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鲁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动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国家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目前,全省仍有实心粘土砖(瓦)厂3000余家,占地19万亩,年产实心粘土砖(瓦)200亿标块,毁田近4万亩,占用和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有利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各级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
二、主要目标任务自2007年起,在全省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到2008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比2006年下降50%以上,控制在100亿标块以内;到2010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控制在70亿标块以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武政[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武政[2005]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1日发出通知,要求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在生产和经营实心粘土砖方面出现了反弹现象,少数已改造转向的企业又开始恢复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建设项目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巩固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就进一步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
违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擅自占用土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科[2007]74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3.14【实施日期】200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建设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号33号),立足自身管理职能,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建建筑增长迅速,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出现反弹现象。
为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禁实”工作,有效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禁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禁实”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建筑节能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禁实”目标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禁实”工作中的职责,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要加强检查考核,把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共5篇)

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共5篇)第一篇: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湛府通[2011]15号为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关停和拆除实心粘土砖厂。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
对非法开采的实心粘土砖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擅自占用土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理,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非法生产的实心粘土砖厂,由安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停产关闭。
四、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实心粘土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及处罚。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
违反规定者,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接组织国土、工商、安监、环保、规划、执法、公安、消防、供水、供电、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各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进行关停和拆除。
七、阻挠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晋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晋政办发[200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根据原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要求,结合《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省政府84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和《山西省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十五”后三年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决定用5年的时间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
一、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现有黏土砖生产企业3494家,占用耕地约6万亩,年产标砖170亿块,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大量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每年因此而毁坏的耕地2万亩以上。
自1997年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新型墙材迅速发展,2003年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量的25.1%(国家“九五”规划提出的新型墙材占墙材总量应为28%)。
随着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量的逐年递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8.21•【文号】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2005〕33号)精神,我委印发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1〕2437号),提出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在巩固全国城市城区“禁实”成果基础上,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推广应用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能降耗。
到2015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城市“限粘”。
在全国城市城区开展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城市城区使用量逐年下降,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
东中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工作。
(二)开展县城“禁实”。
在全国县城城区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坚持疏堵结合、禁产和禁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心粘土砖厂关停、转产。
工作重点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转移,大力发展符合当地建筑结构需求,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武政[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武政〔2008〕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自2009年12月31日起,洪山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自2010年12月31日起,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产品予以检测。
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制订计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到期一律关闭或者转产。
对已到禁止生产日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生产单位生产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粘土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粘土砖,并处以违法销售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对占道经营粘土砖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使用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时间和范围(一)自2005年7月1日起,荆州开发区、荆州城南开发区、沙市区江津路以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6年12月31日起,荆州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石首市、洪湖市政府所在地以及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属建制镇,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的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十一·五”期末。
(三)农村住宅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积极鼓励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荆州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生产企业应加快生产工艺的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和新型墙体材料。
二、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各级发改、经济、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
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认真整顿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帮助全市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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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常政发〔2009〕1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二、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同时禁止使用粘土多孔砖;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同时禁止使用粘土多孔砖和粘土空心砖。
三、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等,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
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等,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要组织对所辖区域禁产范围内的砖瓦窑厂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
制定限期转产或关闭计划,及时做好被关闭砖瓦窑厂用地复垦或绿化工作。
五、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禁产范围内砖瓦窑厂转产或关闭的相关工作。
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八、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规范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