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

时的那种痛苦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遭受了不公正执法待遇的那种冤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上告无门、求助无果的那种无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对干警耍特权、逞威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那种愤慨心情。有了深刻的思考,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徇私情,就会珍视手中神圣的权力和职责。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

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

为使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开展了“红色之旅”考察学习活动。院党组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延安缅怀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干警们沿着先辈们走过的奋斗道路重温我党的光辉历程,思想受到强烈震动和启迪,写出深刻的学习考察心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交流。纷纷表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思想,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还要牢固树立以下五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教育干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自觉地从大局出发来处理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克服重打击轻保护思想,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观念。自觉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的观念。

三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自觉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首先要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凡是程序法有规定的,要坚决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权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第三,办案公开、公正,通过公开操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第四,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案,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第五,应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第六,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要求,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保证司法公正;第七,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全面铺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对具体案件坚持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四要树立司法文明观。牢固树立司法文明意识,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形象。

五要树立正确的效率观。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既防止为追求所谓公正而对案件久拖不决,又克服为追求所谓效率而忽视公正,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作者系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检察长)(黑龙江日报)

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宣判,的哥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

在情与法的天平上

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

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出于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刑律。的哥遭劫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

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的姜伟手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姜伟边跑边回头朝黄中权挥舞手中的水果刀。黄中权直追姜伟将其撞倒,姜伟倒地死亡。案发后,黄中权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边逃跑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长沙市民认为这个的哥有点“冤”

记者来到案件的发生地点———长沙南湖市场。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并没有想到黄中权会被判刑,认为他这是和劫匪作斗争。

一家建材店老板说,的哥与劫匪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的哥撞死劫匪,只是意外。现在的哥被判刑了,以后人们再遭劫,真的不知该怎么做了。这种观点在长沙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他们的困惑在于:遭劫后不追等于让劫匪逍遥法外,但如果赤手追赶,在凶狠的歹徒面前又无疑是以卵击石。特别是夜间行车的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把握好“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界限

黄中权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直是外界关于此案的一个争论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表示,此前,一些市民希望黄中权能被判无罪,这些同情情绪和不理解情绪正好反映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此外,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黄中权的辩护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中权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中权追赶劫匪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他说,只有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哥遭劫可以开车追,可以报警,也可以适当自救,但不能不择手段地追回损失,以免触犯法律。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如何摆正“法”与“情”

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由于我们是人民检察机关,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我曾经有个比喻,有的时候,法律如同坚硬的冰,而人情好像是炽热的火一样,前者遇到后者,就毫不例外地融化了。因此,要严格落实法治原则,首先必须解决好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法律和人情是一对矛盾,在法治社会里,是不容许个人的私情来亵渎法律的。如果出现人情胜过法律局面,那么,法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减少乃至杜绝人情对法律实施的干扰,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正确对待“情与法”的辩证关系

前几天的网上,有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

江西的刘爱军曾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好朋友刘铁军借款4万元,约好一年后还清。谁知到期后,刘爱军竟然拒不认账。原因是刘铁军当初太过于相信朋友之间的情谊,没要刘爱军写下借条。

幸亏刘铁军保留了与刘爱军来往的有关短信,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法庭确认。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刘爱军3日内归还借款。

细细想来,债主刘铁军虽然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了欠款,经济上并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但他与刘爱军十几年的友谊就此烟消云散了。如此丢人情,失友情,实在是出人意外。

也许有人会说,刘爱军借钱赖账,是个不讲信义的人,与他保持友谊简直就是“与狼共舞”,这样的朋友不要也罢。

的确,刘爱军借钱不还,还想方设法赖账,实属不仁不义。但透过此事,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让刘爱军走到这一步,除了他个人的道德因素外,刘铁军的“以情代法”也帮了不少倒忙,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试想,当初如果刘铁军让刘爱军写下借条,载明归还日期,刘爱军还会产生这种赖账不还的邪念么?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今天的法律诉讼了,更不会因为这次借款而丧失朋友之情。

事实上,是刘铁军的感情用事与“以情代法”刺激了刘爱军的贪婪,膨胀了刘爱军的私心,同时也给了他赖账的机会。这次事件就象一面镜子,既照出刘爱军以及类似刘爱军一类人物的人性丑恶,同时还照出我们中国人“以情代法、情大于法”的人情观念的劣根性、危害性。

