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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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安规》《事规》教学教案

《安规》《事规》教学教案
(4).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安规》第2.2.8条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35、作图题。做出在站内道岔上慢行施工和封锁施工时的防护办法。
站内道岔上慢行施工的防护办法
正线道岔
进站信号机
带T字的移动移动减速信号牌
减速信号牌
带T字的减速信号牌
15、在站内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6、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 (距出站信号机不足(1)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答:A.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B.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5)、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m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31、对驻站防护员和工地防护员的要求各有哪些?
对驻站防护员的要求:
(1)、驻站联络员必须由经过学习培训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正式铁路职工担任,上岗时必须持有带照片的防护员证书,必须时头脑清晰、无语言视听障碍者。
12、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段线路上作业时,应于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事规》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事规Word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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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新《事规》电子版

新《事规》电子版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劳动安全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劳动安全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有关劳动安全部分与《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主要区别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伤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34、75号令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依据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501号令)。

二、适用范围不同。

《伤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企业。

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事规》适用于铁路全行业。

三、对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调整范围不同。

《伤规》对所有劳动安全的调查处理都能进行调整。

《事规》只能对劳动安全事故中与铁路交通事故有关的事故进行调整,对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因病死亡等事故不能进行调整,只能按493号令进行调整。

四、属性不同。

《伤规》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安全事故的规章。

《事规》是三规合一,劳动安全事故处理只是其中一部分。

应用《事规》对劳动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处理存在局限性,有部分事故无条款可以参照。

五、事故等级分类不同。

《伤规》规定事故等级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特大事故。

《事规》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六、事故类别划分不同。

《伤规》按国家标准对事故类别分类。

《事故》对劳动安全事故的事故类别分为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因病死亡四类后,再进行细分。

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时限、事故结案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等方面,《事规》和《伤规》均有较大区别。

安监室二○○七年九月三日。

《救规》《事规》考试题库

《救规》《事规》考试题库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考试题库单位:姓名分数时间:一、填空题:1、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3、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4、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6、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7、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8、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10、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1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学习讲义各位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是对新版《事规》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并把我领会的一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指正。

下面我就向各位领导汇报。

今天主要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版《事规》指导思想和目的(简要地说)。

二是新版《事规》有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三是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新版《事规》学习提纲今年9月1日铁路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 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

以前11部《事规》有很大区别。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

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

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调整2000版《事规》不适应方面。

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

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

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

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

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 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性质, 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 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 《条例》和新版《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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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事规》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事规》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事规》 客运列车脱轨1辆,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事规》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事规》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规》 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不按死亡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不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不按死亡统计。《事规》 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不按重伤统计。《事规》 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在伤亡人数中统计。《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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