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
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

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的权利学说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他社会正义的原则确立权利分配的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他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
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关键词:政治权利;社会;正义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出生马里兰州,1950年博士毕业后,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
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
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罗尔斯通过对社会正义的探究和追求,树立了全新的政治权利理论体系。
一、罗尔斯政治权利理论内涵罗尔斯的权利学说主要体现在1958年发表“公平的正义”、1967年发表“分配的正义”和1971年出版《正义论》中。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 1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
[ 2]罗尔斯所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也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定不要把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

优先次序
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优先次序,在第一原 则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 原则。
对罗尔斯来说,第一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 原则,个人基本自由不可以因为社会及经 济的整体较大利益而遭到限制及剥夺。
பைடு நூலகம்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所指的基本自由,不是泛指所 有的自由,而是民主国家宪法保障下的自由,包 括思想与信仰自由、结社与言论自由、政治参与 自由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
重叠共识
罗尔斯尤其关注一个社会在正义观念上达成共识 的重要性。在罗尔斯看来,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 必须具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观念,这样才能保障人 们对社会制度长久的信任和服从。
他对于分配原则正当性的论证认为,个人价值和 社会角色能够要求一种跨越世界观多样性的“重 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反思均衡
罗尔斯认为,我们的道德判决在“反思均 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中相互辩护, 在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判断之间相互权 衡调解,最终达成一种规范理论的前提和 结论,两者互为支持辩护。
我们对具体情况的估价依靠"自上而下"的辩 护,而我们的一般原则来自"由下而上"的支 持,于是,我们的原则就是那些与我们各 种具体的道德判断最相吻合的原则。
“罗尔斯产业”
《正义论》震惊了美国和全世界。把哲学、 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 和人类思想史上诸多理论巨匠的学说融会 到其政治哲学的理论建构之中, 形成了所 谓“罗尔斯产业”。
《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 《作为公平的正义》(2019)。
什么是正义(公平)? 怎样做才是正义?
极端自由主义者
1)来自市场经济的东西都是公正的。 同样又是错误地承认运气的随机性。只
罗尔斯的人权理论

羅爾斯的人權理論甘偵蓉中正大學哲學系博士生摘要人權在羅爾斯的國際正義理論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何謂人權規範?本文擬指出,羅爾斯將人權視為國際正義的一部份,以特定的政治社會制度安排來說明人權規範,將有別於傳統的人權理論視人權規範可獨立於制度而存在。
羅爾斯在合理的多元主義事實更加明顯以及全面學說交疊共識更形困難的國際政治中,將試圖同時採取政治理解與制度理解來說明人權:先以政治社會制度的安排是否作為一套滿足相互原則的公平合作體制,來定義具有正當權威的良序國家;再以具有正當權威的良序國家都會對待社會成員的方式,進一步定義人權。
人權因此成為羅爾斯解決自由民主國家於國際社會首要面臨的問題之關鍵,一來作為限制主權的標準,讓尊重人權的國家能充分地排除他國合理干預;二來構成了正當權威的必要條件,約束政治社會制度的安排影響社會成員的最低限方式。
羅爾斯對人權的這兩項預設,同時符合了凡是注重當代國際人權實踐的人權理論都應具備的二項特徵,但是如要更恰當反映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人權作為限制主權的潮流,將保障人權視為可合理干預他國以及協助他國的義務,就必須對羅爾斯的人權定義採取較為寬鬆與同情的理解。
關鍵詞:羅爾斯、人權理論、人權的政治理解與制度理解、人權的傳統理解、合宜性、正當權威、主權前言羅爾斯(John Rawls)在《民族間的律法》(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1此書中提出一套規範不同國家在國際社會的互動模式,這個模式是能夠進一步發展他在《政治自由主義》(The Political 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一書中所主張的自由主義式正義觀(1&9&10)。
更明白地說,他在《民族間的律法》首要為解決合理且公正的自由民主國家(文後簡稱自由國家或自由社會)在國際社會中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容忍什麼樣的非自由國家(10),與自己一樣都具有獨立且平等的地位,享有自治而免於他國干預;反之,不應該容忍什麼樣的非自由國家,甚至有義務加以干預或協助?2 自由國家如果希望外交政策的理念與原則對其他合理的(不一定是自由的)國家而言,同樣是合理的,羅爾斯認為就必須解決這個最根本的外交政策問題(10)。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论析摘要:自1971年发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受到了自由主义阵营和社群主义学者的批评。
为了回应这些批评,罗尔斯又撰述了《政治自由主义》。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对《正义论》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概念修正和理论限定,其目的仍然是要从《正义论》中所设定的正义社会伦理学中开拓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关键词: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政治自由主义》发表的背景约翰·罗尔斯(1921—2002),被誉为继密尔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正是响应了时代的号召。
所以《正义论》一发表,便引发了广大的评论。
但是我们都知道,由《正义论》所引发的学术讨论本身,也意味着罗尔斯不得不面对各种理论挑战。
为了对挑战做出回应,同时也作为自己理论的发展,罗尔斯于1993年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正义论》的自我批判,在这部书中,罗尔斯对《正义论》中提到的很多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2《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2.1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部分,罗尔斯讨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方法原则即所谓“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阐述中,还提到了“政治建构主义”的问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想要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这就是,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他的理论课题,这也就是我们在上一段所探讨的:“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能够长期存在?”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到,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不再是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了,换句话说,它已经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
约翰·罗尔斯:政治正义的两个基本问题

约翰·罗尔斯:政治正义的两个基本问题作者:约翰·罗尔斯来源:本文选编自《政治自由主义》,转载自“勿食我黍”(Failagain-Failbetter)。
本文共计671619字数,阅读约需要15-17分钟。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
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
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万民法》(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
任何定义最初都可能无用。