有些西方民主政治家,常把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区别归结为三个字。西方讲究“法、理、情”,三者是“法大于理,理大于情”;而我们中国却恰恰相反,总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讲究“情、理、法”。正是这种错误的“人情”观念,妨碍了我们的法制化进程,左右了刘铁军以及很多类似于刘铁军的我们,做出很多“合情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

实际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是情,借贷关系却是法,二者虽然是同一件事,但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对待。不知道大家能不能从刘铁军事件中,吸取有益的教训,正确对待“法、理、情”三者的辩证关系,做一个既有情又不缺乏理智的时代新人。

“情与法”主题作文

【材料展示】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 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 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 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伪章救妻”、“官员挪公款救猫”的非法行为“正名”为“真爱”。可我们忘了,忘了社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正是以一纸契约守护不为人之贵贱变更的公正,让“惩恶扬善”的人心所向成为现实。唯有法律,能以凌驾于道德与感情之上的姿态,冷静地推知事件的前因后果,公正地决断人间的是非善恶。

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作文导写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1月初,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不听劝阻,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罗某的行为扰乱了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同月,重庆北开往潼南的动车上,一婴儿突发昏厥,急需送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6分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同样是延迟发车,这次没有乘客抱怨,网友也纷纷点赞。 以上文字引发了你怎样的联想和思考?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让情与法和谐共绽 1月初,某罗姓旅客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造成列车延迟发车,因此被认定违反铁路管理法律条例,处以罚金,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多为指责之声。而同月一婴儿因病急需就医导致列车晚点却得到了网友的点赞,同样是因故使列车出发晚点,为何人们反应不同?究其原因,其实是人们对于人情与法律规则的不同认识。 人情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纽带,亲情、友情均是其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是一个国家规范公民行为所使用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当情理与法理冲突时,究竟该维护谁?还是二者可以得兼?在我看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情与法之花也可和谐共绽。 让情与法之花和谐共绽,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莫让情绑架了法,旅客罗某无视列车运行规定,以“亲情”为借口施压,扰乱列车正常秩序,其行为即是漠视法规的表现,单纯因为一己之私利,置全列车其它乘客于不顾,这样的情理论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有专家表示,一列车几分钟的延迟,可能导致整个交通路网的大规模调整,甚至造成列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既然“蝴蝶效应”人尽皆知,那么公民在以“情”为借口违反法规前,就应该想到其可能后果,只有公民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遵守规定,情法之花才可能和谐共绽。 情不能绑架法,法也不应伤了情,当情理要求合乎实际时,法也应为情打出绿灯,同样是发生在列车上,一婴儿因突发昏厥急需就医,列车员与司机沟通后决定延迟发车,为孩子打开生命通道。这一举动赢得网友纷纷点赞。这一次,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延迟”带来的批评,而是法规为生命让路的温暖,法律法规本身即是保障人民幸福的藩篱,那么在必要时刻法“礼让”一下情又有何不可呢?法尊重情,让冰冷的条例透露出亲切的人情味,不是更符合法律条

【乱象社会】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2010年8月5日12时许,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观点称,为病重的妻子想尽办法筹钱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讲人情。但法庭认为,对郎计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坐在“呼啦啦”响的破旧吊扇下,这个黑瘦且身材不高的农村汉子向记者回忆了至今感觉“晕乎乎”的经历。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郎计红说。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 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

