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的法、理、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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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必读 卓越管理者的法、理、情!

管理必读 卓越管理者的法、理、情!

导读:“管理”一共两个字,一个是“管”,一个是“理”。

作为管理者,既不能“不管”,也不能“不理”。

从时间的观点来看,“法”是过去产生的,是基于过去的经验、设想而订立的,往往时过境迁,执行起来窒碍难行:“情”是未来的伏笔,不可寄望过高;只有“理”才是现在的指标。

所以,我们最好“依理”来应变。

因为“理”会变动,具有弹性,可以因时制宜产生合理的效果。

今天,著名领导力训练专家胡一夫老师就为您解读管理者的法、理、情——1、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制度,每个企业都需要规章制度来指导其运营,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领导者的责任,自然公司和领导也希望员工遵守这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果,有助于员工完成工作。

领导要带头遵守执行好公司和你自己制定的制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性,要能使规章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度是战略的保证。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路线确定下来,领导是第一重要的。

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著名企管专家胡一夫老师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请看下面的远大空调的案例:1995年,—台运原料的汽车在厂区里面漏了油。

吃午餐的时候,几百名员工路过那里都看见了一大摊油迹。

后来张跃也看到了,马上火冒三丈,召开全体管理人员会议来谈这个问题。

张跃认为:在远大的路面上有一摊油,而又恰巧被正在上下班的几百名员工看见了,这将比远大一台机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还要严重!因为这会给员工留下一种印象:公司对质量要求不苛刻!那么他在工作中就可以随便一点。

如果在关键的时刻出这样的问题,整个企业都会被毁掉!所以必须严肃对待,制订严格的制度。

此后,类似的事情在远大就再也没有发生过。

情理法兼顾,做好年级工作

情理法兼顾,做好年级工作

情理法兼顾,做好年级工作在我的年级管理中,非常注意“情、理、法”原则,情理法的次序是“情在理行,法在理后”,要做到“法为基”“情为先”“理为重”。

“情为先”即年级管理人性化。

年级管理中“情”是一种爱的引导,一种尊重的体现。

爱做学生是做好班/级主任的前提条件,只有爱才能表现出尊重。

在生活中、学习中、心理上真心的关心学生,从学生和家长的角度出发,为他们的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让学生和家长真切的感受到老师的诚意,他们才会“亲其师,信其道”。

情为先要做到以下几方面:1、先生后己,把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班主任要把学生的利益放在最前面,无论说事还是说理亦或是组织活动,都要人学生和家长的角度出发,使他们易于接受和配合。

比如我们要搞一个年级/班级活动。

首先要考虑通过这个活动要教会学生什么,要帮助家长解决什么问题?在这一思想基础上搞出的活动,肯定不会是一场“华而不实”的表演。

因为学生在活动中感受的都是“真切”的体验和表达,它一定是感人的、有实际意义的。

同时准备起来也是最省时、省力的,因为所有东西都是现场生成的。

2、爱有技术,做智慧、理智的管理者班主任对学生要有仁爱之心,但是班主任要明确,老师和父母相比,与学生关系不同、职责不同,所以老师的爱不是“乱爱”,而是有专业技术的、有教育智慧的爱,目的是在施爱的同时教会学生如何爱。

不用高压政策、不以权威施压管人,而要用“尊重”疏理人、用“仁爱”安抚人。

用适时、适当,适可而止的制度帮人进步,才能打造一个积极向上、互敬互爱的班集体。

3、充分尊重,欲与不欲勿强施于人班主任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管理制度中有关惩罚环节的设计一定是以“尊重”为前提的,一定是“合乎人性”的。

一个没有人情味的班级,一定是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没有归属感,没有战斗力的。

班主任还要考虑“己所欲”是否就可以“施于人”。

我们和学生毕竟有年龄的差距,我们的想法不一定就是学生的需求,所以“施于人”之前一定要倾听学生的心声。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作为企业管理最高层次的企业文化,其核心问题简单地说是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强大的管理基础和精神动力及思想保障。

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其中首要对象就是人。

而人是最复杂的:能力有大小、品质有优劣、个性有差异。

许多学者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理论和方法,每一种都可找到成功的例证,也有不适合之处。

尽管管理学领域流派纷呈,理念各异,归纳起来,对人的管理无非是法、理、情的管理,高明的管理者能够在管理过程中把法、理、情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法的管理法的管理就是制度管理,工业革命以后,企业的制度管理日臻完善,成了传统的管理手段,在管理中一直占主导地位。

制度管理包括组织的各种章程、条例、规程、程序、标准等。

从类型来说,可分为基本制度、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等4大类。

一个组织如果能设计出一套好的管理制度,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理的管理理的管理是立足于组织成员集体的群体心理和综合感情的管理,它的管理实施,是出于对整个组织的全局和战略利益的考虑,可归结为对组织行为的长远的和近期的、综合的和局部的生存与发展效益的评价。

