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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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从一起农药工艺专利侵权案例说起

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从一起农药工艺专利侵权案例说起

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从一起农药工
艺专利侵权案例说起
李新芝;伍华宏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对于农药工艺专利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新农药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权人完成初步举证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侵权方提供其农药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被控侵权方将可能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李新芝;伍华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J], 尹佳子
2.企业专利侵权预防及应对策略--从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看企业专利战略 [J], 闫东伟
3.论中国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适用 [J], 汪赛飞;赵刚
4.论中国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适用 [J], 汪赛飞;赵

5.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 [J], 李新芝;伍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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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被控侵权产品描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 成分为:每10ml含葡萄糖酸钙600mg、 葡萄糖酸锌30mg、盐酸赖氨酸100mg。 另,国家药检局注册批件表明该产品: 10ml:葡萄糖酸钙0.6g、葡萄糖酸锌 0.03g、盐酸赖氨酸0.1g。
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为:被控 侵权产品的葡萄糖酸钙与专利的活性钙 等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盐酸赖氨酸与专 利的谷氨酸等同,故判定侵权成立。
587号专利描述: ➢发明名称: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 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权人:澳诺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04587.1 ➢申请日:2003年2月19日
587号专利与本专利的对比:
涉案专利 活性钙
葡萄糖酸锌 谷氨酸/谷 氨酰胺
587号专利 可溶性钙剂 葡萄糖酸锌 盐酸赖氨酸
参见:(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 萄糖酸钙,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 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技术特征 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释〔2009〕21号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 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 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 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案情简介:
➢发明名称: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 制备; ➢专利权人:BASF公司 ➢专利号:ZL92115325.2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基本无粉尘的下式(I) 所示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方法,
(I)
其中将甲基胺(Ⅱ)与二硫化碳(Ⅲ)和甲醛(Ⅳ) 反应或者将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 铵盐(Ⅴ)与甲醛(IV)反应,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作者:王美茜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21期摘 ;要: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其受保护程度,以及关注度、重视度,日益渐增。

传统领域的专利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文以有机化学领域为代表,从化学的视角,对化学与法律复合的领域,进行专利侵权的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有机化学;专利侵权化学,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和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科学。

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是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此外,还有微观性、实验性。

化学领域专利的特点是技术方案理解困难,权利要求多,说明书厚;撰写难度大;保护周期长;解释难度大。

而有机化学更是对其进行细化的结果,以碳氢化合物为主干骨架,与自身或其他不同组成结构的C-H化合物相互反应,制备新的有机物。

有机化学是化学在实用上的最广泛体现,如高分子材料、药品等,其中,医药领域最引人注目。

药品的本质就是有机化合物,更确切而言,就是碳(C)、氢(H)、氮(N)构成的大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者合成方法,容易引发涉外侵权诉讼。

有机化学领域虽有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也有对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但该领域更注重对有机物合成方法的保护,以下着重探讨对相似的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

制备有机化合物的反应一般是常规反应,其反应过程是可以预见的,当常制备的新的有机化合物的反应过程可以预见时,该合成方法被称之为相似方法。

相似方法发明是指用已知的方法合成新物质的发明,它是通过选择具有相似结构的原料,利用已知的制备方法合成出一种具备突出效果的新的有机物,其专利性不是属于合成方法,而是孕育在新的产品之中。

虽然相似的合成方法是在不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间接地对产品进行保护的方法,但在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某些原因不能采取产品保护方式的发明也可以采取保护相似的合成方法获得保护。

曾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取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2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才使得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新物质不再是专利法的排除对象。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本文将梳理艾素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及后续的艾素制剂侵权诉讼的过程和主要争议点,归纳总结其中的主要问题,对药物领域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案情回顾恒瑞公司生产的“艾素”是抗肿瘤化学药“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商品名,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泰索帝”是抗肿瘤化学药“多西紫杉醇注射液”的商品名。

多西他赛与多西紫杉醇是同一药物产品。

由于我国专利法1993 年之前未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未能在我国获得泰索帝的药品专利,但此后取得了该药物的中间体及其制备方法的中国专利权。

恒瑞公司通过规避专利方法,在2002年成功仿制了该产品,并获得了我国的新药证书。

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于2003 年起诉恒瑞公司的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制备方法侵犯其泰索帝中间体合成工艺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历时3 年作出判决,判决恒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恒瑞公司不服,于2006 年11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

2007 年7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艾素侵犯专利权的判决。

2007 年9 月,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以恒瑞公司的艾素侵犯其多西他赛药物专利权为由,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 ;同年同月,恒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多西他赛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8 年4 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该案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共 4 年多的时间结案。

在涉及艾素制备方法专利的诉讼二审结案后,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又就制剂类型的相关专利再次提起对恒瑞公司的侵权诉讼,恒瑞公司则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的方式,无效掉了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制剂类型专利。

