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一、单选题 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 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2、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 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 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 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 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 A. 郭某 B. 郭某父亲 C. 郭某姐姐 D. 李某
第六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作用和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 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回避制度的作用 1、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法治权威。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6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检察官回避制度是指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是⼀项古⽼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所普遍适⽤的⼀项制度。
根据西⽅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偏的地位,使当事⼈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这并不意味着和案件有关的其他司法⼯作⼈员就不适⽤回避制度。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有以下特点:第⼀,回避的主体是⾏使⼀定职权的检察官,⽽由检察制度的⾃⾝固有属性决定,这种职权主要是对案件审理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能;第⼆,产⽣回避的原因不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其他的可能影响检察官公务活动的因素:第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核⼼是对于检察官的相应职权做出法定限制。
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为及其结果所产⽣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性、科学性、制度性的,⽽⾮⽚⾯性、个别化、⼈为化的。
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为和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为的公正性,以确保司法⾏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格⾝份,⼀⽅⾯代表国家⾏使司法监督权,对案件的侦查、审制、执⾏等全过程进⾏监督;另⼀⽅⾯,⼜作为个⼈参与⼴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难免有感情作⽤,所以法律特设检察官回避制度,使检察官在⾏使职权时如遇到某种情形,不得执⾏职务,以维护司法正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哪些_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哪些_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人群,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与规定,公务员任职时需要知道回避的范围。
下面由店铺为你整理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相关知识。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3.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案例]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登记结婚。
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2001-06-30【生效日期】1995-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履职回避制度

履职回避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组织机构的成员常常会面临着利益冲突和道德伦理的考验。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履职回避制度应运而生。
履职回避制度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机制,用于限制公职人员或组织成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对其个人或特定利益进行干预的行为。
履职回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持公信力和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它的实施目标是确保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透明、公正和达到最佳利益。
履职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监察官、企业高管等。
同时,一些非政府组织也适用类似的制度,在机构内部建立起一种透明、公正和道德高尚的工作环境。
履职回避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事前披露。
公职人员在处理与其职务相关的事务时,应事先向相关方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这样可以让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有充分的了解和自主选择的机会。
同时,履职回避制度还要求公职人员在决策过程中避免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并放弃任何可能通过利用职务或职权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履职回避制度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监控和违规惩处机制之上。
对违反履职回避制度的行为,应公开追责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
此外,相关机构还应建立举报渠道,便于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举报违反履职回避制度的行为。
履职回避制度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导向。
它倡导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倡导透明和责任的决策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和组织机构的决策涉及到广泛的利益方,而这些利益方要求获得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决策。
履职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度,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履职回避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先进国家的履职回避制度相对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并且执行监督严格。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尚未对履职回避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重视,可能存在制度空白或执法不力的问题。
因此,各国和地区应加强履职回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而提高公共事务的合法性和效能。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

在80年代中期,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在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和神秘中中国律师从无到有,队伍日益壮大。
敢为天下先的律师界前辈大多是服从组织调动来自公、检、法的干警。
随后一批批政法院校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加入了律师的行列,而今律师队伍中法学硕士、博士大有人在。
律师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神秘的职业。
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作出了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一任职回避规定使早期从法院、检察院调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部分近年来现已从事律师职业的原法官、检察官在原任职地继续执业发生了现实和法律的冲突而遇到法律障碍。
而修正后的《律师法》只规定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没有对已担任律师的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如果不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及《检察官法》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如果可以,这一任职回避规定形同虚设。
《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二年后不得在原任职地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进一步执业限制又没有“以律师身份”的外延设定。
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如果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不可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显然存在着部门法之间法律与法律的冲突。
从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逻辑来推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只要不以律师身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可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检察院的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4.特别决定侦察的案件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8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
(一)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
1.最高检察院的机构 2.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机构 (1)地方各级检察院的设置 (2)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机构 3.专门检察院的机构 (1) 军事检察院的机构 (2)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机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13
第四节 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方式
一、法院的工作方式
二、检察院的工作方式
14
一、法院的工作方式
(一)合议制
(二)两审终审制 (三)审判委员会 (四)案件审批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15
二、检察院的工作方式
(一)侦察
(二)批捕
(三)公诉
(四)抗诉
(五)监督
(六)民主集中制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9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部门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2.反贪污贿赂部门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4.审查逮捕部门 5.审查起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8.检察技术部门
9.纪检监察部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10
第三节 法官和检察官
一、法官 二、检察官
1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2
第一节 审判机关
一、审判机关的体系和职权 二、审判机关的组织机构
3
一、审判机关的体系和职权
(一)审判机关的体系 (二)层法院和法庭的职权 (三)中级法院的职权 (四)高级法院的职权 (五)主要的专门法院的职权
1.军事法院的职权 2.海事法院的职权 3.铁路运输法院的职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16
(六)最高法院的职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4
二、审判机关的组织机构
(一)最高法院的机构
1.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 2.刑事审判机构 3.民事审判机构 4.行政法庭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
1.基层法院的机构 2.中级法院的机构 3.高级法院的机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5
(三)专门法院的机构
1.军事法院的机构 (1)军事法院的设置 (2)军事法院的内部机构 (3)军事法院的产生和责任
2.海事法院的机构
3.铁路运输法院的机构 4.森林法院的机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6
第二节 检察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体系和职权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
7
一、检察机关的体系和职权
(一)检察机关的体系和职权
第九章 审判和检察制度
本章系统介绍了我国的审判制度和检察制 度,我们应该从体系构成、管辖范围、职权等 角度对比中外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来更准确 地把握我国的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1
教学要求
了解法院和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 关,其中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 掌握审判机关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 院等专门法院构成,分别拥有相应的管辖范围。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 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分别拥有相应的 管辖权 掌握法官和检察官的职权和任职资格要求。 了解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程序。
一、法官
(一)法官的职责
(二)法官的任职资格
(三)法官的任免
(四)法官的任职回避
(五)法官考评委员会
(六)法官的辞退和申诉控告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沈文莉 12
二、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职责
(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三)检察官的任免
(四)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五)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六)检察官的辞退和申诉控告