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继承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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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1)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家庭法(1)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继承法1. 继承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继承权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立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遗嘱人应当明确表示遗产的处理方式。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遗嘱人自行约定。

四、收养法1. 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被收养人身体健康。

论继承中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

论继承中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

论继承中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摘要在遗产继承中,有时会出现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不适宜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我国《继承法》第六条存在法律漏洞,应设计新的法律制度予以弥补,即由法院指定公益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继承事项。

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关键词继承利益相反法律漏洞特别代理人作者简介:张楠,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37-02一、问题存在的法律分析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时,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并且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何为“监护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因此,假定未成年人父母有一方健在并且有监护能力时,那么其当然的会成为法定代理人。

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此种情况下为其父母一方)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期待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呢?若甲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无遗嘱,那么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甲男有配偶乙女,有一女儿丙(丙为未成年人),无父母。

甲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甲的遗产,那么只有乙丙二人为继承人。

按照上述的分析,乙是丙的母亲,按照法律规定为丙的法定代理人。

那么对于继承事项的问题,由于乙与丙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遗产分割过程中,乙有可能会损害丙的利益。

因此,乙不适合代理丙进行遗产分割,亦不得代表其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我们可以在学理上将其归结为“自己代理”。

民法典与继承法

民法典与继承法

民法典与继承法随着时代的推进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调整。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以《民法典》与继承法为主题,探讨其对继承制度的影响及相关重要变化。

一、背景介绍《民法典》是中国大陆首部以法典形式系统规定私法关系的法律,编纂过程历时数十年。

继承制度作为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此规范个人财产的继承与过渡,对社会稳定、家族和睦以及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权的扩大《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保护作出了扩大和明确。

对于有离婚史的夫妻,离婚后双方继续生活的配偶可以享受遗产继承权。

此前,配偶继承权仅限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民法典》明确了配偶继承权的延续性,为失婚后的配偶提供更大的经济保障。

另外,对于未成年子女,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法典》增加了监护人的自由继承权。

即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没有亲属关系,只要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可以继承,监护人可以作为继承人享受继承权,这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三、继承过程的简化《民法典》试图通过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首先,在继承人范围方面,传统的“继承三顺序”被简化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途径,减少了争议和复杂的继承纠纷。

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也得到了细化和明确。

其次,在遗产分配上,《民法典》强调了遗产的平等和合理分配原则。

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分割不再依靠传统的“概数法”,而是采用“共同继承人共同协议原则”,即通过共同协议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四、遗产保护的完善《民法典》对遗产保护作出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遗嘱的效力得到了强化,保护了个人对财产的自主分配权。

此外,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方面,对特殊人群的照顾也体现出更多人文关怀。

《民法典》还加大了对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力度。

增加了遗嘱请托公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遗产管理和保护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家族公司_继承法律规定(3篇)

家族公司_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族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家族公司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文化传承,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如何依法进行继承,成为家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家族公司继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家族企业传承提供参考。

二、家族公司继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内容。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家族公司的继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是明示的、真实的、合法的。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管理等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分配、公司治理等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家族公司继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分配、公司治理等内容。

在公司继承过程中,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2)股权转让:家族公司继承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3)公司治理:家族公司继承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设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族公司继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变更:家族公司继承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带着孩子争遗产法律讲堂(2篇)

带着孩子争遗产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遗产纠纷也日益增多。

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家庭,在争遗产过程中更是面临着诸多法律难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带着孩子争遗产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面临此类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一、遗产继承概述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二、带着孩子争遗产的法律依据1.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带着孩子争遗产,主要涉及以下情况:(1)父母双亡,孩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2)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再婚,孩子与继父母的关系孩子与继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但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争取权益。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制定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在遗嘱继承中,孩子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

带着孩子争遗产,主要涉及以下情况:(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未将孩子列为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遗嘱。

三、带着孩子争遗产的法律程序1.协商在争遗产过程中,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孩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四、带着孩子争遗产的法律策略1.收集证据在争遗产过程中,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证明、财产证明等。

2.了解法律规定了解《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3.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在争遗产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语带着孩子争遗产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法律事务,需要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公证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继承公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继承公证的概念、作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继承公证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行为进行证明,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份额、遗产范围等事项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继承公证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继承公证在解决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继承公证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二、继承公证的作用1. 维护家庭关系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身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

通过公证,可以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2. 保障遗产继承秩序继承公证有利于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障遗产继承秩序。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遗产范围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3. 提高继承效率继承公证有助于简化继承手续,提高继承效率。

相较于诉讼程序,继承公证程序简便、快捷,能够有效缩短继承周期,减轻当事人负担。

4. 降低继承纠纷发生率继承公证有助于预防继承纠纷,降低纠纷发生率。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对继承行为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纠纷发生。