情与法

情与法 ——关于亲亲相隐地思考 张文静100757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的至圣先师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情与法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那我们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怎样看呢?丈夫、父亲、子女犯了罪作为妻子、子女、父母应该隐瞒还是应该告发呢?我认为亲亲互隐有一定的情理在里面,现代刑法制度应该把这个考虑在内。 首先,我们来解析一下孔子的论点:“我们那个地方坦白直爽的人与你们那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儿子替父亲隐——我们那里的直爽就表现在这里了。”这里的“隐”既不是积极行为的庇护(如湮灭证据、藏匿罪犯),也不是积极行为的揭发、告发,而是消极行为的不作为,李光地说“惟‘隐’字最妙,盖不敢护其恶以伤理,又不忍列其过以害情,是以‘直在其中’”,可谓明澈无碍、一语中的。我们都只知道母子女之间的爱是生而具有的,是人的本性,让一个人主动去告发自己的父母似乎有点违背人之常情,而且让父母去忍受牢狱之苦,似乎又违背孝道,在孝与直,情与法之间该何去何从?“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顺应情理,毕竟“嫂溺,援其手,权也”。 其次,解释一下“亲亲相隐”与“亲亲相匿”的区别,希望大家正确理解亲亲相隐的隐的含义。隐体现的含义是情与法双重的:一对亲人的爱,采取消极的、不主动的态度,不伤害自己的亲人;二对法律的敬重,不采取主动地藏匿、助逃等有违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行动。而匿就体现出的明显情高于法,为了自

己对亲人的爱忽视法律的威严,法律虽然要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对社会而言,“亲亲相匿”的副作用是巨大的。一是对法律会造成较大的干扰;二是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一种“囚徒困境”,每个人都追求最优,博弈结果却是不仅个人最差,整体也是最差。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亲亲相隐是综合了情与法形成的比较合理的原则。 接下来有些例证可以证明亲亲相隐的合理性。①在西方“亲亲相隐”也一样取得了认可,在英美法系和日本和德国也支持了“亲亲相隐”。比如在英美法系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得知两人的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做不利于另一方的证词,也许有人认为这并没有必要,但是你去看看“赵作海案”这一例子,警察用刑讯逼供强迫赵作海的妻子做证的事,就应知此的重要性了,如果法律有此亲亲相隐的规定,那么这个案子,就又少一有力证据,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此案有挽回的余地了,同时又能有效的防止司法专横,达到尊重人权的目的。②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表明苏格拉底这位西方圣哲也赞同“容隐”观念。“天哪,游叙弗伦!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游叙弗伦说:“我向天发誓,你说的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有人问苏格拉底:‘若是我父亲犯了法,我应不应出庭作证,让法律去制裁他?’苏格拉底的回答是不;又如德国汉学家欧文?威科特所言:“但至少在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苏格拉底的提问显然显示了他偏向家庭一边。” 最后我想陈诉一下我的观点,当事情发生了,在情与法之间权衡,找到一条中庸之道——“亲亲相隐”。但更多时候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亲亲相帮”,这里的相帮主要是指:在平常,亲属间要多采取一些预防和帮助措施,要防患于未然。

材料作文-情与法的碰撞含

材料作文:情与法的碰撞含 导读:材料作文“海因茨为救妻偷药”:情与法的碰撞 阅读下面的材料,按要求作文。 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 XX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 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要求:①自选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文体不限。②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③不少于800字。④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范文: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

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

法考真题解析:法律传统、情与法的冲突.doc

法考真题解析:法律传统、情与法的冲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6题(2017-1-86) 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情与法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冲突,但在法治社会中,情与法应尽量协调,而这并不意味着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 选项B正确。中华传统文化以道德文化为本体,重视伦理和亲情,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借鉴,以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选项C错误。孟子的方案保全了亲情,也顾及了法律。 选项D正确。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学习有任何疑问,可加小编微信(falvjiaoyuwang)咨询哦! 精彩链接:

15分钟一堂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移动班,法考学习神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模拟作答系统免费体验 法律微课堂,普法小视频:听课+答疑,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直播视频回放】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解读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辅导高清视频/移动班/真题班火爆热招 责任编辑:winema