所以,理的管理是一种基于效率逻辑和感情逻辑相融合立场的考虑。

总而言之,“理”,针对不同事物,针对事物的不同要素,针对不同环境和条件,针对不同时间,针对不同个人和群体,都会表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所以才要沟通,才要协调,才要否定和超越,才有“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才有“求大同存小异”,才有“合于理的管理”的艺术性要求。

三、情的管理情的管理是管理伦理性的体现。

前面说到法的管理是不讲情的,而人又是富有感情的,管理不能没有情尤其是对人才的管理,感情投资非常重要,向来有“士为知己者死”的说法,历史上的刘备“三顾茅庐”,使诸葛亮深感知遇之恩,这是情的管理成功的范例。

行为学派的“社会人”假设也认为管理者要调动员工积极性,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心理、情绪以及多层次的需求。

总的来说,企业管理的“法”,就是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在管理活动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企业管理的“理”,即为“法”的制(修)定要合理、适宜,执行中要以理服人,达到和谐;企业管理的“情”,则是在企业管理中以人为中心,关心人、爱护人、温暖人,注重“情感”因素,无情规则、有情操作,发挥情感的润滑作用。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

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

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

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

浅谈城市管理中的“情、理、法”

浅谈城市管理中的“情、理、法”

浅谈城市管理中的“情、理、法”第一篇:浅谈城市管理中的“情、理、法”浅谈城市管理中“情、理、法”作为一名城管,城市管理工作对于我来说就是酸甜苦辣俱全,城市管理工作不时地面临着“情、理、法”多方面的考验。

如果秉公执法,不懂得在一些问题上变通,严格的执行工作条例,就会给日常的工作造成巨大的困难,很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

但是如果一味地变通,做老好人,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所以这就对我们城管工作提出了复杂的要求,只有我们在工作中,把握好“情、理、法”各个方面的尺度,才有可能事半功倍,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才会更上一台阶。

很多人都以为我们城管的城市管理工作主要就是与小商贩斗智斗勇,其实不然,那只是我们工作的一小部分。

不过违法经营的小商贩确实是我们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对于我们工作的城市衢州,这里不像北上广那些大城市,现代化程度不够高,所以不可避免的导致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比较复杂,所以我们的城市管理工作并不是粗暴地按大城市的方式管理,开发使用了结合地方城市特色的管理方式。

很多人通过一系列城管执法的负面新闻,对城管这个群体带着有色眼镜,认为我们粗暴不讲道理,欺压小商小贩,我们不否认有这样的个别事例,但对于大部分城管队伍,他们还是为城市的管理工作默默付出了很多。

我周围的许多同志,他们人都很善良,大家的工作热情都很高,服务和付出意识都很强烈,我们的工作得到了许多民众的支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得到了相关部门领导的表扬。

所以我想说,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更好地为各位市民服务,为了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整洁、规范有序。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工作中的许多矛盾发生在整治流动摊点上,这几乎是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城市的通病,但就是这些最令人头疼的工作,才最考验城管工作对于“情、理、法”的把握尺度,才最容易做出成绩形成自己的工作风格。

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和占道经营这都属于违规行为,但由于一些群众缺乏法治观念,对于许多城市法规不太了解,认为摆摊是自己的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而城管单位只是为整治小商小贩而成立的,其实我们维护的是城市的管理法规。

管理中的情、理、法

管理中的情、理、法

管理中的情、理、法常常听到大家谈论中、西方的管理差异:中国的管理方式是“情、理、法”,而西方的方式则是“法、理、情”。

笔者曾在国内及国外世界各地任职,经过比较发现这种认知过于以偏概全。

举个笔者亲眼所见的例子:笔者在国外开车时,经常看到路边有车辆因为违规被拦下,总是看到驾驶员在车内以不同的态度,或苦苦哀求、或据理力争,都是为了不要接到罚单,很少看到驾驶员主动拿出驾驶执照,主动请警察开罚单接受处罚。

但也有一次,笔者的美国朋友曾因为小孩在家中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驾车超速送小孩就医途中被警察拦下,当警察了解状况后,不但没有开任何罚单,更主动以警车开道,护送他们前去医院。

由此可见,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西方人是以法、理、情为顺序行事的,但实际生活中,则不见得遵循这样的顺序,甚至会不知不觉的采取另外一套规则行事。

对于情、理、法的看法,到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大概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不同的尺,不同的企业文化也略有不同。

话虽如此,作为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又应该怎样拿捏才好呢?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的心得。

法,一般是指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各部门的工作职掌等,它规定了公司或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

这些规范越明确,越健全就越有利于管理。

法好比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涉及具体的管理项目和内容。

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人为的影响和干扰,让无论是谁都得按照法所规定的原则去管理。

