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乡里制度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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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地方行政制度

隋唐地方行政制度

隋唐地方行政制度隋唐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阶段之一,相较于以前的封建制度,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出现为中国历史的进程带来了重要的改变。

下面将详细介绍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隋朝是中国历史上隋唐时期的起点,也是中国历史上行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隋朝,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包括州、县和乡三级政府。

州是地方行政的最大单位,一般由宰相亲自委派州牧来负责行政和军事工作。

县是地方行政的中间单位,一般由县令来负责行政和司法工作。

乡是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一般由乡长来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在隋朝,州的设置是很重要的,它是连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桥梁。

州牧有权处理地方的行政和军事事务,有权征召士兵,负责辖区的安全和治安。

县令是地方行政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县的各项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税收征收、教育和司法等方面。

乡长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包括土地纠纷的调解、赋税的征收和交归上级政府等。

在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官员职位是有严格的等级制度的。

州牧、县令和乡长都是有严格的官职等级的,他们的升迁和任免都需要中央政府的批准。

这一制度保证了地方政府的廉洁和高效,避免了腐败和滥权的现象。

相对于隋朝,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有所改变。

唐朝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基本与隋朝相同,也以州、县和乡为单位,但在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官员的任免和升迁更加严格,有更多的把关机制。

唐朝的政府部门设有监察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地方行政机构的工作和官员的廉洁。

此外,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地方自治。

唐朝建立了地方自治的制度,使地方政府在许多事务上具有较大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管理土地资源,组织教育和军事等。

这一制度使地方政府更加灵活和高效,也更加符合地方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总的来说,隋唐地方行政制度的出现为中国历史的进程带来了重要的改变。

它通过设立合理的机构、确立官职等级制度和加强监督机制等方式,保障了地方政府的廉洁和高效。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

xx古代乡里制度“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文献中常被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

“里”是人类的聚居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时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阶段。

它是随着人类的进化,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及改造而逐渐形成的。

这时的村落是人们生活、生产的中心,只具有经济性质,不具备政治功能。

夏商时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原始村落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社会共同体—邑或邑聚。

这时的邑或邑聚则具备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

邑聚作为居民的聚居点,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

西周时期,小邑聚逐渐发展成“里”。

“里”是西周农民的聚居单位,是附着于土地的一种农村社会组织。

因每“里”都设有社,故“里”作为一个地方区划也叫“里社”或“书社”。

周代宗族里社的政治、经济功能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发展,随着国家机器的强化,其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日益明显。

春秋时期,各国在自己的辖区内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统,并都把乡、里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

这个时期,由于中央集权的确立和郡县制的实行,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连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强了对乡、里的统治。

战国时期,乡、里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职能已经基本形成,具有了组织生产、征派徭役、维持治安、乡里选举、防灾防疫、婚丧祭祖等一系列社会职能。

秦汉时期,乡、里的政治意义逐渐加大,在国家政权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乡、里管理体制由乡、里自治体制、治安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构成。

这三者相辅相成,有效的构筑了国家在乡、里统治的基础。

乡里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则以人口的增减而变更。

乡官主要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长、杜宰、里监门等。

乡里治安由亭长、游徼负责,其治安职责有三:一是追捕盗贼,维护治安;二是协助都试;三是调解诉讼。

亭作为一个地方行政机构,除亭长外,还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盗等。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六单元 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知识体系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六单元 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知识体系

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六单元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知识体系【单元课程标准】1.了解中国古代以赋役征发为首要目的的户籍制度,以及有代表性的基层管理组织。

2.知道中国古代王朝在社会救济和优抚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3.知道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特点及其由来。

4.了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及其实行情况。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时空坐标】【知识梳理】一、历代户籍制度演变1.根本目的: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以便征发赋税。

2.演变概况(1)战国时期:各国开始制定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伍”的办法编排户口。

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2)秦朝: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初具规模)。

(3)汉朝: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户是政府征派赋役的单位)。

百姓编入户籍后,便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1”。

政府为掌握人口数,也会定期进行人口调查。

(4)东汉末年:战事频繁,人口流动加剧,地主豪强与国家争夺人口,户籍散乱1既是政府管理制度又是赋役制度,意味着将国民从隶属于贵族的人身依附状态中释放出来。

(5)隋朝:命州县官“大索貌阅”,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管理登记相比较,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

