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引言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化妆品一直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化妆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供人用于清洁、保养、美容、修饰、以及改变外观的物质或制剂”。
化妆品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护肤品、彩妆品、香水等多个类别。
3.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3.1 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原材料的信息,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审核。
3.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人群联系方式3.3 化妆品进口管理中国对于进口化妆品实行管理制度,须向国家药监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和验收。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被禁用的物质。
3.4 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督为了确保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化妆品安全评价包括对成分的安全性、生物毒性、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此外,监督部门对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对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查处和召回。
3.5 化妆品广告管理由于化妆品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因此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和效果。
同时,化妆品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疗保健和药物治疗等内容。
4. 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与提醒尽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仍存在一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
化妆品行业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化妆品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化妆品市场的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违法生产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管。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化妆品行业适用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其中,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中,第三章“经营者义务”对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化妆品行业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
该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我国对化妆品标识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化妆品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该规定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格式、标注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该办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6.《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是我国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制度,对化妆品实施全链条监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化妆品研发创新,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分为国产化妆品注册和进口化妆品注册。
(一)国产化妆品注册: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1.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化妆品备案分为国产化妆品备案和进口化妆品备案。
(一)国产化妆品备案: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1.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生产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生产场所应选在洁净、通风良好、无异味和无尘的环境中。
(2)生产场所应保持干燥,防潮设施应齐全,地面及墙壁要易于清洁。
(3)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1)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无异味、无异物。
(2)包装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包装材料应储存在无异味、无尘的库房中,防潮、防火、避光、通风。
(4)包装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1)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工作状态。
(2)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生产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4)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4.原辅料的卫生安全(1)化妆品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限用的物质。
(2)原辅料应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3)原辅料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4)原辅料应按照规定比例混合使用,避免超标使用或混杂。
二、化妆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销售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销售场所应选在干净、通风、明亮的环境中,无异味和尘土污染。
(2)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出现垃圾和废弃物堆放,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销售人员的卫生(1)销售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出勤时应穿着整齐干净的工作服。
(2)销售人员应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嘱咐发现明显脏污的容器不得继续销售。
3.化妆品陈列和展示(1)化妆品的陈列和展示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性质,避免日晒、潮湿和异味。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 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 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四、企业及产品前置条件
1.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4.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5.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6. 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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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许可证》 • 企业有分厂或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许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 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 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01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Chapter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地方层面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发展阶段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完善阶段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标签标识管理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需进行产品注册或备案,确保产生产许可制度广告宣传规范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监督抽检与处罚措施02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化妆品原料管理法规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化妆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限制使用某些具有潜在风险的原料。
原料质量安全控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原料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原料信息公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公示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在配方中的含量等。
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工艺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要求和质量控制点,确保产品按照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
不合格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评审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化妆品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规范03化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1 2 3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禁止宣传医疗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规定化妆品广告法规化妆品标签标识法规标签内容规范进口化妆品标签规定禁止虚假标注化妆品销售渠道管理法规销售者资质要求01进货查验制度0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304化妆品使用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的选择化妆品的正确使用化妆品的保存030201化妆品安全使用指南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途径监管部门的职责化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管部门的职责05化妆品监管与法律责任Chapter01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通过使用有害成分、虚假宣传等手段来推销商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概述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涉及产品召回、永久停产、罚款等。
3.《广告法》该法针对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虚假宣传的广告会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二、美国的法律法规1.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标准。
对于销售未经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化妆品,或者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FTC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该法案针对化妆品广告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三、欧盟的法律法规1.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化妆品产品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要求。
对于未经批准销售的化妆品,或者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Directive 2006/141/EC(关于化妆品广告的指令)该指令针对化妆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指令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四、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为保证化妆品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重点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
中国当前的化妆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化妆品卫生规范》:该规范明确了化妆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括化妆品成分、标签、外观、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2.《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标记和证明签字等要求,并强调了“无添加”、“纯天然”等标签用语的严格控制。
3.《《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进口化妆品的备案和注册要求,包括产品成分、申报材料和国际标准等。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化妆品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性评价体系,包括化妆品成分、质量、安全性评价等。
此外,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对化妆品的虚假宣传、误导、虚假陈述等行为也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化妆品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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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二、法规标准体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至 第一百五十 条、第一百四十条
2、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
3、部门规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含修改通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2. 人员管理——从业人员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 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 – 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 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 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 禁止在生产场所做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四、企业及产品前置条件
1. 2. 3. 4. 5. 6.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检验合格
1.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许可证》 • 企业有分厂或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许 可证》 •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 遗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 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应报省级主管部门 (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
二、法规标准体系
6、推荐性标准
GB/T 7918-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GB/T 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GB/T 18670-2002 《化妆品分类》 GB/T 1353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GB/T 24800《化妆品中成分的测定》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SN/T——进出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B/T——商业标准
1.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新办:办理 “企业身份识别系统”(省网)递交申请 (市窗)接受现场审查、整改(区局)领证(市窗) • 复核:递交申请(市窗)接受现场检查、整改(区局) 张贴验讫标志(市窗) • 延续:递交申请(市窗)领证(市窗) • 变更:递交申请(市窗)领证(市窗) • 补证:登报声明递交申请(市窗)领证(市窗)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5.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进字J××××××××
6.检验合格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2. 人员管理 3. 原辅料及包材 4. 生产过程 5. 卫生管理 主要依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化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2. 人员管理——资质 – 管理者: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 件,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 求。 – 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 主管部门考核。 – 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 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 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二、法规标准体系
4、强制性标准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17149-199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由GB5296.3-2008引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3. 原辅料及包材 –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 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 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 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要求(pH值除外)。 –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 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简介
主要内容
一.监管体系 二.法规标准体系 三.刑法有关条文 四.企业及产品前置条件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一、监管体系
1、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承担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拟订 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 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 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承担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和监督管理;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和化妆品卫生监管;稽查局 一处: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查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化妆品召回工作;拟订化妆品 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 2、省级局: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特殊用途化 妆品的初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评 价、不良反应监测。 3、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 卫生监督。产品卫生质量抽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59号) •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 《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 •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 • 《健康相关产品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 《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3‟7号) •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 •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 CCC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 详见: /pageCatalogInfoShow.do?code=C02010600 • 咨询电话:省窗88903257 88903267 市窗87008545 87008657 区窗89360795 89360796
1.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号:卫妆准字(××××)第××XK××××号 年份 省编号 顺序号 (××××)卫妆准字第××XK××××号 年份 省编号 顺序号 · GD.FDA(××××)卫妆准字第××XK××××号 · 冀妆生卫字( ×××× )第××××号
用)
《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由GB5296.32008引用)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 妆品》
二、法规标准体系
5、规范性文件:
•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