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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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maporl公约

maporl公约

maporl公约
MARPOL公约,全称为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是一个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自1983年10月2日起生效,至今已成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分为六个附则,涵盖了船舶排放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垃圾、生活污水、船舶排放有害气体和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等多个方面。

这些附则均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要求船舶在运营过程中遵守,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MARPOL公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公约的附则VI针对船舶排放有害气体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并规定了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安装排放控制装置等措施。

此外,公约还加强了对船舶垃圾和有毒液体物质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MARPOL公约的实施对于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还促进了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船舶违反规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和航运企业需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总之,MARPOL公约是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促进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我们需继续加强合作,完善公约内容,确保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IMOSOLAS公约新要求解析
一、SOLAS公约:
SOLAS公约(国际海上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要海事公约,旨在保护船只在海上行驶的安全和提高船舶的安全标准。

SOLAS第一个版本于1960年制定,并在1974年修订了升级,即SOLAS1974,随后又于1988、1995、2000、2004、2024年和2024年等不同时期修订升级。

二、2024和2024年的新要求:
1、2024年:
(1)SOLAS2024中引入了新的标准,要求装载液体化学品的船只在船舶安全管理法规(ISM)的范围内,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系统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运输液体化学品引起的意外。

(2)SOLAS2024还要求船只携带安全组织和逃生设备,安全组织包括员工培训、紧急抢救设备、设备维护、消防设备及演习等,而逃生设备包括逃生船、救生衣、救生背心、救生圈等,以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2、2024年:
(2)SOLAS2024还强调了在船舶安全管理中保护无人机驾驶员的安全,决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系统ISM的要求:船只必须设置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安装实时监测系统。

国际航运标准__

国际航运标准__

国际航运标准__国际航运标准是指国际航行的航运规范,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

它们针对不同航行区域和航运条件所定制的规范,包括船舶建造与维护、船舶操纵、船舶航行安全、船舶环境保护、船舶和港口安全以及航运中的技术操作等方面。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主要国际航运标准:一、国际海事组织公约(IMO Convention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给船舶规定的基本规范,包括船舶建造、船舶维护、船舶操纵、船舶安全等多个细分领域的规范。

主要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国际人员货物安全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预防公约》、《联合国版国际航行安全公约》、《国际客船安全公约》、《国际驳船安全公约》、《国际搜救公约》等。

二、国际航运标准(IMO Standards)国际航运标准是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船舶建造、船舶维护、船舶操纵、船舶安全等多个细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的作用是保护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本国的海域,确保船舶能够安全和可靠地发挥作用。

主要的国际航运标准包括:《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安全认证规则》(ISP Code)、《国际环境保护规范》(ISPS Code)、《国际船舶计量规则》(IMARES)、《国际航行安全规则》(ISR)、《国际贸易规则》(ITAR)等。

三、国际航运相关规定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制定了一些其他国际航运的相关规定,如《国际船舶机动规则》(IMDR)、《国际载运货物安全规则》(IMCAR)、《国际航运安全规则》(IMSAR)、《国际航行安全监控规则》(IMVSM)、《国际海洋标准规则》(IMCSR)、《国际游艇和小型船舶通用规则》(IBTC)等。

国际航运标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致力于确保船舶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规范,国际航运业者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国际航运标准,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stcw公约值班规则

stcw公约值班规则

stcw公约值班规则摘要:1.STCW 公约概述2.值班规则的目的和意义3.值班规则的具体内容4.值班规则的实施与监督5.违反值班规则的后果正文:1.STCW 公约概述STCW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员训练、认证及值班规则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保障全球海上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目的是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海洋污染。

我国已于1998 年加入STCW 公约,并对国内海员培训和认证体系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2.值班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值班规则是STCW 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船舶海员的值班行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等各个环节有足够的海员在岗,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实施值班规则,有利于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我国海上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3.值班规则的具体内容值班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值班安排:船舶应根据IMO 规定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合理安排海员的值班表。

一般情况下,船舶应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个岗位有海员在岗。

(2)值班资格:海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通过STCW 公约规定的培训和认证,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担任值班岗位。

(3)值班交接:值班海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班,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和船舶的安全运行。

(4)值班记录:船舶应建立健全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以备日后查证。

4.值班规则的实施与监督(1)国内实施:我国海事管理部门负责STCW 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对船舶和海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值班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2)国际合作:IMO 及其成员国应相互协作,共同监督STCW 公约的执行情况,保障全球海上安全。

5.违反值班规则的后果船舶和海员违反值班规则,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船舶安全风险增加:值班不足、值班海员素质不高等可能导致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应对,增加船舶的安全风险。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船舶防污染是航运业界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又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运输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将以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为主题,探讨相关问题。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的国际组织。

其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为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它于1973年正式生效,旨在防止船舶在海上排放石油污染物。

