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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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通航飞行服务概念及体系

通航飞行服务概念及体系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出避让交通的建议) AMSL:IAS:250海里/小时
E
IFR
IFR与IFR ATC服务和尽可能提供关于VFR飞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行交通情报
AMSL:IAS:250海里/小时
VFR
不配备 尽可能提供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AMSL:IAS:250海里/小时
FAA
授权 经营
ATC FSS (阿拉 斯加)
洛克希 德马丁
HUB/AF SS
数据来源
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负责美国的气象报告、 预报、预警、数据收集与记录工作
国家气象局(NWS)是它的下属单位 负责航空气象支持的航空气象中心是NWS的下
属单位 “数字化航空数据服务”(ADDS)、“直接用
户存取终端服务”(DUATS) 私营数据提供商包括WSI和环球气象航空公司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区域中心 服务站 任务审批
计划审批
航空情报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航空气象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飞行指挥服务监控
。。。。。。
服务站 通用航空用户 任务协助申报 计划协助申报 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气象服务
飞行指挥服务
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作用
方便的 飞
飞行服 。。。
安全的 飞
务站
看得见
飞得远
2)VFR/VFR交通情报(和根据要 AMSL:指示空速(IAS):250海
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议)
里/小时
D
IFR
IFR与IFR ATC服务:VFR飞行的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 AMSL IAS:250海里/小时

浙江省模型无线电运动协会

浙江省模型无线电运动协会

浙江省模型无线电运动协会2015年8月23日 2015年浙江省遥控航空模型 飞行员执照考核 应 知 题 库目录一、简答分析题 (1)(一)简答题 (1)(二)案例分析题 (8)(三)安全及有关《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 (10)二、选择题(每题 2 分) (13)三、填空题(每题 2 分) (17)四、问答题(每题 5 分) (20)飞行安全培训应知题库一、简答分析题(一)简答题1、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包括:航空模型飞行表演、空中摄影、摄像;航模及微型无人飞行器空中广告、飞行测绘;制作发布航模空拍相关视频、图片;制造、销售、培训航模飞行安全知识及微型无人飞行器调试及驾驶技能。

2、航模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目的是: 为航模爱好者体验遥控飞行操作、进行航模飞行表演和民用航模空拍活动安全、有序和效率提供服务保障。

3、2013 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 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飞行活动,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4、从事飞行表演和民用航模空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相应操作等级资格,并按照年度进行技能审核。

6、进行测绘等航模空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在取得协会相关资质后,必须按照《测绘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依法进行测绘,未取得测绘资质的航模空拍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经协会考核后取得的等级执照,从事除测绘飞行以外的相应民用航模空拍服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禁在发布的视频、图片中标注真实坐标。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ASFC理论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家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实施工作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具体负责、实施2、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

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真高(1000米)以下。

3、在中华人民国境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4、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级协会三级管理实施。

5、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飞行类别是;代码:A类(遥控固定翼模型)、代码:C类(遥控直升机模型))及代码:X类(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模型)三个类别。

6、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共分(九个)级别,(八级)最低,(特级)最高。

7、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分分三个层次:初级为(八级、七级、六级);中级为(五级、四级、三级);高级为(二级、一级、特级)。

X 类暂不设(高级)。

8、获得技术等级后的飞行围应根据等级要求限定在指定的飞行场地飞行,一般限于模型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含)、模型飞行空域半径小于(500)米(含),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随意飞行。

9、理论考核按申请等级分别考核国家安全(飞行法规,飞行原理),航空模型(结构、工艺、原理、器材使用)等知识,遥控设备及遥控飞行技术等容。

报考高级别还需掌握(遥控飞行技能,训练心理学)等教学理论和技术。

10、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是:(报名)、(培训)、(考核)分(理论)和(飞行操作)考核,(审批)和发放执照。

