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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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辰迪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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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杭州辰迪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杭州辰迪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杭州辰迪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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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承诺书

药店承诺书

药店承诺书药店承诺书1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性,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品牌,本药店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__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3、坚决抵制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如有拿他人医保卡消费情况要一一登记持卡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和所购买的药品。

4、绝不在药店内摆放和销售日用品和化妆品。

5、不为持卡人兑换现金,不为非定点药店机构刷卡。

6、积极做好医保政策和医保制度的宣传工作。

7、杜绝一切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

8、积极为参保人员修改社保(IC)卡原始密码。

如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协议相关内容接受处罚。

__县__大药房有限公司日期:药店承诺书2为配合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本店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医疗、医保规定,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__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社区服务协议》。

二、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积极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医保服务。

三、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以下行为:1、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以药换药、以物代药。

2、为非医药定点机构提供刷卡服务。

3、盗刷医保卡,不核实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信息。

4、为参保人员套刷现金。

5、除以上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__国__药房__街店日期:药店承诺书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确保企业所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本企业承诺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决不以降低药械质量甚至售假非法获利,坚决摒弃一切损害公众健康的不良行为。

二、切实恪守“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药械安全职责。

杭州鲜呗水产品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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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水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萧山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地一证、风险管控、分类许可、系统管理”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分局和各基层所(分局)按照授权,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许可单位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相符。

第二章许可对象与范围第五条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杭州瑀诺商贸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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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公司】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彭辉扬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张春霞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彭辉扬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张春霞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闻华彭辉扬张春霞【代理律所】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来水贤副食品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城厢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城厢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本案中,城厢街道办自认案涉房屋系原新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土地上自建的车库,新桥头社区系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整村拆迁,对与案涉房屋情况相似的其他房屋已经作出补偿。

杭州市萧山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须知

杭州市萧山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须知

一、事项名称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不需申请许可证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

拟经营范围涉及体外诊断试剂的,按《浙江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办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市[2008]3号)申办。

二、主要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3、《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法[2009]3号)。

三、申办程序申请前,企业应先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指南》的要求,办理企业身份识别“Ukey”(省局受理大厅购买)。

申办流程:企业办理身份识别“Ukey”→企业申请(电子与书面)→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公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证。

(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并注明申请企业名称,用透明拉杆式文件夹按目录顺序装订。

纸质资料要求(一式三份):1、已填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复印件);3、拟办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的自查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意见;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文件(复印件);5、拟办企业组织结构图和各部门职能情况说明;6、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与专职专岗本人承诺书;7、拟办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与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如由供应商提供培训及售后服务的,应提供与供应商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书;8、仓库保管员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9、拟办企业注册、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臵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10、拟办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文本、相关记录样表;11、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证明;12、药品经营企业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3、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明确产品安装、维修、培训服务的责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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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萧山区行政区域(以下称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地一证、风险管控、分类许可、系统管理”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分局和各基层所(分局)按照授权,负责各自权限围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许可单位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容。

第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容相符。

第二章许可对象与围第五条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单位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餐饮单位申请制售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且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

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八条许可单位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审核分离”制,即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受理后,由核查人员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再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及局领导审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明;(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五)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六)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七)操作流程图;(八)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许可单位应终止办理。

第十三条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审查与批准第十四条许可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工作由许可单位负责实施。

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应当指派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接到现场检查任务起1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审批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开展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核查人员应同时填写《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暂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要整改的,待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业务负责人决定;必要时,业务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许可单位审核人员应及时对申请材料以及受理、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许可单位审批人员应结合申请材料以及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的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许可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许可证延续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许可单位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许可证变更及注销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第三十条许可单位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表,注明注销事由及依据,附相关材料,经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注销。

第七章许可证补证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明文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单位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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