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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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制度

一、《规程》对瓦斯检查地点与检查次数的规定

(1)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瓦斯浓度可能超限或积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水平回风、采区回风;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隅角、采煤机附近、采煤工作面输送机槽、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机电硐室、钻场、密闭、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他有人员作业地点等。

(2)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以及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该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的浓度。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井下霆锋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其他作业地点或应该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规程》对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以及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规程》的其他要求。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105%,按管理权限报批,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该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5%,并符合《规程》的规定。

(5)采掘工作面及其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

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10)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1)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2)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3)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5)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h 内封闭完毕。

三、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制度的内容

《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只要内容如下: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用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以及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祎。符合《规程》规定,经矿务局局长、矿长批准,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 1.5%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其他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可以不设专人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位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通风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

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即由于瓦斯工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全部第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即由于瓦斯检查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即由于瓦斯检查工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即瓦斯检查工没有在实施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的区域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还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人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瓦斯检查工入井前的准备工作

(1)携带齐各种工器具,包括瓦斯检查证(岗位资格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圆珠笔、粉笔、瓦斯检查木杖、胶管(检查高冒及采空区应备大于1.5m的长胶管)、胶球、自救器及其他指定的检查仪器仪表等。

(2)检查自救器甲烷检查仪和各种仪器的完好性能,

(3)清洗瓦斯室,在新鲜风流中定好“零点”。

(4)根据班前会领导要求和布置的任务及上一班工作情况,确定本班的工作重点、措施和注意事项,

3、瓦斯检查工的交接班制度

为了使瓦斯检查工能在交换班时双方见面,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避免误会,也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工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工井下手工交接班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井下交接班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及人员出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瓦斯检查工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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