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经济法第四章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收取销售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或取得销售款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的当天 分销和分期——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无约定的发出货物的当天 预收——货物发出的当天,超12个月的为合同约定的当天 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当天(都未收到的为满180天 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进口货物的 2,销售额的界定 销售额是否含税 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价外费用 手续费,包装费,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于次月的1日起15日么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减免税规定 放弃减税,免税规定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特殊问的处理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或旧货 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代收代缴 保险费,车辆购置费,车辆牌照费 政府基金或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1年以内未超过合同期,单独核算,不并入销售额 1年以内超过合同期,单独核算,并入销售额 1年以上,并入销售额,按照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对销售除黄酒,啤酒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 4,商业折扣 5,以旧换新 6,以物易物 7,还本销售 8,直销方式 9,组成计税价格 不征消费税的 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利润率会直接给出来的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起征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注明的乘以13%扣除率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如台风,洪灾等) 1,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扣除事后改变用途,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2,进货退出或折让——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3,兼营 增值税=含税售价/(1+4%)*4%*50% (2009.1.1日以前的) 增值税=含税售价/(1+4%)*17% 增值税=含税售价/(1+4%)*17% 增值税=含税售价/(1+4%)*4%*50%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或是(13%) 或是(13%) (2009.1.1日以后的) 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 各自发出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直销企业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1,3,5,10,15日 (自期满日5日内申报) 1个月或1个季度 (自期满日起15日内申报) 按4% 按6% 小型电力 沙土,砖瓦 生物制品 自来水 混凝土 寄售 代销 死当物品 免税品 按3%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经济法第四章价格法

二、经营者定价行为的规制
(一)定义。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经营者有三种形式: • 1、法人,即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单位等; • 2、其他组织,就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 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些组织,如合伙企业等; • 3、个人,就是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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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方面的权利: (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制定合理的价格; (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 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4)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价格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 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 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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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价格手段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主要食品、日常工业用品和防灾救 灾物资等,如粮食、食盐、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物资。 (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政府为了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3)保护价政策 • 保护价格是政府为了保护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 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 (4)价格监测制度 •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 本的变动进行监测、整理、分析。 • (5)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 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 申报制和调价备案制等干预措施;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第四章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基本概念和特点1. 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法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具有特定的社会性、经济性、实用性和指导性等基本特点,体现了经济法的独特性和适用性。
二、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1. 经济法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法是调整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组织、经营、竞争等方面的行为。
2. 经济法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企业法人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经济法既调整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程序。
三、企业的行为能力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的行为能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企业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实现其经济目标。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法律关系的形成依法律约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等,每种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 经济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有所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五、企业组织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活动的内容企业组织活动包括企业设立、变更、解散、合并等一系列组织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组织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行政机关、企业与其他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企业经营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企业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市场交易、合同订立和履行等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七、企业竞争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竞争活动的内容企业竞争活动包括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市场竞争等。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1.物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2.物权变动原因【高频考点2】不动产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法律类)

调制受体,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 (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 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 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 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 之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 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 私人企业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一般常见 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 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 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 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 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四)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是主观因素;行 为手段和结果是客体因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 “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 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 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 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 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 性,都是很重要的。
(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 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这是因为每个经济法上的主体,都有自己的 追求目标。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环 境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存在,每个经济法上的 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

