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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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目标

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目标
范大学校内重点教改项 目(05 0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建设重点项 目(07 L G 4 2 0 02 ; 20Z J 0 ) [ 作者简介 ] 国发 (9 7 , , 贾 15 一)男 吉林长春人 ,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 士生 导师 ; 硕 尹奎杰( 9 2 , , 17 一)男 吉林东丰人 , 北师 东 范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硕士生导师。
NO 1 2 0 . 0 8 S I No 2 l uT I . 3
论 我 国法学 教 育模 式 改革 的 目标
贾 国发 , 尹奎 杰
( 东北师 范大 学 政 法学 院 , 吉林 长 春 1 0 1 ) 3 1 7
[ 摘
要 ]通过分析当前西方 国家 的法学教育模式 可 以看 出 , 这些模式 是与西方法 学教育的传统 紧密相
关 的 , 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应 当学习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 , 我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 的法学教育新模式 , 把博雅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作为我国法 学教育模式 改革的基本 目标。 [ 关键词 ]法学教育模式 改革 ; 培养 目标 ; 博雅教育 ; 职业 教育
[ 中图分类号] —0 99 1 0 5 [ ( 0 5 .; 9 —09 文献标识码] [ 3 A 文章编号 ]10 —60 (080 —0 1 —0 0 1 2 12 0 }1 17 5
设 法律诊 所 , 得 诊 所 式法 学 教 育 风行 世界 。诊 使
种:

批法学 家从 事 法 学教 育 , 培 养 出一 大 批 法律 职 并 业 人员 , 向职 业 的法学 教 育 模式 得 到 了极 大 的 面 发 展 , 种发 展 也极 大地推 动 了法 学研究 的进 步 。 这 在 中 国 , 子开创 了儒 家教育 体系 , 汉代 以 孔 但 来 的律学 也 没有在 中国形成完 整 意义上 的“ 法学 ” 和法 学教 育 , 教 育教学 也不 是独立 的 , 附属 于 其 它 整个 道德教 化 、 经世 致 用 的 教 学培 养 体 制。 中 国 完 整 意义 的法 学和法 学教 育实 际上是在 清末 从西 方 引进 的 。然 而 , 这种 从 西 方 引进 的教 育模 式 在 近代 化 的过程 中却 几 经 波折 , 并在 新 中 国成 立 后

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研究

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研究

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研究-----------------------作者:-----------------------日期:对法学专业课程模式改革的探讨-艾奇-目录教学模式的改革包括课程模式的改革。

这实际上是我们开放教学的关键之处。

理论上的探讨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更需要的是教师的实践性活动来加以充实,解决该怎么做、做什么、为谁做、给谁用、何时用、哪里用等等基本问题。

一、关于课程模式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育思想指导之下的教学进程或教学过程的简化的方式,这一教学过程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容、包括教学策略、教学评价方式等。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目标之下,什么样的教学目标应采取怎样的教学容、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方式等等,从而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这就是所谓的教学模式。

理论上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问题研究型通常指,教师提出某个研究课题,要求学生根据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课程先导知识和相关材料,围绕课题进行研讨,每个学生均提出自己的解决问题思路并得出初步结论。

问题研究中,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实际工作经验、实地考察或实验、资料检索、网上调研,讨论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各种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观点。

每个学生均完成工作后,教师即组织对各种类型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经过全体师生的讨论,最终形成对该课题的一致性结论或倾向性意见。

问题研究型可以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源,尤其是网上教学资源,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案例研习型案例研习型教学模式已被教育界和全社会广泛认可,已成为高等教育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

在开放教育教学中,案例研习型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事先在电大在线平台课程主页中加入大量案例,或要求学生浏览互联网上相关,获得对各种案例的初步认识或判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各种案例进行信息加工,对案例进行分类等,寻找各类案例的共性,从而形成对新知识的认知。