MARPOL公约主要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油、废水、垃圾和危险品等物质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废油排放量要严格控制,废水排放也要经过适当处理。

该公约还规定了船舶需要安装的污油水分离器、油污染报警装置等设备的要求。

除了MARPOL公约外,IMO还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管理公约》(London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及港口设施恶意行为公约》(ISPS公约)等公约,综合管理了船舶废弃物和确保船舶及港口安全。

2. 国际海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洋组织(ISA)也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

ISA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处置公约》(London公约),要求各船舶在将废弃物卸载到港口前,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将废弃物交由经过授权的接收机构处理。

此外,ISA还制定了《国际船舶与设施安全公约》(ISPS公约),要求各船舶和港口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恐怖袭击和非法活动。

二、国家的要求和措施除了国际公约,各个国家还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典型要求和措施。

1. 美国的要求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负责管理美国的船舶防污染事务。

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污染设备,并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美国还要求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认证,并对违反防污染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摘要:
1.SOLAS 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SOLAS 公约的内容概述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
5.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
正文:
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维护国际航行的安全。

自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海上安全公约。

SOLAS 公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安全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航行和通信规则、海上事故的应急和救援等方面。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船舶能够在各种情况下保持安全,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是为了方便我国相关人员理解和执行SOLAS 公约而制定的。

这个版本将SOLAS 公约的全部内容都翻译成了中文,并且保留了英文原文,以便于对照理解。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包括了SOLAS 公约的全部条款和附录,以及相关的决议和建议。

其中,条款和附录是SOLAS 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了船舶和船员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则和标准。

而决议和建议则是针对特定问题或者特定船舶类型的额外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为我国的船舶和船员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而且也为我国的海事管理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的公约,旨在保护驾驶船只和乘客的安全,并保护船只和船员免受灾难性的海上事故。

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以及船上的人员、船舶的操作和船只安全的监督等。

其中,设备标准规定了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以保证船只安全;船上人员标准确定了船舶上轮机房和船长应遵守的安全程序,如船舶应处理的急情和紧急情况、船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船舶相关岗位的职责等;监督标准要求每艘船只必须有专门的检验机构来定期检查它的安全,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实施使全球海上航行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海上航行带来了清晰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确保了人们乘船行驶时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全球航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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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48.03.06•【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第一章本组织宗旨第一条本组织的宗旨为:一、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并处理与本条所规定宗旨有关的行政与法律问题。

二、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其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便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事业并为安全目的而给予航运业的帮助和鼓励,如非基于旨在限制其他国家航运业自由参加国际贸易的措施,并不构成歧视行为;三、将有关航运业所采取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问题,根据第二章规定提交本组织研究;四、将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可能委托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任何问题,提交本组织研究;五、为各国政府交流有关本组织所研究的问题的情报。

第二章职权第二条为达到第一章所列各种目的,现将本组织的职权规定如下:一、对于会员、联合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的组织向本组织提出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各款内的问题,或第一条第四款内的问题,除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外,本组织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二、负责公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的组织推荐这些公约、协议或文件;必要时,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三、为会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为各国政府交流情报提供机构;四、履行与本条第一、二及三款有关的职权,尤其应履行有关海事问题的国际文件所赋予的职权;五、根据需要并按第十章规定,促进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合作。

第三条对于本组织认为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的问题,本组织将建议按照正常手续处理。

当本组织认为与某些航运业所采取不正当的限制措施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可能或者事实已经证明不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经其中一个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须先由有关会员进行直接谈判。

第三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根据本公约第三章的规定,一切国家都可取得本组织会员资格。

第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得按照本公约第七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公约,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六条非联合国会员国如曾应邀派遣代表出席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可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公约,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七条根据第五条或第六条不能成为本组织会员的任何国家,可向本组织秘书长申请加入,其申请经理事会提出建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不包括联系会员在内)的会员同意后,可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公约,而被接受为会员。

第八条任何领土或若干领土,如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会员或联合国使其能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本公约,经该会员或联合国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后,可成为本组织联系会员。

第九条联系会员应享有根据本公约规定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惟无表决权,亦无当选为理事的资格;此外,本公约中“会员”一词,除文中另有规定外,应认为包括联系会员在内。

第十条任何国家或领土,不得违反联合国大会决议,成为或继续作为本组织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本组织随时认为必须设立的附属机构,此外,还设有一个秘书处。

第五章大会第十二条大会由本组织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大会常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在有三分之一的会员通知秘书长要求召开时,于通知送达六十天后召开,或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于通知送达六十天后召开。

