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如何抉择

合集下载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X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X(社会规X)。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XX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立论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讨论法和情何者更能解决纠纷。

首先确定几个概念。

法,根据法理学的定义,分为法的规则和法的原则,法的规则指一切成文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法的原则则指法治的思想。

而纠纷,即矛盾双方或多方所争执的事。

现在,我们再看如何解决纠纷。

解决纠纷分为两个环节,其一,对纠纷做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其二,保证次裁决能切实有效地执行。

我方认为,法在这两个环节中比情更胜一筹。

首先,法是一个完整的成理论的体系,有固定而明确的评判标准和依据。

对于纠纷中的当事人,其应受的惩罚或应被保障的权利都有明确成文规定,绝不会因为身份、地位、文化程度等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法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带有偏向性。

而情,则很难做到这一点。

它太难以控制,或客观公正,或偏激片面,谁也无法保证它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所谓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任何一个既定纠纷,每个主题内心的情感尺码都不尽相同,就必然难以形成公平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的标准,谁能保证能做出公正的裁决?不保障客观的裁决又谈何更能解决纠纷?正如南京的彭宇案,当彭宇诉说自己的无辜时,人们义愤填膺,为彭宇鸣不平,打电话质问甚至辱骂老太太,社会上情感的天平完全偏向于彭宇。

但,与人们的期盼大相径庭的是,法律,依据各种证据与事实判彭宇赔偿损失。

那么事实是什么?双方亲自承认,法做对了。

在这种社会大众的情如此盲目的时候,正是法律,在偏激的社会风向中屹立不倒,用明确的规章条文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法之所以为法,就是因为有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这是法与道德,与情的一个重要区别。

诚然,许多时候我们并不希望用强制力去实施一些裁决,但是,作出的裁决如果不能保证被实施又有什么意义呢?法的强制力很多时候是起了一种威慑的作用,而非一定要实行。

综上,我方认为。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法律无情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

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

法、情不能两全。

两者是相对的。

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

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

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

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

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

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

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

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

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资治通鉴原文三月,敕先赐右卫大将军郑光县及云陽庄并免税役。

中书门下奏,以为:“税役之法,天下皆同。

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今独免郑光,似稍乖前意。

事虽至细,系体则多。

”敕曰:“朕以郑光元舅之尊贵,欲优异令免征税,初不细思。

况亲戚之间,人所难议,卿等苟非爱我,岂进嘉言!庶事能尽如斯,天下何忧不理!有始有卒,当共守之。

并依所奏。

”翻译三月,唐宣宗下敕令原先赐给右卫大将军郑光县以及云陽的庄园一并免除税役。

为此中书门下上奏,认为:“收取税役的法规,天下都应相同。

您屡次发布德音,希望使中外法令齐整划一,今天唯独先除郑光的税役,似乎与前面的意思稍有悖离。

虽然这是一件很细微的事,但牵涉的问题却很多。

”唐宣宗为此下敕宣称:“朕以为郑光皇帝元舅的尊贵身份,企图给他优异的待遇,免征租税,起初没有细加思考。

况且亲戚之间,正是人们难以议论的,你们如果不是热爱我,岂能向我进如此好的意见!其他一般性事务如果都能这样,天下何忧不能治理!有始有终,君臣应当共同遵守。

按照你们所奏请的去办。

”解析作为一个组织的一把手,总有周围的亲戚朋友想通过特殊待遇来耍耍威风,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他们真的缺那点钱么,也不见得,而本故事唐宣宗的做法给我们做一把手的很多启发。

本案例的开头,唐宣宗肯定是受到太后或者其他人的请托,抹不开面子,只好答应给右卫大将军郑光(也是他的舅舅)免税的待遇,但是这样唐宣宗肯定知道这样做是违背他的意思的,这个时候就有三种处理方式:1. 就按照这样执行如果就按照这个执行下去,那就是皇帝自我打脸,以后别人看着唐宣宗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以后也就没人想遵守唐宣宗的规章制度了。

2. 唐宣宗自己收回唐宣宗自己也可以收回,但是这样做首先是朝令夕改,也对自己的形象不利,更重要的是会得罪了太后和舅舅代表的一帮人,为了这点小事又不太值得。

3. 唐宣宗让下面人驳回这样的情况就是唐宣宗和下属密谋,让下属提出来反对,唐宣宗顺坡下驴,为唐宣宗解套,也没有破坏自己所定的规矩,给朝廷的其他人做了一个榜样。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那就是法与情的取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我们应当遵守其规定,但情感往往使我们产生违反法律的冲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与情的矛盾,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法与情的对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程序,经过严谨的推敲和思考而产生的。

