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类管理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大连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 养犬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养育、饲养、销售、繁殖患有传染性疾病、攻击性、咬伤人畜、噪声扰人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犬只。
2. 所有犬只必须办理登记,并按时完成狂犬病防疫注射。
3. 不得随意放养犬只,犬只必须在固定的场所内饲养,并且犬舍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4. 养犬者应当定期遛犬,并使用狗链或栓链保持犬只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5. 犬只产生的粪便应当由养犬者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6. 禁止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公园、绿地、学校、医院、商场等特定场所,除非经相关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同意。
7.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建议您查询大连市养犬管理条例或者咨询相关部门获得最新的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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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管理规定(5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当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小区。
(2)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____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4)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____时至次日____时。
●犬只户外活动范围必须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
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铺、物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6)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
犬只弱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本小区范围,并有义务向被影响人做出解释。
(7)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蓄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承担。
(8)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小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入住小区后,凡饲养犬或其他需办证饲养的宠物的住户须办理与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多的犬只数量、管理缺失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困扰,例如犬只咬人事件频发、犬只数量过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犬类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2024年提出一份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犬类的福利。
一、加强犬只注册和所有权管理1. 建立统一的犬只注册制度,将所有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2. 要求犬只所有权人定期进行更新和注册,以确保犬只所有权的合法性。
3. 加强对犬只托养和交易的管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未注册犬只。
4. 建立犬只所有者养犬意识教育机制,引导犬只所有者遵守管理规定。
二、加大繁殖和销售犬只的管理力度1. 对犬只繁殖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擅自繁殖犬只。
2. 规范犬只销售市场,要求犬只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健康检疫证明。
3. 加强对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监管,确保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犬只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三、加强犬只养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1. 加强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4.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犬类管理的公共秩序。
四、加强执法力量和犬只管理的协作机制1.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立专门的犬只管理执法队伍。
2. 加强与动工部门、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犬只管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3. 促进市民举报犬只管理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五、加大犬只护理和福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1. 普及养犬知识、犬只护理和健康养育的宣传教育。
2. 加强对犬只福利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培训。
3.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犬只护理和福利事业。
六、加强犬只品种管理和健康监测1. 彻底禁止犬只品种的养殖和贩卖。
养狗公园犬类管理规定

养狗公园犬类管理规定养狗是一项受到越来越多人喜爱的活动,人们通过养狗可以享受到与宠物的亲密互动、锻炼身体的乐趣和增强社交交流的机会。
为了保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人与狗的安全,养狗公园犬类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1. 入园登记及资质要求养狗公园对于希望进入的犬主人,有着一定的入园登记和资质要求。
犬主人需要提供犬只的相关证件,包括狂犬疫苗接种证明、犬只身份证明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进行入园登记,并签署相应的责任声明。
这些要求可以有效确保入园的犬只健康且具备较好的社交行为。
2. 犬只管控及穿戴犬主人在进入公园之前,要保证犬只已经进行过驱虫处理,并佩戴狗项圈或胸背、犬主人身份识别证等相关装备。
这些装备都有助于辨识和管理犬只,以确保公园内的犬只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
3. 社交行为要求养狗公园鼓励犬只相互社交,但要求犬主人在公园内对犬只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教。
穿戴嘴套是强制要求,特别是对于大型犬及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另外,犬主人需要严格遵守公园内的规定,确保犬只不会造成其他犬只或人员的伤害。
4. 排泄物处理每个犬主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犬只排泄物负责。
公园内通常会设置便池或便袋供犬主人使用,犬主人应主动清理自己的犬只排泄物,并将其放置在指定垃圾桶或容器内。
这样的措施能够保持公园内环境的整洁,并减少传播疾病的风险。
5. 犬种限制为了确保所有犬只的安全,一些特定犬种可能会受到限制。
一些过于攻击性或具有潜在攻击性的犬种,如獒犬、罗威纳、杜宾等,在公园内可能需要特殊审批或限制进入。
这样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其他犬只和人员的安全。
6.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公园规定的行为,公园将会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例如,对于携带未经训练和攻击性犬只进入公园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立即离开公园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园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总结:养狗公园犬类管理规定的制定,为了保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人与狗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入园登记及资质要求、犬只管控及穿戴、社交行为要求、排泄物处理、犬种限制以及违规行为处理都是规定的关键内容。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一、定义1. 养犬者指在居住地或其他指定区域内饲养狗类的个人或单位。
2. 犬类指狗的各种品种。
二、登记和遛犬规定1. 养犬者必须在养犬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登记养犬情况,提供有效的狗类注册证明和狂犬疫苗接种证明。
2. 养犬者必须将犬类锁链牵引,并在公共场所佩戴狗牌,确保犬只不会咬人或损坏公共设施。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犬。
三、养犬场所规定1. 在居住区内,养犬者必须为犬类提供适当的户外场所或围栏,以确保犬只不会流浪或侵害他人。
2. 养犬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犬类粪便,避免滋生病菌和蚊蝇等卫生问题。
四、犬类噪声和扰民规定1. 养犬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犬类长时间吠叫或引起噪声干扰他人生活,否则将被认定为扰民行为。
2. 如其他居民对犬类噪声投诉,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者进行警告、处罚或要求调整犬类饲养方式。
五、养犬管理费用规定1. 养犬者应每年向所在社区支付一定的养犬管理费用,用于强化养犬管理措施、加强犬类登记和疫苗接种工作。
2. 养犬者未按时支付养犬管理费用,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遛犬、处罚或其他相应措施。
六、流浪犬和犬只领养规定1. 养犬者若无法继续饲养犬类,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动物保护组织申请转交或领养。
2. 社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流浪犬收容和领养机制,确保流浪犬得到妥善安置和照料。
七、违规处理和罚则1. 对于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遛犬、清理犬类粪便或防止犬类噪声,社区管理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多次违规、严重扰民、拒不整改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者进行罚款、暂扣犬类或其他相应处罚。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现行法规不一致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在社区或城市动物保护组织。
以上是对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养犬者能够严格遵守规定,让城市更加和谐宜居。
犬类管理规定

