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QS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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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QS,迎来SC

告别QS,迎来SC

告别QS,迎来SC----e113f966-6eac-11ec-9623-7cb59b590d7d 告别“qs”,迎来“sc”202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法令,由金汐总统颁布。

平签发,正式实施。

以之相配套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发,同步施行。

怎么去正确的理解和应对国家的这些举措呢,我试着去解读一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学习参考:通过新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比较,主要变化是坚持简化管理、分权;实行分类许可;特种食品的生产应当严格许可;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指定许可证中指定的项目;增强可操作性。

2022年9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解释。

所涉及的变化和调整总结如下:一、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换句话说,只要有营业执照和法定主体资格,就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

其他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交。

这也是简化行政、方便人民的体现。

二、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不再指定检验机构,方便企业就近找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有资质的企业也可以自行检验。

将来,你不必跑到省会。

这种辗转反侧已经持续了半个多月。

三、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呵呵,这才是真正的利民政策。

它不仅拯救了成千上万的海洋,还遏制了一些故意不及格的乱收费现象。

四、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只要委托方具备相应资质,并在标签上注明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只要企业有品牌,就可以在那里加工。

我们瓶装水的地理限制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五、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不再要求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练习题库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练习题库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练习题库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A、更换商标B、有良好信用记录C、更换包装D、有不良信用记录正确答案:D2、粮谷类食品的主要卫生问题不包括()。

A、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B、真菌和真菌毒素污染C、病毒污染D、农药残留正确答案: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全面负责。

A、食品安全工作B、客户订单跟踪C、企业固定资产D、企业对外宣传正确答案:A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其制作、食用方式是否合理,食用数量是否适当,还取决于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内在条件,不应片面而论B、安全食品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食品,而是在提供最丰富营养和最佳品质的同时,力求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低至最低限度C、绝对安全性被认为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绝对没有风险,因此目前社会上存在着绝对安全的食品D、过度饮酒伤身体,食盐摄入过量会中毒,过度偏食可能使食品中某些化学成分在人体超量积累达到有害程度。

正确答案:B5、下列哪些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A、乙醇含量 10%或 10%以上的饮料酒B、麦片C、饮料D、月饼正确答案: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检验B、防范C、自查D、风险正确答案:C7、《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A、民事责任B、赔偿责任C、行政责任D、社会责任正确答案:D8、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3.5
抽查的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污秽不洁,不得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
(4)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具备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杜绝脏乱差。
2.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若干批次在售商品以及若干批次历史销售记录中记载的商品,查看相关记录及凭应齐全,与货物相符:
(1)检查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①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②从经营单位采购的,查看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贮存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别一、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不同1、农产品的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条款,从其立法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范围看,可以认为该法所指的“农产品”就是指“食用农产品”。

至于林木、中药材等非食用农产品应按照《森林法》《药品管理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食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可见食品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两部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组成部分。

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而农产品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只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可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应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进行调整。

本人理解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部分,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应该是“食品”是指除食用农产品以外的所有食品。

这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管理实现无逢衔接,保证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

法律将食品分成两段:食用农产品和食品。

农产品是生产经营由农业部分进行管理,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则由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部门来分段管理,各负其则。

三、执法主体不同A、《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是农业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022年食品安全负责人考试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食品安全负责人考试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食品安全负责人考试题库一下(判断题部分)判断题1 .饮用食醋可中和龙葵素,用于发芽马铃薯中毒的治疗()A、正确B、错误答案:A2,为了减少四季豆中维生素c的损失,应采用急火快炒的烹调方式()A、正确B、错误答案:B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A、正确B、错误答案:A4.食品不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才是安全的()A、正确B、错误答案:A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A、正确B、错误答案:A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适用,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A、正确B、错误答案:B7.所有细菌都需要氧气才能生长繁殖。

()A、正确B、错误答案:B8.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0A、正确B、错误答案:A9,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A、正确答案:A10.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A、正确B、错误答案:A1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A、正确B、错误答案:A12.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政府约谈食药监13.符合某种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从可疑食物中检出致病物质,就可判定为食物中毒致病食物()A、正确答案:A14.无冷藏条件,熟肉制品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0A、正确B、错误答案:B15.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分店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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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QS认证眼下,很多食品企业因为没有“QS”标签,产品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而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QS证又非常麻烦,非常花钱,甚至是一些不必要的冤枉钱也得花、也得送,所以QS证严重制约着新办食品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殊不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办理食品QS证,以下是国家级的文件依据,敬请参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2个概念的区别,决定着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QS认证。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但是《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做了详细的注解,下面是三部委文件依据,后附有《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2005-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四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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