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

司法裁判中的情与法在司法裁判中,人们常常将情感与法律视为对立的因素,认为法官应当完全客观地根据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情感不仅是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司法活动所无法回避的一部分。
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作用,既有其合理性,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需要通过审理案件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以便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的本质,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法律的规范下采取合适的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情感还可以使法官更加接近社会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针对性和效果。
然而,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成为制定和执行司法裁决的决策依据。
法官必须在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不能凭借主观感受或个人情感作出裁决。
其次,情感在司法裁判中也不能表现为对特定当事人的偏袒或歧视。
法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待每个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因情感或其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
最后,情感在司法裁判中的发挥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调控和监督,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司法实践中,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亦不可忽视。
情感可以使法官更加关注人情和社情,使裁判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公正性。
法律则为情感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框架和约束条件,使情感不能成为主观随意的表现,而是要在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指导下进行。
只有在情感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和限制下,司法裁判才能更加公正、客观地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和可信的裁决。
总之,情感与法律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合理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情感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本质和当事人的需求,更加关注公正和公正。
然而,在司法裁判中情感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和程序,也不能成为偏袒或歧视的依据。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如费曼所说的“法律只能对外表拟
定一定的规则,要取得公正的均衡,必须靠大家的自觉来把握”。
法理的
关系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与情理之间分歧的问题。
法律是一套遵循特定原则的专业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关系运行
有序、稳定。
它确定了人们之间合法关系的边界,规定了行为准则,是规
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
法律是理性行为的拘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
权威性。
情理是一种理解,指人们根据常识和合理思考做出的认定,而不是一
个可以明确规定的标准。
它依据的是一般的认识和共识,而不是一条条客
观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概念。
情理可以有助于社会的运行,它让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更加模糊,让人们更容易接受。
法理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它以法律为正式的判断依据,以情理为
辅助的判断依据,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以求达到合乎道理、合情合理的
结果。
法理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不但使法律可以解释为情理,而且把情理表达为法律。
它使法律具备了足够的情感内涵,让法律的
实施不仅是行为的管制,更是符合道义的慈悲态度。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情感、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符合情感共鸣又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情感情感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和感受。
情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情绪表达形式,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情理法中,情感的作用是,让人们更加关注他人的感受和需要,从而在处理问题时更具同理心和理解力。
通过情感的引导,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和信任感,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
#### 道德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在情理法中,道德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期望和要求。
遵循道德原则可以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更具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使得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和尊重。
道德的规范性和普适性使之成为情理法中的重要参考标准,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公平、正义和尊重。
####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法令,是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则,也是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在情理法中,法律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可以避免人们因主观情感而造成的偏见和不公平。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 三者关系情理法的三者关系是非常复杂而微妙的,它们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在处理问题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应该既考虑情感的温暖和感染力,又应该遵循道德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合理、公正和可接受的决策。
情理法的本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
通过恰当的情感表达、符合道德规范和遵守法律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建立起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情理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将不断引领和影响着人们对待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平等和和谐的方向发展。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
对“法”与“情”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指出二者相辅相成。
分析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强调了法律与情感之间需要平衡。
然后,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如何平衡“法”与“情”,并指出二者能够相互促进。
强调了“法”与“情”之间的相互制约,需要在管理中加以调和。
结论部分呼吁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强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高校学生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更好地理解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之间的关系,为高校管理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法律、情感、平衡、促进、制约、深化1. 引言1.1 概述高校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在学籍管理中,法律与情感因素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
法律规定通常是以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校秩序和保护学生权益为出发点,而情感因素则涉及到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学校文化的传承以及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如何在学籍管理中实现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的平衡,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学生的真实情况和心理感受,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展开讨论,探索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使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法”与“情”的定义、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矛盾、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平衡、以及“法”与“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等方面展开思考和探讨。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法”与“情”的定义“法”和“情”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我们来定义一下这两个词的含义。
“法”,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权威性文件所规定的规定、要求和标准。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法”即指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自身管理制度,在这些规定下,学生的学籍管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学籍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

班级管理中的“情”与“法”[摘要]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策划者,也是学校管理的中坚力量和骨干分子,作为班主任,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班级管理呢?“情”与“法”的互动是打开班级管理之门的金钥匙。
[关键字] “情”“法”班级管理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和组织者。
在班级的管理中注重“情”与“法”的运用对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情”指情感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前提。
它能拉近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的距离,能滋润学生的心田,能感化学生的心灵。
只有班主任对学生怀有真诚和感情,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自觉愉快地接受班主任的教诲。
