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包方对于其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通常来源于相关的建筑法、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我们要明确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优先权适用于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争议。
例如,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优先权条款主张权利,要求对其施工的建筑物进行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优先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优先权行使的条件、程序以及效力等。
比如,可以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若发包方未能支付约定的工程款项,承包方有权书面通知发包方行使优先权。
优先权的顺序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如果同一建设工程涉及多个承包方,需要规定各方的优先权顺序。
一般而言,先完成施工任务的承包方拥有较高的优先级别。
关于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过司法途径或者其他法定途径来实现优先权的变现。
这可能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建设工程等方式。
为了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中还应当对优先权的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优先权的丧失。
例如,如果承包方放弃优先权或者同意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可能丧失或者受到限制。
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范本应当涵盖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内容、顺序、实现方式、期限以及丧失条件等方面。
通过合理设置这些条款,可以有效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建筑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
同时,加强与法律顾问的沟通,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对其劳动成果即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承包商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指承包商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对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其价款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法定权利,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明确规定。
三、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条件1. 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2. 优先受偿的条件:(1)承包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2)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3)发包单位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四、实现途径1. 协商解决:发包单位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如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2. 仲裁解决:当发包单位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商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现优先受偿权。
3. 诉讼解决: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发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实现优先受偿权。
4. 法院强制执行:当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包商可以申请法院对发包单位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五、总结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承包商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权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发包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以免影响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

一、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并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二、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 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这是行使优先权的前提。
2. 工程已经竣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3. 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建设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4. 工程数额已经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已经确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
5. 承包人已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在6个月内,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的催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括预期利润、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
四、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效力1.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发生竞合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2.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保全债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全债权发生竞合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保全债权。
五、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则可能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
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效力及期限,对于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充分运用这一制度,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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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表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因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受偿其工程款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之上,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承包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专属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主张。
3. 有条件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合同约定、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承包人需证明其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4. 诉讼时效:承包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承包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具有对抗力: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对抗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1. 工程价款本金:承包人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
2. 法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法定利息。
3. 违约金: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大小确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催告:承包人应当先向发包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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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2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 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页脚内容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3(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拖延验收)、(3)(擅自使用)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页脚内容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428、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合同相对性要求),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9、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三)地方法规页脚内容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5页脚内容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6二、典型案例相关案例1—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陕西高院(2008)陕民一初字第3号;二审: 最高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已经解除,但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该建设工程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2—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中铁集团与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二审:上海高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裁判观点: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3—所建房屋已登记备案在其他人名下页脚内容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7案件名称: 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与刘振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银川中院(2009)银民初字第100号;二审:宁夏高院(2010)宁民终字第70号裁判观点:由于所建房屋已登记备案在其他人名下,因此,实际施工人刘振豹要求对所涉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案已不能调整,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4—内部承包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唐山中院(2010)唐民初字第361号;二审:河北高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2号裁判观点:内部承包的实际施工人以总包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总包名义形成负债,故工程款应向总包支付,总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纠纷应另案解决,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统筹考虑。
相关案例5—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奥金(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江苏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民初字第1450号;二审:常州中院(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裁判观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价款和享有优先受偿权。
页脚内容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8相关案例6—优先受偿权范围案件名称: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长沙中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二审:湖南高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裁判观点:优先权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尽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但是如果发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便无须向承包人支付。
因此,利息的产生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因此,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相关案例7—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田家成等与广东振兴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五初字第4号;二审:广东高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观点:施工人对所施工的建筑物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施工合同,而本案的施工合同无效,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施工人请求对涉案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8—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页脚内容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9案件名称:常山县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浙江省常山县法院(2013)衢常民初字第16号;二审:衢州中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0号裁判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财产性权利,承包方出具的表示部分放弃该项权利的承诺书,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应受该承诺约束,但仍然享有未放弃部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9—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案件名称: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与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一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45号;二审:江西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54号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大立公司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合同法286条及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本意是针对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实质是为了承包人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发生费用。
大立公司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救济的对象。
相关案例10—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页脚内容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页脚内容10审理法院:一审:重庆铜梁县法院(2011)铜法民再初字第00004号;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643号裁判观点:承包方在发包方与银行的贷款活动中,作出了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促使双方贷款完成,该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律设立该项权利的目的在于优先保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的实现,但是该类权益的保障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其他措施予以实现,而承包方已明确表示了放弃该优先受偿权并促使相关的贷款完成,对作出该项承诺的相应法律后果承包人应予承担,至于依法保障民工工资等权益是另一法律问题,并不影响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