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子产品与质量【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5.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是提升我省汽车产业竞争力的战略机遇,是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新动力,对实现全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把煤电能源优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消费红利,降低出行成本,满足多元、便捷出行需求,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三是有利于扩大电力需求,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矛盾,优化我省能源消费结构;四是有利于带动相关制造产业、信息技术产业以及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我省“一煤独大”的产业结构,推动构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坚持围绕优势创抓机遇、围绕机遇创造需求、围绕需求创新产业、围绕产业创优机制的方针,立足煤电能源优势,发挥汽车产业引领带动作用,构建“煤-电-车”产业链,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路径,强化推进措施,提升电动汽车生产制造水平;推动充换电配套设施全覆盖,创新商业模式,创优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环境,持续扩大电动汽车市场应用领域和规模;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市场应用规模大的电动汽车发展格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朔政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朔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安全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车辆维修保养成本日益加大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尽快提高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实际,决定对现有的吉利、夏利、奥拓等抵挡车型、且已不能完全做到安全行驶条件的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进行更新。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并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题,以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建设自然、生态、现代、宜居的幸福新城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保持稳定、改善环境、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迅速提升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具体目标通过对城市出租汽车的更新以及实施一系列的整治行动,使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车容车貌、营运标识及其他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违章违规现象明显减少,服务质量迅速提高,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全方位监管和实施合理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努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推进行业进步,促进行业稳定,培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出租汽车市场。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朔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确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市工信局确定的对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在朔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朔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朔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新能源汽车为主,鼓励发展配套产业,加快推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试点建设。
以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重点,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领和加强配套相结合,公共服务带动与企业实施相结合,稳步实施“煤—电—车”战略,创造良好环境,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水平和空气环境质量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统筹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业基地建设。
全面推进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项目建设。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朔政办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9日朔州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按照《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安排部署,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指示为指引,贯彻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的总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市、稳煤促新”战略。
围绕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以突出解决问题和补足短板为导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顺利推进,高质量落地,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实现新的提升,为推动我市转型发展、民生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重点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
完成省下达的城市新建污水管网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采取提效措施,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V类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二)加强污水厂运行管理。
全市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冬季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朔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电力、食品、新材料、煤化工、装备制造、冶金等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市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产业振兴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合落实。
第四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第五条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
评价对象是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一)目标完成情况(40分);(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20分)。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按附件执行。
第七条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的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117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67f2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9.png)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2.29施行日期2011.12.29文号朔政办发[2011]117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朔州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调动和提高重点建设单位和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构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前期预备项目的储备、准入、落地、建设、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县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和准入标准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骨干工程;(二)能够带动产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大项目;(三)引领科技创新,工艺技术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四)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社会发展项目;(五)国家、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朔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朔政办发〔202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二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二十条措施为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大有效投资、培育发展新动能、激发发展新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统一开放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政策。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坚决清理不符合实际、阻碍民间资本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文件、规定和做法。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发布带有排斥性的招标公告等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建立隐形壁垒台账并集中清理。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推介项目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