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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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没有房产证

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没有房产证

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没有房产证房产证大家都知道是非常重要的,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凭证。

房屋的所有者都需要去办理房产证,但是有些房屋还是存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去办房产证呢?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办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办房产证:1、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

办理这项时先要决定由谁负责评估费用,买卖双方均可,申请人要填委托书,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在提交后可拿走,自己保管以防丢失,留复印件在交易大厅即可。

评估由所在的市一级房产评估机构负责,由于要评估的多,往往得等一段时间。

评估费占房产评估额的0.5%,交完钱后给你两份评估报告。

2、交增值税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

需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世分量证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

3、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房产评估报告。

这是需要买卖双方都到签字,按手印,结婚的需要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世分量证及复印件。

交易费,按房屋3元、平方米收,签完字后,还需要到当地财政局交契税。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5元。

“居者有其屋”对很多购房者来说似乎变成一种奢望,他们不得不将目光转向二手房市场,可是有很多二手房是原房主没有拿到房产证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房产证,这样的情形下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如果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该怎么给二手房办理房产证呢,如果都不能的话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些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购买二手房,谨防发生纠纷时无法保存相关证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没有房产证能拿到合理的补偿吗一、没有房产证能拿到合理的补偿吗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属于违法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没有经济补偿。

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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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承租人的权利
1、对租赁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2、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 4、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 5、特殊情况下享有的法定权利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 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 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 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出 卖出赁物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的,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 7 买卖无效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 3、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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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租赁中的特殊关系
1、房屋转租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抵押权和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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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
一、房屋转租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①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③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④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 的约束条件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 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 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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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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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 2、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告知和权利的担保 3、保证租赁物能正常使用的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 屋的状态符合约定。当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 收益受到妨害或出现受妨害的危险时,出租 人有义务除去妨害或防止可能的危险发生, 保证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4、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有些⼈买房⼦并不是⾃⼰住,⽽是为了投资,在房屋还不能出售时会将其出租出去。

但是有些房屋出租的时候,是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租客认为房东没有合法租赁的权利。

那么,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关注店铺,了解更多知识。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于以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为标的物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问题,我国消防法第⼗条和《建设⼯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总⾯积⼤于1万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在⼯程竣⼯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投⼊使⽤。

该规定内容是出于⾏政管理和建筑物使⽤安全的考虑,应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合同效⼒补正,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原本应当被认定为⽆效,但是允许当事⼈在⼀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合同效⼒加以完善,或者因某些客观事由使合同中的⽆效情形⾃动消除,从⽽使原本⽆效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租赁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先,租赁合同是出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让渡其占有获得租⾦利益,另⼀⽅则通过⽀付租⾦取得占有以使⽤收益。

其次,出租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以认定租赁合同⽆效,原告出租属于⾃⼰的产权没有争议的房屋,是⾏使对所有权的收益权的⾏为,其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因所有权⼈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效。

最后,要求出租⼈对出租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管理性规范,并⾮效⼒强制性规范,租赁合同强调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必须是租赁物所有权⼈或者已取得产权证,例如合法转租。

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标准⽀付房屋占有使⽤费。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消防验收房屋直接出租,房东可能会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鉴别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假

如何鉴别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假

如何鉴别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假如何鉴别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假篇一:怎么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论是进行房屋的买卖还是租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此时就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当然不同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不同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

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还有可能出现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当然这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7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7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7篇篇1一、引言本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协议旨在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并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款。

本协议的制定旨在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与范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涉及的内容与社会道德观念严重不符。

3. 虚假表示: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陈述、欺诈等行为。

4. 未经许可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无效情形列举1. 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 未经规划许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3. 违反房屋安全规定的租赁合同;4. 以违法方式获取的房屋进行租赁;5. 未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税;6. 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与未成年人签订租赁合同;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自始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律约束力。

2. 返还财产:因合同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3.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或刑事处罚:如合同无效涉及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因合同无效产生争议时,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厂房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厂房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厂房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厂房租赁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活动。

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中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租赁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厂房租赁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风险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确认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出租方不是厂房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方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那么合同的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

比如,出租方可能只是厂房的转租人,却没有得到原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承租方是一个没有注册登记的“黑户”企业。

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还要注意合同主体的信用状况。

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大量债务纠纷、失信行为等,那么在租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拖欠租金等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有必要对对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二、厂房产权风险厂房的产权状况是租赁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有些厂房可能存在产权纠纷,如所有权归属不明、存在多个共有人但未取得一致意见等。

还有些厂房可能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

如果租赁了这样的厂房,可能会面临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无法正常使用厂房甚至被迫搬迁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出租方提供厂房的产权证明文件,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厂房产权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租赁合同条款风险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如果条款不清晰、不完善,很容易引发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租赁合同条款风险:1、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的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约定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双方对租金的理解产生分歧,比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而承租方认为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还要注意租金是否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争议。

租房合同中无效情况有哪些?