两个公司围绕艾素的制备方法和其制剂的专利是否侵权的法律纠纷显得一波三折。

1.一审1999 年11 月和2001 年7 月,阿文蒂斯公司(为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子公司)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分别获得名称为“制备塔三烷衍生物的新起始物和其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3118203.4 ;下称93 专利)和名称为“新型丙酸紫杉烯酯三水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5193984.X ;下称95 专利)。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PesticideScienceandAdministration2007,28(9)农药科学与管理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李新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北京100080)中图分类号:S48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2-5480(2007)09-55-03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仿制居多的中国农药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因此,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当前众多农药企业迫切希望了解的热点问题。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农药企业受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仅供参考。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及确权原则所谓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中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决定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

人民法院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一般既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又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到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判断侵权与否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下面仅对这些原则作简单介绍,其具体适用还要依个案而定,在此不作详述。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告拜尔公 司涉案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 ,0 5年 3月 1 20 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 ,在 拜尔公 司
对原权利要求进行 了修 改并放弃 1虫腈 组合物 ) 有效 的审查决定 。 同年 5 1 月 7日.华星化工对这 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经
此 , 国在 制定 、 我 修订知识产权 法律 法规 时, 应该 把 国外 企 业涉及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考虑进 去,完善 限制知识
产权滥用方面 的条款 , 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2无效 宣告程序 中可 以修改权利要 求 . 华星化工为 了避 开对上市辅导关键期冲击 ,特采取 了迂 回战术 ,委托律 师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委宣告该 专利无效。拜尔公 司随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了修 改 .将 (
限公 司不禁要 问: 这到底是滥用诉权还是别有用心? 在经
津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做 出“20 ) 高 民三终 字第 2 (0 8 津 5号” 终审判决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判。 即驳 回原告 的所有诉讼 请求,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 的受理 费和诉讼保全 费用等 。 2 0 年 9月 , 03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公 司发现 华星化工 向境
其授权 时的 1 0个权利 要求修 改成 1 个权利 要求 ,将对 1 1 化合物加助剂形成 的组合物修 改成 1 化合物加 0个 个
知产 l 识 权}
助剂形 成的组合 物的保 护, 并放 弃其 用途权 利。) 仅有针
i 面
非职务发 明专利权 人在提 出专利侵权纠纷 时,往往仅凭
自己对被诉侵权产 品与 自已的发 明创造进 行 比对 ,但实 质上专利侵权有 一系列侵权分析 判断要件 ,如在专利权
的有 效期 内、 落入 了专利权 的保护 、 实施 了营利 性行为 、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李新芝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9
【摘要】案情 1995年3月13日,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以下简称涂山制药厂)
与李新民签订了《"乳增宁胶囊"新药副本、技术独家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乳增宁胶囊是由甲方(李新民)研究的科技成果.甲方将此副本技术独家转让给乙
方(涂山制药厂)生产.转让费50万元整。

1995年5月26日.涂山制药厂取得了"乳增宁胶囊"《新药生产批准文号批件》[(95)zw-05号]。

【总页数】5页(P85-89)
【关键词】法律问题;专利权;生产批准文号;制药厂;科技成果;李新民;协议书;胶囊【作者】李新芝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60.8
【相关文献】
1.《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段立红
2.试论版权贸易中变相"一女二嫁"的法律问题 [J], 汤家芳
3.专利权“一女二嫁”的法律适用 [J], 李新芝;谭红
4.大庆梦幻城“一女二嫁” 工程款争议背后疑点重重 [J], 徐广忠;
5.“一女多嫁”现象剖析 [J], 刘明知;杨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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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化学领域申请文件撰写对无效程序的影响

浅谈化学领域申请文件撰写对无效程序的影响

浅谈化学领域申请文件撰写对无效程序的影响作者姓名:李莎莎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摘要: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专利无效来避免支付专利使用费,或是作为侵权诉讼的反制手段。

本文从专利无效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化学领域的无效案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分析,旨在提高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提高授权后专利稳定性。

