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社会】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肮脏交易中不乏她们的身影——贪官背后的女人

肮脏交易中不乏她们的身影——贪官背后的女人2013年05月30日来源:浙江日报核心提示:纵观当前查处的种种贪腐案件,在一个个钱权交易、钱色交易、权色交易的黑幕背后,我们发现:往往隐藏着一个甚至数个女人,要么是风情万种、索要钱财的情妇,要么是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妻子,她们让很多心术不正的官员走上了不归之路。
日前,省第五监狱原政委、党委书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调研员陈国荣贪污、受贿案在龙湾区法院一审开庭。
据调查,陈国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7万余元,其中有一部分是为帮情妇买房而向基建工程承包者丁某“借”的。
为了得到特别关照,丁某提出不必还钱,陈国荣默许了。
如今,伴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贪官落马,我们发现,不少贪官的背后,多有女人的身影作祟。
贪官走向深渊几十名情妇,还不时与演艺明星闹绯闻……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在受刑前的生活过得很“滋润”。
曾有媒体报道,位于山东德州市老城区的某宾馆,是黄胜的“行宫”。
一出4楼电梯,迎面正对着一个大房间,里面有好几个宽大的浴室供客人淋浴。
除了浴室,还有吧台、舞厅、台球室、舞蹈室、射箭室等。
黄胜等人当年曾多次在里面洗鸳鸯浴。
要包养这么多情妇,以黄胜一个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工资,远远不够。
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以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21个单位或个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
今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黄胜受贿案,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情妇扮演了官员贪腐过程中的重要角色。
如果说情人是贪官腐败的温床,原配妻子就是一些贪官腐败的“助推器”。
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的受贿款,绝大部分都经由妻子黄巨英之手收受。
知情人都知道,在叶家,“妻子收钱,丈夫办事”是不成文的“规矩”。
经营海鲜生意的王某曾和叶志翔打过交道,他总结出,求叶志翔办事,要走嫂子路线。
在生活中,叶志翔对黄巨英百依百顺,行贿人一般都是先找叶志翔,如碰壁再转而求黄巨英,“好客”的黄巨英每次都爽快答应。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
三、涉及法律问题
(一)从刑事证明标准引出的疑罪从无原则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一、基本案情概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涉及法律问题
四、案件引发思考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01年9月25日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 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 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 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 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 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 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 人死刑。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直至 2015年8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14年前抢劫杀 人案作出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 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横山抢亲案

横山抢亲案“抢出”司法难题2006年12月17日,发生在横山县的“抢亲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
单就抢亲行为,实施者和参与者应负什么责任,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这种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
对此,本报近日邀请十多位专家学者及律师进行座谈,有法学专家呼吁,抢亲行为暴露当前法律盲点,应该通过立法规范。
去年12月17日,横山县新娘马某在出嫁途中被一伙手持棍棒砍刀的人抢走。
今年1月17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抢亲行为指使者崔某。
此后,抢亲案进入谨慎而艰难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9月18日,此案一审终于开庭,但至今仍未宣判……究其原因,除了此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目前法律并未对“抢亲”有明文规定,而其他法定罪刑似乎与此事尚存在一些距离,这就给当地司法部门出了一道法律难题。
12月12日,本报邀请了十多位律师、学者和法学教授,就此案在法律上的意义进行座谈。
与会人士各抒己见,争论一度白热化,但大家有一个共识: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凸显出我国立法上的一些空白和盲点。
争论焦点一“抢亲”罪还是非罪?当法院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及同伙“在群众聚集场所公然将他人迎亲车队挡住,手持砍刀、钢管等械具,打烂车辆玻璃、砍伤迎亲人员、抢走新娘,给他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犯罪主体侵害不特定的对象,而此案中崔某和马某非常熟悉,甚至有证据表明两人已建立恋爱关系,不符合刑法的构成客观要件。
因此,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榆林学院法学副教授马虎云:抢亲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刑法上没有相对应的罪名。
不管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个底线不能突破,否则会破坏法治理念。
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某日晚,在A市某商业街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被害人张某(化名)在遭遇抢劫时,因反抗被李某打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供述中详细描述了抢劫过程。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0年10月某日晚,约20时30分。
2. 犯罪地点:A市某商业街。
3. 犯罪手段:李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
4. 犯罪过程:- 案发当晚,李某独自一人来到A市某商业街,观察周围环境,寻找作案目标。
- 约半小时后,李某发现被害人张某单独行走,遂心生抢劫之意。
- 李某手持一把匕首,悄悄靠近张某,用匕首指着张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
- 张某因害怕,立即从口袋中掏出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给李某。
- 李某在劫取财物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 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案定性: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故本案定性为抢劫罪。
3. 犯罪情节:- 暴力程度: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高。
- 抢劫对象:李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高,共计8000元。
-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4.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考虑到李某暴力程度较高,抢劫对象价值较高,故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刑事案侦破纪实】灭人性杀姐劫财

