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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被控侵权产品描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 成分为:每10ml含葡萄糖酸钙600mg、 葡萄糖酸锌30mg、盐酸赖氨酸100mg。 另,国家药检局注册批件表明该产品: 10ml:葡萄糖酸钙0.6g、葡萄糖酸锌 0.03g、盐酸赖氨酸0.1g。
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为:被控 侵权产品的葡萄糖酸钙与专利的活性钙 等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盐酸赖氨酸与专 利的谷氨酸等同,故判定侵权成立。
587号专利描述: ➢发明名称: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 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权人:澳诺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04587.1 ➢申请日:2003年2月19日
587号专利与本专利的对比:
涉案专利 活性钙
葡萄糖酸锌 谷氨酸/谷 氨酰胺
587号专利 可溶性钙剂 葡萄糖酸锌 盐酸赖氨酸
参见:(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 萄糖酸钙,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 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技术特征 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释〔2009〕21号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 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 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 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案情简介:
➢发明名称: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 制备; ➢专利权人:BASF公司 ➢专利号:ZL92115325.2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基本无粉尘的下式(I) 所示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方法,
(I)
其中将甲基胺(Ⅱ)与二硫化碳(Ⅲ)和甲醛(Ⅳ) 反应或者将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 铵盐(Ⅴ)与甲醛(IV)反应,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主题,进行案例分析。

为了便于阅读,本文将采用以下的格式来进行论述:1. 案件背景介绍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5. 结论1. 案件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是某电子公司所拥有的一项创新发明专利。

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因此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注意。

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起诉方以某电子公司为主,他们认为被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了侵权产品。

起诉方提出了详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被告公司辩称他们并未侵权,他们自己开发了类似的技术,并且该技术在市场上的应用早于起诉方的专利注册日期。

被告公司提出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辩解,并表示起诉方所提起的诉讼是无理取闹。

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构成了对起诉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起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对于专利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此案例的结果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方面,起诉方在起诉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从而使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决;另一方面,被告方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但在证据上并不充分,致使法院判决被告方构成了侵权行为。

5. 结论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对于相关公司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

准确提供证据,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被告方在辩护时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将很难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

总之,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诉讼中如何提供充足证据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提问。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作者:王美茜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21期摘 ;要: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其受保护程度,以及关注度、重视度,日益渐增。

传统领域的专利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文以有机化学领域为代表,从化学的视角,对化学与法律复合的领域,进行专利侵权的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有机化学;专利侵权化学,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和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科学。

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是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此外,还有微观性、实验性。

化学领域专利的特点是技术方案理解困难,权利要求多,说明书厚;撰写难度大;保护周期长;解释难度大。

而有机化学更是对其进行细化的结果,以碳氢化合物为主干骨架,与自身或其他不同组成结构的C-H化合物相互反应,制备新的有机物。

有机化学是化学在实用上的最广泛体现,如高分子材料、药品等,其中,医药领域最引人注目。

药品的本质就是有机化合物,更确切而言,就是碳(C)、氢(H)、氮(N)构成的大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者合成方法,容易引发涉外侵权诉讼。

有机化学领域虽有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也有对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但该领域更注重对有机物合成方法的保护,以下着重探讨对相似的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

制备有机化合物的反应一般是常规反应,其反应过程是可以预见的,当常制备的新的有机化合物的反应过程可以预见时,该合成方法被称之为相似方法。

相似方法发明是指用已知的方法合成新物质的发明,它是通过选择具有相似结构的原料,利用已知的制备方法合成出一种具备突出效果的新的有机物,其专利性不是属于合成方法,而是孕育在新的产品之中。

虽然相似的合成方法是在不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间接地对产品进行保护的方法,但在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某些原因不能采取产品保护方式的发明也可以采取保护相似的合成方法获得保护。

曾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取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2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才使得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新物质不再是专利法的排除对象。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甲公司对一项关于无线充电器的发明专利拥有合法权益,并声称乙公司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探讨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行为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二、专利有效性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有效性是判定专利权的重要标准。

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我们需要对该专利进行审查。

1. 发明关键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专利的关键特性。

根据专利文件,该专利涉及一种无线充电器,其主要特点是能够无线传输电力,而不需要与充电设备直接连接。

相关技术在先前已经存在,但甲公司声称其专利具有更高效、更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案。

2. 先前技术其次,我们需要评估该专利是否存在先前技术。

通过对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相关文献的研究,我们发现在甲公司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有类似的技术被公开了。

这些类似技术包括其他无线充电器的发明和实际使用案例。

3. 创新性最后,我们需要评估甲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可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改进。

如果该技术解决方案仅是技术的自然演化,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独创的。

基于以上分析,甲公司的专利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该专利在技术上具有一些改进,但其创新性被质疑。

三、侵权行为分析在确定专利有效性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1. 乙公司产品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对乙公司的产品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与甲公司的专利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乙公司的产品具有与专利中描述的关键特征类似的功能和结构。