3.探索发现型探索发现型教育模式的主要理论观点为,学生在学习情境中,经由自己的探索寻找,从而获得问题答案或解决办法的一种学习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
劈靠 。 祗
Hale Waihona Puke [ 摘 要 ] 国家 司法考 试 制 度 的建 立 对我 国的 大学法 学教 育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上 目前 的 法学教 加 育 自身发展 尚存在 缺 陷 , 这就要 求我们 必须加 快推 进我 国大 学法 学教 育改 革 的步伐 。通 过 革新教 育理念 、
明确教 学任务、 完善课程设置和 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来达到 实现大学法学教育 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 目的, 在此 前提 下也应 处理好 大学 法学教 育与 国家 司法 考试之 间的关 系, 力 实现 二 者 的 良性 互动 和共 同发展 。 努
[ 关键词 ] 司法考 试 ; 学教 育 ; 法 改革 [ 作者简 介 ] 邱房 贵 , 州学 院法律 与公 共 管理 系副教 授 ; 新 华 , 州 学 院法律 与 公共 管理 系教 师 , 梧 唐 梧
10 5
个 重 要 的、 一 定 程 度 上 较 为客 观 的 标 准 。因 在
此, 国家 司法考 试 内容 必 然会 逐渐 影 响 到各 法律 院 系法 律专业 的课 程 设 置 和课 堂教 学 。 即 国家 司法 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 引领作用 ; 反过来 , 以司法考 试 为 向导 的 大 学 法 学 教 育 可 在 一 定 程 度
育 的人员 在学 历层 次 、 专业 素养 、 德水 准 、 道 实践 经
革, 探讨其改革思路 , 实现 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
重要 。
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以胜任社会期望值 难 高的法学教育 的重任 。其 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J
法学 教育 与 司法实 践相 脱 节 , 科 毕业生 分析 问题 法
广 西 梧 州 5 30 40 2

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

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
第3 1 卷第 1 期
2 0 1 3年 2月
凯里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Ka i l i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1 No . 1
Fe b . 2 01 3
地 方 民 族 院 校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思 路

服 务地 方 : 地方 民族 院校 法 学教 育 的宗 旨
早在 2 0世纪初 , 美 国威斯康 星大学就提 出在
世界 高 等教 育 史 上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 威 斯 康 星 思 想” 。这 一思 想认 为 , 大学 尤 其 是 州立 大学 除 了知
以鼓舞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 形成有竞争力的学术梯 队, 从 而稳 定 师资 队伍 , 另一 方 面 , 教师 将科 研成 果
目标 定位 , 以 实践 教 学作 为 法律 人 才 形塑 的动 力 。
关键 词 : 法 学教 育 ; 改革 ; 民族 法律人 才 ; 实践 教 学
论文 编码 :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9 3 2 9 . 2 0 1 3 . 0 1 . 4 0
律人 才为 其教 育 目标 。 来自地方 民族 院校 培养 民族法 学人 才是 民族平 等 、
团结 、 互助 、 和谐 和 各 民族 共 同 繁 荣 的客 观 要 求 。
与 自己的教学 相联 系必 然促进 教 学质量 的提升 。 以服 务 地 方 作 为法 学 教 育 的办 学 宗 旨可 以 使 地 方 高校法 律 人 才 局域 内 的竞 争 力 增 强 。如 上所
识传播和科学研究外 , 还应服务于全州社会与经济 的发展 , 知识传播和科学研究也应考虑到全州社会 与经济的需要 ¨ J 。这一“ 威斯康 星思想” 对我 国地 方高校 的发展定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 国目

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思路

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思路

( ) 生主动 学 习的能 力较 差 三 学
目前 , 高校 里有一 部 分学 生 , 苦钻研 知识 的精 刻
断地 讲新 理论 、 知识 , 就导 致实 践 中千差 万别 的 新 这
情形 不 能进入 课 堂 , 终 造 成 学 生所 学 的理 论 知 识 最 与 实践 脱节 , 乏独 立 分 析 、 缺 推理 和演 绎 的 能 力 , 往 往在 面 对实 践 中 的法 律 问题 时 , 知 从 何 人 手 。学 不


高校 法学 课堂教 学 的现 状
( ) 乏 明确 的教 育 目标 , 家司 法考 试 与 法 二 缺 国 学教 学 目标 不一 致 由于 国家 司法 考试 从 2 0 0 8年 开始 准许 在 校 大
( ) 学方 法单 一 , 学理 论脱 离 实践 一 教 教 目前 , 国法 学 教 育 的教 学 模 式 , 重 法 律 概 我 注
术 界有 三种 观 点 : 一 种 , 学 教 育 是 法 学 专 业 教 第 法
育 ; 二种 , 第 法学 教育 是法 律职 业教 育 ; 三种 , 学 第 法
教 育为 素质 教育 。法 学教 育 定 位 不 清 , 养 目标 混 培 乱 , 重影 响教 学质量 。另外 , 严 还有 一些 老师 功利性 比较强 , 多地 关注 司法 考试 的考 点和技 巧 , 过 而对法 学 基础 理论 知识 不 感 兴趣 , 致 学生 总 体 学 习 效果 导
的书本 知识 与实 践 中的 实 际 问题 联 系起 来 , 谈 不 更
学生 虽然 认真 学 习 , 但是 学 习方法 死板 , 不能 把法 学
原理 学 以致用 。
上发 现 问题 、 立 思 考 问题 和 具 体 解 决 问 题 了。教 独