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组织纪律或制度措施,至于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基本上是谈不上有制度的管理。

因此,无论是使用哪一种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都应该建立在法的基础上。

理,可以说是人之常理。

一群人说应该怎么做,并有逻辑地说得出理由,大家也认同了这种的做法,奉为道理。

一般表现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文化习俗等。

我们知道,中国人是一个比较讲人情味、重感情的民族,在这种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显得过于呆板和冷漠,加上个人情绪的影响,就很容易影响工作质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

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

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

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

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如何在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情与法”

如何在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情与法”

RULE OF LAW区域治理如何在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情与法”吉林大学和平校区综合办公室 刘效森无论是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还是一个团队,其生存和发展都是第一要务,而其中管理工作又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好的管理就是成功的一半。

但现实中因为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管理者的思想和认知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会多种多样,效果也会千差万别。

这里结合自己管理工作实践,谈一点自己对管理工作中“情与法”的理解。

一、“情与法”都是为管理目的服务的作为管理者,首先必须清楚自己管理的目的。

即为什么管理,管理要达到什么效果,这是进行管理的核心问题。

目的不同,方向不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也一定不同。

(一)管理者的品德素质决定着管理的效果管理者的思想、境界、品德、心态,直接决定了为什么管,怎么管的问题。

权为谁用、责为谁负、心为谁想,事为谁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管理的目的和效果。

老子的《道德经》中曾讲到,管理的最高境界为“下知有之”。

[1]就是下属仅知道管理者的存在,但感觉不到他的威严,在他的带领下,大家会感觉有条不紊,每件事都像是顺理成章,感觉不到他的刻意经营。

现实中成功管理的主要要素就是管理者品德和智慧。

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应该具有正直、真诚、心胸宽阔、以事业大局为重的品质,心里想着下属和集体,管理的出发点是怎样通过管理实现单位的安全稳定、团队和谐、效益明显、事业发展。

但是,“预管之,必先服之”,在管理中领导的威信比权力更重要。

[2]树立威信,让员工和下属信服,就应该放弃权力的过分使用,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树立威信上,把自己融入员工之中,同大家平等相处,真诚相待,管理不越“法”界,对员工下属真情厚爱,公私泾渭分明,处事公开透明,事事以单位整体利益为重。

反之,如果管理者处处以个人利益得失为前提,管理的目的就会发生质变,管理过程就会注重个人喜好,轻“法”而乱“情”,重个人利益,忽略大多数人感受,在单位就很难获得民心,形成合力,从而影响单位的稳定和发展,最终管理成效也一定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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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中的法、理、情的关系
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可能将法、理、情分开对待,它们之间互相影响着,转换着。

将法、理、情恰当的应用到现代酒店管理中,将会提高我们的现代酒店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才能达到现代酒店管理的最高境界。

法、理、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法即法律,它规范人们基本的行为,理即道理,它规范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道德,情即感情,它支配着人的社会活动。

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可能将这三者分开对待,它们之间互相影响着,转换着。

懂得着三者的关系,并将法、理、情得这种关系恰当的应用到现代酒店管理中,将会提高我们的现代酒店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才能达到现代酒店管理的最高境界。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三者在现代酒店管理中的关系。

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法”是情和理的基础,法是指管理中的基本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它规定了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另一个是专业制度,例如成本管理制度、食品烹调制度、出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制度等,并规定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法”是厨房管理的基础,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有组织纪律、制度措施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从根本上讲,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

无论你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都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

在现代酒店管理中,“理”是法与情之间的中庸。

“理”可以表现为人之常理、社会职业道德,也可以表现为文化习俗的道理。

我们知道,国人是极富于人情味的。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酒店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有时亦会显得过于呆板和冷漠,再加上工作的重复性和客人的不理解,人的情绪心理、服务技能水平的发挥又时常影响整体服务质量,于是,这一且矛盾利用“理”来协调更显其重要。

“理”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法码。

许多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成功的酒店管理者首先是成功的人际关系专家。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用…理‟去变通(而不是改变破坏“法”),用“理”去中庸法与情之间的差异或冲突。

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情”是法与理的升华。

“情”是指员工的归宿感,或者是企业的凝聚力,也包含人际关系的协调。

人是有感情的,无论是正式的组织关系,还是非组织关系,无论是员工关系,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都是需要用感情去维系的。

所以,在法和理之上,情可以说是最高的境界。

在酒店的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的关系方面,管理人员要主动关心属下的思想和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建立亲密的上下级关系,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客人。

用“法”去约束员工,用“理”去调动员工,用“情”去团结员工,这就是法、理、情三者的变通,也正是现代酒店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要使管理工作更富有成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就必须学会情、理、法在组织管理中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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