(6)唐朝: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

(7)宋朝(主客户制):户籍分主户与客户。

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

(8)元朝: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军户、民户、站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一旦定籍,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9)明朝: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

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人口、田土、房屋。

(10)清朝: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由于政府赋役越来越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

到清前期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的作用大为削弱。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元朝的户籍制度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各户具有不同特权。明代户 分军民匠三等……所有人户不得随意迁居或者是外出,出门须持有路引(通行
证)。随着清代“摊丁入亩”的实行,人口统计遂与“保甲编户”正式结合起来, 以弭
盗安民为要任的保甲法也从此为清查户口所倚重。 ——摘编自陈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
②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王权的扩张,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 预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渐消退。
教师专用【深化点拨】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
视。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 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渠道 1.政府行为,即政府给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提供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如《周礼》 中讲的“荒政十二策”即是政府在应付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2.自佛教传入中国后,由寺院举办的各种慈善事业。如唐代寺院设立的悲田院专
门关注那些老而无依者,饥饿施粥,有病给药,死则安葬。
①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每逢自然灾害发生时,人民生活缺少保障,需要国家和 社会提供必要的、及时的救助。
②孟子、墨子等思想的影响。
主体地位一政府:掌握大量资源,重点在
(2)特点
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
民间组织:救济活动侧重于 一辅助地位一 日常生活中的赈济
(3)发展。
朝代 汉朝 隋唐
宋朝
明清
发展概况 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价 大力提倡民间积储 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北宋范仲淹在族内 创设义田,赈济族人
9.清朝: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户籍管理相对松弛。到清前期赋役实行固定丁 银、摊丁入亩后,户籍作用大为削弱。乾 隆年 间,朝廷谕令户籍永停编审,此后政 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登记人口数量。

专题三第2讲 三国至隋唐的制度变化与创新高三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一轮复习

专题三第2讲 三国至隋唐的制度变化与创新高三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一轮复习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此 后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3)特点:礼法结合,重视孝道(律令儒家化完成)。 (4)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教化: (1)提倡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 大成。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五)唐朝中后期:两税法 1.背景: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政府
财政收入锐减。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主要内容:
(1)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 切杂税、杂役; (2)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3)“量出制入”,由中央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七、户籍制度 (一)两晋:
1.分为“黄籍”(南方土著居民)、“白籍”(北方移民)。 2.东晋后期和南朝:“土断”(使白籍土著化,承担服役)。 (二)隋朝:“大索貌阅” (三)唐朝:管理更严,三年一造户籍 八、唐朝的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一)基层组织:乡里制; (二)社会治理:邻保制度。(北宋的保甲制度源于此) 九、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一)社会救济:隋唐政府重视官方储备,大力提倡民间积储。(官 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 (二)优抚政策:唐设养病坊。(唐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老、孤儿和 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
(二)科举制(隋唐至清) 1.背景: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九品中正制无法继
续。 2.隋朝创立:
(1)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 (2)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3.唐朝完善: (1)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2)武则天:增加取士人数,首创殿试和武举; (3)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隋朝乡里制度浅探

隋朝乡里制度浅探

乡里 制 度 是 隋 代 国家 政 权 结 构 中 最 基 础 的 组 织 单 位 .而 广 大 的乡 里又 是 隋 朝赋 税 征 收 和 徭役 摊 派 的 主要 来 源 , 以对 隋朝 乡里 制度 的研究 很 有必 要 。由于 隋祚 短 所 促 , 籍 中所 存 乡 里 的相 关 资 料 匮乏 . 术 界对 隋朝 乡 里 史 学 制 度 的关 注不 多 , 究 中多 是 在 探 讨 赋 税 、 会 治 安 、 研 社 地 方 行政 制 度 等 问题 中偶 有 涉及 , 且 歧 义 并 存 。 ① 也很 少 有
分京 畿 内外 统一 编 制 的乡 、 二 级制 , 里 都体 现 了隋 王朝 根据 时局 变化 调 整 国家政 策 的实用 立场 。 隋一 代 , 终 乡里 制度 在基 层 组织 普 遍存 在 , 即使 在隋 朝初 期法 令 没有见 到 乡级 组织 , 出土 的 隋代墓 志铭 文 可 以证实 隋初 的乡 是存 在 的 。 从 [ 键词 ] 朝 ; 关 隋 乡里制 度 ; 基层 组织 [ 中图分 类 号 ] 2 1 K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0 5 3 1 ( 0 1 0 4 0 3 — 2 10 — 15 2 1 )1 — 0 3 0
21 年第 1 01 4期 总 第 2 7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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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研究 I
隋朝 乡里制度浅探
宋 文龙
( 西北 师 范大 学 文 史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甘 3 0 0
[ 要】 摘 隋朝 的乡 里制 度 , 隋初 京畿 之 内 的族 、 、 三 级制 和 京畿 之 外 的党 、 从 闾 保 里二 级 制双 轨 并行 , 开 皇九 年 (8 ) 到 59 不