法学教学实践中教育模式的改革

法学教学实践中教育模式的改革

论法学教学实践中教育模式的改革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教学模式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

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

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

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

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

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

浅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新思路

浅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新思路

浅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新思路摘要: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遇到诸多问题,如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的问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的问题、法学人才难以有效掌控国际对话的问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包括卓越人才培养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实验班特色班与普通班相结合、国内教学与海外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讨论相结合、小班化教学与互动式教学相结合以及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思路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理念;教学改革;教学模式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规模蔚为壮观,仅大陆地区法学本科在校生超过30万人。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法学本科就业率的惨淡,法学专业就业率一段时间来在文科专业中处于倒数位置。

尽管就业率不是衡量本科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就业率的惨淡却着实让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的疑问: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出了什么问题?今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路在何方?笔者认为,要回应这种疑问,我们必须采取全新的思路来布局、经营法学高等教育。

一、卓越人才培养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解决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分析,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无疑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普遍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这种“双向选择”的有效性取决于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清晰度。

应该看到,时下用人单位对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是多样化的。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渐增大,非国家机关就业单位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种需求的多样化体现更为明显。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生就业意向单位主要有:“公检法司”、其他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村官计划”、自主创业等。

然而,法学本科培养计划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

不仅如此,全国各地方都在进行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策略,这也对各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思考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思考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思考摘要: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一直是法律界法学家关注和思考的重大问题。

由于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业就业市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缺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原因,使得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在发挥功能的同时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需求。

通过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我们对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通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学教育改革步伐及与司法考试相结合等方式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重构;诊所式教学一、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基本现状1. 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因受生源质量和教学条件与教学环境的制约,地方高校把学生的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生源质量的主要途径。

教学以培养学生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为主,以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为辅。

学生工作表现力与其考试表现力差距太大。

2. 课程设置不合理学校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以及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而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设置很少,同时其他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伦理学、法心理学等方面的选修课更是相当缺乏。

3. 师资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需求随着研究生毕业数量的增多,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任课教师已基本达到学历要求。

然而,由于刚毕业的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迅速适应课堂教学的需要,疲于应付课堂。

教师的学历与教师的能力不能平衡,使大量的教师不能毕业立即上岗。

(二)产生的深层原因1.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业就业市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不断建设的法治化国家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法学教育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

但这种判断存在两种缺陷:(1)没有认识到法律专业人才仍然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人才的质量问题。

许多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尚不具备相当素质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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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作出检视的基础上,提出依培养对象的层次设定培养目标、设置核心课程和运用多元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关键词】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基础。

因此,法学教育在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社会全方位的发展。

这不仅在整体上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而且也对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重新建立我国法学新的教育模式。

一、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检视教育模式涉及学制设置、教学目标设置、学校设置、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育方法等诸多因素。

本文现就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育方法作出理论上的检视。

(一)现有法学教育资源设置的检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达620余所,形成了五块并举的局面:其一,原司法部所属的专业院校。

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已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1995年已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已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

现在这些学校从管理上已经有所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归教育部主管;中南政法学院则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其他的政法学院依旧独立存在,并与中国政法大学一样保持自己专业的独立性。

其二,教育部所属的重点大学中的法学院系。

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

其三,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

如南京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华侨大学等。

其四,专门行业性院校中的法学院系。

这主要集中于经济、商贸、财政、金融等专业性院校中。

其五,各级各类的地方政法干部管理院校、职业学校及社会办学中的法学专业。

从这五个层次的学校结构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资源的分布极不平衡,尤其是表现在纵向教育层次上。

第一、二类的院系由于改革开放后恢复较早,师资力量相对雄厚,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三、四类院校中的法律院系是近20年中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下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些学校发展很迅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和教育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

第五类的院校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由于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的严重不足,致使所培养的人才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

(二)现行法学教育核心课程设置的检视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是1998年教育部依照“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精神所设定的14门核心课程,即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概论、商法相对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

2007年3月法学核心课程又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形成了16门核心课程的结构。

诚然,统一的课程设置对于统一各法律院校的课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一课程设置也存着结构性的缺陷。

首先,从课程设置的层次上说,这一设置仅针对法学本科教育,而对法学的研究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中等法学教育却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出现了研究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中等教育也依照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无法显现法学教育的层次性。

其次,这一课程设置大幅度减少了法学理论课程。

16门课程中属于严格理论意义上的课程只有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而诉讼法却有3门。

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这些重要的理论课程不在核心课程中,很多院将其定为选修课,有的则干脆砍掉。