犬类管理规定犬类管理规定是针对狗的饲养、繁殖、输送、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份犬类管理规定的草案,文章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动物权益,依法对犬类进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犬类管理。
第三条犬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强调责任人的配合和参与,建立责任连带制度,形成社会共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犬类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犬类饲养管理第六条犬类饲养者必须具备合法身份和犬类饲养经验,年满18周岁。
第七条犬类饲养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并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第八条犬类饲养者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犬类的居住、活动、休闲、饮食等需求。
第九条犬类饲养者应当遵守犬类的日常管理规范,包括犬类的遛狗行为、犬类的卫生清洁等。
第十条犬类饲养者应当定期带犬类进行免疫注射、体检和驱虫等,并做好健康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犬类繁殖管理第十一条犬类繁殖者必须具备合法身份和犬类繁殖经验,年满20周岁。
第十二条犬类繁殖者应当依法进行犬类繁殖,并确保犬类的健康和品质。
第十三条犬类繁殖者应当遵守犬类繁殖管理规范,包括对配种犬的筛选、母犬和幼犬的保护等。
第十四条犬类繁殖者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犬类种质资源的保存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犬类输送与销售管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犬类输送与销售前,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犬类。
第十六条犬类输送与销售者必须具备合法身份和犬类销售经验,年满20周岁。
第十七条犬类输送与销售者应当依法进行犬类输送与销售,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和协议。
第十八条犬类输送与销售者应当确保犬类的健康和品质,并配合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验。
第十九条犬类输送与销售者应当提供犬类养护、健康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五章犬类管理机构第二十条国家设立犬类管理机构,负责犬类饲养、繁殖、输送、销售等相关工作。
海曙区犬类管理制度

海曙区犬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文明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海曙区范围内的犬类管理,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犬类是指狗的各个品种,包括家养犬、导盲犬、警犬等。
第四条海曙区犬类管理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宠物店、犬舍等犬类饲养单位及个人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自律作用,落实犬类的养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加强对小区内犬类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犬类养护管理第八条养犬者应当依法履行犬类养护管理责任,保障犬类的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九条养犬者应当对其养犬行为负有责任,不得随意弃养犬类,不得放养犬类。
第十条养犬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犬类送往动物收容中心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养犬者应当保持其住所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严禁犬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养犬者应当对其犬类进行定期免疫、驱虫和定期体检,并遵循兽医医嘱,保障犬类的健康。
第十三条养犬者应当按照规定购买犬类,禁止购买或饲养禁止养护管理的犬类。
第十四条养犬者应当依法妥善保管犬类证照,并依法做好犬类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养犬者应当及时进行犬类的绝育手术,控制犬类的数量。
第十六条养犬者应当切实履行犬类养护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虐待犬类。
第三章犬类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可以联合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养犬者的养护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发现养犬者养护管理不到位、有虐待犬类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养犬者遗弃犬类或者放养犬类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养犬者存在的养护管理不到位、虐待犬类等行为,可以公开宣传、曝光其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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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管理相关规定
虽然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宠物的一部法律出台,但这不代表这是法律上的盲点;各地市均有相应规定,譬如广州市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对养狗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
当遇上狗伤人或因狗而产生纠纷时也不用慌,因为《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狗伤人扰民,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或接受行政处罚;对因看管不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的,可以过失伤害罪等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损害责任,如: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