中国古代基层

中国古代基层

乡里制度是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清人陆世仪说过:“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保甲书·广存》)。

目录1概念2乡里制度的演变1概念编辑乡里制度,就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的制度。

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

乡里制度具有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

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

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中原基层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周书·苏绰传》)。

2乡里制度的演变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白钢认为,中国乡里制度大体以中唐为界分成前后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乡官制,第二阶段为职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乡里制度的起源时期,自秦汉以来,乡里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步由乡官制变成职役制,一直到明清两代。

历朝历代乡里制度在名称上、形式上虽有变革,但做为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态是一直沿袭的。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作者:赵金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745 更新时间:2010-9-28 文章录入:]“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文献中常被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

“里”是人类的聚居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时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阶段。

它是随着人类的进化,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及改造而逐渐形成的。

这时的村落是人们生活、生产的中心,只具有经济性质,不具备政治功能。

夏商时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原始村落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社会共同体—邑或邑聚。

这时的邑或邑聚则具备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

邑聚作为居民的聚居点,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趋势1.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啊,那可是经历了好大一番变化呢!就像人从小到大不断成长一样。

比如说周朝,那时候的乡里制度就像是个稚嫩的孩子,有着自己简单纯真的模样。

2. 到了秦汉时期呀,乡里制度就开始变得有点不一样啦!就如同小树开始长出粗壮的枝干,有了更明确的结构呢。

比如秦朝的什伍制,不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嘛!3. 再看看魏晋南北朝,乡里制度这个家伙又变了模样呢,像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少年,寻求着最适合自己的道路。

像那时的宗主督护制,不就是它的新尝试嘛!4. 隋唐时期呢,乡里制度仿佛变得成熟稳重起来啦!就像一个成年人开始承担起更多责任。

像唐代的乡里村坊制,不就是很好的体现嘛!5. 宋朝的时候呀,乡里制度又有了新的转变哟!这就好比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追求一样。

比如保甲制的出现,就是个很特别的例子呀!6. 元朝啦,乡里制度这家伙又玩出了新花样呢!就好像一个爱折腾的人总想要来点不一样的。

像它的村社制,不就是独特的存在嘛!7. 明朝时期呢,乡里制度也在不断进化呀!如同不断升级的游戏角色。

像里甲制度,不就是那个阶段的特色嘛!8. 清朝的时候呀,乡里制度还是在变化着呢!就像一个永远充满好奇的人。

比如保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不就是证明嘛!9.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趋势,不就像是一部精彩的电影嘛,每个时期都是一个精彩的片段。

从简单到复杂,从稚嫩到成熟,多有意思呀!10. 总之啊,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就是这样一路变化过来的,不是吗?这真的很值得我们好好去研究和品味呀!我的观点结论: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丰富多彩且充满变化的过程,它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需求和发展特点,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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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乡里制度浅探作者:宋文龙来源:《丝绸之路》2011年第14期[摘要]隋朝的乡里制度,从隋初京畿之内的族、闾、保三级制和京畿之外的党、里二级制双轨并行,到开皇九年(589)不分京畿内外统一编制的乡、里二级制,都体现了隋王朝根据时局变化调整国家政策的实用立场。

终隋一代,乡里制度在基层组织普遍存在,即使在隋朝初期法令没有见到乡级组织,从出土的隋代墓志铭文可以证实隋初的乡是存在的。

[关键词]隋朝;乡里制度;基层组织[中图分类号]K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4-0033-02乡里制度是隋代国家政权结构中最基础的组织单位,而广大的乡里又是隋朝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主要来源,所以对隋朝乡里制度的研究很有必要。