11、申请人必须参加(理论考试)且合格后,方准许进行(现场飞行考核)。

12、(三级以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报考适合的级别。

13、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在(醉酒)和(精神恍惚)状态下操控遥控模型飞机。

14、遥控模型飞行场地的拥有人应承担场地(管理和安全责任),如场地租借他方,则应在租借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方)。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无人 机允许飞行的条件、飞行的范围、飞行任务申请的时间、 内容以及相关管理审批的机构等内容。
• 《民用无人机空 • 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空域使用范围、运行安全
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隔离空域的划设及其安全 评估,无线电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0.25<W≤4
1.5<W≤7
除此之外,修订的主要内III容还包括:小型
4<W≤15
7<W≤25
修改“驾驶员”为“操控IV员”;设置中型执照种类以取1代5<原W≤分11类6 等级; 25<W≤150
最新的无人机操控员的分V类: 中型
农用无人机
A.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XI。
大型
116<W≤5700
150<W≤5700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j 第三节 第四节
无人机航空器法规简介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特性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分类 无人机航空器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什么要学习无人机法律法规知识?
最近沸沸扬扬的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 首都机场黑飞第一判时间; 无人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人事件等等。 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行造成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 定规则》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订,使得对训练 机构、驾驶人员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作为法律体系还 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2018年3月颁布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由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尤为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离地面较低的空域,一般在500英尺以下。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低空空域的使用需要严格监管。

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往往需要用于救援、巡逻等活动。

为了确保低空空域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定和流程,明确各种活动在低空空域的权限与限制,确保低空空域能够按需分配给各方使用,并对低空空域的使用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

加强对低空空域的实时监控。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可能会较为复杂,包括各种救援机构、媒体、无人机等多种飞行器的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需要建立起低空空域实时监控系统。

这包括安装雷达设备、设置高空监控塔等,以实时掌握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应对。

还需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制。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往往需要实施临时的管制措施,以确保救援活动等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

管制措施可以包括临时禁飞、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管制方案,并通过相应的通告、警告等方式向相关飞行器发布。

低空空域管理还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公共安全事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

低空空域管理需要与这些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各方的需求和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还需要与航空管理部门、民航局等行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分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低空空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低空空域管理可以确保低空空域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得到合理使用,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并能够及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做好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平时需要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管的制定和完善,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低空空域的使用和管制措施,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机法规与安全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回顾]第三章知识内容回顾⼀、判断题:1.国家航空器是指⽤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A正确B错误答案A2.民⽤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国的法律A正确B错误答案A3.通⽤航空是指使⽤民⽤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航空活动A正确B错误答案A4.⽆⼈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的航空器A正确B错误答案A5.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是航空器⾝份的象征A正确B错误答案A6.航空器的登记只有⼀个国籍的好处是从根本上杜绝了⽆⼈管辖、多重或双重管辖的混乱A正确B错误答案A解释: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管理。

7.航空器在哪国登记就属于哪个国家A正确B错误答案B8.对登记在我国的航空器具有管辖权、保护权和管理权A正确B错误[课程引⼊]引⼊:1.为什么要学习⽆⼈机法律法规知识?(1)了解⽆⼈机法律法规知识的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互动:你对⽆⼈机法律法规知识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2.那么⽆⼈机法律法规知识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进今天的课堂。

3.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机法规与安全拓展:为什么要学习⽆⼈机法律法规知识?⼀、保护⾃⼰:1.知道那些运⾏⽆⼈机的⾏为是违法的?2.那些⾏为是合法的;3.不违法就是保护⾃⼰。

⼆、保护他⼈:1.最近沸沸扬扬的⿊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2.⾸都机场⿊飞第⼀判时间;3.⽆⼈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事件等等。

4.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造成的。

⼀、⽆⼈机法规简介1.⽆⼈机法规的地位民⽤⽆⼈机法律法规是⽆⼈机应⽤的法律保障基⽯,它使⽆⼈机飞⾏、作业等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中国民⽤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作规则》《通⽤航空飞⾏管制条例》等制定了⽆⼈机相关法规,如由国务院下设中国民⽤航空局的相关部门根据民⽤⽆⼈机的发展状况,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中国民⽤航空局委托“中国私⽤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图4-1)”制定的相关规则以及中国(深圳)⽆⼈机产业联盟(UAVIA)制定的联盟标准等,共同构筑了⽣产制造、适航审定、运⾏管理、⼈员训练、⼈员管理、证照管理等⽆⼈机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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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

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

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

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

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

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

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

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

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

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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