5. 维护社会稳定继承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因继承纠纷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继承公证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继承公证制度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然而,在继承公证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问题(1)继承公证法律依据不足。

家长课堂法律知识小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与孩子之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本文将通过几个小案例,分析家庭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一:孩子的隐私权【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初中生,他的父母为了了解他的学习情况,经常翻看他的手机,查看他的聊天记录和社交媒体动态。

小明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非常生气。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父母翻看他的手机,查看他的聊天记录和社交媒体动态,侵犯了小明的隐私权。

【解决建议】1. 家长应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不擅自查看孩子的个人物品。

2. 家长可以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建立信任关系。

3. 家长可以定期与孩子进行家庭会议,共同制定家庭规则,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家庭暴力【案例描述】小丽的父母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出现家庭暴力行为。

小丽害怕回家,担心自己的安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例中,小丽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

【解决建议】1. 小丽可以向亲戚、朋友或者社区寻求帮助,寻求庇护。

2. 小丽可以向学校、妇联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3. 小丽的父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停止家庭暴力行为,改善家庭关系。

四、案例三:监护权纠纷【案例描述】小强的父母离婚后,小强跟随母亲生活。

近期,小强的父亲要求变更监护权,将小强接回自己身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家事案件法律宣传(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顾名思义,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家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本篇将围绕家事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帮助大家了解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二、家事案件的范围1.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重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

2.财产关系案件:包括财产分割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抚养费纠纷、赡养费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

3.人身关系案件:包括侵犯人格权纠纷、侵犯名誉权纠纷、侵犯隐私权纠纷等。

三、家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款、租赁等合同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害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四、家事案件的维权途径1.协商: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家事案件的维权注意事项1.及时取证:在发生家事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依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3.理性对待:在处理家事纠纷时,要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避免矛盾激化。

4.寻求专业帮助:在遇到复杂、棘手的家事案件时,可以寻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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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继承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亲属继承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摘要]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上越来越被重视的一个问题。

其实,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群体)在很多情况下,极度欠缺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在生活上的自理能力。

尤其是在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由于各种方面原因,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所以在实践中当两促情况同时存在时,应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首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则在很多方面予以保护,下面就以几个角度加以评述。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收养权益一亲属继承法中无效婚,离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探讨在亲属继承法中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出生的子女。

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同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

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亦可使用于离婚程序是不矛盾的。

父母离婚后,父母因婚姻无效和可撤销而中止同居关系后,都要妥善处理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抚养教育和探望等问题。

本法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效婚姻中,未成年人的合法享有的教育抚养等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有权利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

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为止。

当未成年子女或不能成立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2.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预防和适当的方法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3.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应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有效的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依据。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当未成年人子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时,父母有要求归还子女的权利。

理解和运用我国《婚姻法》第23条,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权力。

法律要求管教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虐待子女情结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的权利。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子女。

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满16周岁和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不再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

保护和管教唯一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即此项权利是专为子女利益而存在。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按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的。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并不能免除有责任能力的子女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三婚姻继承法中收养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和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对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前半段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法律意义。

前者和后者,在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

(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还指出:‘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养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

四监护中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把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情况。

因我国不设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长期封建家长统治的历史,使监护制度缺乏生存的必要环境,以至于旧律没有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直到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及前大理院判例,始认有此制。

1930年公布的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专章规定了监护制度,将监护分为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监护和禁治产人的监护,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大陆直到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对监护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广义上的监护制度,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

三、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类型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1、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

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2、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3、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

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归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即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将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

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方式,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监护,无疑有利于达到把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二)我国离婚后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现状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离婚时父母双方争要独生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也增多。

但有些争要孩子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是“想在日后割断另一方和孩子的关系”,单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父母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

为使父母本人今后再婚更容易或生活更舒适,视子女为包袱,出现了离婚时有的父母双方相互推诿均不要子女随其生活,或有的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一方坚决不要子女随其生活等推卸抚养、监护子女责任的情况。

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的原则。

关于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我国《婚姻法》尚无明文。

一些离婚父母误以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则应由该方单独行使子女监护权。

也就是说,他们以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父母生活,作为离婚时确定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这既非法剥夺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婚父母一方对此感到十分痛苦,甚至有的诉至法院,一些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往往也感到无法可依。

四、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一)监护人的顺序。

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

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

《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关系终止。

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监护人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如被收养人的父母恢复对其亲权、实现了对其的管领和照顾,则基于收养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亦告结束。

再如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监护权从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时开始,依公法上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监护权转移,受托人的职责始于被监护人置于其照管之下。

再如学校的监护职责始于学生到校,终于学生离校,学生在校的全部期间,均为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

即使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亦负监护之责。

除非有特别约定,学校不负责学生的接送,学生在入校前和离校后的监护职责仍由监护人履行。

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从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医院就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直到其出院为止。

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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