由于隋祚短促,史籍中所存乡里的相关资料匮乏,学术界对隋朝乡里制度的关注不多,研究中多是在探讨赋税、社会治安、地方行政制度等问题中偶有涉及,[1]且歧义并存,也很少有专题论述。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出土的隋代墓志铭文,拟就隋朝乡里制度的设置变迁、职掌等问题略作探讨。

一、隋朝乡里制度的变迁隋朝对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编制,实行乡里制度,并在不同的时期根据时局态势的改变进行调整。

隋初,隋文帝敕令高颎、李德林等同修律令。

《隋书》卷24《食货志》云:“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从这条隋初国家颁布的法令可以看出,隋初基层社会组织的编制是以家为单位,并按照京畿之内、京畿之外划分为两类基层行政组织。

京畿之内按照保、闾、族的三级制度,保的长官是保长,闾的长官是闾正,族的长官是族正。

京畿之外的广大地区设置的是党、里二级制度,里的长官是里正。

隋初颁布的这条国家法令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编制很明确,这就产生一个疑问,即隋代基层乡里制度中的乡级组织没有出现,难道在隋朝初期乡里制度设置中取消了乡级组织?根据近世以来出土的大量隋代墓志铭文,很多内容为隋代乡里制度中乡的存在提供了佐证。

如《徐之范墓志》云:“粤以开皇四年岁在甲辰十二月乙丑朔二日庚寅还葬金乡县都乡节义里英山之西。

”[2]金乡县,隋朝原隶属于衮州高平郡,开皇三年(583),隋代地方行政区划改革,又以金乡县隶属于曹州。

《李敬族墓志》云:“六年正月卅日,改葬于饶阳县城之东五里敬信乡。

”[3]饶阳县,开皇元年(581)隶属定州博陵郡,开皇三年(583)郡废,直接隶属于定州。

《韩邕墓志》云:“大隋开皇七年,时年八十六,卒于相州零泉县界,八月十一日葬于环瑔乡清华里。

”[4]上所引墓志铭文清楚地记载了隋初京畿之外部分州县的乡、里情况,也确凿地证实了隋初乡级组织的存在。

而根据隋初颁布的法令,京畿之外的基层组织长官是里正、党长,这也许可以解释为里正是里级组织的长官,党长是乡级组织的行政长官。

关于京畿之内基层组织保、闾、族,从法令中只知道其设置、长官和管辖家数,因史料缺乏,就不清楚实施的情况了。

开皇九年(589),隋朝完成大一统,为适应新的形势,隋文帝对基层社会组织进行了调整。

《隋书》卷2《高祖纪下》云:“(开皇九年)二月丙申,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

”此次颁布的国家法令,遵循统一的原则,不再以京畿之内和京畿之外区分管理制度,而采取乡里二级制进行统一编制。

编制的基础还是以家为单位,而作为基层单位的里,由隋初的25家变为100家,乡级管理则扩大到500家。

城邑和郊野的基层组织管理,在法令上也没有区分对待,都实施乡里二级制,但在具体的执行中还是有些区别,《隋书》卷29《地理志上》京兆郡下小注云:“里一百六,市二。

”《隋书》卷28《百官志下》云:“炀帝即位,多所改革。

三年定令……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这两则史料说明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前,京都的基层管理组织“里”的称谓为“坊”。

大业三年后又改“坊”为“里”,都省除里司。

所以京畿之内的基层组织主要是里坊制或者说是乡坊(里)制,郊野的基层组织则推行的是乡里制。

学术界对隋代京畿之外诸州(郡)、县及郊野的乡里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不多,出土的墓志铭文也有这方面的资料,如《张盛及妻王氏墓志》云:“以隋开皇十四年正月十五日终于相州安阳县修仁乡之第,春秋九十有三。

”[5]《王幹墓志》云:“大隋开皇一七年正月二日卒于家……迁葬于亳州城北小黄县纯宜乡涡水之阳二里也。

”[6]《成公蒙及妻李世晖墓志》云:“以大隋仁寿元年太岁辛酉三月甲申朔廿十六日己酉合葬于姑臧县显美乡之药水里。

”[7]姑臧县隶属于凉州。

这些资料虽然比较分散,不能系统的展示隋朝京畿之外诸州(郡)、县乡里制度的变迁,却也为隋代乡里制度在全国的推行提供了明证。

另外,隋代乡里制度中乡、里名字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旧唐书》卷187《张道源传》云:“张道源,并州祈人也。