这样使得法学教育从整体上走向重条文、重部门法,轻理论的道路。

以至各个高校所招收的法学研究生中不懂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的人越来越多。

再次,这一课程设置并没联系中国当代立法的新成就。

民法、商法、经济法中的很多法律的内容已经不是“概论”所能涵盖的,如民法中物权法、合同法,经济法中的金融法、票据法等,这导致了法学教育不能适应中国立法的发展。

最后,这一课程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部门法及其规范,而大量实践性的课程却被排拒在外,如法律文书学、证据学等。

这使得很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起码的证据分析和司法文书写作的能力都不具备。

(三)现有教育方法的检视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目前中国教育界呼声最高的内容之一,但目前对于教育方法的改革更多的是强调手段的多元化。

而在法学教育中,教育改革不仅是教育手段多元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路径的改革。

有学者指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是沿着“法条一法理一法哲学”的路径进行教学程序的,应该说这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路径。

这首先导致了核心课程与教育路径的矛盾,在这一路径指导之下的教材和教学内容无不是充满着法理学、法哲学的内容。

教育对象不仅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得不扎实,就是对理论也是一知半解。

并且,无论是专科生、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均是沿着这一路径进行教育的,这就决定教学内容上没有多大的区别。

中国的法学教育中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用同一本教材,教师用同一本教案并不是个别现象。

在这一路径的具体指导下的教学方法只能是灌输式的课堂教学,因为理论的学习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灌输。

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课堂教学占了3/4,而对课堂讲授的内容的记忆程度则是衡量其学习好坏的最主要的依据。

这就致使很多学生对一些课程的学习是考完试就忘了。

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设计教育模式的改革应当在对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作出准确划分的基础上,完成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教材设计的全面改革。

(一)培养目标的设计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推出,使得中国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设计。

虽然这一目标设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法律职业是一个很狭窄的概念。

如果以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唯一的标尺,又将使中国法学教育目标模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院系的层次来看,符合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只有本科以上的院校,而大量的非本科以上的院校将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将会造成大量的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

而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来看,社会并不是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只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需要法律人才的行业却是很多的。

因此,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标准,或以类似的标准确定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是不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的。

应当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确定多元化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几个层次设定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其一,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这主要是指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高级人才,包括硕士(不包括法律硕士)和博士。

在这个层次上应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和各专业理论的教育,注重培养教育对象的理论思维能力。

其二,中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思维能力,全面地掌握部门法知识体系,熟悉法律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

这一培养目标主要集中于本科教育,也包括法律硕士,既可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提供人才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职业提供人力资源,更可以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法律人才。

其三,法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了解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人才。

这主要集中于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这一层次培养目标的设定是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大量存在的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客观情况而设定的,主要为基层司法部门和基层执法部门培养具有较强操作能力的人才。

上述的三个层次的培养目标,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法学教育体制的结构而设定的,其重点发展的应当是前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

(二)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而进行设定,应当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学院校的层次和人才培养的层次来具体设定课程,以实现课程设置上的区别化、层次化。

1.法学高级人才的课程设置。

主要是指硕士和博士教育的课程设置,法学高级人才的课程应相对集中于理论课程,这应当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学各分支学科的专门理论。

2.中级法学人才的课程设置。

主要是指本科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当依照理论、知识、技能三结合的基本要求设置核心课程。

这三者之间的比重应大致相当。

笔者以为理论型的课程应当有:法学导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知识型的课程应当有: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学、国际法学;技能型的课程应当有:司法程序学、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等。

其他的课程由各学校结合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自主设定。

3.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

这主要是指法学专科和中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应当主要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

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法律概论,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等。

(三)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在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

1.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

高级法学人才的教育路径应当为“理论一法律规范一法哲学”。

法学高级人才主要是培养高级法律理论人才,为法学的理论研究,为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决策培养具备较强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也为法律职业培养高级人才。

因此,其培养的重点是理论思维能力,故而其教学方法必然侧重于理论教学。

2.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应当为“理论一法律规范一实践”。

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思维能力、全面地掌握部门法知识体系、熟悉法律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

因此,其教育方法是既要重视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又要重视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

在教学方法上应当是多元的,应当将课堂讲授、案例教学和技能教学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尤其是要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

3.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应当为“法律规范一实践”。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了解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人才。

因此,其教学方法上应侧重于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实践技能教育。

总之,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首先应当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学院校的设置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层次,确定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在不同的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确定课程设置,以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实现培养目标。

离开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资源的现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客观性,而单纯地谈论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法律通识教育模式,或者单纯地以统一司法考试来确定法律教育模式都是不切实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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