情与法

情与法,当然是情放在前面,以情为先。即使美国是法制国家,制度不如中国,但很多事情还是干得很漂亮。当初克林犯烦事情的时候,说是与某个女的有乱七八糟的关系的时候,调查他。然后美国有参议院、听证会之类的机构,只要问保镖这一群人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他的行踪。但是当时的参议院是当权者,不问保镖,因为保镖这个行业只负责他的安全,不问他去哪里。如果问了保镖以后,那么保镖这个行业以后就不被人们信任,但是为了维护保镖这个行业的专业性,不去为难保镖,不向其问克林顿的行踪。而且在海外,如果说父亲犯了罪是不传给儿子的,要不然你叫这个儿子怎么处呢,告发自己的父亲,讲真话还是不讲真话?如果像摄公那样子,就是说父亲犯了罪传给儿子,你叫儿子怎么处啊。如果真的让儿子讲了真话,那么社会整个就会分崩离析啊。中国这个不是没有经验啊,以前红卫兵那个时候,你敢信吗,父亲讲话如果旁边有小孩子,你还不能信任你的孩子。如果父亲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能信任,这个社会有谁还可以信任,你说是吧?这是一种非常非常深刻的政治智慧,而且这是源于亲情,源于人的自然。所以说情理法一定是要以情为先,我只是说以情为先的时候并不代表不重法。我们要重法,但还有比法更重要的事情。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大家不知该怎么判,那个老太太被人扶起来,还故意说是人家推倒她的,你到底该怎么判?判三天、三个月、三年,还是算了,年纪太大放了。我讲这个判刑重与轻应跟着社会价值观来走。我讲你这个是把社会一个很醇厚的风气变得硗薄,如果是我我一定重判。如果你还可怜她没受什么伤害,觉得没什么关系,算了算了,给她一百块,那你就是在和稀泥。这个社会变得穷,就一定重判,不允许你把社会善良的风气破坏掉,是不是?该判重判轻应该跟着社会价值观跑,所以情理法当然是情为重啊,我不以情为重的话,而以法为重是说,统治者说这个没关系,不伤害我的政权。它是以是否伤害政权来决定判重判轻,这就叫法治,这是以法为重。这个我听过很多言论,说中国应该像美国一样,以法治为先,我听了真的是气不打一处来,中国这句话很深,可他听不懂,我听了真的很生气,一点深度都没有。作为中国人那么骄傲的一件事情,他偏偏要做美国人。所以说呢,这个是中国人的价值观,是中国人的深度,这是中国人最伟大的地方。 我跟你讲中国人有很多的坏习惯。中国传统的确不强调自由,中国只强调平等,中国人讲的跟美国人讲的平等是不一样的。中国人的平等是君有君的位,臣有臣的位,父有父的位,子有子的位。所以说呢,《大学》就知止,知道自己止于什么,什么意思那,就是为人君者止于仁,为人父者止于慈,为人子者止于孝,为人臣者止于忠。你要知道我的身份是什么,这就是我的平等,所以《论语》里有一章我们老师讲的特别强烈,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使臣不以礼,则臣事君就不忠。这个是互礼的,你上对下不礼,下对上就忠不了啊。孟子告齐宣王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篇下)这就是中国人的公平,你对我怎么样,我自然以平等地方式对你,这就是中国人讲的平等。中国人不讲自由,这是在大社会、大群体,中国人讲的是平等。那美国呢,讲自由,也讲平等,到最后呢,那自由就没什么意思。在公司里每个人都有权利到老板面前表达不满,讲了以后说听到了,但做不做是另外一回事,我有自由表达我的意见,那我就有自由不听你的。现在这个自由使美国社会变得很浅薄。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身份,这是中国人的深度。所以在一个社会里面中国人不讲抽象的自由平等,中国人要求平等是要求身份上的平等,说的就是大学里讲的要知止,知道吗,知止于所止,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从知止开始。知止就是说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身份该做什么事情。所以说呢我现在专讲这一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你要以经解经只能用《孟子》这一章来解,就知道每个人的价值观要合着情理法,然后再用刚才讲的《孟子》那一章就是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来解,这样这几章就很清楚。这就是中国人的价值观,这才有轻重。一般你讲自由平等,然后大家都一样,那你的深度在哪里,你的责任在哪里?中国人不讲那

管理中的情与法

管理中的情与法 管理是人们从事共同劳动的产物,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随着工业自动化水平的发展,燃气行业覆盖面越来越广,它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非常重要,例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纰漏,都有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乃至整个城市能源供给的瘫痪,因此天然气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天然气公司的每一名员工也应遵守公司的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相关制度,就如同我们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一样,情理法和法理情中的“法”是必须建立的也是管理中有效的工具。由于我国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是依法治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以人为本,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故公司在管理中也应讲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积极的管理制度会产生良性和健康的管理循环,也使员工的工作更积极主动,员工内部会出现健康的工作竞争,管理也会变得积极主动。 作为重庆潜能燃气股份公司的一名中层干部,首先应以身作则,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应将重心偏向于人性化的管理。人性化管理是人的本性对企业管理提出的客观要求,实质是调整和处理人的社会关系,也要求它应该贯彻人性原则,这是公司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部门人员队伍建