租房合同中无效情况有哪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租房合同中无效情况有哪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租房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租房合同乂称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无效情形包括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和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如何来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6篇

如何来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6篇

如何来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6篇篇1一、导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指导当事人如何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本指南内容丰富、严谨,旨在为租房双方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1. 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2. 遵守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双方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应真实,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等重要事项,并达成共识。

4. 合同要素齐全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当事人信息、房屋描述、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用途限制、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1. 审查合同文本(1)检查合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上述提到的要素;(3)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核实当事人信息(1)核对出租人身份证、房产证等身份信息;(2)核实承租人身份证等身份信息;(3)了解当事人信用状况,避免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签订合同。

3. 确认房屋状况(1)实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结构、装修、设施等情况;(2)核对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3)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4. 查验相关许可和证明文件(1)查验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合法资格;(2)查验房屋是否取得相关规划、建设许可;(3)了解房屋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签订书面合同(1)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2)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3)建议将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以确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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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说案
坐落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为原告更新公司出资建造,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9月16日,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中介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将上述房屋对外租赁。

同年9月18日,中介公司与被告博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上述房屋介绍给被告,并收取被告中介服务费30万元。

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一次租断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租期自原告交付被告钥匙之日起25年;在租赁期内,被告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房屋转租他人。

该《协议书》对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均作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40万元。

2000年12月15日,被告与大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大丰咨询公司使用,转让年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同年12月28日,被告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转租给陈某某使用,转租年限自2001年1月至2024年6月30日止。

被告对上述房屋中的第四层部分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6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迁出。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

2000年9月18日,被告明知原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

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且约定的租赁期25年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

目前房屋已经租给案外人,因此本案不但涉及原、被告的实体利益,还牵涉到其他第三人,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1月6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诉争房屋的建设。

2001年1月12日,石景山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某监督站对诉争房屋的工程质量作了核验,结论为符合合格等级。

现诉争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确认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据此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原告的此一主张,是以行政规章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上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不能采信。

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由原告提出申请,在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建造的,建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验合格,故房屋的产权并无争议,房屋的建筑质量也符合使用条件。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合同应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故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00年9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受理费18,010元(原告已预交)、评估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2元(被告已预交202元),均由原告负担。

专家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理由是《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未取得产权证,就意味着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屋,包括出租,故出租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应归于无效;另外,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本案原告显然也持这一观点。

上述观点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为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否则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

第二,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类型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来说,其范围明显缩小,因此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促进交易、减少社会成本是该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上采取了对合同的有效要件之范围和无效合同的范围尽量限制的立法思路。

第三,“未取得产权证,就意味着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理由,实在难以苟同。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在建房屋肯定尚未取得产权证,能否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否则厚此而薄彼,难以符合“相同事物相同对待”的形式正义理念。

因此,正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函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时指出:“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如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必然无效。

但在实践中,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的,具体原因有很多。

除了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等已经交纳,产权清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下发外,还有的属于违章建筑或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对于后者,因房屋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建筑、规划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情形,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通常禁止其出租或出售。

因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产权证尚在办理中,产权清晰,没有争议: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效。

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成之日建设人就对房屋享有物权,也就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出租。

2、不违反城市规划、又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及未正常验收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这类房屋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可以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因而可以转化为合法建筑,从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

因此,这类房屋当然能够作为房屋租赁的标的物。

3、验收不合格的房屋、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这类房屋既可能由于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被没收或限期拆除的对象,也可能因存在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不能
取得验收合格证,对承租人的居住与使用将构成威胁,这类房屋当然不能作为房屋租赁的标的物。

在司法实践中对租赁违章建筑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法院认定租赁的标的物违法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总之,在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时,应要查清出租人没有产权证的原因,属于违章建筑或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属于上述类型,仅仅还未取得产权证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由原告提出申请,在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建造的,建成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验合格,故房屋的产权并无争议,房屋的建筑质量也符合使用条件。

因此,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策略提醒
实践中,关于租赁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初,一定要注意查看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此为必要的前置性程序,不可或缺。

2、如出租人不能出示产权证,对于承租人而言,往往意味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租赁无产权的房屋,承租人应谨慎。

律师建议:如不出于一些特殊考虑,不要租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

3、如出于特殊原因要租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上,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原因,查看出租人有无建造房屋的合法手续或证明其为合法所有权人的其他证据(如购房合同、发票),否则可能会存在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4、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的转租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往往谎称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因房屋尚未办理完相关手续而未取得产权证,对此承租人要注意甄别。

5、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一般采取“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方式,即人民法院如认定合同无效,承租人已占用、使用房屋的,法院会酌情判令承租人支付“使用费”(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因此,即便租赁合同无效,也不能成为拒付租赁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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