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一)直接关闭退出类。
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3提 升煤 矿安 全生 产条件 , 、 提
矿井必须采 : = 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 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 范 的问题 。 根据 国务 院关 于促进 工作的领导 用正规 采煤 方 法 。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
4 、压 减 小煤矿 数 量 ,提 高矿 经整 合形 成的矿 井的 ( 国发[051 号) 2018 和 国务 院 关于 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 成立专门 井单 井规模 。
3 、煤炭 资源 接近 枯竭 且 20 审核批准程序 有关部 『按照建设 的工作机构, 健全工作机制 , 采取 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 经济 和必 要的行 政手 段 , 组 蒙古 、 陕西 3 万吨 / , 0 年 新疆 、甘 序的通知》 国发[ 0]8 ) ( 2 5 号 的要 法律 、 0 2 求 ,为 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织国土资源、 煤炭行业管理 、 煤矿 肃、青海 、宁夏、北京、河北 、东 5 加强安全生产, 进一步推进煤炭整 安全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工商行 北及华东地区 1 万吨 /年 ,西南 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 现 政管理、 公安、 电力等部门和工会 和中南地区 9万吨 /年。 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 5 合理开 发 和保护 煤炭 资源 , 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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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安监 总煤矿CO B 8 2 O] 号 发布 日期 :二00六年三 月十五 日 4
部署 和要 求 , 实加 切 各省、自治 、 直辖市及新疆 化 布局 , 高产 4 集 中度的 重要手 民政 府的 统 一 提 结 生 产 建 设兵 团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既 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 强对 煤炭 资源 整合 上作 的领导 ,
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完整版)

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意见/工作意见范文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抓整顿关闭落实。
*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
关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抓专项检查落实。
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
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0.02•【文号】国办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10.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
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
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各项工作目标,制定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一、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 19号);(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593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五)《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渝办发[2006]116号)。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组织生产的各类小煤矿。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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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掘进工作计划

坎上煤业有限公司坎上煤矿二零一零年技改工作计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雅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07〕14号)、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雅安市煤炭矿业权设置调整方案的复函(川煤整合函【2008】13号)文件等要求。
雅安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划,将荥经县荥河乡坎上煤厂与荥河乡楠木沟头煤矿、荥河乡四社煤厂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资源与周围闲置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增加保有资源/储量,整合后生产能力为年产9万吨。
根据雅经委号文件的技改批复, 本矿将于年月日正式进入技改扩能工作,为能如期完成年产9万吨的技改工作本矿特制定以下2010年技改工作计划。
一、主运输巷、+1023辅助进风巷、总回风巷扩刷计划:1、主运输平巷扩刷总长1475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2m×2m半圆拱,为达到生产要求需将该巷扩刷到3.2 m×3.1 m的净断面。
2、+1023辅助进风巷扩刷总长1040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2.2 m×2 m半圆拱,为达到通风要求需将该巷扩刷到2.6 m×2.6 m的净断面。
3、总回风巷扩刷总长920 米,目前的巷道规格为1.8 m×1.8 m半圆拱,为满足总回风的通风须要将该巷扩刷到3 m×3.3 m的净断面。
4、由于巷道扩刷距离远工程量大所以在技改工作正式开始时本矿将进入扩刷工作。
具体扩刷计划如表一:二、主运输巷、+1023辅助进风巷、总回风巷掘进计划:1、主运输巷的下山斜井坡度18度斜长170米,巷道规格2.4m×2.4m支护方式为锚喷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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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安监总煤矿[2006]48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程序
(三)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二、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县级(含,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