设,定期组织部门职工学习,传达部门会议精神,贯彻部门的工作要求。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着重加强工程部人员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学习及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部工作满足业务需要。强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全工作始终是工程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覆盖施工过程的方方面面,工程部全体职工也一直将施工安全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工程部不断强化各项安全措施,不仅制定了详尽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而且严格执行落实。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讲安全,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落到实际当中。在质量管理上,严把质量关,把自己的工作做严,做细,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或报上级部门解决。但在提高责任意识与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也应合理安排工程部职工的时间。在讲速度、讲效率下,前提也应保证工作人员有充足的休息。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杜绝人为燃气事故发生,服从部门调度,全力投入燃气事故的抢修中,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到达事故现场。例如,工程部可以实行值班制,在深夜遇到抢修天然气管道的紧急情况下,安排当天晚上值班人员到现场进行抢修、维护,在第二天可以适当的休息,在保证休息的前提下再投入到工作中。由于公司对职工的处罚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故在遇到紧急情况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抢修的员工,可视情况而定,若是由于自身问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可对该员

情与法主题作文完整版

情与法主题作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材料展示】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 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 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 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 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

高三“情与法”关系作文

高三“情与法”关系作文 一、题目回顾:阅读下列材料,根据要求作文 2017年10月8日凌晨,杭州市余杭区发生一起盗窃案。三名嫌疑人在盗窃得手后,见一名醉酒女子落水,遂将其救起,获警方表扬。10月10日凌晨,三人因盗窃犯罪被之前见过他们的警察抓获。从见义勇为的好人陡然变成了盗窃分子,让人五味杂陈。事件被报道后,各种议论也纷至沓来。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请写一篇文章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二、作文导写: 1、这则材料是2017年10月份的一则新闻,当时引起舆论的极大争论。作为作文材料的话,宜写成新时评类的作文。 2、尽管材料中有议论纷纷的话,但材料中已经给了我们主题提示“获警方表扬”、“被之前见过他们的警察抓获”。这两句话本身就表达了警方的立场“善必扬,恶必惩”,这样不难确立中心。 3、这则新闻素材包含了很多道德与法律之间纠结择取问题,事实上,事情发生后,社会各界争论很大。作为高三学生,我们不必过多的从法律专业的认可上去辩论。只要保证宣扬正能量,考虑道德和法律的合理性,能自圆其说就可以。

4、有的同学从反面立意,“见义勇为可以将功折罪”,如果能自圆其说也未为不可,但不易得过高分数。 三、教师下水作文 奖罚分明,为法律和道德正名 三人前一刻还是窃人钱财的盗贼,后一刻却变身见义勇为的好汉。有人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三人见义勇为的“功”可以弥补窃人钱财的“过”;也有人坚持,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救人值得表彰,盗窃必须受到惩罚。我对后者的观点深表认同,“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当下,对于类似的社会事件,奖罚分明方能重塑道德的新风,彰显法律的公正。 提议“将功补过”者显然是把道德和法律合二为一、混为一谈了。在心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两难案例——海因兹偷药,海因兹的妻子病危,而他却无钱支付高额的药费。在药商既不肯降价,又不答应延期付款的情况下,为救妻子的性命,海因兹破门而入偷了药。海因兹为了维护妻子生命的尊严而迫不得已选择了盗窃,那么,他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呢?显然,海因兹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维持法律正义。的确,在规范公民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上,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格式1