灭人性杀姐劫财2001年8月3日,一起令人发指的杀人抢劫大案震惊了张掖,年仅34岁、漂亮的私企女经理代晓玲惨遭歹徒杀害,被弃尸荒野,随身携带的近20万元财物被洗劫一空。
张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连续奋战4昼夜,成功破获了这起建国以来张掖地区抢劫数额最大的杀人抢劫案。
但令人瞠目的是,血案的元凶竟是与死者朝夕相处的表弟。
神秘失踪8月3日,张掖市大光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代晓玲像往常一样,准备好货款,打算连夜上兰州给公司进货。
正巧这天张掖市召开会议表彰先进个体经营户。
代晓玲安排好公司的事务,走进一家美容院,一边洗头、护肤,一边等候着参加表彰载誉归来的丈夫刘学明,准备与其告别后乘火车赴兰州。
提起大光明装饰材料公司张掖市民无人不知,自幼身体残疾的刘学明靠坚强的意志,拄着一双拐杖摸爬摔打,1984年与勤劳聪慧的代晓玲相识相爱喜结良缘。
夫妻俩靠“诚信”二字精心打理生意,生意越做越红火,先后获得了省、地、市的十多项荣誉奖,因为刘学明双腿残疾,里里外外全靠代晓玲奔波。
3日晚10时许,载誉归来的刘学明在美容店见到代晓玲时,望着容光焕发的爱妻,刘学明拿出刚领到的400元奖金说:“名我背了,其实工作都是你干的,这奖金归你了。
”代晓玲接过奖金,对着丈夫高兴地说:“正好是这次提货的路费。
”10时30分,夫妻俩来到公司,代晓玲带上5万元现金及2张共计13万余元的存折和身份证走出公司。
这时,公司工作人员——代晓玲的表弟张学鹏(乳名宝宝)早已叫来朋友朱兴源驾驶的“面的”等候在门口。
张学鹏殷勤地打招呼:“姐,我送你去火车站。
”看到昔日不学无术的表弟今天突然变得懂事,代晓玲一边上车,一边打趣地说:“你今天还像个人样。
”刘学明站在车前再三叮嘱表弟:“宝宝,你一定要把你姐送上火车。
”10时40分,“面的”驶出市区向火车站飞驰而去……次日一早,从睡梦中醒来的刘学明一看时间已是8时许,心中十分纳闷,妻子平时去兰州提货,7时左右下火车后就要给家里打电话报平安,今天怎么到8时了还无音讯。
“抢钱救妻案”中的情与法

有 2 余 元 现 金 的 蓝 色 提 包 抢 走 。 该 男 子 得 万
手 后 迅 速 跑下 楼 梯 ,转 眼 间 消 失在 刘 霞 的视
线 中。 因 为 事发 突 然 ,刘 霞 惊 愕 了 几 分钟 才
院 做 透 析 。 而 郎计 红 的 收入 ,就 是 靠 出去 买 卖 树 木 挣 点 钱 。
在 别 人 的 提 醒 下 向公 安 机 关 报 了 案 。
辉 县 市 公安 局 刑 警 大 队 接 警后 立 即派 员 展 开 调 查 ,据 刘 霞和 部 分 目击 者 回 忆 , 案发 时犯 罪 嫌 疑人 穿黑 色上 衣 ,脸 庞较 黑 ,身 材 低 矮 。 办 案 民 警 分析 ,犯 罪 嫌 疑人 对 受害 人 的工 作 程 序较 为熟 悉 ,有 可 能 经 常 到该 公 司 办理相关业务。
刑 的 被 告 人 。此 案 也 不 能 适 用 缓
2 1 年 1 1 日 , 河 南 省 辉 00 月 4
县 市 人 民 法 院 从 轻 判 处 抢 钱 的 丈 夫 有 期 徒 刑 3 , 缓 期 5 。 对 年 年 此 , 有 律 师 质 疑 法 院 有 轻 判 之
嫌 。而 大 多 数 人 认 为 ,这 种 人 性 化 判 决 。体 现 了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值 得 肯 定 。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抢劫之念。
某日,张某持一把匕首,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李某家中。
在李某开门后,张某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奈将家中现金2000元交给了张某。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于案发当天持匕首抢劫李某,并交待了抢劫的经过。
2. 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在家中遭遇张某抢劫,被迫交出2000元现金。
3. 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匕首和部分赃款。
三、法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案中抢劫罪的认定1. 客观要件方面:张某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 主观要件方面:张某承认自己有抢劫的故意,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的要求。
3. 主体要件方面:张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依法进行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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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钱救妻案背后的情与法
2010年8月5日12时许,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
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
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
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观点称,为病重的妻子想尽办法筹钱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讲人情。
但法庭认为,对郎计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坐在“呼啦啦”响的破旧吊扇下,这个黑瘦且身材不高的农村汉子向记者回忆了至今感觉“晕乎乎”的经历。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
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
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
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
”郎计红说。
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
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
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
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
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
“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
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
“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