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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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实用版)目录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2.动物类3.渔业产品4.初级加工产品正文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05 年四月四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 中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我们可以对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做如下整理。

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1) 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 (如:大麦、燕麦等) 及其他粮食作物。

(2) 蔬菜:包括萝卜、白菜、青菜、豆角、瓜类、辣椒、姜、葱、蒜等。

(3) 水果:包括苹果、香蕉、葡萄、柑橘、梨、桃、杏、柿、枣等。

(4) 坚果:包括核桃、杏仁、花生、瓜子等。

(5) 中药材:如枸杞、黄芪、人参、当归等。

2.动物类:动物类包括畜牧、家禽、水产等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范围包括:(1) 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等。

(2) 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鹅蛋等。

(3) 奶类:包括牛奶、羊奶等。

(4) 蜂蜜:包括蜂蜜、蜂王浆等。

3.渔业产品:渔业产品包括捕捞、养殖的海洋、淡水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范围包括:(1) 鱼类:包括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鲈鱼等。

(2) 虾蟹类:包括对虾、小龙虾、蟹等。

(3) 贝类:包括蛤蜊、蛏子、牡蛎、鲍鱼等。

(4) 海带、紫菜等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4.初级加工产品:初级加工产品是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而形成的产品。

范围包括:(1) 面粉:包括小麦粉、玉米粉、大麦粉等。

(2) 食用油: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 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 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茶叶认证基本知识讲解

茶叶认证基本知识讲解
②不通知检查:为了防止违背有机茶种植和加工 的行为,保证产品符合有机茶质量标准的要求,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时还进行不通知检查,也 就是通常所称的飞行检查。
(4)颁证
颁证委员会根据检查员编写的检查报告、 相关的调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有机茶颁 证标准,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本标准,作 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拒绝颁证和有 机转换颁证的决定。
(一)执行的标准不同
无公害茶的标准是由农业部参照国家食品 卫生标准制定的,它强调的是产品的安全 性;同时无公害茶应符合产地环境、生产 技术规程、加工技术规程和产品4个相关的 标准;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 时间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化学农药 和除草剂,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 剂。
截止2008年1月,我国共有11家认证机构对510多 家生产企业进行了有机茶认证 ,遍布20多个省 (市),建立有机茶生产基地3万hm2,有机茶年 产量超过2万多t(绿茶为主,部分红茶、乌龙茶等), 面积和产量分别约占全国茶园面积和茶叶总产量 的2%和1.5%。
福建2001年开始开展有机茶认证工作,截止2011 年12月,全省通过有机茶认证的企业40多家,认 证基地54个,面积约2866.7公顷,产量近2000吨。
(二)认证机构和认证方式不同
无公害茶基地由各省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 产品由有关部门认证;认证以基地环境和产 品检测为主,注重产品的安全性。
绿色食品茶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 各省均有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申请和认证工作; 认证采用实地检查和检测并重的原则,重视环 境评估,强调程式文件的完整性。
④有机转换颁证:如果申请人的茶园前3年 曾经使用过禁用物质,但在1年前就开始按 照有机生产要求进行转换,并且计划一直
按照有机方式进行生产,则可颁发有机转

三无茶叶工商罚款案例

三无茶叶工商罚款案例

三无茶叶工商罚款案例王先生在大永徽公司处购买“信阳毛尖”6盒,每盒688元,“信阳红”4盒,每盒688元,合计6880元,购买后,发现该茶叶盒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号、配料表、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信息。

这种不严谨的行为引起王先生对产品的质疑,于是他请教好友,发现大永徽公司销售茶叶作为预包装食品,无产品详细信息,属三无产品,故诉至法院。

大永徽公司答辩称:王钵不是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其购买目的不是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需要。

王钵当时购买案涉茶叶时,大永徽公司所在的经营场所其所售卖的茶叶适用于招待亲友、提供给旁边就餐的客人。

二层是吃饭的地方,一层是老板用于招待亲友的,不是专门卖茶叶的地方;而王钵只是去买茶叶的,不符合逻辑,是职业打假人;大永徽公司销售的茶叶不是假货;不能把没有标识的食品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王钵的起诉应以受到损害为前提;大永徽公司没有对王钵实施欺诈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适用惩罚性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十倍赔偿。

听完被告的辩解,好像挺有道理的,哈哈哈哈这种奸商真是黑的也给他说白了,我们来看法官怎么说。

本院认为,大永徽公司虽认为王钵提供的茶叶实物不能确认是从其处购买,但从王钵提供的发票及购买过程视频看,王钵确实从大永徽公司处购买了涉案茶叶,视频中所购茶叶与其出示的实物一致,大永徽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王钵进行了商品调换。

故本院认定王钵在诉讼中所出示的实物即为其从大永徽公司处所购买的涉案商品。

王钵与大永徽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大永徽公司在采购进货时,未履行检验标签完整性的义务,销售无任何标签信息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认定对其行为已构成明知。

此外,大永徽公司辩称王钵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一、引言食用农产品是指人们通过食用获得营养和能量的农业生产物。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是一个涉及农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等多个领域的重要问题。

准确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对于农业生产、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二、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农业生产获得的、用于人类食用的农业产品。

它包括植物性食品和动物性食品两大类。

植物性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坚果、豆类等;动物性食品包括畜禽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等。

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来源食用农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来自农业生产,即通过农业种植、养殖等方式获得。

这些原材料需要经过加工、加工等过程,才能成为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

2. 适宜人类食用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人类食用的要求,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口感好、安全卫生等特点。

同时,食用农产品还需要符合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

3. 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食品,如草药、食用菌等,其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因此,在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文化的差异,同时还需要考虑科学研究和实践的进展。