这些关键特征包括无线传输电力和无需直接连接充电设备。

2. 外观相似性除了功能和结构上的相似性,我们还需要考虑产品的外观相似性。

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相似,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产品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后,可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本文将梳理艾素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及后续的艾素制剂侵权诉讼的过程和主要争议点,归纳总结其中的主要问题,对药物领域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案情回顾恒瑞公司生产的“艾素”是抗肿瘤化学药“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商品名,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泰索帝”是抗肿瘤化学药“多西紫杉醇注射液”的商品名。

多西他赛与多西紫杉醇是同一药物产品。

由于我国专利法1993 年之前未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未能在我国获得泰索帝的药品专利,但此后取得了该药物的中间体及其制备方法的中国专利权。

恒瑞公司通过规避专利方法,在2002年成功仿制了该产品,并获得了我国的新药证书。

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于2003 年起诉恒瑞公司的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制备方法侵犯其泰索帝中间体合成工艺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历时3 年作出判决,判决恒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恒瑞公司不服,于2006 年11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

2007 年7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艾素侵犯专利权的判决。

2007 年9 月,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以恒瑞公司的艾素侵犯其多西他赛药物专利权为由,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 ;同年同月,恒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多西他赛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8 年4 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该案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共 4 年多的时间结案。

在涉及艾素制备方法专利的诉讼二审结案后,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又就制剂类型的相关专利再次提起对恒瑞公司的侵权诉讼,恒瑞公司则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的方式,无效掉了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制剂类型专利。

两个公司围绕艾素的制备方法和其制剂的专利是否侵权的法律纠纷显得一波三折。

1.一审1999 年11 月和2001 年7 月,阿文蒂斯公司(为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子公司)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分别获得名称为“制备塔三烷衍生物的新起始物和其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3118203.4 ;下称93 专利)和名称为“新型丙酸紫杉烯酯三水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5193984.X ;下称95 专利)。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PesticideScienceandAdministration2007,28(9)农药科学与管理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李新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北京100080)中图分类号:S48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2-5480(2007)09-55-03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仿制居多的中国农药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因此,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当前众多农药企业迫切希望了解的热点问题。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农药企业受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仅供参考。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及确权原则所谓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中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决定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

人民法院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一般既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又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到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判断侵权与否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下面仅对这些原则作简单介绍,其具体适用还要依个案而定,在此不作详述。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告拜尔公 司涉案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 ,0 5年 3月 1 20 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 ,在 拜尔公 司
对原权利要求进行 了修 改并放弃 1虫腈 组合物 ) 有效 的审查决定 。 同年 5 1 月 7日.华星化工对这 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经
此 , 国在 制定 、 我 修订知识产权 法律 法规 时, 应该 把 国外 企 业涉及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考虑进 去,完善 限制知识
产权滥用方面 的条款 , 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2无效 宣告程序 中可 以修改权利要 求 . 华星化工为 了避 开对上市辅导关键期冲击 ,特采取 了迂 回战术 ,委托律 师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委宣告该 专利无效。拜尔公 司随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了修 改 .将 (
限公 司不禁要 问: 这到底是滥用诉权还是别有用心? 在经
津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做 出“20 ) 高 民三终 字第 2 (0 8 津 5号” 终审判决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判。 即驳 回原告 的所有诉讼 请求,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 的受理 费和诉讼保全 费用等 。 2 0 年 9月 , 03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公 司发现 华星化工 向境
其授权 时的 1 0个权利 要求修 改成 1 个权利 要求 ,将对 1 1 化合物加助剂形成 的组合物修 改成 1 化合物加 0个 个
知产 l 识 权}
助剂形 成的组合 物的保 护, 并放 弃其 用途权 利。) 仅有针
i 面
非职务发 明专利权 人在提 出专利侵权纠纷 时,往往仅凭
自己对被诉侵权产 品与 自已的发 明创造进 行 比对 ,但实 质上专利侵权有 一系列侵权分析 判断要件 ,如在专利权
的有 效期 内、 落入 了专利权 的保护 、 实施 了营利 性行为 、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李新芝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9
【摘要】案情 1995年3月13日,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以下简称涂山制药厂)
与李新民签订了《"乳增宁胶囊"新药副本、技术独家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乳增宁胶囊是由甲方(李新民)研究的科技成果.甲方将此副本技术独家转让给乙
方(涂山制药厂)生产.转让费50万元整。

1995年5月26日.涂山制药厂取得了"乳增宁胶囊"《新药生产批准文号批件》[(95)zw-05号]。

【总页数】5页(P85-89)
【关键词】法律问题;专利权;生产批准文号;制药厂;科技成果;李新民;协议书;胶囊【作者】李新芝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60.8
【相关文献】
1.《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段立红
2.试论版权贸易中变相"一女二嫁"的法律问题 [J], 汤家芳
3.专利权“一女二嫁”的法律适用 [J], 李新芝;谭红
4.大庆梦幻城“一女二嫁” 工程款争议背后疑点重重 [J], 徐广忠;
5.“一女多嫁”现象剖析 [J], 刘明知;杨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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