《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 单位:*** 职务:*** 姓名:*** 通过观看《情与法的评判》警示教育片——前车之鉴后,心情很沉痛,以上事故都是发生在我省煤矿的实人实事,事故所给他们本人及家庭带来的不幸也使我感到同情与遗憾。心情沉痛之余,想到这些事故如果不发生的话,原本幸福的家庭是多么的快乐。可现实却摆在我们面前,怎样才能避免事故的悲剧不在重演,使员工健康快乐的生活与工作,这才是我们今后需要面对并努力争取的事情。就员工个人的安全,针对每个人的家庭具体的讲,关系到我们的父母、妻子儿女,一旦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我们痛在身上,她们疼在心上,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是你个人的事了。 首先,事故的发生,使受到伤害的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大大下降,这就是健康帐,没有健康的身体,整日在痛苦中度过,伤者行动不便,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谈何个人的生活幸福与快乐? 第二、事故的发生,需要受到伤害的员工家庭成员的照顾,长时间下去,会把整个家庭成员拖的精疲力尽,这就是“家庭帐”,整个家庭成员成天为了伤者而影响到工作学习,谈何“和谐家庭”的幸福美满? 第三、事故的发生,使受到伤害的员工的经济收入明显下降,这就是“经济帐”,受伤后失去劳动的能力,上不了班,干不了活,自然收入就减少了,经济条件不好了,谈何提高家庭生活的

质量?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健康与家庭的完美是最幸福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要确保安全生产,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整个生产工作过程中,按章操作,认真执行“三项制度”,真正做到“三诚、四严、五个一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克服安全思想意识薄弱,常以为安全事故远离我们,不能这么巧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错误思想,这个错误的想法也正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常说的“侥幸心理”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学习事故案例或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不仅仅是一时的教育与启示,核心的问题是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如何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018年2月25日

小品剧本《情与法》

甲:某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0多岁 乙:甲的远房表舅40多岁 丙:某乡养鱼塘主人50多岁 丁:丙的妻子50多岁 场景: 某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办公室。一张办公桌,两把椅子,一个饮水机,桌子上一部电话、文件若干。 [幕启] (甲正在看文件,电话响,甲接) 甲:您好! (丙画外音,声音略带颤抖) 丙:我、我好!这里是检察院那个啥公审科不?俺要找王科长。 甲:我是王科长。但这不是公审科,是控申科。 丙:不公审阿!那俺可不敢说了。这里一说,回头还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 甲:您弄错了。我们这里是控告申诉科。有事情您请讲,看我们能不能给您帮上忙。 丙:那俺就说了。真能帮上俺的忙? 甲:您讲。 丙:这事说来话可长,一提它俺就两眼泪汪汪。俺要说的是俺们乡的王乡长。俺和俺老伴起早贪黑承包了一个养鱼塘。俺是没白没黑拼命干,塘里的鱼长得胖头胖尾真好看,俺的心里喜洋洋。谁知霹雳一声震天响,乡长在俺鱼塘边建了个造纸厂,这下俺的鱼可遭了殃,只看见俺那一群一群的鱼啊,去见了阎王!哎咳咳(哭)。 甲:您别哭,把话说完。您一哭这事我可就管不了了。 丙:好,我不哭,我知道你们都是属莫斯科的。 甲:啥?把我们整到莫斯科去了? 丙: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呗! 甲:您还挺风趣,您接着说。

丙:为了这事俺去找乡长。乡长说这可是乡里的统筹规划,造纸厂可比俺的鱼塘重要。说到最后又说俺的鱼塘养的不是地方。 甲:哦?这样?怎么能这么说?然后呢? 丙:俺就说,当初承包养鱼塘的时候你也很支持,再说俺鱼塘的鱼你也没少吃。现在搞成这个样子,怎么也得给俺一个赔偿吧。谁知乡长说俺这是老和尚瞧嫁妆——休想。俺听说检察院有个公审科专门管这些事,就给你打电话问一下。 甲(气愤状):对!我们公审科,啊,什么公审科?我也糊涂了。我们控申科就是专门管这些事情的。你们乡长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渎职。 丙:肚子?是肚子。乡长吃俺的鱼,肚子都大了一圈。 甲(笑):这样吧,电话里说不清楚,您最好来一趟。 丙:那好,俺和俺老伴马上就到。 甲(放下电话,起身倒水):哈!刚当上科长就接了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民告官,这可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这下就看我如何把这新官上任的第一把火烧得旺旺的。呀,刚才那人好像说的是王乡长。王乡长?可别是那个跟我从小玩到大的表舅二蛋王乡长! (咚咚咚敲门声) 甲:刚才打电话的那个人这么快就和他老伴到了? (转身走到办公桌后坐下,整理文件) 请进! (乙上,打量甲) 乙:狗剩! 甲(抬头看见乙,喜,迎上握手):哎呀!是表舅呀!稀客,稀客。怎么有空到我这里来了? 乙:我早就想来看看你,一直抽不出时间。狗剩阿,出息不小啊!现在都当上科长了。现在想一想还真怀念咱俩小时候的事情。 甲:是啊,咱俩从小就一块儿偷幼儿园的向日葵,趴在墙上向过往的路人身上吐痰玩,你可真不像我的表舅! (甲、乙)合:多么美好的童年阿! (两人相视大笑)

