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与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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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分析

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分析

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分析可转换债券市場的繁荣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以及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能够扩大其融资渠道,解决公司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本文在对可转换债券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国有企业对可转换债券的运用,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标签:国有企业;可转换债券;融资国有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就是资金,只有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才有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融资就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条主要渠道。

通常,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两类,分别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前者指企业拥有的自有资金以及通过生产经营获得的资金积累;而后者则指企业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股票。

可转换债券一般可以保证将本金收回,并且能够获得券面的利息收入,投资风险较小却具有相对较高的收益。

此外,可转换债券对企业管理者在债券转股和兑付方面构成一定的压力,能够促使他们不断提高经营业绩。

由此可见,可转换债券使企业和投资者都能够受益。

一、可转换债券的基本内涵1.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可转换债券,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指依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发展是建立在普通公司债券基础之上的,是介于股票和债券的金融衍生品。

2.可转换债券的特点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性;债权性是所有债券的共同特点,因为可转换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也具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在自己所持有的债券到期时做出自由的选择,既可以收取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临近到期时将其在二级市场进行抛售,以此获取本金和价差收益。

第二,可转换债券具有股权性;在被转换为股票之前,可转换债券的本质仍是债券,而在转换后,债券的原持有者的身份也随即发生了改变,由之前的债权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因此,有权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中去。

第三,可转换债券具有期权性;可转换债券的最突出标志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可以根据已有的约定条件,对债券进行转换,将其转换为股票。

可转换债券与国有企业融资

可转换债券与国有企业融资

二、 可转换债券的性质及典型条款
{ ) 一 可转换 债券的性质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 融资工具 , 一种证券投 资的新 品种。 此
债券属于无担保 、 无追索权的低 利率 、 但享有股份期权利益的
介于普 通债券和股票间的混合性金融凭证。无担保性质表明 发行人对此债券还本付 息的承诺并未附加人的或物的担保 措 施, 仅凭发行 人的信誉作为信用的保 障。 无追索权表 明持券人 对发行 人仅享有债上的请求权 , 并不享有物上的请求权 。 低利 率表明和国库券 、普通 公司债券甚至和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相 比,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均为低下 , 这种低利率 正是发行人追求 低成本融资的依据 。可转换债券所含有的股份期权利益 的 性 质表明持券人有资格在到期 前或 约定期限内转股 ,以成为公 司的持股人 , 参与分红核息或换股后在证券市场交易获利。 其
维普资讯
可 转 换 债 券 与 国有 企 业 融 资
李 江 涛 李 斯 明 ,
(. 1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学报编辑部 , 湖北 武汉 4 07 : , 30 3 2 中国工商银行孝感分行 , 湖北 孝感 4 20 ) 3 10
摘要 : 可转换债券是 一种 混合 性金融 凭证 , 兼具债券、 肢票和期权 的特性 , 债券和肢票的 中间状 态。可转 是 挟债券在 国际上是一种成熟 的金融品种。 国多数 国企融费手段单一 , 我 债务 负担过重 , 陷入赘金短 缺的圜境。田 企发行 可转换债券 融费具有 可行性 , 不仅 可拓宽 田企融 费渠道 , 而且 可实现债务重组 , 促进 国企改制 关t词 : 可转换债券 ; 融费; 期权 中圈分类号 :809 F 3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龋号:0 4 0 4 20 0 - O 3 0 10 - 54( 0 2) 3O 7 —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公司的股票,这种债券需要有法律来规定,可以在纠纷⽅式的时候作参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于1997年3⽉8⽇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25⽇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法律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在境内发⾏的以⼈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依照法定程序发⾏、在⼀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第七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条上市公司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民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后,资产负债率不⾼于70%;(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四)募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同期存款的利率⽔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额不少于⼈民币1亿元;(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发行主体区别: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用途差别。

发债额度差别: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

在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属于同一类债券。

如果接触不多的人,很容易把两者混淆,其实这两种债券是有很多的区别的,只要大家掌握两者的区别,很快就能辨认出来。

相信大家一定都很想了解。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解答,▲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其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什么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期间,发行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什么是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发行企业主要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三、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什么区别?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在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一) 发行主体的范围。

目前,公司债券仅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则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

▲(二) 监管机构。

公司债券发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 资金用途。

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

企业债券的发债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需满足哪些条件?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申请在上交所上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一、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是由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发行。

企业债:多数是由央企,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

二、流动场所和定价不同公司债:我国目前只在证券交易所流动,开放度较大,所以定价是发行公司和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

企业债:直接按照不高于同期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的40%来定价,流动场所主要在银行间市场流动。

三、发债资金用途不同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

企业债发债基本上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项目。

四、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债的信用基础不及企业债。

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1、两者的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企业,股票则一般为股份制的企业才可以发行。

2、两者的收益稳定性不同:债券具有固定性的收益,而股票的收益会经常变动。

3、两者的本金保值能力不同:债券到期后债券投资者可以收回债券的本金,而股票的存在时间则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挂钩。

4、两者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同:债券是投资者对公司债权的体现,且投资者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是投资者对公司参与控制活动的反映,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两者的风险程度不同:债券的风险性一般相较于股票更低。

