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
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目前,中国海事局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
规定实施办法》。
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
止执行。
【总页数】1页(P8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
【相关文献】
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J],
2.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 [J],
3.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J],
4.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J],
5.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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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问题及有关国家履约准备

签 发 、 息 时 间要 求 的 实施 及 与 保 安 有 关 的 培训 合 格 证 书签 发 等 过 渡期 间 缔 约 国 需 要 面 对 的 国政 府 修 改 了其 国 家海 员发 证 规 则 ; 美 菲律 宾 政 府 机 构 已 经 组 织 开 发 了培 训 课 程 并 对 国 内现 行 的 海 事
航 海 教 育 研 究 2 1 . 0 14
S 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边 渡 期 TC 问 题 及 有 关 国 家 履 约 准 备
鲍君 忠 , 王艳 华 。 刘正 江
( 大连 海 事 大 学 国际 海 事 公 约研 究 中心 , 宁 大连 1 62 ) 辽 1 0 6
摘
要 : 述履 行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现 有船 员证 书更 换 、 入 职 海 员培 训 与 发 证 适 用 修 正 案 的 时 间点 、 康 证 书 的 概 新 健
问题 予 以澄 清 。会议 经进 一步讨 论 , 为需要 分别 认 程 ; 据 20 根 0 7年 世 界 无 线 电 大 会 的 审 议 结 果 , 发布 两个 通 函: 个 是 供 缔 约 国参 考 的关 于 实施 G S 一 MD S普 通操作 员示范 培训课 程和 限用操 作员 示 S W 公 约马 尼拉修正 案 的澄清 , TC 另一个 是 供港 口 范培训 课程 也需 要修订 , 国表 示其 愿意 承 担该 工 德
渡 期 问题
鉴 于 S W 公 约 马尼 拉修 正 案生 效 日期 日渐 TC
临近 , C第 8 MS 9届会 议 审议 了与履 行 马尼 拉修 正 后 需要修 订 、 新 及 编写 的示 范 培训 课 程 清 单 , 更 并 案 有关 的 紧迫 问题 , 同意 就 保 安 培 训 的实 施 日 并 期、 新入 职 的海 员 适 用修 正案 的时 间 点 、 发健 康 况 。因马尼 拉 修 正 案 的通 过 ;3本 示 范 培 训 课 程 签 6 证书 的过渡安 排 、 过渡 期现 职海 员证 书更 新 等迫切 中有 1 0本需要 修 订 , 需要 编写 7本 示 范 培 训课 另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实施办法

• 3、“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 可申请“11规则”沿海限航区三等适任证 书;
• 申请时其海上资历如果满足“11规则”第 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为其签发 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 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 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 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 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 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 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 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一、过渡实施办法条款理解
• 适用对象 • 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 证办法签发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 •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 人员; •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 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否
A12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 T09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 否
质货物操作
货物操作
A13包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 T10包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 否
质货物操作
货物操作
三、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施及换证工
作安排
•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 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基本安全的过渡 期合格证过渡期适任培训,但不得收取费 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 构备案。其他项目都需要有资质的培训机 构来完成,每名船员的过渡期培训应该一 次性完成,完成所有过渡期适任培训后, 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4]127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
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4〕12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
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适用船舶保安规则船舶上任职的沿海航区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不开展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
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6]489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9.03
【实施日期】2016.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员〔2016〕489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适应当前航运发展需要,现将履约过渡期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
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第五,信息化第六,成熟的经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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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规定的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的近岸航区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沿海三等适任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条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