年十五,父死,居丧以孝行称,县令郭湛改其所居为复礼乡至孝里。

”《隋书》卷72《李德饶传》云:“(大业年间)纳言杨达巡省河北,诣其庐弔慰之,因改所居村名孝敬村,里为和顺里。

”从两条史料可以看出县令及奉召巡视的官员有权对乡、里的名称进行更改。

二、隋朝乡里组织的长官职掌及其选任关于隋代乡里组织行政长官的职掌,现存隋代法令中没有明确记载,只能从残存的史料中可窥一斑。

一是按比户口,户籍登记。

《隋书》卷24《食货志》云:“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

”又有《隋书》卷67《裴蕴传》记载:“(大业五年)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

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

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

”从这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出,隋代的乡正、里长负责本乡本里的按比户口、户籍登记,并对乡里户籍出现漏妄负有主要责任,出现漏妄,根据隋代法律执行流配的重刑,也可知隋朝对于乡正、里长的考核惩罚十分严厉。

二是课输定分。

《隋书》卷24《食货志》云:“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五党三党,即为三乡五乡,乡正、里长负责依样定户上下和课输。

三是短暂的专理辞讼。

《隋书》卷42《李德林传》云:“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

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然高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狠戾,多所固势。

由是高祖尽依威议。

” “(开皇)十年,虞庆则等于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辞讼,不便于民。

党与爱憎,公行货贿。

’上仍令废之。

”两则史料基本上记载了隋初乡正的管理范围以及专理辞讼的历史过程。

不过隋代乡正专理辞讼的时间很短暂,大概为开皇九年(589)二月法令颁布至开皇十年(590)间。

另外,隋末还出现了里正缉拿小盗的记载。

《旧唐书》卷187《张善相传》云:“张善相,许州襄城人也。

大业末,为里长,每督县兵逐小盗,为众人所附。

”这条史料反映了隋末里长维护本县社会治安,并督县兵缉拿小盗的事实,这是特例,还是隋末普遍之制,没有更多的史料佐证,就不能明晰了。

关于隋代乡里组织长官的选任,《通典》卷17《选举五》云:“隋氏罢中正,选举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士不饰行,人弱而愚。

”这条议论从侧面说出乡里组织长官无豪族、无衣冠的事实。

下面所引一些史料亦可为佐证。

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卷1云:“有乡长刘龙者,晋阳之富人也……帝虽知其细微,亦接待之以招客。

”[8]而《旧唐书》卷57《刘文静传》云:“刘世龙者,并州晋阳人。

大业末为晋阳乡长。

”刘世龙虽是富人,但地位极其低下。

又《新唐书》卷85《窦建德传》云:“窦建德,贝州漳南人。

世为农……由是益知名,为里长。

”窦建德即是社会基层的一个普通平民。

上述史料说明了隋代乡里长官选任基本上来源于基层的民众。

宗族豪强虽不看重乡里组织长官的选任,但也不能否认他们对乡里组织的影响和制约。

乡里组织的长官,隶属于县治之下,至于选任过程中县令的权力有多大,由于史料缺乏,则不得而知。

三、结语隋朝的乡里制度,从隋初京畿之内的族、闾、保三级制和京畿之外的党(乡)、里二级制,到开皇九年(589)不分京畿内外,重新统一编制的乡、里二级制,展现了隋王朝根据时局变化调整国家政策的轨迹,所以要把它看成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研究才能把握隋朝乡里制度的实质。

终隋一代,乡里制度在基层组织普遍存在,即使在隋朝初期法令没有见到乡级组织,但从出土的隋代墓志铭文可以证实隋初的乡是一直存在的。

[注释][1]著作如: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论文如:候旭东:《北朝“三长制”四题》,《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33页;张为民:《中国古代社会乡里自治与国家稳定关系叙论》,《济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7~10页。

关于基层组织研究的论著还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这些专著和论文阐释的观点都有启发性,但没有结合出土墓志进行互证研究,也没有把隋代乡里制度的研究建立在动态的变化的解释中。

[2][3][4][5][6][7]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56页、第375页、第386页、第481~482页、第485页、第452页。

[8]唐•温大雅撰,李季平、李锡厚点校:《大唐创业起居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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