法律的约束力应当被每个公民所尊重和遵守。

然而,当情感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因为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情感是人类的内在感受,它是我们为之所动的力量。

有时候,法律无法满足我们的情感需求,我们会选择违反法律,去追求自己内心的感受。

二、法律的作用与限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它对于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使人们在各个领域中有所依循和约束。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它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无法考虑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情感诉求。

例如,在某些罗列明确有错综复杂关系的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全面考虑个人的感受和情绪。

三、情感的力量与可能的后果情感是人类特有的情绪体验,它可以激发人们的行动和奉献精神。

情感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我们收获快乐和幸福。

然而,情感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和后果。

当我们被情感所左右,忽视了法律和规定,我们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和规范,破坏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维权活动中,情感的发酵往往导致不理智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伤害。

四、寻求平衡的方式面对法与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对情感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和维护法律。

其次,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情感的表达和释放。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

小三起诉原配 法与情如何抉择

小三起诉原配 法与情如何抉择

小三起诉原配法与情如何抉择作者:林南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4期多年好友竟然成了丈夫的外遇,原配愤怒之下找人殴打了做小三的闺密并致其轻微伤,自己也承担了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小三将原配起诉至法院,声称原配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生命健康权,给她的身体及精神造成损失,要求原配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原配坚称小三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要求法院驳回小三的诉讼请求,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这场狗血剧该如何落幕?楼道里的殴打2015年1月的一天傍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的王青(化名)像往日一样下了班,拖着疲惫的身体走回小区。

进了单元的门,眼看着马上就能进入温暖的家中休息,王青却突然心慌意乱,感觉楼道里似乎比外面还阴冷。

她加快步伐,试图赶紧进屋,甩开这些莫名其妙的念头,却终究还是慢了。

就在离家门几步之遥的楼道里,两个蒙面男人冲了过来,二话不说便对她一阵拳打脚踢。

虽然王青大声呼救并拼死反抗,但是一个女人哪里是两个男人的对手,很快王青便失去知觉,蒙面人也扬长而去。

幸好没过多久,好心的邻居下班后发现了晕倒的王青,连忙拨打110和120,送她去了医院。

一番救治,王青很快苏醒过来。

好在都是皮外伤,但满身淤青的她也吃足了苦头。

到底是谁下此毒手?王青第一时间想到了李洁(化名)——她曾经的闺密。

李洁和王青是同龄人,相识之初,两人刚刚18岁,才踏过成年的门槛。

她们一起求学,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从毕业到实习再到正式工作,两人以姐妹相称,几乎形影不离。

直到先后成了家,也依然一直很要好。

两家离得近,她们经常互相串门,聊家长里短,互相倾诉心事。

17年来,她们的深厚情谊不知被多少人艳羡。

这样的李洁,为何会指使人殴打闺密?起因是李洁的丈夫:一个曾对李洁山盟海誓矢志不渝的男人。

李洁的丈夫在当地算是成功男士,人到中年事业有成,身边的诱惑多了,心也渐渐野了。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尤其是关系很密切的夫妻,只要多动脑筋多观察,对方有问题的话,总能找出来,李洁也不例外,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面试观点类模拟题:法与情如何抉择这两句话实际上并不矛盾,讲的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能够站在人的角度上充分尊重人的感受,以人为本。

这两句话正是我们要执法如山,又要执法如水的体现。

法大于情强调的是法律的严肃性、法治的重要性,我们执法必须要坚持原则不动摇,因为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工作、交往,往往看重的是交情,是人情,而大家应该也越来越清楚,一旦发生意外,情往往是最靠不住的东西,例如当一位朋友找你借钱,你碍于情面将钱借给他而没有打欠条的话,一旦他拒不还钱,你将只能吃闷亏。

因此,恰恰是出于保护每位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必然大于情。

只有做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我们国家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执法如山”的体现。

然而,我们不能单纯地为了执法而执法,我们需要注重工作方式,依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的需要,正所谓“执法如水”。

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法律,出现任何事情都进行强制执法,失去了人情味,难免会让群众从情感上难以接受,那么就会偏离法律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本质。

试想,当我们的城管在依法维护街道秩序的时候,对临街摊贩进行强制驱赶,小摊贩的愤怒与周围的市民投来的无奈的眼神,足以说明我们的工作并未真正做到群众的心里。

如果我们能改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关心群众,在维护街道秩序的同时关注摊贩和市民的需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能在职权范围内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古语言:“法不容情,法可融情”,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我们的国家,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冷血的侩子手式的执法者,而是既坚持原则,又能懂得以人为本、灵活温暖的长者式的人来管理社会、服务人民。

我们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服务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们更加应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做到执法如山、执法如水。

公正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绝不容“私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