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新

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讨论情与法哪个更能解决纠纷的问题。就此,我方的观点是“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来看辩题,所谓“情”是指存在于公众心灵深处并被普遍接受的情感、情理道德。而此处用来解决纠纷的“法”是指以法律为主体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总和。“纠纷”是指产生矛盾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情,且纠纷双方不一定有明确的对错关系。“解决”是处理纠纷得出使人从心底主观接受的结果,不是单纯地平息纠纷,不是治标,而是治本。 值得注意的是,纠纷绝不等同于犯罪,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是既可以用情解决也可以用法解决的纠纷。 因此,我方的标准是:何者更有利于各类纠纷的根本解决以促进良好社会氛围的实现。 由此我将从以下三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就广泛性而言,情的涉及面更为广泛,适用类型更为多样。“情”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然而人们对于法的认知要经过更多的后天学习与普及。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有相应的法作为依据,而情则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纠纷类型更为全面。相较于法的局限,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第二,就彻底性而言,情更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得出使人内心主观接受的结果。以法解决纠纷更多的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及威慑力,采取一种事后惩戒的方式平息纠纷,是一种使人被动接受的强加于人的处理方式,这种解决时不彻底的。而情,则讲求“以德服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利弊,触动人内心的情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更能让人在主观上接受,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第三,较之于法,以情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以情解决纠纷,避免了因盲目起诉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的强制性所造成的情感伤害和人情冷漠易使矛盾激化。而以“情”解决纠纷则注重情感的交流,加强沟通,加深理解,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同时,倡导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价值理念,使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可以看出,从情的角度出发不仅可以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以情触动人心,保存了人与人之间那份难得的温情。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谢谢大家!

情与法不是水火不容

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 如今已是法治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从之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到目前的廖丹、梁丽案,莫不如此。 据昨日媒体报道,刚刚获得取保候审的梁丽被医院检出患有附件肌瘤!这个消息足以让梁丽一家再次陷入迷惘的深渊,也必然让一直关注此事的公众萌生更深切的同情。根据媒体报道,已经有人士称,梁丽案的处理很可能会出现“轻罪免罚”。 对于梁丽案,我们暂且不去争论“捡”与“偷”之间的法律界定,也不去揣测其“取保候审”背后的法律意图,根据以往事件来看,梁丽被医院检出患有附件肌瘤一事,无疑会让她获取更多的同情和“民意援助”,再加上一直存在的法律争议,梁丽案虽然仍“前途未卜”,但“人情”分量的加重,将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向梁丽倾斜。 无须讳言,这种“倾斜”不仅无损法律的公正,反而会增强法律的人情味。事实上,“法”并不绝对排斥“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法律规则的构建也必须基于情理的认同之上。

比如,为救尿毒症妻子,廖丹私刻医院收费章,蒙混过关,四年间涉嫌骗取医院17万余元。这对夫妻的故事牵动了无数人,在网络上被称为“北京爱情故事于是,严肃的法律和朴素的人情发生了碰撞。”。,按照现行的法律,廖丹诈骗案是不难判定的。“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律能否“人性化”一次?,能不能得到法外开恩?但是,犯罪就是犯罪,法不容情.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医疗制度更完善,这场情与法的碰撞是否可以避免? 在泰安,违章停放车辆,可能会发现车上贴的不是罚款单,而是提醒单,上面写着不予处罚,敬请改正。实行一个月先行执法必过去少了一半。由此可看出柔性执法收到良好的效果。 可见,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绝对的、死板的、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或许正因如此,河南内乡县衙匾额上“天理国法人情”这六个字至今引人注目,为人所津津乐道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