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卓越即墨分公司判决书

合集下载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孔利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孔利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孔利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烨赵哨兵周辰晨【审理法官】程烨赵哨兵周辰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孔利群【当事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孔利群【当事人-个人】孔利群【当事人-公司】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中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中【代理律所】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被告】孔利群【本院观点】叶丽婷、潘钰与孔利群并非单纯同事关系,且均于2017年离职,对于涉案孔利群2018年离职的情况并不清楚,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宜信财富公司第二次调薪是否合法,应否补发孔利群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工资;二、宜信财富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宜信财富公司第二次调薪是否合法,应否补发孔利群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工资;二、宜信财富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宜信财富投资公司上诉认为孔利群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故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其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宜信财富投资公司确实有权依据孔利群的工作表现、工作岗位的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市场行情,按照公司内部工资政策,调整孔利群的工资,这种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孔利群的工资标准。

李松、诸葛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松、诸葛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松、诸葛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松;诸葛鹏云【当事人】李松诸葛鹏云【当事人-个人】李松诸葛鹏云【代理律师/律所】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马云利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李东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马云利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李东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庆宝马云利李东阳【代理律所】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松【被告】诸葛鹏云【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焦点一、本案借款是否已抵销;焦点二、一审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在李松与青岛朗朗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李松所主张的佣金,并未扣除本案涉及的借款,且诸葛鹏云亦未表示将该两笔款项予以折抵,另外李松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过抵销的合意。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焦点一、本案借款是否已抵销;焦点二、一审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焦点一、本院认为,在李松与青岛朗朗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李松所主张的佣金,并未扣除本案涉及的借款,且诸葛鹏云亦未表示将该两笔款项予以折抵,另外李松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过抵销的合意。

因劳动纠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主体不一致,且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劳动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宜就两笔款项是否可进行抵销进行审查,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9)鲁02民终8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楷龙骞马喆【审理法官】王楷龙骞马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海涛;青岛海晋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海涛青岛海晋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海涛【当事人-公司】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晋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吉树荣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孙绍兵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吉树荣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黄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孙绍兵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吉树荣黄瑞孙绍兵【代理律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中营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海涛;青岛海晋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有三个:一、一审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起计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催告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有三个:一、一审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起计点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一审判令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正确。

三、上诉人对一审诉讼费用的处理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上诉人中营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海晋达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张新民、郭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新民、郭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新民、郭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5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平姜瑞祥李曼【审理法官】刘俊平姜瑞祥李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民;郭书梅【当事人】张新民郭书梅【当事人-个人】张新民郭书梅【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峰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孙香香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峰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孙香香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峰孙香香【代理律所】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新民【被告】郭书梅【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缺席判决是否损害或者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处分原则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缺席判决是否损害或者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问题。

一审中上诉人张新民收到了一审法院的传票后,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一审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对网上开庭的意见,在上诉人张新民不同意网上开庭并要求现场开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开庭,但上诉人张新民又无故不到庭参加庭审,是其自己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即使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被上诉人请求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上诉人主张应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

尹长玲、孙文专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长玲、孙文专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长玲、孙文专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长玲;孙文专;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尹长玲孙文专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尹长玲孙文专【当事人-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成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牛司云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成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牛司云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成涛牛司云【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尹长玲;孙文专【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碧公司是否为尹长玲、孙文专主张的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碧公司是否为尹长玲、孙文专主张的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本案中,尹长玲、孙文专与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名称为:麦尔文艺墅)房屋一套,预售合同中同时约定由青岛豪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7年3月30日,金碧公司与青岛豪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金碧公司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名称为:恒大悦珑台)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同日,青岛豪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即墨麦尔文艺墅项目物业费清算说明》一份,声明于2017年4月1日停止对麦尔文艺墅对物业管理服务。

王日照、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日照、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日照、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9【案件字号】(2019)鲁02民终9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琦安太欣齐新【审理法官】孙琦安太欣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日照;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当事人】王日照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日照【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杨东贤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杨东贤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景峰杨东贤【代理律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日照【被告】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后东城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1994年8月19日,王日照之母胡保花与后东城村委会签订涉案房屋售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后东城村委会时,王日照不满12岁,王日照之父已于1993年10月去世,在胡保花对涉案房屋享有较大继承份额的情况下,后东城村委会有理由相信胡保花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享有代理权,胡保花该代理行为有效,胡保花与后东城村委会签订的涉案房屋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被监护人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994年8月19日,王日照之母胡保花与后东城村委会签订涉案房屋售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后东城村委会时,王日照不满12岁,王日照之父已于1993年10月去世,在胡保花对涉案房屋享有较大继承份额的情况下,后东城村委会有理由相信胡保花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享有代理权,胡保花该代理行为有效,胡保花与后东城村委会签订的涉案房屋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心卓越即墨分公司判决书
日前,即墨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造成损失1700余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张某任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负责人,与作为销售总监的被告人马某等人,受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指使,在青岛市即墨区范围内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微信群、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公司主要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合同》,以理财业务吸收社会资金,资金出借方式主要包括“安信宝”“月月通“月满益”“季度盈“双季付”“双季富”等起购额5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7%一-12%的理财产品。

共有集资参与人90余人,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造成损失1700余万元。

日前,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张某有自首情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