第十四条会员(联系会员除外)的大多数构成大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大会职权是:一、在每届常会召开期间,从会员中(联系会员除外)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至下届常会召开时为止;二、除本公约中另有规定外,决定大会本身的议事规则;三、必要时,设立任何临时性附属机构,或根据理事会建议,设立永久性附属机构;四、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选举理事会理事;五、接受并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并对理事会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六、批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七、根据第十二章规定,通过本组织预算,并对其财务上的安排作出决定;八、审查本组织开支,并通过帐目;九、行使本组织的职权,但发生与第二条第一、二两款有关的问题时,大会须将此类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文件;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并未被大会接受的建议或文件,须退还理事会,附以大会可能提供的意见,以便理事会重新研究。

十、建议各会员采用有关海上安全,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和/或按国际文件所分配给本组织的有关海洋环境的航行效率的其它问题的规则和准则,或其修正案。

十一、按照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为促进技术合作,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

十二、对召开任何国际会议,或为通过国际公约或任何国际公约的修正案所应遵循的任何其它适当程序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公约和修正案已为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本组织的其它机构所发展。

十三、将本组织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研究或作出决定,但本条第十款所作出的建议的职权,不得赋予理事会。

第六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三十二个理事国组成。

第十七条选举理事会理事时,大会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八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二、八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三、十六个不是根据上述第一或第二款选出的国家,它们在海运和航海方面具有特别利害关系,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按照第十六条选入理事会的理事,任期到下届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理事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一、除在公约内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自选主席,并可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二、理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二十一人。

三、为了有效地尽其职责,理事会经主席召集或不少于四个理事国提出要求,应随时于通知到达一个月后召开会议。

会议地点须视何处便利而定。

第二十条理事会讨论对某一会员有特殊关系问题时,应邀请该会员参加,但该会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一、理事会须审议秘书长按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及本组织其它机构的建议而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及预算。

理事会据此并顾及本组织总体利益及优先次序,作出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将他们提交给大会。

二、理事会须接受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本组织其它机构的报告、提案和建议案,并转达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则将这些报告、提案和建议案连同理事会所提意见和建议一并送交会员参考。

三、对于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和四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内的问题,理事会只可在听取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或技术合作委员会的意见以后,视恰当与否加以研究第二十二条经大会批准,理事会可任命秘书长。

理事会亦可对其他必要人员的任命作出规定,并可决定秘书长及其他人员的任用条件和条款,这种条件和条款应尽量符合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每届大会的常会上,理事会须将本组织自前届常会以来进行的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应将本组织的预算草案和财务报表,连同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送交大会。

第二十五条一、根据本公约第十五章规定,理事会可与其它组织达成有关本组织与其它组织的关系的协议,或作出安排。

这种协议或安排须经大会批准。

二、考虑到第十五章的规定以及各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和四十三条规定与其它组织所保持的关系,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应负责与其它组织进行联系。

第二十六条在大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五条第十款规定的提出建议的职权外,理事会可行使本组织的一切职权,尤其应协调本组织各机构的活动以及在极为必要时调整工作计划以保证本组织有效的尽职。

第七章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海上安全委员会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第二十八条一、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研究本组织范围内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设备、从安全观点出发的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措施和要求、航道测量报告、航海日记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救助和救生,以及其它对海上安全有直接影响的事宜。

二、海上安全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执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或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所分配的或应履行的,并为本组织所接受的,在本条范围以内的任务。

三、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上安全委员会可应大会和理事会之请或出于有利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可与其它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进一步促进本组织宗旨的兑现。

第二十九条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一、本委员会草拟的有关海上安全的规则或修正海上安全规则的建议;二、本委员会草拟的建议案或准则;三、自上届理事会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海上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本委员会应每年选举它的官员,并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海上安全委员会在执行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的义务,或根据该公约或文件执行其义务时,应符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应遵循有关的议事规则,即使该公约或文件与本公约有所违背,但受到二十七条规定的约束。

第八章法律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法律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第三十三条一、法律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二、法律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所分配的任务,或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所赋予的,或是根据该国际文件规定,为本组织所接受的且在本条规定范围以内的任务;三、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可应大会和理事会之请,或出于有利于自身工作的考虑,与其它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进一步促进本组织宗旨的兑现。

第三十四条法律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一、国际公约草案及本委员会发展的国际公约修正案;二、自上届理事会会议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法律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例会,每年选举一次官员并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委员会在行使任何国际公约或文件赋予其职权或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文件行使职权时应符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尤其应遵守有关的议事规则,即使该公约或文件与本公约有所违背,但受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约束。

第九章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第三十八条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的、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污染的任何事宜,尤其应:一、行使国际公约赋予或可能赋予本组织、或本组织按照或可能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污染的职权,特别是如这类公约所规定的有关通过和修改规则或其它规定的职权;二、审议促使上述1款所述公约实施的相应措施;三、向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污染的科学技术及任何其它实用资料,并可适当提出建议以及拟定指导原则;四、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促进与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污染的区域性组织的合作;五、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就本组织范围、任何其它有关有利于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的污染的问题进行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就环境问题和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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