公司债券个人能购买吗?可以。

普通投资者是可以购买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正好也是为投资者个人理财提供了一个不错的方式。

不过要想购买公司债券的话,首先需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选择去证券网点进行办理,等到公司正式发行债券时,就可以进行购买了,就像进行股票交易一样交易公司债券,只不过有最低购买金额限制,最低是1000元。

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司债券的方式: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司债券投资的方式有两个,一是直接在市场上进行申购;二是参与公司债券二级市场的投资;三是投资者还可以选择购买银行、券商或者基金等机构的徐昂管理财产品,然后通过这些机构参与公司债券的网下申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来获得收益。

国有企业融资渠道

国有企业融资渠道

国有企业融资渠道近年来,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面临资金需求时,需要依靠有效的融资渠道来满足其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并介绍其中几种常见的方式。

第一,银行贷款是国有企业常用的融资渠道之一。

国有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其日常运营和资本扩大的需要。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投资性贷款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

银行贷款具有利率相对较低、时间灵活等特点,因此在国有企业融资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债券发行是国有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

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发行债券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多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债券发行可以筹集大额资金,并根据还款能力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期限和利率。

债券融资也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第三,股权融资是一种常见的国有企业融资形式。

通过股权融资,国有企业可以向投资者出售部分股权,以获取资金支持。

股权融资既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获得资金,也可以通过转让已有股权来实现,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此外,股权融资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

第四,银行贴息是国有企业融资渠道的另一种形式。

在一些政策支持下,国有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享受银行贴息的优惠政策。

银行贴息可以降低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其还款能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银行贴息作为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为国有企业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融资渠道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租赁、贸易融资、政府补贴等方式来获取资金支持。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选择适合的融资渠道是保证国有企业融资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政策环境选择适合的方式。

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1.萌芽期。

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

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

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

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

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

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

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国有企业的融资与债权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的融资与债权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的融资与债权融资方式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融资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债权融资是国有企业常用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问题,并分析债权融资的特点、优势以及风险。

一、国有企业融资方式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债权人处获得资金,以偿还债务为目的;股权融资则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从股东处获得资金,以获得资本为目的。

在国有企业中,债权融资相对较为普遍,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二、债权融资的特点国有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债权融资具有以下特点:1. 定期偿还:债权人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国有企业必须按期偿还债务,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2. 利息支付:国有企业通过债权融资获取的资金需要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以通过利息获取收益,这也是债权融资的一种收益方式。

3. 债权人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股东或其他债权人。

三、债权融资的优势债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一些特殊的优势,特别适合国有企业:1. 稳定性高:债权融资通常以固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进行,更加稳定可靠,有助于企业进行长期规划。

2. 权益保护:债权人在债权融资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了其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

3. 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四、债权融资的风险债权融资虽然有诸多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国有企业需谨慎管理:1. 还款难度:债权融资需要企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出现资金紧张,可能无法按时还款。

2. 高额利息:债权融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如果利率过高,将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发展。

3. 债务负担:债权融资可能造成企业负债累累,限制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和经营自主权。

五、债权融资的应用实例国有企业在实施债权融资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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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bonds)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公司债债权人)有权依照其自由意志,按债券发行时规定的转换价格或比率,在请求转换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原发行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债。

与募集新股相比,发行公司债是公司筹措资金较为便利的方法,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则尤为便捷;另外,可转换公司债因可使持有人具有从债权人转为股东的身份转换特征和期待利益最低保障,其本身又不失之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到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开始发行公司债券,时间不长,不仅实践上尚处于初始化阶段,就是理论上也没有足够的准备,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在我国作为一个新课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现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可转换公司债纳入第五章的“公司债券”中,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立法表明,我国有两种公司形态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这说明在法律上公司可以发行一般公司债,上市公司可以发行特殊类型的公司债。

在政策上,国务院和国家证券委已经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试点工作来进行,例如199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中指出: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办法,防止一哄而起。

”就国外立法例来看,如日本,虽然较早地引进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制度,但是此制度真正在日本开花结果却是到了本世纪60、70年代的事情,目前在日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市场主要面对海外(注:参阅奥村宏著:《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章“公司债券”,郑凤权等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

)。

另外,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日本也大同小异。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为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相比之下,应当说我们的可转换公司债的立法与实践相对落后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到目前为止,除《公司法》以外,国家级机关(中国证券委)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有去年实行的《可转换公司债管理暂行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条件、程序和转换办法以及担保等问题作了较《公司法》更为详细的规定,使可转换公司债的操作有了比较可行的程序规范,但由于这个规定及证券委对这个规定的解释文件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题作了保守的限定,不允许上市公司在试点阶段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只允许重点国有企业中尚未上市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试点发行工作,这就不能不暴露一些问题,如所发行的公司债的价格形成机制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之法律理念可转换公司债可以从两个角度予以区分,从广义上说,它指可以转换为任何其他证券的公司债,如在美国法例上,不但有可转换为其他公司或者相关联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公司债,而且还有可转换为长期公司债的短期公司债;从狭义论之,则指能转化为公司股票或者仅与股票权利相关的公司债,后者如日本的附有股票收买权的可转换公司债。

