊登。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财驻甘监办[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4〕22号)各处、室: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专员办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办实际,在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甘肃专员办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现金管理条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和分析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活动情况;加强固定财产的管理,防止因违规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收支手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刊物控制和监督;接受有关授权机构的审计。

第四条专员办财务管理工作,由专员办主要领导总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岗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13]1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13]17号)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甘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财办监〔2012〕1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甘肃的实际情况,我办研究制定了《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表1-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附表1-4附件1: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甘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财监〔2012〕1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甘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财驻甘监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8]43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办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现将《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载体,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安全、不泄密。

第六条办公室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处(室)要大力推行微机应用,逐步改善办文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财驻甘监机党[2004]6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甘监机党[2004]6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甘肃专员办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省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意见》(省直工发〔2004〕1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办文明单位创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把我办创建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引向深入,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现就我办近期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创建文明机关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自觉性我办作为财政部派驻机构,担负者中央财政就地监管和监察职责,是甘肃财政监督战线的重要力量,是财政部联系甘肃省的“耳目”和纽带,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财政部的规章规定、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办领导对机关建设历来很重视,对进一步加强我办机关建设,创建文明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办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情况还处于初级阶段和浅层次的,与省直机关工委、办领导的要求和其他先进厅局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主要是:一些处室领导对创建文明机关活动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只注重机关外在形式的变化,而忽视了内在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创建活动流于形式,没有新突破。

因此,我们一定站在全局和专员办历史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摆上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改进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我办创建文明机关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财驻甘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40号)机关党委、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甘肃专员办外聘和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办外聘(借调、聘用,下同)和实习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使用方面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需要,必须抽调人员的,首先应从办内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中统筹安排,办内工作人员确实不足或无法安排、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方可申请聘用外部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要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特殊情况需聘用规定条件以外人员的,要报专员会议确定同意后方可选用。

第四条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我办实习由学生所在学校或个人推荐,经专员会议研究决定,安排到处室实习。

处室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到我办实习。

第五条外聘和实习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能对外行使财政监督签字权。

第六条外聘人员审批程序:(一)用人处室填写“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申请审定表”(格式见附件2)报综合检查室进行初审。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财驻甘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财驻甘监〔2009〕12号)中央在甘各金融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将按照“立足现有职能、实施分类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分析评价、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原则开展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在认真梳理现有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授权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工作总体规划,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以现有职能为切入点,区别不同类别的金融企业和财政管理事项,统筹规划,扎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突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特色,强化对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工作方式,将专项检查日常化、机制化,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围绕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层次,结合监督检查,分析反映财政金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效,探索和推进对本地区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金融形势等的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财政部提供金融监督的信息和资料。

针对甘肃省内金融企业的特点,密切关注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确定近期和中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明确阶段性内容、目标及需要采取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重点内容(一)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下同)的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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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
人才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甘监[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2]17号)
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监管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办与金融单位共同协作搞好财政金融监督工作,一方面解决财政金融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工作,促进财企相长;另一方面,着力为金融单位培养锻炼优秀专业人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我办决定从各金融单位抽选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财政金融监管人才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财会或审计专业。

(四)熟悉金融或保险业务,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二、报名推荐
请各金融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专业人才,真实准确填写《财政金融监管人才推荐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我办,电子件发送至邮箱LLL3666@。

三、人才管理
(一)我办将对各金融单位推荐人才进行资格审核、考察了解,经研究确定后,组织财政管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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