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聊聊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高一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知识点,这可真是个有趣又重要的玩意儿!想象一下,合同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种魔法约定,一旦签下,就有了一种特别的力量。
第四章里的那些知识点,就是在教我们怎么玩转这个魔法。
那什么是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你和别人商量好的事儿,写成书面形式,有了它,大家就都要遵守约定啦。
就好像你和朋友说好一起去看电影,这也算是一种口头合同呢!哈哈,想不到吧。
在这一章里,我们知道了合同得有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一个人自说自话可不行。
比如说,你不能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说要买自己的东西,那不就闹笑话啦。
还有哦,合同得是自愿的,要是有人拿着刀架在你脖子上让你签,那这个合同肯定是不作数的嘛。
这就像是强迫别人和你做好朋友,这哪能行呢?合同的内容也特别重要,得说清楚到底要干啥,要给多少钱,啥时候完成等等。
要是写得含糊不清,到时候肯定会有麻烦。
就好比你和别人说你要买一个“好东西”,谁知道你说的“好东西”到底是个啥呀!说到这儿,我想起了有一次我和朋友之间的“伪合同”事件。
我们说好一起完成一个任务,结果啥都没写清楚,最后弄得乱七八糟,还差点吵起来。
现在想来,要是早点学会这些合同知识点就好啦。
而且啊,合同一旦签了,就不能随便反悔。
就像你答应了朋友周末一起出去玩,突然又说不去了,这可不行哦,会让朋友很不爽的。
总之,高一经济法第四章的合同知识点真的是超级实用。
学会了这些,咱以后在生活中就能更好地和别人打交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别小看这些知识,说不定啥时候就能派上大用场呢!以后签合同的时候,咱就能胸有成竹啦,哈哈!所以呀,同学们可得好好学,把这些知识点都装进大脑里,让它们成为我们的得力小助手。
你说是不是呢?好啦,关于合同知识点的分享就先到这里啦,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点有用的东西,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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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 行了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北京建达蓝德 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恒基伟业电子 产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 失100万元。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哪一种不 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2、结合法学知识谈谈你对比较广告的 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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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步高无绳电话广告:‚步步高无绳 电话,方便千万家。‛ TCL‚美之声‛:‚无绳电话不清晰,方 便又有什么用。‛ ‚方便谁都做得到,声音清晰更重要。‛ 2、新一代多功能汰渍洗衣粉的广告:衣 领最难洗,一定要用衣领净,新一代多 功能汰渍,可不这样认为,用全新汰渍, 很脏的衣服,不用衣领净,都能洗得干 干净净……用汰渍,不需用衣领净。
630069,注册商标为‚圣喜‛。1995年3 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两厂生产的该 药均为‚吉林名牌‛产品。根据国务院1992 年10月14日106号令,自此令公布后,受保 护的中药品种,如果以前是由多家生产的, 其中未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应申报 获得此证书后方可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3 年12月14日对该药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于1995年1月19日获得批准。四平制药厂于 1995年3月始申请该药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并停止了该药的生产,于1996年4月4日获得 批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行为 3、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
三、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
经济法: Chapter Four
1、假冒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倾销行为;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7、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行为; 9、串通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1、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经济法: Chapter Four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经济法: Chapter Four
案例1:原告:中化四平制药厂(下称四 平制药厂)。 被告: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下称华康制 药厂)。 被告:中国电视报社。 四平制药厂和华康制药厂均为中成药 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四平制药厂于 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 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 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批 号为吉卫药准字(91)
华康制药厂自1991年投产该药后,即 在药品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上注明‚国内 首创,独家生产‛等用语。对此,吉林 省卫生厅曾于1994年5月12日发文,以 省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该药为理由,要求 华康制药厂停止使用此用语。1995年1 月9日至3月27日,华康制药厂在《中国 电视报》上刊登了11期广告。 该广告称:‚目前市场上出现非我厂 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 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 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 标‛。这些广告用语由华康制药厂提供, 由中国电视报社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 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 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 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 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 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 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间(4月24日至5月10日)推 出‚欢乐徐家汇、喜迎奔驰车‛的
整体营销互动。活动期间,消费者 在徐家汇上述九大商场单笔消费满 200元,就可以有机会抽取奔驰轿车 和金条等奖品。为此次活动顺利进 行,徐汇区政府将拿出3辆奔驰轿车、 150根金条作为奖品,分别在4月30 日、5月4日和5月10日举行现场抽奖 活动。
点领取抽奖券一张,填写上姓名、联系 方式等常规内容后,投入专门抽奖箱。 3月2日,将龙湖和洋河两店的奖券汇总 后,由易初莲花重庆店负责人抽出100名 幸运顾客。然后,这100张奖券被空运到 上海,和全国其它64家易初莲花门店抽 中的幸运儿一起,再参加3月8日的第二 轮抽奖活动,最终,有一人将获得奔驰 E200。 据悉,易初莲花为此还特意邀请了公 证机关对抽奖活动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 而去年,易初莲花也举办过类似活动, 上海一男子获得了一辆宝马。
后于1995年初陆续在《中国电视 报》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为正 宗名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 争。中国电视报社对所登广告内 容未经认真审核,对造成本案纠 纷亦有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 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 歉,消除影响。华康制药厂还应 立即更换载有不正当竞争语言内 容的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赔偿 我厂经济损失2486032元。
(一)假冒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 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识别? (三)虚假广告行为 (四)倾销行为
1.2001年,赵本山因"北极绒"广告 连带责任,被告上法庭。 2.2003年,巩俐,濮存晰因‚盖中盖 口服液‛广告引来轩然大波,被一消 费者告上法庭。 3.2004年,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 新兴医院广告片,所谓‚送子‛神话 均是亿万广告吹出来的。 4.2005年,陈小艺母子代言三精牌葡 萄糖酸钙口服液的广告词‚笨熊! 喝!‛因有误导消费者被工商责令停 播。
5.2005年,刘晓庆代言蕃茄胶囊,号 称保护男性前列腺,肺,防癌抗癌涉 嫌虚假宣传,成为被告。 6.2006年,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 茶‛,被北京王先生认为没有达到宣 传效果,有连带责任,被告上法庭。 7.葛优代言某林产广告,因公司做虚 假宣传,被5名消费者告上法庭,葛优 受牵连。
8.史可,马羚代言某祛斑霜.宣 传片里史可,马羚先自毁形象, 以满脸斑痕的丑陋形象出现,随 后她们又满脸光鲜地使用该祛 斑霜后,脸上斑痕一扫而光.弄 虚作假遭到观众质疑。 9. 刘嘉玲代言SK-II遭众人质 疑并被起诉。 10、范伟、王刚、张铁林身陷 ‚代言门‛。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 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 品。
(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华康制药厂为此共支付了广告费 288178元(含中介人费用),中国电 视报社实际收取192050元。但华康制 药厂报经吉林省卫生厅审核允许使用 的广告用语应为‚认准‘圣喜’,谨 防假冒‛。 四平制药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称:血栓心脉宁为我厂与 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共同研 制的新药,于1985年8月1日获准生产。 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后, 即在其药品包装盒上使用‚国内首创、 独家生产‛的用语;
典型的侵犯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秘密案: 1、比亚迪VS.富士康 2、华为VS.沪科案 3、瑞星VS.东方微点案
番茄花园洪磊狱中接受央视采访:没想到会坐牢
经济法: Chapter Four
(八)商业诽谤行为;
(七)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九)串通投标行为; (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十一)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 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 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 不超过五千元。
1、2009年‚五一‛期间,徐家汇商 圈将迎来力度最大的一次联合促销 活动。与一般的商业促销活动不同, 此次活动首次由徐汇区政府出资200 万元,上海六百、汇金百货、太平 洋百货、港汇广场、美罗城、汇联 商厦、东方商厦、太平洋数码广场、 百思买等九大主力商家联袂营销, 促销范围和规模都达到了空前水平。 徐汇区计划投入200万元,在‚五一‛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 关 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 广 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 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 消 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或 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 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
经济法: Chapter Four
市场秩序规制之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 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