所以,我便反其道而行之,先从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着手,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世世代代都能终身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公民之间,何种正义观念最能够明确规定其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我们把这第一个基本问题与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普遍方式的宽容问题结合起来。
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
这些学说中,一些是完全合乎理性的,而政治自由主义把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多样性,看作是人类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长期结果。
因此,第二问题便是:这样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便得: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一、两个基本问题如果我们集中考察第一个基本问题,就会发现,过去两个世纪左右间民主思想的发展历程,使下述情况变得很清楚了:当今,人们对于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如果这些制度要满足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条款的话——已没有任何一致看法。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其分配正义理论在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理论的核心在于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意义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首要原则,它主张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一原则强调了社会正义的基础,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尊严和价值。
2.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第二个原则,它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不平等应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这些不平等应被公平的机会公平地安排。
这一原则强调了社会正义的实质,即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三、两个原则的内在联系与现实意义1. 内在联系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相互联系的。
前者强调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后者提供了基础;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分配正义要求。
两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2. 现实意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强调了人人平等的观念,为建设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差异原则提倡公平的机会安排,有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最后,该理论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使其在制定政策时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领域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政治领域,该理论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在经济领域,它为公平的市场经济提供了指导原则;在社会领域,它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中许多人追求的价值观。
而在这个领域中,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无疑是备受关注的。
他的理论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个社会中,如何分配资源和权利才能实现公正?理论概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可以简单概括为「最大化最差状况原则」和「差异原则」。
在他的理论中,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将重点放在最不幸的人身上。
换句话说,任何社会政策或制度都应该将资源和机会分配给那些最贫困、最弱势的人。
具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了「义务市民主义」的概念,即每个人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在他的理论中,公正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相等的份额,而是基于一种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两个原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依赖于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指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
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组织自由、宗教自由等。
这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在社会中自由地发展、追求幸福。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指出,在追求公正的社会应该承认不同人的不平等性,并通过适当的分配来弥补这些差异。
罗尔斯强调,社会不平等并非问题所在,而是不平等是否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争议和反驳当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反驳。
有人认为,他的理论过于理想化,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实际社会。
另外,一些批评者认为,他的理论忽略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努力对于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的影响。
还有人质疑罗尔斯的理论是否能够解决全球的正义问题,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差距。
总体而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我们思考社会公正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
尽管存在争议,但他的理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
通过关注最不幸的人、平等的基本自由和适当的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追求一个公正的社会。
因此,在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并思考如何将罗尔斯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中,以期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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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的权利学说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他社会正义的原则确立权利分配的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他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
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关键词:政治权利;社会;正义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出生马里兰州,1950年博士毕业后,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
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
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罗尔斯通过对社会正义的探究和追求,树立了全新的政治权利理论体系。
一、罗尔斯政治权利理论内涵罗尔斯的权利学说主要体现在1958年发表“公平的正义”、1967年发表“分配的正义”和1971年出版《正义论》中。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 1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
[ 2]罗尔斯所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也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定不要把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
这两类原则适用于不同主体,一定要分开论述”。
[ 3 ]正义可以分为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罗尔斯首先论述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
他说,社会是人们或多或少自给自足的一个联合。
他们在相互关系中承认某些行为规则具有约束力,并基本上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为。
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一种合作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参加这一体系的人的利益。