因此,班主任在实施教育的过程,应用情激励学生,用情温暖学生,用情鞭策学生。
教师用自己对教育事业的无限热爱;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态度;用言行一致,光明磊落的品质来感染学生。
1、尊重热爱学生。
没有爱便没有教育,没有爱心也就做不好教师工作。
做好班主任工作首先要有爱心。
老师的爱不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的,要用自己的心来实践。
春雨润无声,爱在不言中。
教师对学生爱得越深,学生对老师就越亲切,越信任,越尊重,教育的效果就越显著,感情上也就会和教师息息相通,自然就会毫不保留地向你敞开心扉,把自己心灵的秘密告诉你,愿意接受教师的教育。
2、多鼓励,少批评,捕捉学生的“闪光点”。
正如法国教育家卢梭所说过:“赞扬学生极其微小的进步要比嘲笑其显著的恶迹高明。
”职业学校的学生的特点决定学生每天在学校学习、生活,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闪光点,作为班主任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孩子们能感受到我们对他的一点信任和温情,他们也是知道回报的。
班级学生中有一个学生是被父母遗弃,在社会上流浪了四年后,经媒体披露后由年迈的奶奶领回去抚养。
这个学生在社会上流浪对她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自由散漫惯了,管不住自己,课堂上坐不住,说话随便,不服从管理,和老师顶嘴,有时看问题比较偏激。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
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
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
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
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
法与情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法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情则是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内心感受的体现。
法与情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制定也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过于僵化,不考虑人类情感,就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感。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过于强调情感,不考虑社会秩序和公正,就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和不安。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社会秩序和公正,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维护。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也可以促进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
如果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到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就会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反过来,人类情感的表达和尊重也可以促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法律更加符合人类的需要和期望。
法与情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只有在法与情的辩证关系中,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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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
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
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
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
”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
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
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
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的那种痛苦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遭受了不公正执法待遇的那种冤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上告无门、求助无果的那种无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对干警耍特权、逞威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那种愤慨心情。
有了深刻的思考,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徇私情,就会珍视手中神圣的权力和职责。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
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
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
为使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开展了“红色之旅”考察学习活动。
院党组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延安缅怀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干警们沿着先辈们走过的奋斗道路重温我党的光辉历程,思想受到强烈震动和启迪,写出深刻的学习考察心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交流。
纷纷表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思想,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还要牢固树立以下五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
教育干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
自觉地从大局出发来处理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克服重打击轻保护思想,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观念。
自觉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的观念。
三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
自觉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首先要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
凡是程序法有规定的,要坚决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权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第三,办案公开、公正,通过公开操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第四,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案,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第五,应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第六,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要求,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保证司法公正;第七,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全面铺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
对具体案件坚持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四要树立司法文明观。
牢固树立司法文明意识,大力弘扬司法文明。
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形象。
五要树立正确的效率观。
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既防止为追求所谓公正而对案件久拖不决,又克服为追求所谓效率而忽视公正,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检察长)(黑龙江日报)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宣判,的哥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
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
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
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
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出于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刑律。
的哥遭劫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
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的姜伟手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
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
姜伟边跑边回头朝黄中权挥舞手中的水果刀。
黄中权直追姜伟将其撞倒,姜伟倒地死亡。
案发后,黄中权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边逃跑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
长沙市民认为这个的哥有点“冤”记者来到案件的发生地点———长沙南湖市场。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并没有想到黄中权会被判刑,认为他这是和劫匪作斗争。
一家建材店老板说,的哥与劫匪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
的哥撞死劫匪,只是意外。
现在的哥被判刑了,以后人们再遭劫,真的不知该怎么做了。
这种观点在长沙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他们的困惑在于:遭劫后不追等于让劫匪逍遥法外,但如果赤手追赶,在凶狠的歹徒面前又无疑是以卵击石。
特别是夜间行车的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把握好“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界限黄中权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直是外界关于此案的一个争论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表示,此前,一些市民希望黄中权能被判无罪,这些同情情绪和不理解情绪正好反映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
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
此外,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黄中权的辩护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
他认为,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中权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
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中权追赶劫匪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
他说,只有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哥遭劫可以开车追,可以报警,也可以适当自救,但不能不择手段地追回损失,以免触犯法律。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
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