其中本文所述专利仅包括发明专利。

关键词:专利无效撰写修改一、无效过程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无效过程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规定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4.6 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方式以及限制,原则包括:(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是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对于合并方式,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内:(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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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烷基二胺
三种典型杂质
3、重视说明书的撰写-提供直接证据
重视说明书中对于产品特征的描述,尤
其是工艺与产品痕迹之间关系的描述,
以便为侵权诉讼提供直接证据。
相互印证
工艺
产品痕迹(杂质等)
4、关注化工产品的生产许可
农药生产
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案例2: 午时药业 vs 澳诺制药案
--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0.8-1.2份
原权利要求1: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
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
料制成的药剂:
可溶性钙剂
4-8份
葡萄糖酸锌或硫酸锌 0.1-0.4份
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0.8-1.2份
OA1:按照说明书公开文本的描述,可溶 性钙剂可选用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 钙、碳酸钙或活性钙,而说明书仅给出了 “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的配制实施 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修改:专利权人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 “活性钙”。
2、关于举证责任与侵权判定
(1)BASF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2)BASF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 南通施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使 用了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侵 犯了涉案专利权。
分析与总结: 1、新产品认定的变化
专利申请日前本国市场未见过/我国国 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即国内市场标准
绝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即在专利申请 日以前是否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
BASF公司据此提出,上述三种特征杂 质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棉隆产品过 程中出现的典型杂质,即由于在制备过 程中加入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亚烷基二胺, 才形成上述三种杂质。
南通施壮则主张:其在生产涉案产品时 并未加入亚烷基二胺,而是通过使用十 二烷基磺酸钠等其他助剂和改变反应器 内部结构来制备棉隆颗粒剂,但其并未 举证证明加入十二烷基磺酸钠等助剂会 形成上述三种特征杂质。
说明书P2-3描述:
少量的亚烷基二胺化合物与甲胺发生竞争,且 可能形成如下三种副产物:
SS
SS
SS
N H3C
NAN N CH3
N H3C
N A NHR2
VII
VIII
R1-N+H2-ANR2-CS2-
IX
BASF公司证据:2006年向南通施壮公 司的代理商阳光克劳沃公司公证购买了 20公斤被控侵权产品,并自行和委托上 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参见:(2008)高民终字第164号判决书
涉案专利产品不属于新产品:
(1)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农药登 记公告中包括了涉案产品;
1991年,农药检定所发布的农药登记 公告载明:LS91011是BASF公司登记的 中文名为“必速灭98%颗粒剂”的农药, 该农药的化学名称为“四氢-3,5-二甲 基-1,3,5-噻二嗪-2-硫酮”。
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 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的色谱分析图出现 了一个主峰和三个次峰,与BASF公司生 产的“棉隆”产品(即四氢-3,5-二甲 基-1,3,5-噻二嗪-2-硫酮)的色谱图 中出现的一个主峰和三个次峰相对应。
BASF公司农业化学产品部农业中心对涉 案产品进行了高效液相色谱,结果表明 是涉案产品含有三种典型杂质,两份报 告的结论一致。
案情简介:
➢发明名称: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 物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权人:孔彦平(后独占许可澳 诺制药公司)
➢专利号:ZL95117811.3
➢申请日:1995年12月5日
授权权利要求1: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
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
的原料制成的药剂:
活性钙
4-8份
葡萄糖酸锌
品是否为新产品,是 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仅依据检验报告能否证明南通施 壮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的生产工艺。
一、关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为新产品 北京高院认为,所谓“新产品”应当是指在 我国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 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 组分、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 显区别。
参见孔祥俊等:“《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
2、关注化工产品及其工艺的特殊性
在生产工艺不同,特别是原材料、用量、 温度、催化剂等不同时,由于反应机理 的原因,化工工艺上的区别在所得化工 产品上总会有所体现,产生痕迹。
……作业留痕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基本无粉尘的下式(I) 所示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方法,
(I)
其中将甲基胺(Ⅱ)与二硫化碳(Ⅲ)和甲醛(Ⅳ) 反应或者将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 铵盐(Ⅴ)与甲醛(IV)反应,
所述反应在以化合物(II)为基础计为0.1-10 摩尔%的至少一种下式(VI)所示亚烷基二胺 存在下进行, R1-NH-A-NH-R2 (VI) 式中R1和R2各自独立地为氢或C1-C4烷基,A 为1,2-亚乙基、1,3-亚丙基或1,4-亚丁基桥, 而且这些桥带有1-4个C1-C4烷基。
法释〔2009〕21号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 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 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 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新产品。
该条所称的“产品”,是指产品实物, 而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的 结构特征或者理化参数、制备方法。但 是,如果仅仅化合物的名称或分子式在 申请日前被公开,并不当然意味着,该 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
主要内容
1、BASF公司 vs 南通施壮案 2、午时药业 vs 澳诺制药案 3、涂山制药 vs 陕西健民案 4、 宋建文 vs明导电子案
案例1: BASF公司 vs 南通施壮案
--新产品认定及工艺专利诉讼的举证策略
案情简介:
➢发明名称: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 制备; ➢专利权人:BASF公司 ➢专利号:ZL92115325.2
(2)从说明书的描述来看,本专利 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更为简便的棉 隆产品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 “在农业和园艺中,人们使用四氢-3,5-二甲 基-1,3,5-噻二嗪-2-硫酮(俗称棉隆)来净 化土壤(消除线虫、发芽植物和土壤霉菌) (US-A-2,838,389)”、“本发明的目的是要 提供一种更简便的方法来制备颗粒状的四氢-3, 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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