社会虽然是一个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它又具有一种特征: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方面,又存在利益的冲突方面。
之所以有利益的一致,这是因为社会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所过的生活,比每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所过的生活更好。
之所以有利益的冲突,这是因为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多分得一些通过合作所产生的利益。
因此,这就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也是权利分配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正义的概念:他们都了解到需要有一批特定的原则,以便根据这些原则来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这种原则是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已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initialPosition of equality)上来规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可能接受的原则。
这种“原始的平等地位”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讲的自然状态。
它只是指一种“纯粹假设的状况”,只是“为了得出某种正义概念”。
因而,可以这么说,“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后面选择出来的”。
[ 4 ]罗尔斯在论述人们在“原始地位”中或“无知之幕”后的选择时,特别运用了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策略理论”(game theory)关于“最大最小值”(maximin)的规则。
并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把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具体地说,就是前面讲到的社会正义原则所规定的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制度是指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社会基本制度则指政治制度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如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等等。
所有这些制度合在一起,作为一种体制来说,就是指社会基本制度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途,他们能指望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顺利地做到这一点。
有些社会制度偏袒某种出发点而贬低另一些出发点,这些是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影响人们开创事业的机会。
但这种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看来又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社会正义的原则首先应适用于这种不平等。
社会体制的正义与否的实质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以及不同社会部门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罗尔斯认为,人们所选定的对制度的、也就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充分恰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5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其后,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优先原则”:其一是自由的优先性。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理由而被限制,因而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所享受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是能为那些仅有较少自由的人所接受。
其二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因而一种机会的平等,必须提高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相应地减轻承受这种困难者的负担。
其后,罗尔斯提出了形式正义,即法治的学说。
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形式正义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
所以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
自由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二、对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评析罗尔斯的正义论代表迄今为止现代西方思想界有关正义的最系统的论述,特别是他着重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像一般正义学说那样强调个人的正义。
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不得不谈论政治权利的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后来变得十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加入实践或被其影响的人,对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最广泛自由有平等的权利;(2)不平等只有在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们将有利于所有人并且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情况下才是非任意和非专横的。
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体现了由下面三个观念──自由、平等、对为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给予的奖赏(注意还不是博爱)──结合起来的正义,并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善分为个人的善和社会的善。
罗尔斯所论证的正义是建立在以权利为核心的基础上,谈及的权利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更为广泛的政治权利。
并“坚持义务依附于权利的观点”。
[ 6 ]摆脱了当时功利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从而走向契约论的公平思想。
在证明方法上,罗尔斯从不满于直觉主义开始,初则诉诸博奕论,后来日益转向契约论的理性设计方法以及“反省的平衡”的证明、稳定性的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性质特征: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关联性来看,可以说它是一种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契约正义论;而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来看,它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道德原则,可以说它是一种与法律正义相对而言的道德正义论,是一种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实质正义理论。
站在普通政治经济学角度来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它本身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是否真正合乎正义,最终就看它是否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正义的看法是对立的,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罗尔斯的正义却正是这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
罗尔斯隐藏在契约论据之后的深层理论仍是一种权利理论,这种权利不可能是某种特殊的个人权利,不可能是指向特定个人目标的权利,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抽象权利看起来像是一种对自由的纯粹权利,但实际上不然。
因为无一种对自由的抽象权利,虽然有对各种自由的具体权利。
在政治理论中,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一般、更具体的概念,可以从平等演绎出自由,却不能从自由演绎出平等,当然,平等的概念是含糊的,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参考文献【1】[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2】John Rawls:A Thero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ersity Press,1971,P396转引自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3】[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4】[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5】[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2─303页【6】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