美国和德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广义上的可转换公司债,我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采狭义可转换公司债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具有安全性和投机性的特点,较易为公司筹集长期资金,也容易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公司运营资金的筹集方法一般有三个:第一是发行新股。

这种方法只有在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时候才行之有效,极易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如果公司的经营处于低谷阶段,就很难奏效。

第二,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借款。

根据银行法及行业规定,贷款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对某些难以提供此类担保的公司或者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会增加相应的难度,况且贷款偿还期限也较短,利息较高,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上策。

第三种方法就是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如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有担保的公司债和无担保的公司债以及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等。

在这些种类的公司债中,应当说可转换公司债所具有的安全性和投机性最为明显,非其他形式的公司债可予以比拟。

可转换公司债可分为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两种类型,退一步讲,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允许其提供债的担保,那么还可以采用无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的形式筹集资金,相比之下,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比其他普通公司债的发行条件要显优越。

可转换公司债对其持有人来说是一种权利,凭此,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但此种权利的性质为何?依权利之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注:参阅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应以法力说为要。

意思说将权利的本质解释为意思,虽体现尊重行为人意思的要旨,但无法对欠缺意思能力的债券持有者所为之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利益说强调法律所保护的本质为利益,认为凡是依据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都是权利。

但是现实情况似乎不尽如此,例如,如果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因未及时行使转换权而使债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时,无论发行公司是否仍愿偿还,都不能说这是一种法律保护上的利益。

由此观之,意思说和利益说皆存有一定的缺陷。

依法力说认为权利是法律之上特定力,由法律赋予并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这种特定的“力”须与当事人一定的利益相结合,唯其此两方面内容齐全,始得构成权利之要素,权利人依此力量可以支配相对人,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唯依此说,才得以解释法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之缘由。

就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而言,其所享有的转换权应视为由法律加以保护的特定法益,此法益的内容即是持有人得在债券转换期内将其转换成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选择权,它由法律加以规定,并由发行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合意形成个别规范调整。

如果持有人选择了转换,那么他将失却债权人的身份而变成公司的股东,这时持有人因单方的意思而行使了转换权;如果持有人认为转换时机不成熟而不予转换,那么他将一直保持其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发行公司享有基于债权人身份的合法利益,这时持有人也因单方的意思而行使了不予转换的权利。

这些权利皆为法律之上的特定力。

可转换公司债作为一种可选择之债,除具有民法上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一般原理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独有特点。

民法上的可选择之债其选择权一般在债务人一边,专指在债的标的有数种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予以给付义务,债权人在债务人所选择的给付形式和对象为相应合理时,不得拒绝受领。

但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则不同,其选择权在于持有人即债券权利人一边,而不在债务人一方。

债权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或者选择要求债务人定期给付利息,或者选择以债换股,债务人不得以盈亏未卜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可见,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决定权在于债券持有人,因债券持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后果,所以,可转换公司债所蕴含的权利在性质上又属形成权。

(注:关于形成权,请参阅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三、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属于债的一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凡是可以发行公司债的,都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因很简单,可转换公司债显然为一般公司债应有的种类之一,此自不待言。

但是,从发行债券主体上看,我国则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

西方国家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和企业都没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

在我国,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上述三种主体都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的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所依据的权利能力的法理何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所处的现阶段的特色或曰特例,与中国现时的公司制度发展状况和水平、国家对国有企业所持的扶植态度等因素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的话,那么,这首先意味着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能力,其次,行为能力之有无是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条件,这对其股票和债券能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成问题,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恐有行为能力欠缺之嫌。

关键在于,债券流通、转换条件的形成并非如人的行为由己作出那样容易,而必须经过证券市场的作用才能实现其权利能力所包含的内容,否则,虽有权利能力,但无有行为能力实现之机制,那么,关于权利的规定就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

根据法律原理,权利能力是指主体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法律上认定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而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或曰资格。

具有行为能力者,首先需要具有权利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一定都具有行为能力。

作为虚拟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皆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创设,而且从理论上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这是否意味着法人只要有权利能力就一定同时具有实现这些权利的行为能力呢?至少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问题上,笔者不敢苟同。

从法人所享有权利产生的角度来看,这似乎不是什么“天赋人权”问题,应当说是一个法律调整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法律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进一步微而观之,就行为与法的关系来说,是先有行为,还是先有法律的问题?固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物,但是,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显然是制约权利能力范畴的决定性因素,权利能力的设定不能过分超越行为能力的范围,这也符合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具体到公司债这个问题上,从其运作的角度上看,如果发行公司欠缺相应的环境基础,这种环境当然包括法制环境,如证券交易法的完善健全、证券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等,那么,允许这样的主体发行公司债券,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其权利的保护并没有相应的可靠基础。

从我国目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和转换的有关条件的规定上看,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法律、法规中。

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大部分相同,但对净资产额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注: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发行这种债券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同时完整详细地规定了它们的发行条件(注:参阅《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和第10条,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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