三、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 谷物类谷物类是人类主要的能量来源,包括大米、小麦、玉米、糯米、高粱等。

这些食物富含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是人类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蔬菜类包括各种叶菜、根茎类、豆类和瓜果类等。

蔬菜是人类获得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3. 水果类水果类包括各种浆果、柑橘类、热带水果等。

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抗氧化物质,能够提供丰富的营养和抗氧化保护。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主要包括烟叶、毛茶、食用菌、瓜、果、蔬菜、花卉、苗木等。

烟叶:以各种烟草叶片加工制成的产品。

毛茶:从茶树上采摘下的嫩芽经加工制成的茶。

食用菌:自然或人工培育出的食用菌类。

瓜、果、蔬菜:如西瓜、黄瓜、南瓜、西红柿、白菜、红薯等。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1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烟叶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2、毛茶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3、食用菌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4、瓜、果、蔬菜多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育的瓜、果、蔬菜,如西瓜、黄瓜、南瓜、西红柿、白菜、红薯等,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5、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育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6、药材多为自然生长和人工培育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7、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等。

8、牲畜、水产类牲畜主要包括牛、羊、猪、鸡、鸭等常见牲畜;水产主要有淡水产品和海水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9、林业产品主要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

二、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物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植物类(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摘要:I.食用农产品的界定A.食用农产品的概念B.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关系C.食用农产品的分类II.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A.植物类食用农产品1.粮食2.豆类3.薯类4.果蔬类B.畜牧类食用农产品1.猪牛羊肉2.禽肉3.蛋类4.奶制品C.渔业类食用农产品1.鱼虾蟹贝2.海洋植物D.其他食用农产品1.蜂蜜2.菌类3.藻类正文: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和其他食用农产品。

一、食用农产品的界定1.食用农产品的概念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它包括从农田、牧场、渔场等农业生产领域以及野生植物、动物资源中取得的,未经加工、经过简单加工或者经过深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产品。

2.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关系食用农产品与食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制作等工艺流程后,转变为食品。

食品是在食用农产品的基础上,经过加工、烹饪等手段,满足人们不同口味需求的产品。

3.食用农产品的分类食用农产品根据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和其他食用农产品。

植物类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豆类、薯类、果蔬类等;畜牧类食用农产品包括猪牛羊肉、禽肉、蛋类、奶制品等;渔业类食用农产品包括鱼虾蟹贝等海洋生物;其他食用农产品包括蜂蜜、菌类、藻类等。

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食用农产品植物类食用农产品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具体包括:(1)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杂粮等。

(2)豆类:包括大豆、绿豆、黑豆、红豆、蚕豆、豌豆等。

(3)薯类:包括马铃薯、红薯、木薯、山药、芋头等。

(4)果蔬类:包括各种蔬菜、水果、坚果等。

2.畜牧类食用农产品畜牧类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禽肉及蛋、奶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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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

(2016)浙03行终385号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项目种类,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编号为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有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

雅中芽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绿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注:复议机关)认为:一、关于涉案红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的问题。

食用农产品,在我国是一种实行特殊管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判断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关键在于这些加工是否改变了茶叶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即是否属于初级产品。

结合《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经过杀青、萎凋、揉捻、发酵等初制加工工序的毛茶,属于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经过筛分、风选、拣梗等精制加工工序的精制茶,则属于食品。

根据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红茶未经精加工,据此可以判定,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

二、关于案件管辖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雅中芽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无论是在龙湾还是泰顺,均属温州,施某某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故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具备管辖权。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施某某举报后,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即该局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遵守该法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活动有权实施监督检查。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时已取得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关于涉案红茶的包装标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等内容,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茶叶并非强制必须包装的农产品,但如果包装销售的,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

茶叶从雅中芽公司位于泰顺的生产厂房内出货,运至龙湾店铺散装销售,出厂时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但从涉案红茶实物来看,其由雅中芽公司提供了铁罐、礼盒、礼袋等包装物,并标注了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标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包装精良,与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提供的塑料袋等物不属同一概念,应认定为散装销售后的再包装行为,符合预包装的特性,其包装标识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明有关事项。

涉案红茶的包装物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法律规定。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销售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红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关于茶叶生产许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均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涉案红茶系食用农产品,雅中芽公司未取得红茶生产许可,从事涉案红茶的生产、销售,不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即使雅中芽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其他精制红茶(食品)的事实,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等均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事项,不同事项之间的变化,不再单独进行许可,而是采取报告制度。

雅中芽公司在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已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且雅中芽公司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没有再作责令改正的必要。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原判认定:有关各方主体情况,第三人购买涉案茶叶的经过、涉案茶叶的包装及第三人提起投诉,被告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等事实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一致。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不服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后第三人施某某亦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受理后决定并案审理,并于同年4月1日举行听证。

原告于2016年1月委托温州市特产站对该厂生产的红茶属毛茶还是精制茶进行鉴定,温州市特产站出具鉴定意见为不符合精致红茶特征,为毛红茶,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

复议中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委托书载明要求鉴定涉案红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属毛茶还是精制茶),是否经过精制加工改变了其基本性状和化学性质。

该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有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

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绿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判认为:1.关于销售涉案茶叶的主体,原告认为出售涉案茶叶的系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轩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雅轩经营部)而非原告,但第三人于2015年8月购买涉案茶叶时,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接洽,该营业场所销售原告产品,销售发票亦注明销售方为原告公司,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调查时亦陈述该场所系由原告开设,并未提及所谓雅轩经营部,而雅轩经营部于2015年10月才取得营业执照。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向第三人销售涉案茶叶的系原告公司,原告关于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茶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将食用农产品表述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再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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