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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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区建委、各区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下放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管理。

对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各区负责工程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投资计划管理。

二、下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和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负责对单独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的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等前期管理。

三、调整市、区建设项目管理事项。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建设管理。

承担上级部门确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滨海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对涉及滨海新区跨区域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统筹确定管理权限。

四、各区要针对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进一步充实建设管理队伍力量,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水平。

五、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程序,实行执法标准化、规范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5•【字号】津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一)推行“用地清单制”。

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
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防办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津防办〔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
质认定的通知
津防办〔2021〕18号
各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防办,滨海新区、开发区、保税区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监理相应资质的企业,即可
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

三、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本市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等级证书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人防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废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防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联系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郑楠;联系电话:24698751转)(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20XX〕1号),推动全省人防系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现制定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以企业关切为出发点,以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减证便民提速增效为手段,以不断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获得感为目标,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研究部署本单位20XX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和措施,切实将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认真研究优化人防部门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的具体措施,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环节前移、人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审、实行联合验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二)精简行政许可等事项。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的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在全省人防系统内开展行政许可自查整改工作,省、市、县人防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形式设置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门槛和增加市场准入条,已经设置的一律取消。

省人防办将根据省政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增加许可条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

(三)按照规划和法定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

要按照新修订的《xx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要求,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实现人防工程与项目地面总平面图同步设计,进一步提高“结建”审批效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0〕68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0〕68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0〕68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6号),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不聘用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任职条件,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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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07
•【字号】津防办[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现将《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有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区、新城、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非生产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取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协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津审函[2018]27号)文件规定,采取政府内部协作、规划征询、告知承诺的方式,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在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区两级规划管理部门向人防部门发起意见征询,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信息及材料推送至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平台推送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信息及材料(如资料不齐全由建设单位补齐人防所需资料),按照人防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就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等具体建设要求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等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附件1),由规划部门将人防部门意见及本单位意见通过平台一并推送回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承诺(附件2、3)在施工图设计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按照《市建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建设[2018]439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实行联合审图。

(一)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联合审查时,应向审图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 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2. 符合联合审图规定要求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职责分工
1. 审图机构按照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依据人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2. 区级人防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将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的监管意见反馈审图机构;
3.市级人防部门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指导,加强联合审图监管。

第五条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天津市房屋建筑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发[2018]8号)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津规自业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实行联合验收。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包括未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二)验收条件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联合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完成防空地下室;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经市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合格。

2.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3. 免建免交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申报资料
1.《联合竣工验收申请表》;
2. 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3.《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四)现场勘验
由区人防部门和市人防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参加联合验收。

现场勘验主要内容见附表(附件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试行)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试行)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书(试行)
4.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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